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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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证: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客观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在正确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这一制度得到全面坚持和不断完善。本文将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议等方面加以论述。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改革开放 到2011年9月15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走过了57年的风雨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的要求也就更高。因此,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去完善它,让它的优越性和巨大作用能充分发挥出来。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其历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权组织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的成功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打下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曲折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起,至2009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全面坚持和不断完善。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理论阐释更加系统和深刻,这些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民主是人类社会开化程度和进步状况的重要标志,民主政治是近现代政治发展的主流,民主政治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定。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江泽民同志也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也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多次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物和经济文化事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行依法治国,必然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为依法治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又能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通过行使决定权,对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通过行使任免权,依法组织国家机关,并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江泽民同志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工作,是实行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客观需要 实现小康社会,一方面需要一个良好稳定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国人民的聪明才智,同心同德、共同奋斗。而所有这些,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息息相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所有监督中最有权威的监督,因为它们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通过它们的监督,能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法制环境;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途径 (一)密切联系群众,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前提。各级人大都是人民选举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提高人民对人大制度的了解有助于人大开展工作,实现其职能。由于封建专制的影响,建国后又加上对社会主义民主宣传的不够,人民群众的民主的意识还是很缺乏的,对人大的工作程序不了解,对于人大的活动并不热心,妨碍人民群众对人大的监督与支持。只有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人民群众能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调动激发人民群众投身参与这一伟大事业。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做到:第一,广泛的开展教育,使人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参与人大的选举、监督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第二,人大代表应广泛的接触选民,使选民了解最新政策的实施和自己本身的主张,维护选民的利益。第三,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加贴近人民群众,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橡皮章”。人民代表大会要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在真心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 (二)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但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必须坚持党政分开原则,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受苏联模式影响加上历史原因,中国长期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现在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党政不分的现象正逐步得到改善。但这里仍然存在一个误区,一般所说的“党政不分”,很多人只理解为党委和政府职权不分,其实另外很重要的一点被大家忽视了,那就是是党委和人大职权不分,党委的职权取代了人大的职权。由此造成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不相称。邓小平曾说过“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善于不善于党的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要干预太多。”“干预太多,搞不好会削弱党的领导。”所以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宪法权威,确保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制度,也不能以地位的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权力是无限的,党的领导权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党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应强调依法治党。建立健全制度,实现党的职能的转化。针对政治体制中党的职能和国家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邓小平曾指出:“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委不能再包揽、干预一切。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所以党必须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实现职能转化。党委的领导干部要少兼任政权机关的职务,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党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精简,该放的就放。在这一职能转化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健全相应的各项制度加以保证。有了制度上的保证,才能使党委不致超越自身的职权去包揽一切,从而有利于人大独立地开展工作。 (三)明确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从《宪法》、《选举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代表资格并没有作过多的规定,而是追求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绝对平等。但实践中,并非所有人都能承担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任务,选民要使自己的权力得到真正的实现,就必须选举比自己素质更高的代表。因此,笔者主张对代表的基本条件作一些具体的规定。第一,具备良好的品行代表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思想作风,应敢于实事求是,与各种不良倾向和腐败现象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图谋私利。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拥护并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第二,提高代表候选人的年龄相当多的国家对选民与候选人的年龄资格做了不同的要求。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上院议员候选人的年龄通常比下院高些,如美国、法国、意大利三国选民的年龄均为18岁,而下院议员候选人年龄规定分制为美国25岁,法国23岁,意大利25岁;上院议员候选人的年龄美国为30岁,法国35岁,意大利40岁。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年龄资格都是18周岁。低年龄资格虽然扩大了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范围,但18周岁的公民一般缺乏丰富的知识和社会经验,缺乏社会活动能力,而这些经验和能力是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我国的选举实践中,除极个别情况外,几乎没有18周岁公民当选的情况,从而使这一低年龄资格的规定流于形式。我国法律对公民担任一定的社会公职的年龄曾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对担任审判员、检察员的法定年龄下限为23周岁。据此,对公民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年龄下限可提至23周岁,以保证其正确行使代表权力。第三,要有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代表应具有审议工作报告、议案和参加调查、视察等活动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康的体质,能身体力行地从事代表工作。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素质有密切的联系。在十届全国人大2985名代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达2760余名,占代表总数的92.46%。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达800余人,博士200余人,两院院士达46名。在广东代表团中,近九成代表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而5年前这一比例还不足七成。这是广东该届全国人大代表团的“最大特色”之一。笔者认为,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应将各级人大代表的文化程度限制在大专毕业以上,以提高代表的整体文化素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鉴世界西方民主国家的先进经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主要原则之一,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项活动原则。国家在决策过程中,国家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意见,然后贯彻下去。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充分发扬民主,不维护集中统一,我们就不可能干好事业,就容易造成独断专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避免独断专行、组织软弱涣散。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就必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地关系。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认真听取少数的意见,而且要适度的集中意见,注意把握好火候和时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例如以议会为中心的普选制、分权制和多党制等等。虽然以西方的民主理论为典范来讨论中国的民主发展不合适,但是在思考中国民主的问题时关注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民主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普遍适应的。换言之,只要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我们就应该兼收并蓄、取长补短。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推进,党内民主逐步扩大,党的执政水平不断提高,人大选举透明度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取得明显成绩。但是,毕竟社会主义民主时间还不长,实践也不多,还有这样那样的缺点。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它的制度化、法律化,尤其需要一个长期探索、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汲取西方和中国过去的经验教训,避免出现“泰国式”的民主政治不稳定和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多数暴政。 结语 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按照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保持和发展和谐的利益关系,这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总之,人大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坚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思想作指导,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57年人大制度积累的宝贵经验,有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人大制度的完善一定会取得满意的成果。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A】.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3赵零.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J】.法学,2004(6):22. 【4】江泽民.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A】.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41-942. 【5】林伯海.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J】.中国政治,2002(10):10. 【6】张明澍.中国“政治人”——中国公民政治素质调查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7】胡伟.政府过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105. 【8】周小梅.关于人大代表制度的反思和重构【J】.人大研究(兰州),2003,(2):9-13. 【9】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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