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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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财经大学 教职工 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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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深入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发明性,完善岗位聘任管理,规范劳动管理,严厉劳动纪律,建立良好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二条 本考勤制度合用人员范围为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教师上课时间和行政、管理、服务人员办公时间及学校、部、处和院、系(室)规定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都视为教职工工作日,均应准时到岗。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与实行 第四条 各单位务必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由部门重要负责人(处长、主任或院长)负责,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指定和调换须报人事处立案。 第五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或女职工生育等确需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其他岗位实行日考勤;教学(科研)岗位实行全课、全会考勤,缺勤按日计算。 第七条 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外兼职。教学人员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毕工作任务,并参与会议、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讲课不得无端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端调课或请人代课;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其他岗位人员在工作日内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私自离岗。 第八条 考勤成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重要根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 第九条 考勤员对每位教职工出、缺勤状况(包括迟到、早退、各类请假、旷工等)应如实记入考勤登记表,不得虚报瞒报。各单位每月考勤登记表,经本单位重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人事处。每学期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教职工开学到岗状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考勤员每月须将教职工所有审批后请假和销假有关材料复印1份,复印件由考勤员保管,原件随考勤登记表一并报人事处。 第十条 各单位要将每月考勤成果在本单位公告2后来上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 第十二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由本人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县(或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按如下程序审批: 病假在半个月以内(含半个月)由所在单位重要负责人同意,并报人事处立案;病假在半个月至2个月之内(含2个月),由所在单位重要负责人和单位分管校领导(教学人员由分管教学校领导)签订意见后报人事处立案;持续病假在2个月以上,按长期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 事假。教职工请事假,须本人填写《吉林财经大学请假审批表》,按如下程序审批: 事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重要负责人审批;请假4—15天(含15天)由所在单位重要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批;如有特殊状况一次性请事假15天以上,由所在单位重要负责人签订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教学人员由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重要负责人请假, 按上述程序报批同步,须报经分管或联络本单位校领导审批、学校重要领导审定,若离开长春市,还须报校长办公室立案;副职校领导请假,由正职校领导审批;正职校领导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探亲假。请探亲假由本人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重要负责人同意并签订意见,由人事处审批后方可离校探亲。期满返校后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财务部门凭假条和探亲期内来回车船票,按规定予以报销,人事处登记立案。 第十五条 产假、哺乳假、护理假、节育假等计划生育假以及婚假、丧假,由本人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均由所在单位重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立案。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准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销假审批表》,所在单位重要负责人签订意见后,报人事处销假。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同样)。确因特殊状况不能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同意,事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 第四章 假期待遇规定 第十七条 病假。教职工请病假,当月累积7天之内,保留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月合计超过7天,基本工资照发,合计超过7天之外天数按每超过1天,以请假当月绩效工资1/30原则予以扣发;持续请病假在1—2个月,第1个月内按前款原则执行工资待遇,自第2个月起,按每请假1天,以请假当月绩效工资1/30原则予以扣发;持续请病假在3个月以上,从第3个月起病假期间只发本人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长期请病假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整年病假合计超过1个月,不能参与当年年度考核评优;整年病假合计超过6个月,不参与当年年度考核,且超过6个月之外时间不计算工龄。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参与会议、听取文献、参与学习等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年合计在22天之内,每请事假1天,按请假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1/22原则予以扣发;教职工请事假年合计在22天以上,超过22天之外天数,按每超过1天,以请假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1/22原则1.5倍予以扣发。 教职工整年事假合计达1个月,不能参与当年年度考核评优;整年事假合计超过3个月,不参与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当年工龄。 第十九条 生育假。生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探亲假。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安排探亲教职工,探亲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期间探亲,按事假处理并执行事假待遇。 第二十一条 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工伤期间待遇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殴导致伤残,其 在拘留或停工治疗养伤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停发。 第二十四条 旷工。凡有下列状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 不请假或虽请假未经同意私自离岗者; 2. 无端不参与规定学习、会议等,每次视为旷工1天; 3.请假日期己满或借调期已到而不续假或续假未批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派,未按期到调整后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5.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合计5次按旷工处理; 6.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 旷工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旷工1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按天扣发基本工资及其他校内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持续旷工超过3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所有校内津贴。持续旷工15天予以解雇。一年合计旷工15天,另按情节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经教育无悔改体现,一年合计旷工30天,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续假、补假。因病、因事续假,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在假满后三日内补办,超过3天或续假未被同意而又不能准时上班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长期病假人员管理。对全休2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需有健康证明,并实行2个月试工期 (每月应工作15天以上),试工期内又因疾病休息,其前后病假时间持续计算;寒暑假前1个月持续休病假者,经寒暑假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5天,放假前后病假与寒暑假持续计算。长期请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时送交病假证明。若一经发现其从事其工作岗位之外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经教育不改者,所在部门有权提出解雇或除名等处理意见,经人事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借调人员管理。严格控制教职工借调,确因工作需要由校长同意并履行借调手续后,方可到借调单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考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考勤状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包括每天考勤记录、月考勤登记表、请假和销假手续等),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状况单位或经公告举报查证属实单位,视情节轻重将扣发该单位重要负责人和考勤员瞒报当月绩效工资,取消该单位及单位重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当年年度考核评先或评优资格,进行诫勉谈话,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遇与国家或省里政策、法律、法规相违反,以国家或省里政策、法律、法规为根据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税务学院重申考勤及请假若干规定》(长税院发【1999】22号)即时废止。 吉林财经大学 3月19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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