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出版法规体系及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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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出版 法规 体系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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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 南 大 学 本科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论我国出版法规体系及构建 学 院: 人文学院 专 业: 中文(编辑与出版) 课程名称: 出版法规 学生姓名: 方磊 学 号: 2014055627 指导教师: 周名峰 2016 年 6 月 20 日 论我国出版法规体系及构建 ——当代以来出版法规构建研究 摘要:当代以来我国的出版法规及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构建。出版自由的原则贯穿在自《共同纲领》以来的法律条文里面。但随着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是不够系统完善,本文试图就当代的出版法规体系构建的一些相关情况进行一次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当代,出版,法规,构建 出版是人类通过特定物质载体广泛传播信息的过程。我国古代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出版业也随着发展。到了近代,随着近代化历程和社会变迁,我国现代出版业也随之得到了起步和发展。到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出版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版自由被写进了《宪法》。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在解放战争已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时,为了管理好新解放区特别是大城市的出版事业,中共中央对新解放区出版事业的政策,以及对全国解放后出版事业的集中统一等问题,多次作出指示,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整顿出版业。 陈矩弘,《新中国出版史研究:1949-1965》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据导论部分整理 出版事业在当代得到了充分发展。 一,出版自由在主要法律条款中的规定和体系 在一九四九年九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具有临时约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共同纲领》中就有关于出版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以及“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在这里《共同纲领》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版自由原则,即在不进行违法活动的前提下,广大人民享有充分的出版自由。这一规定在1954年的《宪法》中得到了延续,坚持了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在建国初期便设立了出版总署,作为国家领导全国出版事业的最高行政机构。1950年,政务院作出《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把出版业作为新中国一项崭新事业来加速发展。这是在法律条文之外国家对出版业的发展的支持。 1954年的《宪法》在十年文革的动乱中已经名存实亡,成为一纸空文,在文革后拨乱反正,重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成为当时的一项重要任务。1982 年 11 月 25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会上,彭真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2 月 4 日,人大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此宪法颁布后,又前后经历了四次修改,分别是 1988 年宪法修正案、1993 年宪法修正案、1999 年宪法修正案、2004 年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中,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的方式主要是立法实施和监督实施。 曾凡证,《论我国宪法出版自由条款的实施》,第二节,现行宪法出版自由条款的立法与监督实施 在新修订的《宪法》出版自由又得到了重新规定、重新的法律保护。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版自由的原则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体现。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连同90年代中后期颁布的五个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在五个不同方面做出了规定,构成了“一法五条例”的基本框架。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条文有涉及到出版方面的内容,例如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进行保护,名誉权隐私权为经常发生的案例。侵权法调整的是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即权关系中权利与权利的关系。《著作权法》也对公民作品的权益进行了界定和保护;《广告法》对商业广告行为为范围进行了规定,此外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2005 年 8 月 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一些条款涉及到主体出版自由的保护和规制。例如,第 25 条规定: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2、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 42 条规定: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可以视情节、处罚款和拘留。第 68 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上述三条分别体现了,出版自由与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社会道德等方面的张力关系。2010 年 10 月 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与公民的出版自由实现方面也存在紧张关系,公开被定为秘密的且并未脱密的信息就违反了本法律,此法相当于为出版自由等表达自由划定了禁区。该法第二章,规定了秘密的确定,包括 8 类国家秘密,及定密机关;第三章,规定了保守秘密的行为规范;第四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章,规定了违法责任的追究等。 同上,第二节 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后到现在,出版方面的法规总体来说比较松散,不成体系,条文散见于各部法律中,而且在当代的有关出版方面的法规主要渊源就是包括《宪法》在内的这一部分基本法以及其他的法规条例。综合他人论著书籍发现在目前还没有一部比较具体系统的关于出版方面包括出版自由方面的法律条文。尽管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比较详细的相关条文,但还是远远不够,出版法律体系都是依附于这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及规定,且这些法律条文在出版这一大范围内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包括著作权、编辑出版、出版合同、出版物印刷、出版物发行等相关方面,需要一部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律来加以规定,以改变目前零散的状况。 二,出版法规构建及实施 这是在宏观上的法律条文对出版方面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出版方面的状况随着当时的政治运动方针政策的改变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在建国后的17年即建国后到文革前,出版事业在出版法规的出台和配合下总体有比较好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新闻出版总署的建立和各种出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出版物的发行量比较大,在当时的那个政治环境里,发行出版的书籍主要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哲学方面的著作、红色经典、文学书籍、革命回忆录及学术著作。据陈矩弘的《新中国出版史研究:1949-1965》记载的当时的出版业获得了比较好的发展,扭转了当时出版物匮乏的局面。在建国后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出版管理体制。一是成立国家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出版事业的管理。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1954年撤销出版总署,在文化部内设立出版事业管理局,管理全国出版工作。二是确定新中国出版事业发展的方针,统一全国发行机机构。此外还包括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等举措。 除了上述的主要规定外,在当代的不同历史时期、历史阶段,国家均有不同的出版规定、细则出台,规范、管理当时的出版事业,以配合当时的政治运动、方针政策。例如,在1950年3月25日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提出全国新华书店必须迅速地走向统一、集中,将强专业化、企业化,已担任国家的出版任务,发展人民的出版事业;在1950年3月,出版总署作出关于稿酬制度的决定;在1950年10月28日,出版总署颁布的五项决议,包括《关于发展人民出版事业的基本方针的决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关于改进和发展书刊发行工作的决议》、《关于改进期刊工作的决议》、《关于改进书刊印刷业的决议》;在1951年12月31日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建立全国报纸书刊发行网的决定》;1952年12月28日邮电部和出版总署发出的《关于改进出版物发行工作的联合决定》等。 刘瑾《中国现当代出版法规研究》第三章,中国当代出版法规体系的建立发展 这是在建国初期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法规、决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也和《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出版自由原则相符合。在当时这些法规也起到了规范的作用,有助于对新中国出版业的管理“出版管理逐步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避免了主观性、随意性,为实行新民主主义出版法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出版法制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同上 但我们要看到的是,这些法规规定是在1954年之前,即是在《宪法》制定颁布以前制定实施的。在《宪法》实施以后,这些相关法规随着当时政策的发展被废止。“1957年对旧政权私营出版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原有的私营出版业经过公私合营,全部变成了国家事业单位,出版法规建设步子日益缓慢甚至停滞,出版行政管理机构逐渐弱化甚至被撤销。1952年8月7日新闻总署被撤销,接着各大区新闻出版局,各省、市新闻出版处也随之撤销,党中央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逐步代替政府部门主管新闻出版工作。” 同上 。在此后的反右派运动中,新闻出版机构的作用包括各种法规的作用已经丧失,出版机构成了反右派斗争的场所,成为了“引蛇出洞”的工具。在文革十年里,新闻出版机构更是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新中国的出版事业严重受挫,各种有效的法规完全废止,成为空文。在文革结束后,我国的出版事业重新得到发展,。198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我国的出版事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版事业根本不同,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针,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一切有益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在出版法起草与制定的同时,出版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建设开始起步,并取得了许多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批法律的颁行,为出版法治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准绳。国务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或部门,特别是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广电总局还根据出版事业的发展和出版活动中出现的某些问题颁布了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年《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年《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年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等。 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这也是至今为止涉及出版领域的一系列法律。 刘瑾《中国现当代出版法律研究》 此外,包括上述所提到的一法五条例,当然,在新时期国家、政府还有众多的举措,这些均对我国新时期的出版事业的重新起步和飞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进入了新时期,我国的出版事业面临着新的形势,虽然说在新时期的出版事业有着很多机遇,但不可否认也有很多挑战。新时期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出版市场出版行业受到许多外来文化的冲击和挑战,国内的出版市场尚且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正如谢军在《出版行政法制体系的现状和构建》所指出的“进入新的世纪,出版事业面临着全新的局面。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对依法行政提出更高的要求, 互联网的普及带来网络出版的蓬勃发展, 加入 WTO 使出版业面临对外开放的挑战, 文化体制改革要求制度建设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空间。为了适应新的形势, 出版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更新。在出版行政法制体系中居基础地位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等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部门规章也相应进行了全面调整: 为了与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协调, 推进依法行政,新闻出版总署先后废止了五批规范性文件;为了应对互联网带来的网络出版迅猛发展, 规范网络出版行为,制定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为了适应加入 WTO 的需要, 促进出版业对外开放,多次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分销企业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形成稳定、 规范的市场秩序, 更新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等规章; 为进一步推进出版行业规范管理,更新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一系列规定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出版法规体系,在新时期为规范我国的出版事业,更好的管理我国的出版行业提供了法律法规的支持。上述法规分别针对的是不同的方面,但在总的方面来说都是出版业的一种规范,只是侧重的方面不同,就跟前面提到的“一法五条例”一样。 “一法五条例” 是目前出版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其中《著作权法》 专门调整与版权相关的法律关系。在出版行政管理领域,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居核心地位, 是出版活动和出版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出版活动和出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011 年 3 月国务院对《出版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谢军《出版行政法制体系的现状与构建》三峡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1月第一期,94 这体现了出版法规在新时期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逐步调整,但总体还是存在着问题,主要是立法方面的,同时还有管理方面以及力度效果方面。这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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