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移动业务代理协议厂企直销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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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移动业务代理合作协议 渠道类型:厂企直销 签订本协议之各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与 [东莞市卓科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本协议之日期 [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章 合作双方资格及权限 3 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范围 3 第三章 合作内容 4 第四章 知识产权 6 第五章 违约责任 6 第六章 免责条款 7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7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 7 第九章 告知 8 第十章 其他 8 第一章 合作双方资格及权限 第一条 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负责人:马彦泽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胜和路联通新时空大厦 通讯地址及邮编:东莞市南城胜和路联通新时空大厦523009 乙方:东莞市卓科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城中路南月得楼B座21室 注册资金: 三万元 通讯地址及邮编: 东莞市大岭山镇永义花园B4-7号卓科通信 账号(必须为负责人账号): 1639605 开户行(必须为工行): 工行东莞分行新城支行 第二条 双方法律权限 (一) 甲方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东莞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资格。甲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 乙方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东莞工商局注册的合法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24 。乙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 为充足运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批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的经营地区范围为: 东莞市 (市、区/镇、社区/管理区)。 第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网点的类型为:限乙方直销团队。 第三章 合作内容 第六条 代理商准入资格 (一) 乙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 (二) 乙方须具有合法的通信终端设备以及无线电通讯设备经营许可资格。 (三) 乙方须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四) 乙方须具有无线通信产品销售实力和经验,自身拥有发展较稳定的销售网络和较好的商业道德规范和营业服务水准。 第七条 合作业务内容 甲乙双方合作的有关产品、销售模式、销售地点的相关规定见附件《中国联通东莞市分公司厂企直销渠道代理商考核管理办法》,后续产品与销售政策以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拟定。 第八条 代理佣金条款 直销代理商佣金分为销售佣金及话费提成,如下: 合计 激活佣金 充值佣金 20元 10元 10元 1、 销售佣金 1) 激活佣金 激活佣金以激活并登记为记录条件,次月支付; 2) 充值佣金 充值佣金的条件是用户须在激活三个月内至少充值一次才干享受。在用户充值的次月支付,最多支付一次。激活后三个月仍不充值的,不再支付充值佣金; 2、 话费提成佣金=基础佣金+浮动佣金 1)基础佣金:根据代理商总体收入规模,将代理商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单位:万元 代理商等级 月收入规模(R) 基础佣金率 提成年限 一星级 0≤R<20 2% 1年 二星级 20≤R<50 3% 三星级 50≤R<100 4% 四星级 R≥100 6% 说明: Ø 各代理商的基础佣金率按该代理商名下所有ID号合并计算的总体月度收入规模进行评估。 Ø 每月依据代理商总体收入规模拟定其所有ID的当月基础佣金率。 2)浮动佣金 浮动佣金分为分网格发展佣金和发展总量佣金,两者合计最低为0,最高为5%。 ① 分网格发展佣金:设梯度佣金率,按月度销售任务完毕率评估。任务完毕率相应到每个网格ID单独考核,市公司制定各区月度总任务,并按区域报的分网格、分代理商任务占比(每季度报一次)以公文形式下发发展任务。 发展任务完毕率(X) X<60% 60%≤X<80% 80%≤X<100% X≥100% 佣金率 0 1% 1.5% 2% ② 发展总量佣金:按月代理商发展总激活量设定梯度佣金。(按该代理商名下所有ID号合并计算); 发展总量(Y) Y<500 500≤Y<2023 2023≤Y<3500 Y≥3500 佣金率 0 1% 1.5% 2% 说明:发展总量=以代理商为单位,对其当月所有ID销量合并计算。 3)提成话费范围 剔除国际长途、国际漫游、各类代收费外的联通实收话费即用户实际产生的通话费用并由联通实际收取到的部分,不含用户欠费。 例:某代理商公司名下的三个ID号A、B、C总体收入规模合并计算后达成100万元,则其名下的三个ID号基础佣金率均为6%;分别属于3个不同网格的ID号A、B、C当月网格任务完毕率分别为30%、80%、110%,则三个ID分网格发展佣金分别为0、2%、3%;三个ID当月发展量合并计算后总量达成3600户,则三个ID发展总量佣金为2%。 最终:该代理商的三个ID号A、B、C当月话费提成比例分别为 、8%、9%、10%。 3、考核佣金 Ø 通过营销管理系统和信息化部取数据,分公司的代理商跨区域窜卡在20%内(含20%)不执行扣罚。窜卡率20%以上对当月所有窜卡扣罚激活佣金10元/套。 Ø 由网格经理对所辖区域的所有直销代理商通过电子工单系统进行考核评分,评分后由区域分公司总经理确认,市场销售部渠道管理中心销售管理室依据考核结果应用;对于连续两个月月度考核的分数在80分以下(单独网格进行考核) 将按照《代理商平常管理办法》处罚1000元/次。对于连续两个月月度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取消直销代理商该网格经营权限。 指标名称 权重 子项目 子权重 计分标准 过程考核 70% 直销场次 70% 根据每月下发的任务量制定X场直销场次和阶段性建站与平常维系工作 服务站建设维系情况 30% 管理考核 30% 队伍配置情况 100% 分公司根据不同时期对代理商队伍提出规定,最低标准为“5人+1车”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保证乙方发展的正常用户在协议期内正常使用中国联通业务,保证正常用户使用的业务达成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 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有关电信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支持。 (四) 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 (五)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对乙方因素发生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导致客户投诉、新闻曝光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处罚和索赔的权利。 (六)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月度的销售任务完毕情况,考虑是否继续与乙方合作。 (七) 甲方可以在划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签订协议或与本协议类似的其他代理协议。 (八) 甲方按照乙方业务发展情况,向乙方提供号卡等资源支持。 (九) 甲方指定专门渠道管理人员与乙方相关人员对接,协调双方有关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问题。 (十) 甲方应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在制定相关的市场营销与服务策略时,应充足考虑乙方的情况,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十一) 甲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价格协定等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款; (十二) 甲方有权根据《中国联通东莞市分公司厂企直销渠道代理商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扣取相应佣金。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电信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有关政策。树立“以用户为中心、让用户满意、连续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 (二) 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办理业务,在办理业务时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三) 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服从甲方的业务管理。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 (四)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五) 乙方的“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 (六)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开展用户的欠费追缴工作。 (七)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服务标示及商业形象的良好声誉,依法经营,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客户利益,其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八) 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和渠道开展业务,不能批发、转移到其它区域或渠道(如通讯网点或话吧)进行销售; (九) 乙方须准确、清楚的向用户解释产品资费和费用抵扣方式等内容,不得欺瞒、误导用户,一经用户投诉并证实,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 (十) 乙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价格协定等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应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记和其他知识产权( 涉及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记、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其将通过甲方批准后取得的印有甲方“中国联通”(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 服务商标或标记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第十三条 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之情形,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佣金扣罚或终止本协议: (一) 没能按照协议规定,在指定期间内及时购买卡号资源; (二) 乙方违反《中国联通东莞市分公司集客厂企直销渠道代理商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三) 除上述条款外,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经甲方告知后,在七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的终止,守约方有权规定违约方补偿其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的认可。 第六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碰到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出具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方可免责。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通信中断和工期延误,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一方自身的因素致使己方受损或因任何第三方的因素导致一方受损,协议另一方可免责。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双方批准,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涉及(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或者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如无法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假如协议到期后双方批准续签,则由双方另行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第九章 告知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告知或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1)当面递交;(2)电报;(3)传真;(4)特快专递;(5)挂号信;或(6)电子邮件之中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下述双方地址,于收到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不时制定的对代理商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乙方对上述规定的违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达甲、乙双方有任何的从属关系,不表达彼此之间须承担任何连带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经双方协商批准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对在协议终止前所发展的客户,继续享有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权益,而不受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充足知晓甲方现有网络状况的情况下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三十三条 双方以甲方现有网络覆盖及服务水平作为协议签订的基础,甲方业务宣传中提及的网络覆盖及业务发展规划不构成甲方的义务;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负责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东莞市卓科网络通信服务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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