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作业许可管理规定AA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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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 作业 许可 管理 规定 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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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作业设备、工机具;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 5.2.2 系统隔离 5.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5.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5.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分数)。 5.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5.2.2.7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油罐、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气)来源并加盲板,防止油料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其次将设备、油罐、容器、管道的余油清理干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对于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 5.2.3 可燃气体检测 5.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5.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2.3.3 需要动火的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在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方位。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5.2.3.5 应使用两台相同型号的检测仪检测气体,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3.6 气体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仪器的使用,检测应在动火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5.3 实施动火作业 5.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5.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5.3.3 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乙炔气瓶严禁卧放。在油罐、阀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气瓶放入油罐、阀井内。 5.3.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气体检测结果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核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5.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5.3.6 动火临时中断时,动火监护人应留守现场30min,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 5.3.7 动火作业现场1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3.8 动火作业区域内禁止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5.4.1 高处动火作业 5.4.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5.4.1.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5.4.1.3 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遇有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5.4.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5.4.2.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5.4.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4.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5.4.3.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5.4.3.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4.4 其它特殊动火 5.4.4.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4.4.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 动火作业许可证 5.5.1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备: ——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其它相关资料。 5.5.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不得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5.5.3 审批权限 5.5.3.1 按分管业务职能审批 ——运行的油(气)库维修动火作业由分管油(气)库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油(气)库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运行的加油(气)站维修动火作业由分管加油(气)站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加油(气)站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停业的油(气)库、加油(气)站检修和改(扩)建项目动火作业由分管工程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5.3.2 按动火作业级别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三级动火作业:由油(气)库、加油(气)站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 5.5.3.3 批准人无法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指定被授权人,并签署授权书,授权书样式见附录B。一级动火作业被授权人为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动火作业被授权人为地区公司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三级动火作业不得授权。不得越级授权。每次作业只能授权一次。 5.5.4 现场核查时,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机具、材料等;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设备、设施吹扫、清洗、置换、检测情况; ——复测氧气浓度、可燃气体浓度; ——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培训、沟通情况; ——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5.5 如果在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有效。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均应在申请上注明。申请人和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延期生效。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 5.5.6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5.7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30min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5.5.8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5.5.8.1 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许可证应编号,编号由许可证批准人填写。 ——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 ——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5.5.8.2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5.5.8.3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如动火作业在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接班时应对动火作业进行交接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许可证由交接班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生效。交接班必须在监护人监督下进行。 5.5.8.4 动火结束后,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存档,期限一年。 5.6 安全职责 5.6.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确认进入作业现场人员资质身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5.6.2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提供进入动火现场人员名单,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3 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6.4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被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原批准人向被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5.6.5 动火监护人: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有权制止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5.6.6 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 高处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2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 A。高处作业如涉及到其它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1.3 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1.4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a)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m(含2m)高处的作业; b)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m(含5m)高处的作业; c)三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15-30m(含15m)高处的作业;。 d)四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30m(含30m)以上高处的作业。 5.1.5 升级管理 在以下环境中从事高处作业,应对高处作业进行升级管理: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规定的II级或II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环境;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距离/m ≤10 1.7 35 2.0 63~110 2.5 220 4.0 330 5.0 500 6.0 5.2 消除坠落危害 5.2.1 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5.2.2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5.2.3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 B。 5.2.4 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5.3 坠落预防 5.3.1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5.3.2 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若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5.3.3 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5.3.4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3.5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5.3.6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 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5.3.7 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索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5.4 坠落控制 5.4.1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5.4.2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 5.4.3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5.4.4 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4.5 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一根垂直吊绳只可以一个人附着。 5.4.6 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5.4.7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 《安全网》(GB5725-1997)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能够承受与坠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5.5 其他安全要求 5.5.1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5.5.2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5.5.3 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均应符合《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 5.5.4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见表1)。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5 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5.6 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 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5.5.7 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5.5.8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索捆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及悬空的板上上架设梯子。 5.5.9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 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 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5.5.10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6 高处作业许可证 5.6.1 常规作业 对于常规的高处作业,如上罐计量、装卸油等日常高处作业,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严格按照库站操作规程执行,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6.2 非常规临时作业 除日常高处作业外,在高度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高处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预防计划;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其他相关资料。 5.6.3 审批权限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审批人通常是地区公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地区公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油库加油站负责人、作业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等。 一级高处作业由库站负责人、作业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等组织高处作业书面审核和现场复核和《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 二级高处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负责组织高处作业的书面审核、现场复核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三级和四级高处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负责组织高处作业的书面审核、现场复核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6.4 许可证审核 在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许可证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被授权人、申请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6.5 授权 若作业批准人无法亲临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应调动相关的资源,指定被授权人行使审批职责,并进行书面授权,授权书见附录G。批准人委托被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作业最终责任。 5.6.6 期限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6.7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5.6.8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6.9 许可证管理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管理程序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5.7 安全职责 5.7.1 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指定现场监护人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7.2 作业批准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指定现场监护人 ——批准、关闭和取消作业。 5.7.3 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5.7.4 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临时用电作业 5.1 基本要求 5.1.1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 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5.1.2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作业,应由电工进行,并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5.1.3 临时用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5.1.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并上所挂牌。 5.1.5 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5.1.6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7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5.2 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五台以上(含五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勘查。主要包括调查临时用电现场及周围环境、查看施工电源情况、拟定配电设置的位置。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置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电源进线路径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配电箱设置应按照“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原则设置;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电源进线若可利用原有配电室电源,则将该电源作为临时用电的接入电源,若无可利用的配电室电源,则联系供电部门就近接入外电;线路走向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布置、车辆及人员流动、物料堆放等情况确定。 ——负荷计算。根据需要的用电设备计算出总用电负荷,确定分路导线的型号、规格和配电箱、开关箱设置的个数。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选择导线和电器时要考虑导线中通过的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设计配电系统。根据需要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确定个人防护装备。电工应确认绝缘胶鞋、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具齐全、有效。 ——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3 架空和地面走线 5.3.1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5.3.2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埋地或地面走线方式: ——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车道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埋地电缆沟采用沙土回填,不得用瓦砾、石块或建筑垃圾填埋。 5.3.3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震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4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5.4.1 基本要求 5.4.1.1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 5.4.1.2 临时用电线路禁止使用闸刀开关,应根据用电设备负荷选用匹配的空气开关。 5.4.1.3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5.4.1.4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5.4.1.5爆炸危险区域的临时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的选择应执行附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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