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泵站一般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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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泵 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5.1.2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5.1.3 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5.1.4 排水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用防腐蚀措施。 5.1.5 单独设立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规定。泵站的地面建筑物造型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合用、经济、美观,泵站内应绿化。 5.1.6 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按城乡防洪标准拟定,并符合规划部门规定;泵房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期,可在入口处设立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5.1.7 雨水泵站应采用自灌式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泵站。 5.1.8 泵房宜有二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 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期,应设立备用动力设施。 5.1.10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污水、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立除臭装置。 5.1.11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5.1.12 经常有人管理的泵站内,应设隔声值班室并有通讯设施。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立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5.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5.2.1 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拟定。 5.2.2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拟定。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 5.2.3 合流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拟定。 1 泵站后设污水截流装置时,按本规范公式(3.3.1)计算; 2 泵站前设污水截流装置时,雨水部分和污水部分分别按本规范公式(5.2.3-1)和(5.2.3-2)计算。 1)雨水部分 Qp= Qs -noQdr ( 5.2.3-1) 2)污水部分 Qp=(no+1) Qdr (5.2.3-2) 式中:Qp —泵站设计流量(m3/s); Qs —雨水设计流量(m3/s); Qdr —旱流污水设计流量(m3/s); no —截流倍数。 5.2.4 雨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受纳水体平均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拟定。 5.2.5 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以及安全水头拟定。 5.3 集水池 5.3.1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设计流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拟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 注:如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开动水泵不得超过6次。 2 雨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3 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4 污泥泵房集水池的容积,应按一次排入的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拟定。活性污泥泵房集水池的容积,应按排入的回流污泥量、剩余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拟定。 5.3.2 大型合流污水输送泵站集水池的面积,应按管网系统中调压塔原理复核。 5.3.3 流入集水池的污水和雨水均应通过格栅。 5.3.4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应与进水管管顶相平。当设计进水管道为压力管时,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可高于进水管管顶,但不得使管道上游地面冒水。 5.3.5 污水泵站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应按进水管充满度计算。 5.3.6 集水池的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所选水泵吸水头的规定。自灌式泵房尚应满足水泵叶轮浸没深度的规定。 5.3.7泵房应采用正向进水,应考虑改善水泵吸水管的水力条件,减少滞流或涡流。 5.3.8泵站集水池前,应设立闸门或闸槽;泵站宜设立事故排出口,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设立事故排出口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5.3.9 雨水进水管沉砂量较多地区宜在雨水泵站集水池前设立沉砂设施和清砂设备。 5.3.10集水池池底应设集水坑,倾向坑的坡度不宜小于10%。 5.3.11 集水池应设冲洗装置,宜设清泥设施。 5.4 泵房设计 I 水泵配置 5.4.1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所需扬程等因素拟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台数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或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采用叶片可调式水泵。 2 污水泵房和合流污水泵房应设备用泵,当工作泵台数不大于4台时,备用泵宜为1台。工作泵台数不小于5台时,备用泵宜为2台;潜水泵房备用泵为2台时,可现场备用1台,库存备用1台。雨水泵房可不设备用泵。立交道路的雨水泵房可视泵房重要性设立备用泵。 5.4.2 选用的水泵宜满足设计扬程时在高效区运营;在最高工作扬程与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能安全稳定运营。2台以上水泵并联运营合用一根出水管时,应根据水泵特性曲线和管路工作特性曲线验算单台水泵工况,使之符合设计规定。 5.4.3 多级串联的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考虑级间调整的影响。 5.4.4 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7~1.5 m/s。出水管流速宜为0.8~2.5 m/s。 5.4.5 非自灌式水泵应设引水设备,并均宜设备用。小型水泵可设底阀或真空引水设备。 II 泵 房 5.4.6 水泵布置宜采用单行排列。 5.4.7 重要机组的布置和通道宽度,应满足机电设备安装、运营和操作的规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机组基础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2 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重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4 配电箱前面通道宽度,低压配电时不宜小于1.5m,高压配电时不宜小于2.0m。当采用在配电箱后面检修时,后面距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5 有电动起重机的泵房内,应有吊运设备的通道。 5.4.8 泵房各层层高,应根据水泵机组、电气设备、起吊装置、安装、运营和检修等因素拟定。 5.4.9 泵房起重设备应根据需吊运的最重部件拟定。起重量不大于3t,宜选用手动或电动葫芦;起重量大于3t,宜选用电动单梁或双梁起重机。 5.4.10 水泵机组基座,应按水泵规定配置,并应高出地坪0.1m以上。 5.4.11 水泵间与电动机间的层高差超过水泵技术性能中规定的轴长时,应设中间轴承和轴承支架,水泵油箱和填料函处应设操作平台等设施。操作平台工作宽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设立栏杆。平台的设立应满足管理人员通行和不妨碍水泵装拆。 5.4.12 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5.4.13 泵房内地面敷设管道时,应根据需要设立跨越设施。若架空敷设时,不得跨越电气设备和阻碍通道,通行处的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2.0m。 5.4.14 当泵房为多层时,楼板应设吊物孔,其位置应在起吊设备的工作范围内。吊物孔尺寸应按需起吊最大部件外形尺寸每边放大0.2m以上。 5.4.15 潜水泵上方吊装孔盖板可视环境需要采用密封措施。 5.4.16 水泵因冷却、润滑和密封等需要的冷却用水可接自泵站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管路等应按设备规定设立。当冷却水量较大时,应考虑循环运用。 5.5 出水设施 5.5.1 当2台或2台以上水泵合用一根出水管时,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设立闸阀,并在闸阀和水泵之间设立止回阀。当污水泵出水管与压力管或压力井相连时,出水管上必须安装止回阀和闸阀等防倒流装置。雨水泵的出水管末端宜设防倒流装置,其上方宜考虑设立起吊设施。 5.5.2 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必须密封,所受压力由计算拟定。水泵出水压力井必须设透气筒,筒高和断面根据计算拟定。 5.5.3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满足水体最高水位时开泵形成的高水位,或水泵骤停时水位上升的高度。敞开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5.4合流污水泵站宜设试车水回流管,出水井通向河道一侧应安装出水闸门或考虑临时封堵措施。 5.5.5 雨水泵站出水口位址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并取得航运、水利等部门的批准。泵站出水口处应设警示装置。 6 污水解决 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6.1.1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规定,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拟定: 1 在城乡水体的下游。 2 便于解决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3 便于污泥集中解决和处置。 4 在城乡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6 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评价规定,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7 有扩建的也许。 8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乡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9 有方便的交通、运送和水电条件。 6.1.2 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合理拟定近期规模,近期工程投入运营一年内水量宜达成近期设计规模的60%。 6.1.3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规定,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优化运营成本,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6.1.4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节省材料,选材适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边环境协调。 6.1.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解决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6.1.6 污水和污泥的解决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也许分别集中布置。解决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规定。 6.1.7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足运用地形,符合排水通畅、减少能耗、平衡土方的规定。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6.1.9 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本地点设立堆放材料、备件、燃料和废渣等物料及停车的场地。 6.1.10 污水厂应设立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4.0m,双车道为6.0~7.0m,并应有回车道; 2 车行道的转弯半径宜为6.0~10.0m; 3 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5~2.0m; 4 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一般宜采用30°,不宜大于45°; 5 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0m; 6 车道、通道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规定,并应符合本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6.1.11 污水厂周边根据现场条件应设立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6.1.12 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容运送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车辆出入,并应另设运送废渣的侧门。 6.1.13 污水厂并联运营的解决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解决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6.1.14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互相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立管廊。解决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解决构筑物间的管渠连通,在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明渠。 管廊内宜敷设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并设立色标。 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规定。 6.1.15 污水厂应合理布置解决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6.1.16 解决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解决。 6.1.17 污水厂宜设立再生水解决系统。 6.1.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解决装置直接连接。 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期,应设立备用动力设施。 6.1.20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水平和管理体制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拟定,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 6.1.21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解决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6.1.22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适本地点设立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6.1.23 解决构筑物应设立合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解决构筑物还应设立避雷设施。 6.2 一般规定 6.2.1 城市污水解决限度和方法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的拟定。 6.2.2 污水厂的解决效率,一般可按本规范表6.2.2的规定取值。 表6.2.2 污水解决厂的解决效率 解决级别 解决方法 重要工艺 解决效率(%) SS BOD5 一级 沉淀法 沉淀(自然沉淀) 40~55 20~30 二级 生物膜法 初次沉淀、生物膜反映、二次沉淀 60~90 65~90 活性污泥法 初次沉淀、活性污泥反映、二次沉淀 70~90 65~95 注:1 表中SS表达悬浮固体量,BOD5表达五日生化需氧量。 2 活性污泥法根据水质、工艺流程等情况,可不设立初次沉淀池。 6.2.3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立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6.2.4 污水解决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高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映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物反映池类型和曝气时间拟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少。 6.2.5 合流制解决构筑物,除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设计外,尚应考虑截流雨水进入后的影响,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高泵站、格栅、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2 初次沉淀池,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设计,用合流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3 二级解决系统,按旱流污水量设计,必要时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 4 污泥浓缩池、湿污泥池和消化池的容积,以及污泥脱水规模,应根据合流水量水质计算拟定。一般可按旱流情况加大10%~20%计算; 5 管渠应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6.2.6 各解决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6.2.7 解决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宜采用整流措施。 6.2.8 污水厂应设立对解决后出水消毒的设施。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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