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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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甲方: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乙方:【项目公司】丙方: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丁方:社会资本目录刖舌.1第1章总则.2第2章基本权利和义务.6第3章合作期和特许经营权.12第4章前期工作.15第5章项目的融资.17第6章项目用地及项目资产权属.20第7章项目的建设.22第8章项目的运营维护.36第9章股权变更限制.46第10章项目付费机制.47第11章保险.54第12章项目的移交.55第13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62第14章不可抗力.63第15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65第16章项目争议解决.70第17章其他约定.71附件.76附件二:前期工作单位与项目公
2、司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76附件三:入廊管线建设规模.78附件四: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79附件五: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金2016 92号.104附件六: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最低配备要求.112附件七:中标社会资本响应文件113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2016年【】月【】日由以下各方订 立:甲方:南宁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乙方:【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方: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方:社会资本法定代表人:鉴于:(1)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以 下简称:“市城管局”或
3、“甲方”)作为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以下简 称:“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授权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作为本项目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出资主体。(2)市政府要求市城管局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以 下简称“丁方”),并授权市城管局代表市政府与南宁城建管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中标的丁方依法在南宁市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乙方”);(3)为了维护政府与乙方的交易安全,市城管局特要求丙方与丁方也作为本合同的签约主体,履行相关义务。刖百1.南宁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
4、artnership)建设运营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2.丙方和丁方按照双方签订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南宁市设立专门从 事本合同项下业务的项目公司即乙方后,由乙方作为实施本项目投融资、建 设、运营、维护、管理及移交的主体,丁方承担项目融资责任。3.在项目公司即乙方成立前,乙方依据本合同的全部义务由丁方承担。且在确 认中标后,丁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主动的办理项目公司设立手续、按时 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以及以及推进本项目的项目的融资、建设工作。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 于深化预算
5、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 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财政部关于 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财 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 2014113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各方达成 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
6、1章总则1.1 定义本项目协议中,除文件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丙、丁三方签署的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 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项目协议 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指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含5个管廊(管廊总长度约19.8公里)及3条市政道路(具体以南宁市地 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初设批复文件为准)o入廊管线单位指南宁市供电、给排水、雨水、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 等入廊管线的管理单位。合作期本项目合作期为26年,含项目建设期与项目运营期。自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计算。项目文件指包括但
7、不限于下列文件:(1)投资协议;(2)本合同及附件;确认谈判文件;(4)股东协议;(5)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设施指由乙方自行投资建设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构筑物、建筑 物、设施、设备等。亦包括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的公共设施和 配套设施。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a)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及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b)划拨 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c)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 知识产权;(d)项目文件项下的协议性权利;(e)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 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
8、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 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 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提及的“法律”均包括适用法律的 全部定义内容。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 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 化。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 征用、南宁市及以上政府的政策变化等影响项目建设与运营的 行为。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 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等。贷
9、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与本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 保协议保证金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 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护保函。建设期履约担 保指乙方按照第7.22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 下的项目建设等义务的担保。运营维护担保指乙方按照第8.4条的规定提供的、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运 营维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移交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第15.3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 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建设期本项目建设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2017年12月31日前 完成竣工验
10、收。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日 为准。完工日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工期,项目全部工程建设完毕并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入廊协议指由乙方和各管线单位分别签署的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入廊时 间、费用和权责利等内容的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协 议书。入廊费指入廊管线单位依据入廊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的费用,该 费用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指入廊管线单位依据入廊协议的约定,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乙 方逐期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谨慎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 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
11、、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 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 的步骤,以确使:(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 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b)拥有足够 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 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 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市政府指南宁市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指南宁市审计局。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 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 实体;
12、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生效日指经南宁市政府批准之后,本合同在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签署之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 作的任何日期。终止日指本合同终止的日期。移交日期指运营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 止),或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1.2 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 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1.2.1 成交社会资本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投资人。若社会资本方位联 合体的,为方便表述,本合同以联合体牵头人作为成交
13、社会资本,但成 交社会资本应理解为包括其他联合体成员。1.2.2 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1.2.3“元”指人民币元;1.2.4 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1.2.5 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 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1.2.6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 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1.2.7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 个月以30天计;1.2.8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
14、合同的各个组成部 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1.2.9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 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 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1.2.10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第2章基本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承诺2.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授权,并具 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合 同,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1.2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除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的信息
15、以外,不存在任 何对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2.1.3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 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 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2.1.4 在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协调乙方与相关政 府部门及入廊单位的工作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和运营维护。2.1.5 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同意给予相应补 偿。2.1.6 甲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乙 方依本合同享
16、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 本合同,本合同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2.1.7 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如发生内部机构调整或者职能转变导致甲方不 再作为本项目的主管部门,则应由届时主管部门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 的所有权利和义务。2.2 乙方的承诺2.2.1 乙方是由丙方和丁方根据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南宁市注册成立的项 目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乙方的设立为唯一目的 且其经营范围为从事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合同 中的所有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不得变更 公司名称,不得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南宁市。2.2.2 乙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62577.45万元,其中丁方以货币资金出资 43804.22万元,持有乙方70%的股权,丙方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以货币 资金出资18773.23万元,持有乙方30%的股权。2.2.3 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 同。2.2.4 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和金融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 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未决诉讼、仲裁等程序。2.2.5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乙方具备相应 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运营维护本项目并 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每一项义务的能力。2.2.6 乙方
18、保证针对本项目专项培训不低于30名管廊维护的专业人员。2.2.7 乙方应保证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 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 对该等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2.2.8 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 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 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2.3 甲方的权利2.3.1 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 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 和监控企业成木。2.3.2 甲方有
19、权按照市政规划等要求调整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单项工程建设 时序、建设进度,乙方应予以配合。2.3.3 在合作期内,甲方对项目资产享有所有权。2.3.4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 建设费用进行审计。2.3.5 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确定本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并对项目造价的控制提供专业服务,乙方应当接受造价咨询机构提供的专业建议。2.3.6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 时将乙方的建设、运营管理质量的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 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2.3.7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
20、建设期履约担保、运营维护担保或移交维 护保函项下的款项。2.3.8 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 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2.3.9 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 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2.3.10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2.3.11 甲方在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 权利授权给甲方指定机构行使,亦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委托甲方指定机构代为履行。2.3
21、.12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政府部门依据适用法律行使的法定权力。2.4 甲方的义务2.4.1 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且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不自行或委托 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乙方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始终持续有效(本合同提前终止除外)。2.4.2 负责按照建设进度分期向乙方提供满足项目施工条件的建设用地。2.4.3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 水、电、气、道路和临时用地等配套设施。2.4.4 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2.4.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22、和管理,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2.4.6 负责协调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工作关系,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 置及办理相关的前期审批手续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确保项目能正常建设、运营维护。2.4.7 甲方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南宁市强制入廊的相关规定及费用标 准,协助乙方与入廊管线单位进行协商。2.4.8 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成本、市政道路养护成本及地下综 合管廊收费标准。地下综合管廊运营成本、市政道路养护成本每3年核 定一次。2.4.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协调并 监督入廊管线单位按照相关入廊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管线 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2.
23、4.10 在合作期限内,对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 事项,由甲方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2.4.11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4.12 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依法可以公开披露的PPP项目合法性文件。2.5 乙方的权利2.5.1 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2.5.2 在合作期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项目用地的权利。2.5.3 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并要求甲方协 调相关入廊管线单位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权利。2.5.4 乙方在运营期内享有项目经营权,并合法拥有运营本项目的相关权益。2.5.5 乙方对于其在经营中创造的专利等知识
24、产权享有权利。2.5.6 行使法律、法规、南宁市政府政策和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6 乙方的义务2.6.1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 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2.6.2 在整个运营期内应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本项目的相应人员、技术和设 备并保持相应的批文和资质的有效性。2.6.3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 切此类批准。2.6.4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 已颁布及公开发表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2.6.5 乙方
25、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如有关税收的适 用法律发生变化,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适用法律缴纳各项税费。2.6.6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并接 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在建设期内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采用先进的 环保技术和合理措施,来避免对群众生产、生活及环境的干扰。2.6.7 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乙方对甲方、公共监督机构或政府部门参观、考察项目设施应给予尽可能的便利与配合。2.6.8 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对其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的受托行 为、职务行为所导致对本项目的损失、损害、索赔和其它赔偿责任向甲 方承担连带责任。2.6.9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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