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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5-30中煌联营合同.docx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3429391
  • 上传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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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30 联营 合同
    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商铺编号: 客户编号: 欢迎您 感谢您 尊敬的合作伙伴: 您好! 当您打开这一页的时候,我们很荣幸将与您共同掀开一页崭新的篇章,开启一个美好的未来,创造一片更为广阔的天地! 中煌玉石珠宝商场(以下简称“中煌”)秉承“玉有价 玉无瑕”的发展理念,打破“黄金有价 玉无价”的传统消费观念,对所销售的玉石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打造中国首家“明码标价”的玉石珠宝品牌。 借鉴先进的服务管理模式,将ISO服务标准化的理念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使消费者在优雅舒适的购物环境中,体验超市化便捷畅通购物的乐趣!使奢侈品消费更加平民化,更具亲切感,更能满足大众的消费需求! “中煌”依托辽宁丰富的“四宝”资源及日益完善的中华玉石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原创设计水准,与当今的时尚配饰、艺术摆件、高端礼品实现了功能、工艺和文化上的完美融合,仿如一抹无可复制、无可替代的至上华彩,划出一笔最具东方神秘魅力的中华玉韵。 因为出彩,因为敢为天下先,“中煌”将扛起“中国玉”文化情感大旗,振兴发扬国粹,传承开拓时尚,放飞国际视野,用无限灵感创意一个精彩丰富的品牌愿景,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中煌”将创造更多令人惊叹的奇迹!创意无限!精彩无限! 我们相信,“中煌”中国玉,必将美“玉”中国,美誉世界! 感谢您对“中煌”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与您一路同行,共铸辉煌! 甲方:鞍山中煌玉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976号 联系电话:0412-6286888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煌玉石珠宝商场(以下简称“中煌”)由甲方负责开发建设与管理运营,拥有“中煌”的经营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乙方在充分了解并认可“中煌”性质和状况的情况下,和甲方以联营扣点的模式进行合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联合经营“中煌”商铺的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章 联营模式、商铺的位置、面积、合同期限及经营业态 第一条 甲、乙双方属于联营扣点式经营模式,甲方负责统一收银、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销售。其中,统一销售分为两种,一种销售为甲方负责安排销售人员进行商品销售,其销售人员费用由甲方承担;另一种销售为乙方自行安排销售人员进行商品销售,其销售人员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联合经营模式选择: 甲方统一销售( ) 乙方自行销售( ) 第二条 乙方以联营的模式签订本合同所约定的商铺(以下简称商铺); 第三条 商铺概况:附商铺位置图 商铺编号 商铺形式 管理保证金 (元) 柜台维护费 (元/个或元/组) 注:商铺形式为边铺、回字柜、高低柜、角柜。 第四条 以上商铺仅限乙方联营使用,经营的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中煌”整体经营考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改变经营的商品种类,亦不能改变商铺用途。 第五条 联营期限为___年,时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内的年度和月度计算均以开业时间为起始日。 第六条 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如本合同需办理房屋联营备案或登记的,备案或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该部门要求甲方和乙方签订其标准租赁合同以便进行登记,则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合作签署该等标准租赁合同,该标准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章 联营结算方式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七条 具体的结算方式:扣点的计算起始日为商场开业日,甲乙双方按月计算扣点。每月1—5日,双方对上月的含税销售收入数据进行确认,然后根据扣点比例确认商场应收取的扣点金额。每个月10日前,甲方将上个月扣除扣点金额以外的销售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与乙方进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 为保证商场的统一经营管理,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管理保证金,根据签订的商铺交纳相应的管理保证金:边铺3万元/个,高低柜2万元/组,回字柜1万元/个,角柜5000元/个。根据乙方签订的商铺的形式,乙方需交纳管理保证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第九条 乙方所需角柜、回字柜和高低柜由甲方统一负责制作安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柜台的维护费用,角柜30元/个·月,回字柜60元/个·月,高低柜80元/组·月,柜台维护费按年度收取。乙方要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交纳第一年度柜台维护费,第二年度的柜台维护费应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交纳。根据乙方租赁的柜台形式,乙方每年需交纳柜台维护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以销售金额扣点的形式向乙方收取费用,扣点比例为:含税销售金额的____,如遇营销活动或者促销活动,扣点将在10%以内(含10%)浮动,具体标准由甲方于活动前公布。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交纳管理保证金和柜台维护费,甲方对所收取的费用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三章 管理保证金、税务和保险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管理保证金的扣除和返还 12.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与甲方签订《先行赔付协议》,乙方所售商品经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将直接动用管理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如保证金不足以赔付商品的售价,可由甲方代为赔付并向乙方追偿,如乙方在追偿期内不支付赔偿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没收商品的方式予以追偿。 12.2 当管理保证金低于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剩余保证金不予返还。 12.3 乙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甲方将无息向乙方返还管理保证金: 12.3.1 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签,同时不能拖欠任何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12.3.2 乙方已支付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的; 12.3.3 经甲方验收商铺完好无损的; 12.3.4 乙方无其他违约行为的。 12.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返还管理保证金及剩余柜台维护费等相关费用: 12.4.1 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的; 12.4.2 合同期内,乙方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12.4.3 乙方出现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三条 合同期内,乙方所销售商品的标价均为含税价格,商场为消费者开具统一的机打发票,具体税率根据税法规定的相关税率而定。乙方不得与客户私下交易,如有违反按商户综合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玉石属于特殊商品,保险公司不予受理投保事宜,乙方应妥善保管玉石等商品,如因甲方原因致使造成损坏或丢失,甲乙双方根据商品的标价,协商解决。 第四章 商铺装修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和商场公共区间的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需要与甲方签订《装修施工管理规定》,遵守规定中的内容,《装修施工管理规定》与商铺联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柜台(包括角柜、回字柜和高低柜)由甲方统一负责设计安装,乙方只需向甲方交纳柜台维护费。柜台的正常损耗,由甲方负责维护,乙方不得恶意损坏柜台的设备设施,如有违反则乙方除承担柜台维修或更换费用外,另应向甲方支付柜台维修或更换费用二倍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边铺的基础装修由甲方负责,商铺内的柜台由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设计装修和安装,如需甲方协助设计,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的设计人员完成。甲方的设计人员将出具装修效果图、装修材料清单各一份,乙方支付设计费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元)。基础装修包括:地板、壁纸、吊顶、灯具、门面、门楣(柜台的灯具除外)。 第十九条 边铺由乙方自行负责柜台的维护,乙方对于基础装修有自觉维护的义务,不得恶意损坏基础装修,如有违反则乙方除承担柜台维修费用外,还要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二倍的违约金。 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享有对商场进行宣传和推广的独立自主权,对商场享有法定的管理权,乙方享有对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公共空间进行合理规划,并且有权扩充,改变商铺用途。 21.1 甲方或其代表有权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商场商铺的用途、数量或面积。变更商场名称及更换甲方,以及有权合理使用商场公共空间而无须通知乙方。 21.2 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对商场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在规划设计中,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接受甲方的规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甲方需定期进行商场结构和公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并承担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护费用,如因商场维护须乙方临时搬迁的,应与乙方签订回迁或商铺调整协议,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对商场进行卫生、管理秩序、消防安全等检查工作,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商场经营使用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无需乙方同意,但转让后需书面通知乙方,经营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事项的发生,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25.1 乙方因违法经营,或乙方经营使用的商铺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的(此条针对乙方自行销售); 25.2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的一切纠纷(此条针对乙方自行销售); 25.3 乙方故意破坏或非正常使用商铺、商场设备和设施(此条针对乙方自行销售); 25.4 因外部公共事业供应(如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污等)中断; 25.5 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政府行政行为; 25.6 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为维护商场秩序而采取紧急措施; 25.7 非甲方故意或过失,或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内交纳本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乙方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销售金额中直接扣除。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在合同期内依约使用商铺,从事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商业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此合同变更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还必须签订相关附件内容,并遵守附件内容的相关规定,附件内容的相关规定享有和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及管理部门可依据商场管理经营的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修改有关管理规划、装修规划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乙方需同样遵守修改过的规章制度,配合商场的经营管理需要。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第三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将此合同变更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对乙方所交纳的管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凡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此合同变更给第三方的,该第三方必须遵守本合同之约定以及甲方指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对于乙方所交纳的管理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转为第三方期间,该第三方如出现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要求其赔偿甲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按照甲方约定时间内交齐管理保证金、柜台维护费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对乙方所交纳的管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 如甲方逾期未将销售金额转账给乙方,按照每天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商场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乙方恶意损坏商场柜台和商铺的基础装修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先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动、拆除商场的建筑结构、装修、设备设施的,除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外,还须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管理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违反相关规定,致使停业整顿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合同期满后乙方无优先联营权。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管理保证金、柜台维护费等,该费用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 38.1 乙方所陈列和出售的玉石珠宝商品,未拿到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证书或伪造证书的; 38.2 乙方所陈列和出售的玉石珠宝商品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38.3 (乙方自行销售)不按照明码标价出售商品或私下与客户成交的,不履行统一交款责任的; 38.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销售)自合同约定的经营之日起超过十日仍未开始营业的,开业后连续三天未营业或在两个月内累计歇业超过十五日的,甲方同意的装修时间除外; 38.5 (乙方自行销售)在经营期间内连续五日陈货数量低于整体陈货面积的60%; 38.6 (乙方自行销售)违法经营或利用商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8.7 乙方拖欠甲方管理保证金、柜台维护费以及相关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其中一项超过十五日,或交纳的管理保证金不足,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未补齐的; 38.8 乙方违反合同的其他规定,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 乙方装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管理保证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纳的费用不予返还。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在联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动变更或解除 第四十条 合同期内,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一条 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合同条款,乙方应提前15天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变更合同意向书,另一方在接到变更合同意向书后,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定立书面补充协议,任何修改或补充协议签订后,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期内,乙方如单方面终止合同,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管理保证金、柜台维护费。 第四十三条 合同期内,如乙方欲将商铺联营权转让给其他人,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经甲方验收商铺(柜台)完好无损,自乙方迁出商铺(柜台)之日起三个月后的十日内,甲方将管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十五条 合同期满,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甲方如果继续续签商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联营权。乙方如有继续经营意向,须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且签订新的联营合同,按照新的联营合同履行合同内的各项约定。如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仍未达成续签,未签订新的联营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及相关协议自动终止,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续签权。 第四十六条 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双方须共同检查和交接商铺(柜台),如商场、商铺(柜台)结构或设备、设施有损坏,或乙方有其他应付费用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从管理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需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四十七条 乙方须于解除/终止合同之日迁出商铺(柜台),逾期不迁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照管理保证金的1%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占用时间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逾期超过十五日的,视为乙方放弃商铺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理商铺内的所有物品。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水灾、雷击等自然现象,动乱、战争、疾病流行等社会现象,突发事件、政府行为及其他不可控制、不可预料的因素。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终止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退还商铺(柜台),所交纳的管理保证金,如无违约情况,甲方将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章 安全防火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其商铺(柜台)的安全防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五十二条 商铺(柜台)内严禁动用明火,一经发现,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有效,并不予退还已支付的管理保证金和柜台维护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期内,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乙方的联系电话、地址有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不及时通知的,甲方按乙方变更前的电话号码、地址送发的通知,视为已送达乙方,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的通知,甲方可选择按本合同所述的乙方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或以电话通知等方式之一,均视为有效送达;如乙方所联营商铺(柜台)内有自聘的营业人员,该人员的代签收行为应视为乙方的签收行为,乙方不得以未经其授权而否定该营业人员的签收是有效的。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为方便收费,乙方同意甲方按“四舍五入”的原则,采用金额的末位数保留至元位的个位数方法计收各项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涂改无效。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其余副本交有关部门备案,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提示和说明 本合同所有条款乙方已完全认真阅读、明晰,且甲方已就其询问作出合理和必要的说明,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六十一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 年___ 月___ 日 签约日期:____ 年___ 月___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商铺平面位置图 附件(二) 《先行赔付协议》 附件(一) 商铺平面位置图 附件(二) 先行赔付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贯彻商场“玉有价 玉无瑕”的核心经营理念,树立精品玉石珠宝销售商场的形象,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场的繁荣与有序发展,提高商户的经营效益。因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即消费者在中煌玉石珠宝商场消费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后,甲方再向乙方进行追偿。 一、“先行赔付”的条件 消费者须提供由甲方开具的销售凭证和购物发票(收据),提供经鉴定评估后确定乙方提供的商品为假冒商品的相关证件,才能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欠缺以上任何一项的,甲方不予进行先行赔付。 二、“先行赔付”的程序 当消费者认为其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持销售凭证和购物发票到商场物业管理部投诉。当确定质量责任在乙方时,先由甲方通知乙方按下列规定解决: 1、消费者、乙方如接受甲方处理意见,由乙方直接向消费者赔付。 2、当消费者接受调解,并确认是乙方责任,但乙方不接受时,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无条件执行,乙方在限期内没有履行的,由甲方先行在管理保证金中向消费者赔付,管理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时,按照《联营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接受调解,但消费者不接受调解时,消费者可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 三、“先行赔付”的范围 “先行赔付”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间接损失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四、“先行赔付”的方式 “先行赔付”的方式包括免费修理、换货、退货,对不能维修的实行现金补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1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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