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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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4年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广德县茗桂花园业委会 ; 代表人: 王建岚; 住所地: 广德县茗桂花园b8 ; 邮编: 242200 ;联系电话: 13805620951 ; 乙方: 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开亮; 住所地: 芜湖市万青西路180# ; 邮编: 242200 ;联系电话: 0553-2712008 ; 资质等级: 三级 ; 证书编号: 0614;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广德县茗桂花园小区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广德县茗桂花园。 物业类型 商住物业。 座落位置 桃州镇天寿社区 。建筑面积 约17.56万平方米 (以实际统计为准)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万桂山路 ;南至广宁路 ; 西至 广润花园、桃园示范小区 ;北至 绥安路 ; (规划总平面图见附件)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按《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综合等级标准》对“茗桂花园小区”提供[多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二级)]和“和谐、优美、秩序井然、住户安居乐业、商家繁荣昌盛”的理念进行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详见附件);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它服务(特约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家政服务; 2、 室内装修咨询 ; 3、其他代办业务; 特约服务收费标准详见客服中心现场公示。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不低于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户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0.50(含0.03/㎡公共能耗费,0.04/㎡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及专职秘书工资)元/月·平方米 非住宅: 0.70元/月·平方米 1、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2、物业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1)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住宅物业专项维护费; (3)二次供水设备运行维护费用; (4)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5)车辆停放服务费。 3、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水电费用,由公共能耗费承担。 4、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业委会办公费用总额为8万元/年,乙方每年分两次向甲方交纳,时间为6月30日前交4万元和11月30日前交4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业主应于合同签字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乙方可在物业业主自愿的情况下,预收 12 个月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正常情况下物业服务费按 季 (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季度次月五日内 履行交纳义务。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将从欠费次月开始计收违约金。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物业区域经营性项目收费与管理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一、物业区域停车场地的管理与收费。 (一)公用停车位(a区东大门的8个停车位、f区的6个停车位。以上14个车位作为来客来访车位)按每车次 5 元收费。 (二)区域内已规划的66个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及准备重新划定的车位(位置详见附件)收费情况待定。 以上收取的费用为泊车车位占用费,不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乙方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物业区域广告发布与宣传等的管理与收费。 一、在公共设施、设备表面悬挂、张贴广告发布和宣传的按每平方米每天0﹒50元收费,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发布时间不足十天的按十天计算,且发布广告或宣传画面规格和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符合本物业区域实际。 二、在公共场地(包括公共绿地,花圃,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立面)设置发布广告和宣传的。按每平方米每天0﹒80元收费,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发布时间不足十天的按十天计算,且发布广告或宣传画面规格和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符合本物业区域实际。 涉及到开挖绿地、道路的,应在广告和宣传结束后,对绿地、道路恢复原貌。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会所、场地、活动场所的管理与收费。篇二:2014年景秀华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摘要公示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摘要)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峨眉山市景秀华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等级证书号:乐市物(2010)26号 三级资质 甲、乙双方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峨眉山市景秀华庭物业管理服务,签订如下合同。本合同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如追收业主、物业使用人欠费)均以本合同约定为依据。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 监督本小区的业主对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管理规约》的执行情况。 3. 依据本合同督促全体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甲、乙双方约定或政府部门允许收缴的相关费用。 4. 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规定,根据乐市价(2008)122号和峨市价(2008)33号文件规定交纳装修有关费用。 5. 业主在装修房屋时,不得占用、损坏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6. 甲方的业主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挪动和破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施。 7. 甲方业主需转让房屋时,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负有告知受让方应遵守的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8. 甲方业主应自觉遵守《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普通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甲方业主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相邻业主不同意的不得擅自改变,如强行改变用途给相邻业主的生活造成影响的要立即整改,如不整改,相邻业主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9. 对甲方业主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小区的《业主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甲方业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0.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 示11.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依法、按约定对小区的正常管理和对物业提供的维修服务。 12.为了保障本小区的公共安全。甲方业主不得在房屋自用部分及共用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并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共同维护小区秩序,如安装必要的防盗网等。 13.甲方业主应配合、支持乙方维护外立面整体协调与美观工作,不在窗户上粘贴、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标识。安装防护栏和雨棚按乙方的规定必须统一标准和颜色。 14.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包括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室内的人身与财产保管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物业服务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和设置机构,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标准(详见《峨眉山市景秀华庭物业服务邀请招标书》附件十),为小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物业服务。 1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 1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管理制度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并书面告知甲方。 13. 建立健全本小区的物业档案资料,并专人管理,登记造册。 14. 制止违反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管理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不能制止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15.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小区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小区的整体物业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16. 依据本协议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17.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并按计划全面实施小区的物业服务。 18. 乙方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告知业主,并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严格按照协议中有关装修规定进行装修。 19. 向甲方业主提供房屋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20. 因维修、养护而需暂停设备、设施的运行,乙方应预先告知甲方。 21. 乙方有权维护物业外立面整体协调与美观。 13.因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时,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 第三条 物业服务内容 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前提下,乙方负责实施: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机电设备:电梯、发电机、水泵、消防设备等。 四、环境卫生(包括公共通道、中庭、地下室、露台、道路、停车场等的卫生)。 五、秩序维护 1. 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小区区域内公共秩序。 (2)本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门卫对外来陌生、嫌疑人员进行严格盘查和登记(身份不明人员禁止入内)。 (3)协助公安部门处理物业区域内恶性突发事件。 2. 责任 (1)维护本小区公共区域正常生活、经营秩序。 (2)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及时处理各类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 七、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详见《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小区公示的装修管理规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按中物协一级(部分二级标准)提供服务]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由乙方秩序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和守护,合理规划小区地面车位,达到小区车辆停放有序、进出有序,消防通道和道路通畅。如个别车主不遵守小区停放管理规定,乙方应加以劝阻或有权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如不服从劝阻,出现强行冲杆,强行进入小区,导致损坏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和造成人员伤亡,应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七、秩序维护 设立秩序维护人员,大门口24小时守护,对外来陌生嫌疑人员进行盘查或登记;监控室24小时监控,小区内外、楼道不定时巡逻,达到小区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八、消防 为保护公共财产和业主、商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中修及以上维修必须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后确定实施,费用由房屋维修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绿化的更新、添置、改造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二次供水电费,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用的计收及交纳时间: 1. 物业服务费从乙方正式接收物业之日起开始全额计收(包括空置房屋)。2.为了减少收费频率,让物业服务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为业主提供服务,乙方建议甲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一月份预交上半年物业费,每年七月份预交下半年物业费,也可自愿一次预交全年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按所拥有物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按产权建筑面积:多层每月每平方米 0.60 元;高层(电梯公寓)一层每月每平方米0.60 元,二层每月每平方米 0.70 元,三层每月每平方米 0.80元,四层至二十层每月每平方米 1.10 元;商业门市和经营性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交纳排污清掏费(经营餐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2.00元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电梯公寓六楼(含)以上二次供水加压电费。 三、空置房屋,应向乙方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甲方业主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业主或甲方业主合同约定的使用人交纳,甲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甲方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并负有保证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否则甲方业主对受让方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国家政策因素或物价上涨过快(五保费用和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导致物业服务成本增加,为不降低服务标准,报经业主委员会决定适当上调物业费标准和其他收费标准。 六、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成本支出: 1. 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工会费、残疾人基金、公司利润等。 第六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场地使用服务费(露天车位),按50%用于补贴物业费的不足,50%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不含地下车位管理服务费)。 机动车场地使用服务费: ① 地面停车,使用人按70元/辆/月的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服务费。 ② 地下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产权人按25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服务费(用于地下车场设施设备维护、照明、清洁、排污、通风等产生的费用)。③非机动车车场场地使用费:长期停放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业主按自行车6元/月/辆、电动车20元/月/辆、摩托车20元/月/辆、三轮车20元/月/辆的标准交纳场地服务费;临时停放的,乙方按收取场地使用服务费:摩托车 2 元/天/辆、电动车 2 元/天/辆、自行车 1 元/天/辆、三轮车 2 元/天/辆。 ⑤ 业主自有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停放,乙方可与业主商议特约有偿服务。未约定缴费和管理的车辆出现丢失或损坏后果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特约服务费用:有收费标准规定,按规定交纳服务费;修理、维修的,按材料费加人工费标准交纳费用;没有收费标准规定的,按甲、乙双方事先约定标准交纳服务费。 第七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根据乐价费(2003)232号文件或峨眉山市的有关规定,乙方代环卫部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6元。 第八条 滞纳金: 以上费用必须按时交纳或提前预交,如甲方业主不按时交纳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滞纳金。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如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中修以上应由维修资金列支。由业主委会会征求意见,并对专项维修资金得使用负责。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交费用,乙方在催缴未果的情况下,可请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催收,如再不交纳乙方保留采取法律手段催缴的权利,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全力支持。 二、小区车辆管理的约定,乙方负责巡逻和引导车辆进行停放。 1、甲方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后才能进入小区停放,未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内停放,未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强行进入小区停放导致给第三方车辆造成损害应由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业主车辆停放在小区内的(已交纳停车服务费的),必须参加商业保险,如在小区内出现意外(如划伤、擦伤、碰撞),乙方应积极配合车主查找肇事者协商处理;如不能查找到肇事者,属乙方管理不到位的,双方协商由适当给予补偿,但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此车全年停车服务费;如未交纳停车服务费的车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业主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助力车、人力三轮车均属于业主个人财产,应到小区客户服务中心登记,如车主为了个人财产的安全科单独与乙方签订保管合同,交纳保管费,按指篇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 2. 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 本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 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北至 。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方应当于30日内更换。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 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 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 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 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 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第七条 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提供住宅的物业服务: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2.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八条 乙方对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应当与业主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 第九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 第十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元、【装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第十三条 包干制 1.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 2. 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酬金制 1.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缴纳,具体标准如下: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3.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缴纳。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乙方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业主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关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约定见附件七; 6.遵守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7.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8.按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9.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 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3. 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 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 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7. 可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8. 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9. 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决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6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个月,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八。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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