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六版)全书教案电子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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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六版)全书教案电子讲义 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 编号:1-1 教师姓名 ××× 授课班级 ×××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3 授课项目 学习任务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 税法概述 教学目标 1.掌握税收的概念,理解税收的职能,了解税收的产生; 2.掌握税法的概念,熟悉税收法规关系,了解税法的作用。 3.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并能分析运用; 教学重点 1.税收的概念、税税收的职能; 2.税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教学难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 教学场所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 作业 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一章第一节习题训练 课外:了解当地税收情况 课后体会与建议 (1)学生初接触税收知识,比较抽象,讲解时要突出重点,边讲边练; (2)在讲解税法构成要素时,应结合具体实例介绍;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 从同学们谈谈对税收最早的了解引入 【讲授新课】 一、税收的性质 1.税收概念 2.税收的产生 3.税收的职能 二、税法的概念 三、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1.总则 2.纳税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6.纳税环节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 10.罚则 11.附则 五、税法的作用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性质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又称为“赋税”、“租税”、“捐税”,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1.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 2.税收分配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来实现 3.税收分配的对象为剩余产品 4.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5.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二)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1.税收产生的条件 一般认为,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条件: (1)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2)私有财产制的存在和发展。私有财产制度的出现同税收的产生也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是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2.我国税收发展的历程 (1)夏商周时期的“贡助彻”。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是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 (2)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初税亩顺应了土地私有制这一必然发展趋势,这是历史上一项重大的经济改革,也是我国农业税制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的标志,正式确立起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完全意义上的税收制度。 (三)税收的职能 我国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征税人(政府)与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即国家有关征税的法律。 前面所说的税收是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是法学的概念,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它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税收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表现为征税对象,包括物、货币和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保障征纳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监督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其实质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首先,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构成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体,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四)税目 税目是税法中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税种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 (五)税率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有以下三种形式: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按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 (七)纳税期限 纳税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具体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八)纳税地点 与纳税环节密切相关的是纳税地点,它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 (九)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3种形式。 (十)罚则 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税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五、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方式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 4.税法是国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5.税法是国家维护其经济权益的法律保障 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 编号:1-2 教师姓名 ××× 授课班级 ×××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1 授课项目 学习任务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 税收立法 教学目标 1.掌握税收立法的原则; 2.熟悉税收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和税法的实施; 教学重点 1.税收立法的原则; 2.税收立法机关、立法程序; 教学难点 税收立法体制 教学场所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 作业 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一章第二节习题训练 课外:了解当地税收情况 课后体会与建议 (1)学生初接触税收知识,比较抽象,讲解时要突出重点,边讲边练; (2)在讲解税收立法机关时,应结合具体实例介绍;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 从日常身边的税收立法引入 【讲授新课】 一、税收立法的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三、税收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阶段 4.公布阶段 四、税法的实施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 第二节 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原则 税收立法原则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的税收立法原则是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而建立的,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特别是税收征纳双方的特点确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三、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阶段 4.公布阶段 四、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 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法实施的核心是遵守税法。所谓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都有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遵守税法是保证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任何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 编号:1-3 教师姓名 ××× 授课班级 ×××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2 授课项目 学习任务 第一章:总论 第三节:税法体系 教学目标 1.了解我国税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2.掌握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明确目前开征的税种以及税法的分类; 教学重点 1.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2.税法的分类。 教学难点 税法的分类 教学场所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 作业 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一章第三节习题训练 课外:了解当地税收情况 课后体会与建议 (1)由于我国税收制度变化较快,一定要结合最新的税收制度来介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2)在讲解税法分类时,应结合具体实例介绍;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 从常见的税种引入我国的税法体系 【讲授新课】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展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 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 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 第三次是1973年的税制改革。 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 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 二、税法的分类 (一)以税法内容和职能为标准的分类 (二)以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三)以税收管辖权为标准的分类 (四)以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为标准的分类 三、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的构成 (二)税收程序法体系的构成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 第三节 税法体系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展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 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全国共设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 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全国共设工商税制9个税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其他5个税种(农业税、牧业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 第三次是1973年的税制改革。全国共设工商税制7个税种,取消了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新增了工商税(将原来的盐税名义上并入工商税,实际上仍然按原来的办法征收)、集市交易税;其他5个税种不变。 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全国共设工商税制32个税种(即产品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32种);其他5个税种(农业税、牧业税、契税、关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 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一次全面性和结构性的重大改革,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就是现行的税收制度。2012年1月1日从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从此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税法的分类 (一)以税法内容和职能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其基本内容和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三种。 税收基本法是规定税收性质、立法、种类、体制和税务机构以及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种及其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等要素内容的法律规范。 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收管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以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其所规定的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法可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目的税法五种。 流转税法是规定对货物流转额和劳务收入额征税的法律规范。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最大一类税收。 所得税法是规定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获取各种所得或利润额征税的法律规范。 资源税法是规定对纳税人利用各种资源所获得收入征税的法律规范。 财产税法是规定对纳税人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的法律规范。 行为目的税法是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及为实现国家特定政策目的征税的法律规范。 (三)以税收管辖权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三种。 (四)以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税法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种。 三、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的构成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目前征收的共有18个税种,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我国现行税种 序号 税 种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备注 1 增值税 √ √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为共享,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试点期间,分享比例调整为各占50%。 2 消费税 √ 含海关代征的消费税 3 关税 √ 4 企业所得税 √ √ 从2002年起铁道运输、邮电、国有商业银行、开发行、农发行、进出口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其他由中央与地方共享,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5 个人所得税 √ 从2002年开始调整为共享税,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6 房产税 √ 7 契税 √ 8 车船税 √ 2007年1月1日起由车船使用税改为车船税;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车船税法 9 印花税 √ √ 从2016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归中央,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其他为地方收入 11 耕地占用税 √ 12 车辆购置税 √ 2001年1月1日起开征 13 资源税 √ √ 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14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5 土地增值税 √ 16 烟叶税 √ 2006年4月1日起开征。 17 船舶吨税 √ 仅对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税 18 环境保护税 √ 2018年1月1日起开征 注:表中“√”表示“是”。 (二)税收程序法体系的构成 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 编号:2-1 教师姓名 ××× 授课班级 ×××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2 授课项目 学习任务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教学目标 1.掌握增值税的概念、类型、增值税的特点,了解增值税的作用; 2.掌握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基本知识; 3.熟悉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抵扣率,会根据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 4.掌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并能灵活运用; 5.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教学重点 1.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2.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扣除率的运用 3.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教学难点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特殊项目 教学场所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 作业 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二章第一节习题训练 课外:在当地市场上选择增值税的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进行分析 课后体会与建议 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容易搞混;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容易搞错;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随后又不断地出台了相关法规,教学中需要结合最新法规进行讲解。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 从日常生活中的商店销售货物引出增值税。 【讲授新课】 一、增值税的性质 (一)增值税的概念 (二)增值税的类型 (三)增值税的特点 (四)增值税的作用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及管理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项目 (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 四、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抵扣率 (一)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三)零税率 (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税率 (五)征收率 (六)抵扣率(扣除率) 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法定免税项目 (二)其他减免税的有关规定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优惠政策 (四)起征点 六、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开具范围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开具要求 (三)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的抵扣 (四)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五)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述 一、增值税的性质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劳务或应税服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二)增值税的类型 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 (2)税源广阔,具有普遍性。 (3)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4)逐环节价外征收,具有转嫁性。 (四)增值税的作用 (1)平衡税负,促进专业化分工和公平竞争。 (2)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促进国际贸易。 (4)相互勾稽,防止偷税、漏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具体两类纳税人划分规定如表2-1所示: 表2-1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 纳税人 会计核算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 不要求健全 500万元及以下 一般纳税人 要求健全 500万元以上 另外规定: 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一律视同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③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④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①在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是指有偿提供。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③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④进口货物。凡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销售。 (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兼营行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从高适用税率。 4.代购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抵扣率 现行增值税设计了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税率,以及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征收率。 (一)税率 ①基本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3%。 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律为13%。 ②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9%: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③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税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纳税人发生其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税行为,税率为6%; (二)征收率 ①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 ②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收率为5%、3%、2%、3%减按2%。 ③个人出租住房,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三)抵扣率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四、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1.增值税法定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⑦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其他减免税的有关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优惠政策 4.起征点 对销售未为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个人,可以免缴增值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的起征点为: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021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和开具范围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2019年8月13日起,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依次为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购买专用开票设备自行开票,也可以不购买上述专用开票设备,按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开票。 (三)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稽查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四)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五)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 编号:2-2 教师姓名 ××× 授课班级 ×××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5 授课项目 学习任务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二节 增值税税款计算 教学目标 1.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能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2.熟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能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3.掌握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能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教学重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教学难点 1.特殊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的计算 2.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计算 教学场所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 作业 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二章第二节习题训练 课外:选择一个企业收集1个月相关增值税涉税业务资料,验证实际工作中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课后体会与建议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 根据日常生活用品销售中需缴纳消费税的情况引入。 【讲授新课】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进口货物只征收增值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 ②进口货物同时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工作实例——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 第二节 增值税税款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的确定见下表: 销售额的确定 分类 具体的 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的销售额 一般销售方式 ①销售货物; 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提供应税服务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注意价外费用的确认) ②若销售额含税,则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③凡是价外费用、逾期包装物押金以及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特殊销售方式 折扣方式 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②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旧换新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还本销售 以货物的销售价格作为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 双方都应作正常的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包装物押金 ①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包装物押金超过1年或者已经逾期的,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③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提示】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售税额。 其他销售情形 视同销售 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下列法定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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