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什么决定一国银行制度的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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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究竟是什么决定一国银行制度的选择?在既有的主流经济学框架中,我们一时难以找到满意的答案。本文通过引入社会合作能力变量,将政府因素内生化于主流范式,从而初步修复了经济学对银行制度选择问题的解释能力。基于一个制度有效组合视角,本文发现,不同的制度环境以及社会合作能力决定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的不同比例,并由此定义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会对银行制度提出各异的需求;不同的银行制度之间不存在先验的优劣之分。这一逻辑推论是如此重要,它使我们得以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有关中国国有银行改革的某些思维定势。首先,让国有银行制度与以私人主导型市场经济为依托的银行制度“接轨”并不必然带来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其次,国有银行制度作为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伴生安排,其重要性取决于既定的制度有效选择集与经济中长期项目的分布密度;再次,国有银行项目选择与信贷配置的“外部性”决定其拥有迥异于私人银行制度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的均衡水平;最后,国有银行改革的要害在于有效还原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的完整市场角色以及优化与此紧密相关的监管制度,而不是所谓的市场化。 关键词:社会合作能力 制度有效组合 政府角色 银行制度选择 国有银行改革 一、引 言:从外资银行“水土不服”说起 前些年,人们曾以忐忑不安的心情预言,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所谓五年“过渡期”的结束,外资银行会很快全面进入中国的银行市场,并以其经营优势和制度优势“攻城略地”,从而给存在制度缺陷的、脆弱的中国银行业造成严重威胁。这种预期显然也刺激着银行改革决策者们的神经,比如,以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重新注资为标志,谋求与国际商业银行标准接轨以便提升其金融竞争力的新一轮更为果敢和大胆的改革行动拉开了帷幕。可是,让人多少感到始料未及的是,就在中国银行业界纷纷“摩拳擦掌”地准备通过制度调整迎接外资银行挑战的时候,有关外资银行出了“问题”的报道却频繁见诸报端。这种新的信息与迹象使得政策层和理论界一时感到迷惑不解。据统计,2002年在华外国银行分行数目比上年减少了12家,截至2003年8月25日,有24家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超过20%(新华网,2004)。穆迪公司在有关中国银行业的专门研究报告中披露,在华外资银行总资产的份额从2001年的2.26%下降到2002年的1.34%(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全球信贷研究部,2004)。到2003年,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这一比例进一步下降至1.25%;2004年有所回升,前9个月增至1.8%(中国人民银行,2004),但如果比照中国银行市场对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以及最近两年来国家采取的旨在促使经济“软着陆”的调控措施的新环境,则这一增幅比人们想象到的要低许多。从历史数据看,这一比例在1995年曾经达到2.47%。IMF的相关研究也得出了大致近似的判断,即2002年3月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占比为1.5%,到2003年9月下降到1.2%(IMF,2004)。尽管有些统计判断表明,个别外资银行的资产规模仍在扩展,但在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即将届满之时,外资银行在总体上出现徘徊的迹象却是不争的事实。难怪一些外资银行在给欧盟的有关报告中称,外资银行在中国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症状(华庆山,2004)。 导致上述迹象出现的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穆迪公司认为,这种状况应归咎于“本地金融业务的增长和在外币业务上本地银行的竞争加剧”(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全球信贷研究部,2004)。当然,这种判断并非没有道理。近年来,国内银行(特别是一些非国有银行)在业务经营空间上多有开拓,并斩获了不少市场份额。如据IMF(2004)统计,在外资银行资产份额下降的同时,这些所谓“股份制银行”的资产份额却大幅上升,如从2002年3月的12.5%迅速上升到2003年9月的15%。但问题在于,仅就业务边界而言,这些股份制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实际上存在“分离均衡”,也就是说,两者尚未进入“短兵相接”的阶段。另外,近些年中国国内的金融资产增长迅速,这也是事实,由此也会引起外资银行资产份额的相对下降。可是,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外资银行为什么不在这种金融资产的迅速扩展过程中抢夺更多的“蛋糕”呢?因为,依据中国加入WTO有关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和地域空间也在迅速扩大。更何况有些学者指出,外资银行在受到很多限制的同时,还在另一些领域享受着“隐含的优惠”,比如只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大城市经营业务,而中国国内的银行则在所有地区提供“普遍服务”,因此,外资银行实际上是获得了某些“超国民待遇”,而这种待遇显然是有利于其业务拓展的(钱颖一、黄海洲,2001)。毫无疑问,穆迪公司的判断并未触及问题的要害。 或许,外资银行所面临的真正障碍并不是技术性的,因为,仅就银行经营的技术层面看,外资银行绝对都是“行家里手”。它们显然没有理由因为技术原因而“不思进取”,或萌生退意。更何况,中国国内许多银行不都是在借鉴或者“拷贝”这些外资银行经营管理技术的过程中进行业务创新和资产扩张的吗!问题是,为什么是同样的技术因素却会产生如此迥异的结果? 平心而论,外资银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大都经过精心打造,这些产品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吸引着大量金融需求。由此看来,好的东西并不必然就是有用的东西。外资银行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大行其道”并为其赚取大量回报的金融产品并不必然意味着也会为中国的顾客所青睐。正因如此,外资银行面对更加开放的中国银行市场看似莫名其妙的踌躇实际上是其经理性计算之后所做出的理性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外资银行盲目扩张,反倒是不正常的。 毫无疑问,外资银行的所谓“水土不服”现象为我们进一步解读中国银行业的改革进程与方式提供了又一重要视角。我们有理由推测,眼前的徘徊是外资银行调整进入中国银行市场总体战略的一步棋,因为,与此同时,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的势头突然高涨。或许,在“过渡期”届满后,它们又会依据那时的具体情况采取新的策略,以重新扩展其在中国银行市场的份额。但无论如何,近年来外资银行的业务徘徊还是表明了,一种银行制度的有效性不能脱离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或者说,一种银行制度所能提供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能脱离一国特定背景之下的金融需求。尽管早已有人试图证明金融供给可以对金融需求产生诱导效应(Thakor,1996;Pagano,1993),但这种效应的发挥仍然是需要条件的。如果没有一定量的潜在金融需求,并存在一个相对成熟的传导上述效应的市场渠道,则金融供给的诱导作用仍会无效(张杰,2004a)。我们不可能出于发挥这种效应的考虑而事先创设一批在理论上能够提供标准金融供给(或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然后耐心等待潜在的金融需求被慢慢诱导。金融供给归根结底是内生于金融需求的。不难判断,近期针对中国国有银行的改革行动是基于金融供给决定观点的,而此正是政府推动型银行改革的特点。在外资银行因需求约束而徘徊不前的情况下,中国国有银行却开始超越本土的金融需求而单独行动,行动的目标又恰好是谋求与外资银行的制度模式接轨。 由此引出的问题发人深思:到底什么样的银行制度适合于中国的金融需求?或者说,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中国的银行制度选择?是不是中国的大多数银行只有与欧美的商业银行完成接轨才算是好的银行?一国的银行制度改革能否超越其特定的金融需求而行动?是否存在一个可以衡量所有类型银行制度运行效率的“单一尺度”?若要完整回答上述问题,需要触及一些更为基本的层面。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2节通过引入社会合作能力和政府因素,给出一个正式的分析框架;第3节讨论不同的行为方式和风险偏好对银行制度选择的重要影响;第4节提出一个项目选择的“非正态分布”假说,据此分析不同的项目分布决定不同类型银行制度的过程与逻辑;第5节揭示银行资本要求和不良贷款比率的制度差异,以及国有银行均衡资本充足率和合理不良贷款率的决定机理;第6节针对国有银行改革过程提出监管重于市场化的命题;最后,在第7节给出全文的结论。 二、社会合作能力、政府因素与制度选择:一个分析框架 2.1 社会合作能力与政府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制度分析文献表明,政府对经济过程的进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总体合作能力。如果社会的总体合作能力较强,则政府就会选择少进入一些,反之,则选择多进入一些。从这种意义上讲,与主流经济学视野中的政府功能不同,在这里,政府的存在实际上是为了弥补社会总体合作能力的不足,而不是为了矫正什么“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从更为严格的意义上讲,市场作用的大小和市场功能的强弱也是取决于社会合作能力而不是其它。经济学也越来越倾向于承认,市场实际上就是人们达成妥协的场所,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就是人们不断寻求妥协的过程(张杰,2004b)。可以说,人们在市场上并不能得到最大化的收益,市场所能做的只是让参与者既得不到最优结果也得不到最劣结果,仅此而已。如果0是最劣解,1是最优解,则市场只会让我们得到1/2这个妥协解。妥协解是最为稳定的结果,所以市场经济就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 可是,妥协能否有效达成,则取决于人们之间的合作能力。原因很简单,达成妥协是需要支付成本的,而妥协成本的大小与社会的合作能力紧密相关。当一个社会由于人们之间的合作能力有限而一时无法达成妥协,或者达成妥协的成本过高时,则会要求政府出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政府的存在促成了妥协的达成,从而弥补了人们相互合作能力的不足,因此,此时政府的进入就是有效的。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得,如果通过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足以低成本地达成妥协,而政府的介入只是为了分割妥协(交易)剩余,从而增加了妥协成本,那么,政府的进入就是不经济的和无效率的。总而言之,在特定的制度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衡量政府是否有效进入的基本准则就是看它到底是增加了妥协成本还是节约了妥协成本;或者说是弥补了社会合作能力的不足,还是替代了人们之间的合作努力。 2.2 政府因素与市场经济类型 既然政府可以帮助社会达成妥协和合作,那也就意味着政府成为了妥协或者合作均衡的构成要素。由于妥协和合作是市场的一种功能,则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没有经济学的新古典范式或者自由主义传统所坚持的那样就一定是此消彼长和不可共存的。如果政府是市场不可或缺的要素,我们长期以来将政府与市场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来理解就存在问题。实际上,按照我们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理解,则对于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需要政府的存在;只不过不同的市场经济类型,对政府的需要程度或者政府的作用权重会有所不同。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依照政府作用的大小来简单评判一国市场经济的性质、功能与绩效;政府作用多的经济不一定就是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的经济。而是要关注,在一种经济中,政府为何会存在。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给政府因素和私人因素贴上某种先验的标签,而是要看在特定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是如何搭配的以及这种搭配对合作和妥协结果的影响。如果政府作用权重较大是因为社会自动达成妥协的能力不足,则政府的存在就具有效率增进的性质而不应受到责备。 若基于上述讨论,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世界上会存在多种多样的市场经济;即便是在所谓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序列中,其市场经济“面貌”也不是清一色的。政府作用权重的大小曾将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划分为英美的所谓“盎格鲁-萨克逊”类型和法德等国的大陆类型。经济改革国家的经验也表明,政府作用下降的程度本身并不是衡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速度快慢的标尺。事实恰好是,原有政府作用的迅速退出曾经酿就一些国家(如俄罗斯)的经济灾难和社会政治危机。而在中国,政府对社会经济的介入与控制则成就了长达20余年的高速经济增长。 2.3 关于“DGLLS”框架 由于政府作用权重的大小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因此,寻求政府权重的最适边界就成为经济学尤其是新比较经济学和制度分析的关注重点。为什么都是成熟的和运作良好的市场经济,政府作用的程度会如此不同?这一问题对于正在谋求构建市场经济制度的中国而言,意义非同寻常。因为直至现在,只有政府退出才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观点仍有相当大的市场。特别是,从既有的改革经历看,市场经济的美国模式拥有不少的追随者。但是经济改革过程许多“逾淮而枳”的结果一再提醒我们,简单的模式移植或者对其它国家制度“零件”的进口组装并不能“生产”出具有生命力的市场经济制度。近年来,中国按照WTO的要求逐步与国际标准规则接轨,可这些规则中的绝大部分却是基于其它类型的市场经济,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大可置疑,接轨的后果也就充满不确定性。可是,中国经济要融入全球经济格局,则又不得不面对被动服从这些规则的压力。 如此看来,重新确认政府的市场角色不仅包含理论价值,而且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含义。如果我们最终能够证明不同国家的市场经济拥有不同的政府边界,但并不影响其市场经济的性质,则我们正在谋求建立的市场经济的“中国模式”(即政府会发挥更大作用)就有了一个基本的理论立足点。若否,当面对美国模式追随者的诘难时,就无法提供足够有力的回应。 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Simeon Djanbov, Edward Glaeser,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简称DGLLS,2003)的研究就具有非同寻常的价值。这项研究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提出并定义了制度可能性边界(IPF)。在一个由“无序”与“专制”组成的二维空间中,DGLLS刻画并揭示了一种制度安排是如何在由更多私人侵占所导致的无序和由更多政府侵占所导致的专制之间达成妥协的。将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视作私人偏好与政府偏好达成的均衡,或者说,政府是制度的内生的“生产者”,而不是什么外生的“守护者”,这是对既有主流经济学理念及其框架的一种挑战。 更值得注意的是,DGLLS的分析表明,一个国家究竟选择何种制度结构最有效,取决于IPF的形状。由于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IPF形状,因此它们也就会拥有属于自己独特的有效制度结构,而其它国家很难对此进行有效移植和模仿。任何国家的经济改革绩效应该依据其本国的制度可能性边界来加以评价,而不能动辄挥舞那些基于其它国家制度背景的看似完美的衡量标尺。正是基于这种判断,DGLLS依据制度可能性边界的法律渊源大胆地提出了为什么会存在不同制度选择的诘问并试图寻求可能的答案。尽管我们一时无法甄别这种分析结论的准确性,但该诘问的理论暗示或者提示意义已经远远大于其结论本身的可靠性。 DGLLS的分析结论提示我们,不同文化渊源(包括法律渊源)的国家会面对不同的制度可能性边界,而不同的制度可能性边界则包含着私人偏好与政府偏好的不同组合。比如,具有习惯法传统的国家,私人偏好所占的权重较大,而具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则政府偏好所占的权重更大。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显然是因为,在具有习惯法传统的国家中,社会(私人之间)的合作能力较强,更多的私人偏好不会导致太多的无序。而在具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中,社会的合作能力较弱,从而需要政府因素的更多介入,以保持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 2.4 政府:一个未被主流经济学范式合理兼容的因素 毋庸置疑,DGLLS的研究为我们重新审视主流经济学范式提供了可能的视角。实际上,围绕新古典框架建构的主流经济学范式,不管什么流派,都未能合理处理政府因素。可以说,主流经济学对于私人因素(如企业和个人)的讨论是清晰而透彻的,但对政府因素的分析则显得粗糙、随意和捉襟见肘。其中,人们可能习以为常但最具误导性质的看法是,把政府因素与市场因素相对应,比如认为政府的进入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对于市场能够有效运作的经济,政府就只能是“守夜人”。问题在于,一个有效的市场难道就真的不需要内生的政府因素吗? 从理论史的角度考察,充盈自由主义色彩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从一开始就没有理会(甚或排斥)政府因素,而只专注于厂商和个人。当理论体系逐步由小到大建立起来之后,与政府因素就愈加疏远。这样,新古典视界中的市场体系,就只能由厂商和个人间谋求各自效用最大化的交易组合而成。而且,交易或者妥协的达成又是无成本的,因此这个市场体系就无需任何旨在帮助降低交易成本的其它因素进入。这种市场体系保持着自然秩序,以至哪怕些许外在因素的存在都会惊扰这种秩序难得的宁静。 可以想象,当政府因素最终还是不期而至地显身于这个市场体系的时候,对新古典范式的冲击该有多大。正是这种毫无防备和始料不及,才使得坚守新古典戒律的经济学家们不能从容地思考将政府这个新加入的因素如何整合到原有的理论框架中来,而本能地做出了抵制和回击的反应,把政府因素当作原本只由厂商和个人组成的市场的“入侵者”。政府因素和市场因素就这样首先被新古典范式放置于难以兼容的对立位置。 与此同时,强调政府作用的所谓宏观经济学派应运而生。这本来是经济学合理接纳政府因素的一次机遇。可是,这个学派则是冲着拯救市场的不足来的。在其有关政策主张取得一系列成功的同时,就经济学的发展而言,政府因素依然外在于市场,而且形成了所谓的另一种经济学。当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从此比肩而立并在不断争吵中前行时,经济学原本已经存在的裂痕不是缩小了,而是进一步扩大了。不出所料,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分裂的格局为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越来越多的门槛和问题。使得一批又一批宏观经济学的追随者长期以来艰苦地寻找着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作为副产品,也造就了众多的所谓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回过头来看,他们的努力虽然十分精细而严谨,但从经济学的总体框架而言,这种努力毕竟具有浓厚的“打补丁”色彩。总是有一些经济学家抱怨宏观经济学有太多的争议和太少的共识,这种太多的争议有时也被人描述为宏观经济学的繁荣景象。实际上,在这种繁荣景象的背后则是一件缀满补丁的经济学“布衫”。 平心而论,公共选择理论有机会为政府因素在主流经济学框架中找到适当的位置,从而实现一次经济学的整合和改造。因为该理论发现,政府由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组成,因此,和这些个人一样,政府也追求自身效应的最大化,从而也就不能代表社会利益。这一命题似乎已经使政府因素触到了市场体系的门槛,如果再跨出一步,就会探及市场构成的真谛,经济学长期以来未曾留意洞察的市场“黑箱”也将被揭开。不过,这一步最终还是未能跨出。公共选择理论将市场划分为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从而将注意力投向用经济学假设和原理分析政治市场。这种对市场的分割处理,其结果实际上是在政府因素(政治市场)与厂商(个人)因素(经济市场)之间筑起了一道“栅栏”,政府因素与企业(个人)因素只能在由此隔开的不同“场地”上追求各自收益的最大化。这样,政府依然外在于经济市场,或者不能成为经济市场的构成要素。只不过,与先前的理论略显不同的是,这个外在于市场的政府已经卸掉社会利益的面具,而以一个私利追求者的身份出现,仅此而已。 政府因素一直未能得到合理内在化,给经济学的长期发展与解释力的拓展所产生的影响不容低估。除了我们已经提到的使经济学(特别是所谓的宏观经济学)无法有效弥补微观缺陷从而摆脱“打补丁”的尴尬局面外,还使其对政府因素发挥更大作用的国家经济的解释力显得力不从心。由此进一步使得经济学对这些国家(比如中国)经济制度与市场体系的判断产生偏差或失去准确性,从而极有可能误导这些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与市场化努力。人们已经觉察到,现有的主流经济学已经能够较好地解释西方世界的故事,但是还不能较好地解释中国的故事。如果我们能发展出来一种新的理论框架,既能解释中国的经济变迁,又能解释西方世界的演进,那么不言而喻,这个新的理论框架也就超越了主流经济学的局限,而具有更为一般的解释力。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中国的经济发展一定会为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做出始料不及的重要贡献(张杰,2003b)。无庸讳言,这个更具一般解释力的经济学框架一定是内生化了政府因素的框架。也只有如此,才能使得解释西方的市场经济和中国的市场经济可以使用一个经济学,而不是两个经济学,从而避免现代经济学在碰到又一个新的关键问题时产生新的分裂。 2.5 制度有效组合集 我们已知,政府因素的内生化对于经济学的新发展特别是合理解释不同类型市场经济的现实存在具有关键性意义。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技术上使政府因素内生化以及政府因素内生化之后其解释力会发生何种变化? 基于DGLLS框架的提示,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由私人因素和政府因素组成的二维分析空间。在这里,之所以抛弃而不是直接借用DGLLS所构建的分析象限的“无序”和“专制”变量,则是因为,就DGLLS看来,无序是指私人部门过多地进入从而对社会利益侵占过多所致。而专制则是指政府部门过多进入的结果。可事实上,私人部门的进入程度与无序以及政府部门的进入程度与专制之间的相关关系比人们想象到的要复杂一些。比如,如果考虑到社会合作能力因素,则在社会合作能力较强的情形之下,私人因素的更多进入并不会导致更多的无序;若社会合作能力较弱,则政府因素的较多进入也不一定会导致更多的专制。而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因素的更多进入不单纯是由于社会合作能力弱,而是因为特定的文化传统与社会信任结构的影响,人们或许习惯于依赖政府(或相似组织)达成合作。尽管从表面看政府因素侵占了私人合作的边界,而实际上并未导致专制(单方面侵占)。 图1刻画的便是由私人因素和政府因素构成的制度有效组合集。在这里,政府与私人因素一样,都是市场的构成要素。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那样,政府因素与私人因素的权重大小(或力量对比)决定着不同的市场经济类型。假定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在不同国家间具有可比性,则在图1中,我们可以同时画出两条制度可能性曲线IPF1和IPF2。IPF1较为陡峭,表示私人部门主导的市场经济类型,IPF1与横轴纵轴包罗而成的面积COD,表示私人主导型市场经济的制度有效组合集。IPF2较为平缓,表示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类型,IPF2与横轴纵轴包罗的面积AOB表示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制度有效组合集。此外,还存在两条制度效用曲线IU1和IU2,它们分别与两条制度可能性曲线相切于E1和E2点,在这两个切点上,两种市场经济制度的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分别达到最佳有效组合。或者说,私人权重与政府权重均达到最佳比例。 图1中还有两条曲线需要做专门描述。这两条由原点出发以不同的正斜率向右上方伸展的直线表示不同的社会合作路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社会合作路径设定和约束着不同的制度可能性边界,进而影响市场中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的比重与力量对比,或者说,决定着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的边际效率。具体而言,SCP1表示私人部门社会合作愿望和能力较强的制度偏好,而SCP2则表示私人部门社会合作愿望和能力较弱或更加依赖政府部门的制度取向。如果我们认定社会合作路径反应的是某种制度的长期积淀,具有恒定性,则两种最佳制度有效组合的切点E1和E2点必须分别处在SCP1和SCP2线之上。任何偏离SCP线的所有制度有效组合点都是不稳定的。即便制度有效组合点有时会偏离SCP线,但那只是暂时的,具有不可持续性,最终还是要回到SCP线。 私人 因素 政府因素 SCP1 SCP2 IU1 IU2 F E1 E2 E2’ E2’’ IPF2 IPF1 IPF2’ IPF2’’ C A O D B 图1 制度有效组合集 更为重要的是,不同斜率的社会合作路径曲线不仅仅导引着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的不同制度组合从而构成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而且还代表着不同的深刻文化内涵或者文化差异。从这种意义上讲,任何制度模仿或制度移植性质的经济改革就不止是简单改变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的市场份额问题,而不可避免地牵扯到文化整合的难题。如果无视文化差异而试图人为改变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的权重并由此推动制度变迁和谋求经济改革的成果,往往会支付巨额的成本和代价。当然,我们也不否认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但在本文中,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起见,我们姑且假定这种影响对某种文化约束的改变相当缓慢,因此可以忽略不计。 进一步地,不同的制度有效组合集设定了不同的市场经济类型,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一种制度有效组合集一定优于另一种制度有效组合集,而且某些在一种制度有效组合集中被证明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与市场组合不一定在另一种制度有效组合集中同样有效。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需要按照各自的实际条件来构建自己的市场经济制度。当然,制度有效组合集相互之间并非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一些具有共性的市场规则还是通用的。在图1中,两个制度有效组合集相互重叠的面积AODF便表示这种通用性,仅此而已。两种市场经济不可能越过各自的边界(如AF和FD)来谋求改进市场组合效率。这也就是说,两种组合之间不具有替代效应。那么,是不是存在收入效应呢?比如在政府主导型经济的规模扩大之后,制度最佳组合点会不会自动向私人主导型的经济靠拢?回答仍然是否定的。因为,当IPF2随着市场规模(边界)扩大和人均收入水平提高而外扩至IPF2’时,最佳组合点依然会沿着SCP2线外移至E2’点,而不是移向E1点。即便IPF2线的进一步外移(如移至IPF2”)最终包纳了IPF1,最佳组合点仍然不会重合。 私人 因素 A O B G H I E2 IPF2 IU2 SCP2 政府因素 图2 社会合作路径与改革目标选择 或许,在中国所谓的市场化改革(从本文的新框架看,“市场化”的说法是不严谨的)过程中,长期持续的经济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是私人部门更多进入的伴随结果。由此给人一种假象,似乎私人部门的进入是可以持续的,而此过程最终将与西方私人主导型市场经济接轨。实际上,如图2所示,我们假定中国经济改革的初始点G位于IPF2的内侧靠近横轴的位置,也就是说政府因素的权重显得过大,而私人因素的经济选择权力过小。但无论如何,当制度组合点离开初始点之后,也就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则逐步向处于SCP2线上的E2点靠近。在此过程中,私人部门的权重会大幅度增加,但这只是对其原来权重过小情形的调整与恢复,并不意味着就向私人主导型市场经济的制度有效组合集靠拢。随着经济改革过程的推进和私人部门的进入,制度有效组合点将逐步靠近E2点。在此点上,由于文化因素(SCP2)的约束,政府因素的权重将不再后退,而私人部门的权重亦将不再上升。此时,如从总体上观察,尽管私人权重大幅上升,政府权重大幅后撤,中国的市场经济仍然属于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而不是私人主导型的市场经济。近期一度被国内外媒体热炒的所谓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其真正含义便在于此。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们设定的改革初始点G在IPF2以内,且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制度有效组合会向E2靠近,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份额的增加与政府份额的下降无疑具有制度效率增进的性质。如果改革进程在离开初始点G后,不是向E2点的方向收敛,而是偏向别的方向,如图2中的H或I方向,虽然制度组合已经到达制度可能性边界,但仍未实现制度的有效组合。如图2所示,穿过这两点的制度效用曲线均低于IU2。在此时,无论是私人权重过大(H点)还是政府权重过大(I点),随后的改革都是一个相当痛苦的调整过程,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转换成本。 以上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由初始点到边界点的单向改革情形,而实际上,改革本身是迂回曲折的过程,如图3所示。有时是私人因素进入,政府因素退出,有时则是政府因素进入,私人因素退出。不管改革路径多么千回百转,总会围绕SCP2线摆动而最终收敛于E2点。因此,准确判断改革初始点和确认社会合作路径对经济改革的绩效与市场组合的成本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正是基于以上讨论,我们才坚持认为,“中国的改革不是转轨,而是循着原有历史逻辑的持续性变迁”(张杰,2003b)。也就是说,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自己的IPF2边界内,制度有效组合点由初始点(比如G)向边界点(如E2)移动的过程。而所谓“经济转轨”则是需要改变制度可能性边界和制度有效组合集,使私人因素与政府因素依照IPF1和SCP1重新组合。实际上,既有的讨论已经初步证明了这种所谓经济转轨的不可能性。 私人因素 政府因素 A O B E2 SCP2 G 图3 改革路径及其收敛 进一步地,不同制度有效组合集的决定相当于主流经济学中外生条件的存在对无差异曲线(效用)的影响。在主流经济学看来,个人偏好和财富分配这些外生条件都会影响社会无差异曲线,但主流经济学并未进一步深究,到底是什么因素(更深层的外生条件)决定了人们的不同个人偏好和财富的初始分配即禀赋点。在这里,我们发现,基于文化积淀而形成的社会合作路径(SCP)及其偏好决定着个人的效用函数与财富的初始分配,由此形成不同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的制度效用曲线(IU)和制度可能性边界(IPF)。在现实经济中,不管是私人部门还是政府部门,都只能在其特定的制度可能性边界内追求效用满足。通常,技术进步和可利用资源数量的增加以及生产效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到IPF,但它们只能影响IPF的大小(是收缩还是外扩),如图1中的IPF2’和IPF2”,但不会改变IPF的形状。显而易见,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如果我们试图通过引进国外所谓的先进技术、管理模式以及制度安排来刻意改变中国的制度有效组合集,往往会无功而返。 三、风险偏好与银行制度选择 3.1 行为方式与风险偏好 以上我们用了比较大的篇幅讨论制度有效组合集,如果有关讨论最终被证明是有道理的,则会为我们进一步讨论中国的银行制度变迁及其绩效提供一个相当有用的框架。基于这个框架,我们可以对目前正在推进的中国国有银行改革的取向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策略调整谜团做出合理的判断。当然,这个框架的解释力和应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借助这个框架,我们还可以对中国整体制度变迁的状况进行刻画和分析。 我们注意到,就前一节所描述的两种市场经济而言,其不同的制度有效组合集中包含着不同的社会行为方式和风险偏好。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种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两条不同斜率的SCP线实际上代表着不同的风险偏好,而不同的风险偏好会进一步影响甚至决定人们的金融偏好及其对银行制度的选择。 不少人已经觉察到,在东方和西方社会中,人们各自的行为方式存在巨大差异。具体而言,西方社会的行为方式更倾向于个人主义,而在东方社会(如中国),人们的行为方式则具有浓厚的集体主义色彩。也就是说,中国人具有要求大家降低自我和减少个人利益的伦理诉求(黄仁宇,1983,p.351)。这种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实际上进一步定义了风险偏好的不同。从理论上讲,个人主义行为方式具有风险喜好的内涵,而集体主义行为方式一般则是风险厌恶的。同时,崇尚个人主义的社会一般具有较强的妥协、协调和自组织能力,也就是社会合作能力,而无需外在因素的过多帮助。集体主义社会内生的社会合作能力则较弱,一般都需要某种外在因素的介入。相比之下,集体主义社会可能从一开始就会把某些权威部门诸如政府这样的外在因素内生化到社会合作路径之上,以实现社会经济体系的协调与有效运转。 3.2 制度选择的内生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个人主义情形之下,与其风险喜好特征相对应的是人们相对独立和自由的经济金融选择,而在这种选择的背后又是其财产权的确认、财富的积累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个人声誉的独立显示。既然如此,个人主义情形之下人们之间的相互接触都是独立显示个人偏好的过程,并且相应的风险收益也都是独立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此种接触或者交易所内生出来的任何制度安排都无非是加总个人偏好的结果。显而易见,在个人主义情形之下的制度的最初内生过程中,私人因素给政府因素的过多进入并没有留下太多的空间和机会。实际上,后来政府因素的介入也是由个人偏好的交易过程内生出来的。 相比之下,在集体主义社会里,情形则大不一样。我们已知,集体主义社会里的人们大都是风险厌恶的。之所以如此,则是由于在这种社会中,个人缺乏独立做出自由选择和显示个人声誉的条件。因为在集体主义社会中,财产权首先不是界定在个人而是界定在一定的公共边界,因此个人声誉便依托于集体声誉。在这种情况下,集体或者某些组织在声誉显示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人们也就自然而然地对集体和某些组织产生心理依赖,也习惯于将个人选择权和经济决策权委托和让度给这些组织(比如政府、家族等)。在具有集体主义传统的社会里,其经济体系中组织的、政府的或家族的力量就自然会大一些,它们的存在或许从个人主义视角看带有某些强制性,而如果从演进的角度看,则仍然具有很强的内生逻辑。由此便可理解,为什么有些具有集体主义传统的国家也会创造经济社会的空前和谐与繁荣。 换一个角度看,在集体主义社会里,由于个人不能独立或不善于做出经济金融决策,在政府等组织不介入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许多经济金融资源得不到及时动员与有效配置。另外,在个人不能独立有效地进行经济金融选择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盲从心理。也就是说,当面对潜在的市场机会时,一开始每一个人总是持观望态度,看着别人先动;而一旦发现有人进入市场,则又蜂拥而入,从而造成整个市场的非理性和低效率 陈平(2004,p.297)对此种现象曾进行过十分形象的描述。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因素的介入就自然是有效的和合理的,因为它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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