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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结算授课教案(定稿).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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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结算 授课 教案 定稿
    资源描述:
    国际结算授课教案(定稿)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 《国际结算》授课教案 (第五版) 苏宗祥、徐捷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目录 第一部分 课程介绍 3 第二部分 授课教案 4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4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8 第三章 国际银行清算 23 第四章 汇款方式 32 第五章 托收方式 39 第六章 信用证概述 49 第七章 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60 第八章 特殊跟单信用证 71 第九章 开立信用证 82 第十章 运输单据 89 第十一章 其他单据 121 第十二章 审核单据 144 第十三章 信用证项下银行间的偿付 164 第十四章 备用信用证 172 第十五章 银行保函 180 第三部分 模拟试题 191 模拟试题(一) 191 模拟试题(二) 193 模拟试题(三) 195 模拟试题(一)参考答案 198 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 200 模拟试题(三)参考答案 203 第一部分 课程介绍 国际结算既是一门具有较强实务性、操作性的课程,同时又是与国际惯例紧密联系、不断发展变化、具有很强国际性的专业课程。国际结算中最主要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是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规则而发展的。随着国际经济与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商会(ICC)不断颁布和实施新的UCP规则,1984年实行UCP400,1994年实行UCP500。 2007年7月1日,使用了十三年的UCP500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和科技发展的UCP600。UCP600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第六次修订的结果。UCP600的实行,对国际结算及贸易实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和结算领域,由于UCP的改进,许多配套的规则也作了相应的改变。如《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从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45号改为了第681号;电子交单规则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附则即eUCP(版本1.0)改为了版本1.1。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系统于2006年改版后,扩大了它在国际结算中的使用范围,给不熟悉业务的人增加了办理业务的难度。 本课程通过对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国际惯例的讲解,联系实际业务案例,使学生和实务操作人员对国际结算业务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和认识,并能熟练进行国际结算的各种实际业务操作。在信用证及单证各章节,介绍了SWIFT开证,讲解了多种单据审核方法,关注合理审单确定不符点,执行新的拒付处理方法,便利索偿业务;在汇款章节采用SWIFT的电汇,介绍CHIPS、FEDWIRE、CHAPS和欧元清算系统;在托收章节介绍托收的各种方式和SWIFT在托收业务中的使用方法。通过本书的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能力。 第二部分 授课教案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本章导读】 本章首先阐述了国际结算的概念,接着引述国际结算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荐书国际结算业务中的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所包括的票据结算、凭单结算和电讯结算。介绍了结算方式的发展情况和管辖国际结算业务正规化操作的国际惯例或规则。 【重要概念】 国际结算 贸易结算 非贸易结算 国际收支 外汇收付 外汇储备 现金结算 非现金结算 易货赊销 三来一补 【重点难点】 1. 什么是国际结算? 2. 怎样从国际收支中体现国际结算的重要性? 【本章大纲】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二、国际结算的重要性 三、国际结算业务概述 (一)国际结算业务的分类 (二)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 (三)结算方式的发展 (四)国际结算适用的国际规则 (五)国际结算与外汇管理 【教学内容】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单位、企业或政府间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在我国,通常又将经常项目中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涉及的结算业务称为非贸易结算。 二、国际结算的重要性 1、国际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服务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 2、国际结算可以为本国创收和积累外汇,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汇,输出资金向外投资,起到巩固本国货币汇率,提高本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作用。 3、国际结算与其本国的国际收支有密切关系。 三、国际结算业务概述 (一)国际结算业务的分类 1.现金/货币结算。原始的结算为卖方一手交货,买方一手交钱,钱货两清,通常称为现金交货(Cash on Delivery)方式,现在极少采用。 2.票据结算。支付票据化意指受票人/制票人(Drawee/Maker)凭提示票据支付票款给收款人。国际结算中广泛使用汇票,少量使用本票。 3.凭单结算。国际贸易订立销售合约后,卖方有交货义务,买方有付款义务。卖方履行交货义务时,必须把货物交给运输商承运至买方收货地,运输商将货物收据交给卖方,卖方转寄给买方向运输商取货。 4.电讯结算。在电汇汇款业务中,汇出行发出电讯汇款指示给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在纸单据信用证业务基础上用SWIFT开证已经是电子化开证,进一步可以实现电子交单,按照跟单信用证电子交单统一惯例(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eUCP)附则办理电子记录的制作、传递、审核及结算。保理业务已经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传递发票、索款、偿付、结算。今后的趋势是在电子化、网络化银行业务中,电讯结算将继续扩大。 (二)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 1.国际结算方式的内容。国际结算方式又称支付方式,在购销合同中叫做支付条件,通常是指全套单据与货款对流的形式。国际结算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买卖双方议定的具体的交单与付款方式办理单据和货款的对流。 (2)结算过程中,银行充当中介人和保证人,正确结清买卖双方的债权和债务。 (3)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提出给予资金融通的申请。 (4)结算方式必须订明具体类别、付款时间、使用货币、所需单据和凭证。 2.国际结算方式的类别。国际结算方式大体上分成汇款、托收、信用证三大类别,每一大类还可再分为若干小的类别。通常结合交易情况、市场销售情况、对方资信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3.国际结算方式的付款时间。国际结算方式的付款时间可分为:(1)预先付款(Payment in Advance);(2)装运时付款(Payment at Time of Shipment);(3)装运后付款(Payment after Shipment)。 银行依据的装运时间以海运提单日期为准,所以银行的付款时间是:(1)交单前预付;(2)交单时付款,又称即期付款;(3)交单后付款,又称远期付款。 (三)结算方式的发展 • 简单的贸易方式是售定,结算支付方式逐渐增多。 • 预先付款是买方给予卖方融资。 • 对港澳和近洋地区出口售定交易采用跟单托收方式,用交单控制买方付款比汇款方式对卖方略有保障。 • 远洋贸易把旅行信用证项下支付票据化结合交货履约单据化发展成为跟单信用证,向卖方/出口商保证凭相符单据开证行承诺一定付款。 • 易货贸易方式采用对开信用证方式,比普通信用证复杂一些。 • 转口贸易方式采用背对背信用证方式。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 • “三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组装)“一补”(补偿贸易)贸易方式可选择互用电汇方式,或互用托收方式,或对开信用证方式,或互开保函方式,比单纯对开信用证复杂一些。 • 出口信贷扶持的资本货物交易采用开立信用证与进口买方信贷相结合的方式,比互用汇款、托收等方式复杂一些。 • 大型成套设备交易采用预付定金和延期付款信用证,或与分期付款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比信用证与买方信贷相结合的方式复杂一些。 • 用投标贸易方式采购大型成套设备需要开立投标、履约、退还预付金保函,还要开立即期或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最复杂的一种结算方式,这里的保函还可以开立备用信用证代替。 • 见索即付保函是使用于委托人/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因此遭受损失,担保银行保证赔付受益人损失的承诺书。 (四)国际结算适用的国际规则 随着国际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贸易与非贸易结算规则不断增加,日趋完善。现将适用规则列明如下: 1992年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58号); 1992年的《多式运输单据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81号); 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00号); 1995年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 1996年的《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5号); 1998年的《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90号); 1999年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60号); 2000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2002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1.0版)》; 2002年的《关于UCP500等的意见汇编》(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32号); 2003年的《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45号); 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1.1 版本》; 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00号,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2007年修订的《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81号); 2008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725号)。 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国际商会出版物第758号)。 (五)国际结算与外汇管理 1996年12月,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实现了完全可兑换,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经常项下国际结算业务时,可以直接持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大大便利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 2.《中国国际收支报告》(2006)。 【复习及自测练习】 1.什么叫国际结算? 2.国际收支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什么关系? 3.按照使用结算支付手段的不同,国际结算业务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1) ;(2) ;(3) ;(4) 。 4.国际结算方式的类别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即:(1) ;(2) ;(3) 。 5.国际结算方式的付款时间可以分为:(1) ;(2) ;(3) ;(4) ;(5) ;(6) ; 6.银行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是 ; 跟单信用证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则是 。 【参考答案】 1.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单位、企业或政府间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2.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通常由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组成。国际收支统计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依据。 3. (1)现金/货币结算;(2)票据结算;(3)凭单结算;(4)电讯结算。 4. (1)汇款;(2) 托收;(3)信用证。 5. (1)预先付款;(2) 装运时付款;(3) 装运后付款;(4)交单前付款;(5) 交单时付款/即期付款;(6)交单后付款/远期付款; 6.《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00号)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本章导读】 本章阐述了三种常用的结算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在汇票方面,论述了汇票的定义、构成有效汇票的必要项目、汇票当事人及其权责、汇票的票据行为及其融资贴现。在本票方面,阐释了本票的定义、构成有效本票的必要项目、本票与汇票的比较、本票的不同形式。在支票方面,论述了支票的定义、构成有效支票的必要项目、支票的划线和止付的类型。 三种票据的功能有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重点论述信用手段起源于票据融资业务,包括英国的融通汇票、美国的银行承兑汇票、福费廷等业务。 简要介绍了我国的汇票和本票。 【重要概念】 汇票 本票 支票 债权人 债务人 持票人 正当持票人 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贴现业务 拒付退票 拒绝证书 追索权 旅行支票 流通存单 国库券 支票划线 票据清算 票据清算所 融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福费廷 【重点难点】 1. 使用英文常用术语表达汇票全部内容。 2.已知汇票的必要项目,学会开出一张汇票还要学会做成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行为。 3.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 4.学会贴现率和贴现天数,计算贴现息和净款。 5.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6.支票和汇票的异同。 7.福费廷业务。 【本章大纲】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流通的形式 二、票据的法律系统 三、票据的特性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五、票据行为 六、汇票的贴现 七、汇票的种类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三、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四、本票的用途 五、本票的不同形式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三、支票的划线 四、支票的止付 五、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六、支票的种类 第五节 票据的功能 一、流通手段 二、支付手段与票据交换 三、信用手段 第六节 远期票据融资业务 一、英国的融通汇票 二、美国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节 我国汇票、本票及其法规简介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本章研究的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流通的形式 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 (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必须: 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 (二)交付转让 交付转让(Transfer)可以: 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三)流通转让 流通转让(Negotiation)可以是: 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不记名债券(Bearer Securities)等,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 二、票据的法律系统 (一)英美法系: 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的《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由习惯法、特别法以及许多判例而编成的。该法共计97条。 美国于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1952年制定、1962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第三章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中,对汇票、本票、支票和大额定期存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的票据法律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二)大陆法系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苏联、瑞典、瑞士、巴西、日本于1930年批准了所谓的《1930年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s of 1930),包括以下三部公约: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公约(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某些与汇票和本票相关的法律冲突的公约,以及有关汇票和本票印花税法的公约。 (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票据法的差异 1. 伪造背书以后的汇票拥有人,大陆法系认为可以成为持票人,英国票据法认为不能成为持票人。这就引起了付款问题、付款人或承兑人责任问题、行使追索权问题的差异。 2.“保证”的票据行为,大陆法系有着完整的规定,而英国票据法仅有近似规定。 3. 票据的对价观点,大陆法系没有规定,而英国票据法有着明确规定,还进一步规定了付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保护票据流通转让。 (四)票据法的统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1年成立国际流通票据工作组,1973年拟订了《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经过十余年的讨论修订,于1988年12月9日举行的联合国第43届全体大会一致通过,定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支票公约》。公约要求各国于1990年6月30日前签署,只有在10个国家签署后,公约才能生效。迄今为止,公约尚未生效。 三、票据的特性 票据是非现金结算工具,它能够代替货币使用,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性: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须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持票人收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要求付款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要式中所包含的必要项目是指汇票的形式要项,亦即从形式上应具备必要项目。只要这些项目齐全,符合票据法规定,汇票即可成立有效。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1)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时间。(5)一定金额的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除了以上形式要项外,汇票还可以有票据法允许的其他记载项目。现在列举如下: (一)成套汇票 (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 (三)付款地点 (四)担当付款行 (五)利息与利率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 (七)提示期限 (八)免作退票通知或放弃拒绝证书 (九)无追索权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汇票当事人 出票时,作为汇票必要项目的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必要当事人,也是汇票进入流通领域以前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开立、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Addressee),我们通常按其职能称其为付款人。 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并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Acceptor),他以自己的签名表示其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给他的无条件命令。 3.收款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的人,他是第一持票人。 汇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出现以下当事人: 4.背书人(Endorser)。 5.被背书人(Endorsee)。 6.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7.保证人(Guarantor)。 8.持票人(Holder)。 9.付过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10.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二)当事人的权责 汇票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来人,他们是汇票的债权人,对于汇票享有充分的权利。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付款承担责任。 1.从交付和提示汇票的观点来看,出票人是第一当事人(1st party),收款人是第二当事人(2nd party),付款人是第三当事人(3rd party)。汇票如果转让的话,出票人是第一当事人,收款人或第一背书人是第二当事人,第二背书人是第三当事人,付款人是最后当事人。 2.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Order of Liability)如下: 承兑前:(1)出票人;(2)第一背书人;(3)第二背书人。 承兑后:(1)承兑人;(2)出票人;(3)第一背书人。 3.汇票持票人享有的充分权利如下:(1)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之权;(2)汇票转让他人之权;(3)背书汇票权;(4)发出退票通知给前手当事人之权;(5)向前手当事人行使追索权;(6)用自己名字起诉的权利;(7)丢失汇票后获得副本权;(8)在支票或银行即期汇票上划线的权利和委托一家银行托收票款的权利。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以出票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因此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因此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一)出票 发出汇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to draw a draft and to sign it),另一个是将汇票交付收款人(to deliver a draft to the payee),这样就创设了汇票的债权,使收款人持有汇票就拥有债权。 (二)背书 背书(Endorsement)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即使只签字不加文字说明,也可称为背书。持票人是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时,如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别人,必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并经交付,汇票权利才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只有持票人,即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才能有权背书汇票。 背书有五种: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需要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字样,并经背书人签字。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or Endorsement in Blank)。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限制性背书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 4.带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带有条件背书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件的。 5.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托收背书是要求被背书人按照委托他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通常是在“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的前面或后面写上“For collection”字样。 (三)提示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Presentment/ Presentation)。票据是一种权利凭证,要实现权利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以便要求实现票据权利。提示可以分为两种: 1.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2.即期汇票或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 (四)承兑 承兑(Acceptance)意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付款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他的签名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按照承兑文义保证付款,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即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普通承兑是指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和确认,通常所称的承兑即指普通承兑。 2.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限制承兑是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承兑后的效果。 常见的限制承兑有以下几种: (1)带有条件的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 (2)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 (3)限定地点的承兑(Local Acceptance) (4)延长时间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as to time) (五)付款 票据的最终目的是凭以付款(Payment)。即期汇票提示日即为付款到期日,见票后若干天付款的远期汇票从承兑日推算到期日。持票人在到期日提示汇票,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正当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以后,汇票即被解除责任。 (六)退票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而不获承兑(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而不获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均称退票(Dishonour),也称拒付。 (七)退票通知 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的目的是要汇票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之事,以便做好准备。 (八)拒绝证书 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国内汇票持票人因拒付而行使追索权时,不是必须提供拒绝证书。 (九)追索权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十)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是指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某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to accept the bill supra protest)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十一)参加付款 在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并已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情况下,非票据债务人可以参加支付汇票票款。参加付款者要出具书面声明,表示愿意参加付款,说明被参加付款人的名称,并由公证人证明后,即成为参加付款人(Payer for Honour)。 (十二)保证或担保 六、汇票的贴现 (一)贴现业务 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贴现息是按照贴现天数即距到期日提早付款天数乘以贴现率计算得来的。但因贴现率多是用年率表示,应将其折成日率。 (二)贴现市场 在英国的金融市场中,伦敦贴现市场由12家贴现公司(Discount House)组成,专门经营买入各种票据,包括贴现商业票据。伦敦还有8家商人银行,又称承兑公司(Accepting House),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允许美国的会员银行(US Member Banks)承兑汇票,拿到市场贴现从而融通资金,这就是美国的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三)汇票的身价 汇票的身价是由汇票签字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信誉、地位决定的。 (四)贴现费用 贴现时发生的费用有承兑费、印花税和贴现率三种。 (五)汇票的重贴现 汇票的贴现人售出他所贴进的汇票称为再贴现或重贴现。贴现人贴进远期汇票,占压了自己的资金,如果等不及到期日需要用款时,可以提前抛售汇票收回资金,即向本国中央银行要求再贴现或重贴现(Rediscount)。 七、汇票的种类 1.按照三个当事人居住地不同:分为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和国内汇票(Domestic Bill of Exchange)。 2.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Sight Bill)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3.按照收款人的不同分为:持票来人汇票(Bearer Bill)和记名汇票(Order Bill)。 4.按照付款人和出票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或商号汇票(Trader’s Bill)和银行汇票(Bankers Bill)。 5.按照汇票是否跟随单据分类。当汇票不附带单据时,称为光票(Clean Bill)。当汇票附带单据时,称为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6.按照使用货币不同分类。当汇票使用本国货币时,称为本国货币汇票。当汇票使用外国货币时,称为外国货币汇票。 汇票有不同分类方法,但并不意味着一张汇票只具备一个特征,它可以同时具备几个特征,如远期外国货币跟单汇票。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几项内容: (1)写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4)制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期限; (7)一定金额; (8)付款地点。 三、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一)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与汇票的承兑人相似,两者同是主债务人。 3.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两者同是第二债务人。 (二)本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1.基本当事人不同。 2.付款方式不同。 3.名称的含义不同。 4.承兑等项目不同。 5.如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作成拒绝证书。 6.主债务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四、本票的用途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 2.用做金钱的借贷凭证。 3.企业向外筹集资金。 4. 代替支付现钞。 五、本票的不同形式 (一)商业本票 (二)银行本票 (三)国际小额本票 (四)旅行支票 (五)流通存单 (七)各种债券 (八)国库券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简单地说,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自己开有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目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Briefly speaking,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 Detailedly speaking,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sign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or to the order of,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必须具备以下几项内容: (1)写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的名称和地点; (4)出票人的名称和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写明“即期”字样; (7)一定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支票的划线 支票不带划线者称为可取现金支票(Open Cheque),也称开放支票。支票带有划线者称为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 (一)支票的划线 支票的划线可分为普通划线和特别划线两种。 1.普通划线(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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