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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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疾病控制防止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县疾控中心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解决工作,履行县疾病防止控制中心职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县公众健康导致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忽然发生,导致或者也许导致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劫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解决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防止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贯彻各项防范措施,组建应急机动队,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也许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限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响应与管理。在县卫计委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应急机动队各小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解决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解决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也许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映,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解决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足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解决提供科技保障。应急机动队各小组及其成员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管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牛纪伦 副组长:戴志翔 李 涛 成 员:张修春 果 彬 2、应急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贯彻情况。 (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四)建立传染病流行期间调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及时向市疾控中心、县卫计委报告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职业性炭疽/不明因素肺炎:发现≥1 例病例。 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流脑病例、≥10 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两种传染病各有≥2 例死亡病例。 3、皮肤炭疽或肠炭疽: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4、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病例,或者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出现≥1 例死亡病例,伤寒(副伤寒)出现≥2 例死亡病例。 5、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病例。 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病例,或出现≥1 例死亡病例。 7、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 例流感样病例,或≥5 例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流感样病例死亡。 8、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病例,或者≥1 例死亡病例。 9、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发生≥5 例登革热病例;或初次发现病例。 10、血吸虫病: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本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1、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本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本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2、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13、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或死亡≥1 人;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或死亡≥1 人。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或者死亡≥1 人。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防止接种和防止服药群体性不良反映 1、群体性防止接种反映:一个防止接种单位一次防止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映;或发生死亡。 2、群体防止性服药反映:一个防止服药点一次防止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映(或心因性反映)≥10 例;或死亡≥1 例。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因素疾病≥3 例。 (十一)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映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映。 以下分级标准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标准界定。 (一)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限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导致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因素疾病,疫情扩散到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防止接种或群体防止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送、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导致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家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l0例以上。 (3)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因素疾。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 防止接种或群体防止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映或不良反映。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国家、省、济南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一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救援分级 根据《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涉及我省并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拟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拟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济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拟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拟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传染病防治科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平常监测工作,健全疫情信息审核、质量控制、实时监控等一系列制度,直报管理人员天天至少4次(上下午各2次)登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传染病报告卡浏览、审核、查重、订正工作,及时发现传染病聚集性现象,拟定是否有暴发苗头,及时调查核算有关情况;环境卫生科、慢性病防治科科负责开展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事件监测工作,加强职业病直报信息系统报告与管理。 (二)预警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限度、也许的发展趋势,向县人民政府、卫计委及时提供的监测信息,做好预警工作。 (三)报告 对于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报告或通过监测发现后,在对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算基础上,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向市疾控中心和县卫计委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做好事件信息审核,及时完毕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报告内容重要涉及: (1)发生事件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通过、伤亡人数、年龄、性别、职业分布、临床症状; (3)事件的因素、现状及趋势; (4)事件调查解决情况和采用的措施; (5)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6)其他规定的报告内容等。 六、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市疾控中心、县卫计委报告,并派出专业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防控措施。 2、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防止引起群众恐慌。 3、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沟通联系,做好稳定工作。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合、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解决,对与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行相应的隔离措施。 5、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贯彻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七、信息公布 准确客观宣传卫生事件情况及防控进展情况,争取群众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避免导致不良社会影响。 八、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解决、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行。加强全县信息报告与管理技术指导,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2、应急机动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动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查能力,从而确立功能完善、反映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3、应急演练:坚持防止为主,平战结合,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达成锻炼队伍的目的。 (二)物资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改善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解决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三)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补贴政策和应急解决工作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解决工作的顺利实行。 (四)法律保障 应急机动队及有关科室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九、责任追究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止、报告、调查、控制和解决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 1、鄱阳县CD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小组名单 2、鄱阳县CD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指导小组名单 鄱阳县疾病防止控制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鄱阳县CD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小组 组 长:牛纪伦 区卫计委副局长 区疾控中心主任 副组长: 戴志翔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李 涛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程金国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 员:张 茜 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科科长 尼秋娟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 柴晓茹 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科副科长 刘雅毳 区疾控中心检查科科长 王琳琳 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科医师 果 彬 区疾控中心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鄱阳县CD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指导小组 技术指导A队 队长:戴志翔 队员:张 茜(流行病学调查) : 柴晓茹(疫情分析报告) 王琳琳(流行病学调查) 姚海燕(流行病学调查) 刘雅毳(标本采集及运送) 冷鲁莎(标本采集及运送) 王世豪(现场消杀) 苏 铭(现场消杀) 张 林(宣传教育) 技术指导B队 队长:程金国 队员:鲁 莹(疫情分析报告) 尼秋娟(流行病学调查) 王俊荣(流行病学调查) 李 媛(标本采集及运送) 宁 亮(标本采集及运送) 荣长虹(现场消杀) 李 明(现场消杀) 张 萌(宣传教育) 后勤保障队 队长:李 涛 队员:张修春 索文杰 果 彬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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