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方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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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国税机关):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方便纳税人缴税,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授权划缴税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方自行选择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甲方授权乙方通过开户银行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甲方向乙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纳税(费)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12位): 清算银行名称: 清算银行行号(12位): 纳税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征收机关名称: 国税征收机关代码(11位): 纳税人缴税账户名称(全称): 纳税人缴税账户账号: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甲方保证在银行开设的缴税账户名称和账号与报送乙方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完全一致。 (三)甲方应保证缴税账户可正常使用并且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若甲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乙方划款不成功时,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书。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税(费)款法定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到乙方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即终止执行本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收到甲方因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按规定由开户银行直接从本协议书指定的结算账户划缴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因乙方无正当理由造成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甲方账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因开户银行责任未入时划缴,甲方申报纳税时间超过国库营业时间等正当理由。 (二)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乙方未接到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而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确认后的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甲方的非本协议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甲方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四)在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当在当天及时告知甲方,必要时应通知甲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五)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划缴税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开户银行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协议编号统一为13位数字,前七位为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前七位,后6位为国税机关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取消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国税机关):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磋商,就甲方应缴税(费)款授权乙方划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 原因,取消授权乙方划缴税(费)款,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原协议书编号为: 。 二、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开户银行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方便纳税人缴税,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委托划缴税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方自行选择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委托乙方凭国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转发的由甲方向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纳税(费)电子信息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12位): 清算银行名称: 清算银行行号(12位): 纳税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征收机关名称: 国税征收机关代码(11位): 纳税人缴税账户名称(全称): 纳税人缴税账户账号: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甲方保证在乙方开设的缴税账户名称和账号与报送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完全一致。 (三)保证缴税账户可正常使用并且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款金额。若甲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乙方划款不成功时,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书,同时持协议书到国税机关重新进行备案。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或没有到国税机关重新备案,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缴税(费)款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五)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到乙方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即终止执行本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确认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合法有效。 (二)乙方收到国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转发的由甲方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产生应纳税款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直接从本协议书指定的结算账户划缴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甲方账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国库转发的时间超过营业时间等正当理由。 (三)因甲方缴税账户有误等原因造成不能划缴税款的,乙方应于收到国库转发的扣款信息的当天以电子信息的方式直接返回给国库。 (四)乙方严格按照国库转发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若因国库转发的电子缴税账户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划缴税(费)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未接到国库划缴税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国库划缴税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甲方的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为甲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七)在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当在当天及时告知甲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八)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要在变更后一天内告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国税机关变更备案信息,无需重签协议。 (九)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划缴税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需要缴纳滞纳金、罚款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国税机关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本协议编号应与该纳税人和国税机关机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编号相同,统一为13位数字,前七位为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前七位,后6位为国税机关编制的流水号。 取消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磋商,就甲方应缴税(费)款委托乙方划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 原因,取消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原协议书编号为: 。 二、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国税机关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划缴税款协议书签订流程 一、协议签订流程 1.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及单位公章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 2.主管国税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核对其填写的内容与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由纳税人签章确认。主管国税机关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加盖公章后, 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给纳税人。 3.纳税人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留存一份,并持另一份到开户银行,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3)。银行《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编号应当与国税机关《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一致。 4.开户银行将《委托划缴扣款协议书》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后,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给纳税人。 5.纳税人将《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留存一份,并将另一份送回给主管国税机关。 6.主管国税机关将协议书相关数据录入系统中,并进行验证。 二、协议变更流程 纳税人缴税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纳税人变更名称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国税机关时,应当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7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开户银行分别提出变更划缴税款协议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其流程同上述第(一)点协议签订流程。 三、协议取消流程 1.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及单位公章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 2.主管国税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取消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2),核对其填写的内容与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由纳税人签章确认。主管国税机关将《取消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加盖公章后, 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给纳税人。 3.纳税人将《取消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留存一份,并持另一份到开户银行,与开户银行签订《取消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4)。 4.开户银行将《取消委托划缴扣款协议书》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后,留存一份,其余两份交给纳税人。 5.纳税人将《取消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留存一份,并将另一份送回给主管国税机关。 6.主管国税机关将协议书相关数据录入系统中,并进行验证。 - 7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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