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演出协议书0617通用版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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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人 演出 协议书 0617 通用版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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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 方: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 方: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鉴于, 1、 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致力于游戏运营推广等相关业务。 2、 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主要从事艺人经纪的经纪公司。请按实际填写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邀请乙方签约艺人(负责艺人的统筹安排)参加甲方视频互动演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演出详情 1. 演出嘉宾: (以下简称“艺人”)为乙方正式签约艺人。 2. 演出时长:一小时为一场 3. 演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每周平均2-4场或演出时间共累计完成场,具体节目档期由双方共同确定。 4. 演出地点:陌陌指定录影棚地址 5. 演出内容:包括不局限于演唱、弹奏、网友互动、才艺表演等(曲目由双方共同确定)。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负责解决演出所需场地、舞台、美术、灯光、设备等设施以及现场治安维护(甲方需派保全人员),并办理一切演出手续(含报批手续),甲方须提供足够之全场工作证给予乙方。 2. 乙方须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供曲目列表,曲目应由双方共同商议确定。若双方确定的演出曲目涉及翻唱曲目或需取得相关授权的,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跟下面的条款有冲突)若甲方取得授权后乙方或艺人要求更改曲目或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3. 甲方将在约定时间内开放后台供乙方进行登陆获取与本协议相关的数据(虚拟礼物收入等),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4.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要求艺人于演出期间做任何产品代言之演出、参加产品代言之活动或做任何危险性之演出,或演出时现场若有任何可能损及艺人安全或健康之情事,或做任何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艺人或他人之形象与名誉之演出,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艺人之演出。 5. 本协议期间内,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带有艺人姓名、肖像、签名的照片等影像制作演出的广告宣传材料,且甲方无须为此另行付费。有关本演出活动之文宣内容、海报、宣传品等印制前,应告知乙方且将设计稿以邮件方式提供乙方;任何宣传品不得公开发售,提供下载或用做与本协议相关宣传无关之用途;若甲方违反此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 6. 任何艺人演出或排练之摄影、录音、录像等相关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均归甲方单独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或艺人不得用于非与本协议商业宣传有关之用途。 7. 若甲方安排记者见面会须经乙方同意后为之,并由双方共同商议地点举行,否则艺人有权拒绝出席。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保证甲方为同类型节目的唯一合作伙伴。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艺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音乐会”或同类在线视频演出。 2. 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有关演出人员之个人资料、照片、同意书等用于甲方宣传及报批之用。非为本协议目的,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之数据作为其他用途。 3.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办理相关演出批文,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负责艺人演出之发型、化妆、服装之安排,并保证演出质量。艺人的发型、服装及化妆应与演出及出席身份相符,所涉及之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5. 除演出外,经乙方事先同意,艺人可参加甲方指定的演出彩排、媒体采访会等活动。上述媒体采访会甲方需事先告知乙方公司采访媒体名单,若有因乙方公司规范无法接受采访的媒体,乙方公司需提前告知甲方以利甲方安排。 6. 乙方应确保艺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安排进行出席演出,乙方保证乙方及艺人 不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和甲方客户形象、品牌之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 乙方有责任监督艺人于表演期间不得有掺杂产品代言之嫌疑或做任何危险性之演出,或演出时现场若有任何可能损及艺人安全或健康之情事,或做任何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甲方形象与名誉之演出,否则甲方公司有权随时中止艺人之演出,且已收之酬劳乙方应退还甲方,若乙方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 非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演出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或者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 9. 乙方应保证艺人按照双方确认的演出时间,准时参加演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本协议约定的艺人;若艺人于出席当日身体不适不能参加演出的,乙方公司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究乙方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场保底费用作为赔偿。超过三次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10. 乙方应保证艺人按照双方确认的内容演出,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艺人超出约定曲目或内容进行演出,或乙方艺人演出时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第三方权益等情形,由乙方承担责任,造成甲方损害,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艺人按本协议约定演出所得之酬劳,艺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税款征缴概由乙方负责缴纳,甲方无需为此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 12. 乙方应保证乙方与艺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自带乐队、伴唱等)不存在任何的法律纠纷,若存在上述纠纷由乙方单独负责,概与甲方无涉。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3. 乙方及艺人保证全力配合演出节目之宣传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推送。 14. 乙方保证其有资格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资质或授权,且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不与乙方在先签订的其他协议相冲突,若因瑕疵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将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15. 若本协议期间乙方与艺人解除合约,涉及到本协议未履行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方案。 第四条:费用与支付方式 1. 乙方每场演出费用: 保底费用+提成 保底费用(简称“保底”):即乙方每场演出费用最低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含税)等同于:人民币 元 提成:即乙方每场演出直播期间用户所送虚拟礼物兑换为甲方收入(下称“总收入”)的作为乙方提成。 2.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税率为6%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两场演出的保底费用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演出预付款,用于抵扣前两场演出保底费。 3. 甲乙双方于每月5日前对上一月演出进行结算,甲乙双方确认无误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演出费用。 4. 甲方应将上述款项汇至以下乙方之指定银行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第五条: 艺人考核 1. 考核周期为每五场一个周期,考核标准以每场总收入是否能达到艺人每场保底金额为最低标准。 2. 若艺人在某一周期考核中没有达到上述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要求、并与乙方协商艺人进行节目改版;如第二周期仍未达到上述最低标准,甲方有权暂停艺人直播,直至乙方艺人节目改版达到最低考核标准。 3. 若乙方艺人在本协议演出时间内完成并达到最低标准,甲方享有优先权利但无义务再次与乙方签订演出协议,保底金额不变。 第六条: 知识产权 1、双方同意,甲方对艺人表演演奏的歌曲、甲方录制节目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上述内容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乙方及/或艺人不得自己保存进行商业使用、泄露给第三方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商业或非商业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对前述侵权行为进行彻底追究,甲方为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保证艺人对歌曲的改编、创作内容等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演出。如因乙方或艺人原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他方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由乙方负责解决,(跟上面的条款有冲突)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之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受到的行政处罚、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诉讼费及律师费等。 第七条 保密义务 1、 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以各种有形或无形形式存贮的观点、计划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或商业性质的信息、标语口号、版权物品、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技术、技术诀窍、数据、营销企划、摘要、报告及邮件列表等。但并不包括:(a)一方可以证明,在另一方披露有关资料之前,本方已经遵循合法的途径持有有关资料;(b)公众普遍知道的资料,而且专指并非因为违法行为而使公众普遍知道的;(c)并非因为一方违约而使公众普遍知道的资料;(d)一方其后从其它来源合法获得的并不附带保密限制的资料;(e)法院或有强制传唤权利的政府部门命令披露的资料(但是,该方须已预先向另一方提供有关该等命令的通知,使另一方有机会提出反对或采取其它可以采取的行动)。 2、 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 3、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4、 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5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在做出书面通知情况下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保底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 因艺人有违反本协议约定之有关艺人或乙方义务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4、 若甲方未有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将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受损失。 5、 如因乙方及/或艺人原因而令演出无法完成,乙方应于演出日算起三天内退还向甲方所收取之费用。 6、 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另订演出日期。但甲乙双方为本协议目的已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各自承担。甲乙双方不得因此互相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任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 任何一方开始清算、解散、自愿或非自愿的破产或类似的情况; (2) 任何一方在到期日无法偿还债务, 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宣告破产; (3) 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通知 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 2、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至本合同;文首或文末所记载的地址、传真、email及联系人处,否则因法律文书的未送达而产生的责任均由发送文书错误方承担。 3、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的,则送达日期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工作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工作日。 4、若为电子邮件形式的,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的,送达日期以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发送的,以邮局所出具之收据为凭,送达日期为自寄发日起计的第五(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应将有关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3、 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协商或裁决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其它条款 1、 除非得到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形式证明,否则,不得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修订或放弃。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行使权力或进行补救或延误进行,不得视为该方放弃行使该种权力,除非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 2、 各方均为独立的立约人。不得将一方视为另一方的雇员、代理、合伙人或代表,同时没有权利代表另一方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3、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之后方能生效。本协议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法,该条款将被修改和解释,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最好地实现原条款的目标,同时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将继续保留其全部效力。 5、 除非本协议有明确规定或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意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以担保方式提供其在本协议项下所处的地位或权利义务。 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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