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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间借贷合同研究-本科毕业论文.doc

  • 上传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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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 借贷 合同 研究 本科毕业 论文
    资源描述: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 目:民间借贷合同研究 院 (系):法律学院 专 业:法学(民商法方向) 班 级:0904_________ 学 号:0901011165______ 姓 名:吕乐融___ ____ 指 导 教 师:吴一鸣________ 本科生毕业论文 承诺书 论文题目 民间借贷合同研究 论文作者姓名 吕乐融 学号 0901011165 1.本人承诺如实写明本论文所引用资料的来源; 2.本人承诺独立完成本论文的写作,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 3.本人同意/不同意将本论文作为学校的信息资料使用。 ( )A.同意 ( )B.不同意 本人对以上承诺负完全责任。 论文作者签名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注:承诺书填写的期限为2011年11月30前。 本科生毕业论文 任 务 书 题 目:民间借贷合同研究 院 (系):法律学院 专 业:法学(民商法方向) 班 级:0904_________ 学 号:0901011165______ 姓 名:吕乐融___ ____ 指 导 教 师:吴一鸣________ 毕业论文的目的与意义 1.检验学生掌握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程度,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 3.学习和掌握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和收集资料的方法,锻炼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科研和学术能力。 4.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引导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毕业论文应完成的工作 1.确定选题。学生应在院系当年公布的本专业参考选题中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或在符合毕业论文选题要求情况下将自己所学专业中感兴趣的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 2.收集资料。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查阅参考文献,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本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状况。 3.撰写开题报告。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开题报告,并接受指导老师开题指导。开题报告应送交指导老师审阅,指导老师填写指导意见、院系进行开题检查后方可进行论文写作。 4.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文献综述和毕业论文初稿。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初稿过程中,除定期接受指导教师指导外,还应和指导教师保持联系,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教,将指导教师的指导意见切实体现在毕业论文初稿的写作中。 5.接受中期检查。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配合院系、指导教师做好毕业论文的中期检查工作。 6. 完成毕业论文。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后,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进行充实、修改、完善,最后定稿。 7.送交老师评阅。毕业论文完成后,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进行评阅,并积极配合院系、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做好毕业论文的评阅工作。 8.参加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经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评阅后,分数在60分以上者方可进行答辩。参加答辩的学生应在已完成的毕业论文基础上,按照学校有关答辩的要求, 充分准备,认真答辩。 毕业论文进程的安排 序号 阶 段 工作内容 时 间 1 开题准备 下达任务书;院系公布参考选题供学生参考;确定论文选题;召开论文写作指导会,确定论文指导教师。 2011.11.30前 2 撰写开题报告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 2011.12.1—12.22 3 开题检查 院(系)组织检查,决定是否允许学生开题。 2011.12.22—12.31 4 教师指导Ⅰ 指导教师在本时间段内指导学生不少于两次,并分别填写指导教师记录表(一)、(二)。 2011.12.1—2012.2.20 5 中期检查 教务处组织检查,了解和掌握各院(系)毕业论文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完成质量。 2012.3.12—3.25 6 教师指导Ⅱ 指导教师在本时间段内指导学生不少于两次,并分别填写指导教师记录表(三)、(四) 2012.2.21—4.15 7 完成并提交 论文正稿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并提交论文正稿。 2012.4.15前 8 论文评阅 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分别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认真评阅并打分。 2012.4.22前 9 答辩 院(系)组织答辩。 2012.5.1前 任务执行日期: 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05 月01日止。 学  生(签字) 指导教师(签字) 院长(主任)(签字) —5— 民间借贷合同研究 摘要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一种,为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它在当下中国社会十分常见,也常常引发许多法律纠纷及社会问题。在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制是比较简陋的,这与民间借贷合同发生的广泛性形成了鲜明对比。本文主要通过对规制民间借贷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重点研究《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而探究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实践状态。文章将从四个部分对于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讨论民间借贷合同的背景,通过对有关法律概念、历史沿革、合同特征、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使得读者对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合同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为后文展开论述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讨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介绍哪些人可以成为民间借贷合同的适格主体,重点突出民间借贷合同的“民间性”,即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自然人。同时也对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进行探讨。 第三部分讨论的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它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与其他种类的合同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本文主要讨论它的特别之处,同时也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进行介绍。 第四部分讨论的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合同的内容就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记载与体现,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是十分独特的,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与非必要记载事项,其中利率、利息有关问题又是合同内容的核心,本文将重点对其展开分析。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 利息 The Research of Private Lending Contracts Abstract Nowadays, private lending contracts are prevalent in the Chinese society and have sometimes caused legal disputes even severe social problems. One of the reasons might b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wide usage of the private lending contracts and the insufficient regulations and legislation. 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 Part One generally discusses the background information of the private lending contracts, such as the legal concepts, history,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relevant law and regulation, in order to leave the readers a general impression about such contracts. Part Two of the paper discusses who are legally able to sign a private lending contract. As we know, not everyone in China can do this, so at least one party of the contract must be a natural person and two enterprises cannot sign a private lending contract. Part Three of the paper generally discusses the forms of private lending contracts. There is no doubt that we can sign a contract by written words or by oral speaking, however, the forms of private lending contracts are more unique and I am going to introduce the uniqueness. Part Four of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ontents of private lending contracts. Among all items, some are compulsory while others are optional. And the interest rate is of great importance, for it is the price of using money and it often leads to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Loan Contracts Interest Rate 目录 导言……………………………………………………………1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 (二)现有文献综述……………………………………………2 一、民间借贷合同简介………………………………………3 (一)民间借贷相关概念………………………………………3 (二)我国民间借贷合同的历史………………………………3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4 1.转移所有权…………………………………………………4 2.要物合同……………………………………………………4 3.非要式合同…………………………………………………4 4.单务合同……………………………………………………5 5.非绝对有偿性………………………………………………5 (四)规制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6 5. 其他规定……………………………………………………6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6 (一)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7 (二)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7 (三)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8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9 (一)书面形式…………………………………………………9 1.借款合同书…………………………………………………9 2.借据………………………………………………………10 (二)口头形式………………………………………………11 (三)其他形式………………………………………………11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11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12 (一)借款人及贷款人………………………………………12 (二)借款数额………………………………………………13 (三)借款币种………………………………………………13 (四)借款用途………………………………………………14 (五)借款利息………………………………………………14 1.利息的约定…………………………………………………14 2.利息的限度…………………………………………………15 3.复利问题……………………………………………………16 4.预扣利息……………………………………………………16 5.支付利息的期限……………………………………………17 6.逾期还款以及提前还款的利息………………………………17 (六)借款期限………………………………………………18 (七)还款方式………………………………………………19 结语…………………………………………………………19 参考文献……………………………………………………21 谢辞…………………………………………………………22 —3— 民间借贷合同研究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民间借贷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一种,是中国民间社会最常见的合同之一。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在2011年,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 其它地方如江苏、福建、广东等沿海省份情况也相类似,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合同的发生是十分广泛的。然而,当下规制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由此产生了许多问题及纠纷,如报纸、网络上常见的“高利贷”、“跑路潮”、“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问题。这种在法学领域被称为民间借贷,在金融学领域被称为民间金融的东西,其法律地位常常模糊不清,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另外它在金融监管领域也被置之于央行、银监会等部门组成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 中央政府、人大立法机构最近逐渐加大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关注。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其中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2012年3月28日。 我们可以预见,民间借贷将从地下走向地上,逐渐阳光化、规范化,继续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它的重要作用。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将逐渐完善,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都会有针对其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的进一步立法。 在民间及政府视角中,民间借贷有其独特的重要性。于是,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研究进入了笔者的视野。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深入的分析,从相关背景、当事人、形式、内容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尤其对一些当下的热点问题如民间借贷的适格主体、高额利息、有效形式进行探讨。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问题涉及到许多部分部门法,如本文所研究的民法领域中的合同法,此外还涉及如经济法领域中的金融监管法律,本文仅对合同法领域的民间借贷问题进行研究。另外民间借贷合同涉及到合同法领域方方面面的知识,本文只对一些重点、热门问题进行分析,其他如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担保及纠纷解决等问题便不一一详细叙述,因为这些问题属于一般的合同问题,与其他各类合同具有共性,可以使用适用合同的一般原理进行回答。 (二)现有文献综述 在笔者查阅大量图书及网络文献之后,发现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研究并不是很多,在CNKI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仅有9篇文章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专门研究。然而对于“民间借贷”这个大问题的研究确有不少,不仅仅是在法律领域,在金融领域也是个热门话题。所以,对于“民间借贷”从合同角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需要笔者自己大量总结现有的多方资料。 崔建远主编的《合同法(第5版)》(法律出版2010年版)是合同法的国家级规划教材,作者结合最新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合同法总论和分论都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于合同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资料。 孙应征主编的《借款合同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对于借款合同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民间借贷合同来源于借款合同,所以此书中的分析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此外,一些实务类书籍如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著的《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金永熙著的《新编民间借贷实务379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程世祥主编的《身边的法律顾问——民间借贷纠纷》中收集了大量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案例及相关法律分析,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研究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廖振中、高晋康撰写的《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检讨与选择》(《现代法学》2012年3月)对于我国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探讨了“四倍红线”的实际效果、缺陷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对于笔者有着很大的启发。 李政辉撰写的《论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及改进——以民商分立为线索》(《法治研究》2011年第2期)对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模式及背景进行了详细分析,帮助笔者对于我国民间借贷立法有了一个更深的了解。 一、 民间借贷合同简介 (一)民间借贷相关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返款付息的民事行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因双方当事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具有法律关系的共性,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它也有其显著特性如主体的局限性、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自由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我国法律对其有着严格的限制,将在下文详细介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贷款人请求债务人还本付息的给付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是特定的,为金钱货币这一种类物,既可以是我国大陆地区的人民币,也可以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港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币、台湾地区的台币或是任何外国合法流通的货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通过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条款来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的契约,它是双方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明,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明。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法》第十二章所规定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照主体不同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商业借贷合同,为商事合同;其二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民事合同。两者区别十分明显,商业借贷合同是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而民间借贷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并且不以一定要求有偿为必要。然而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又出现了进一步的划分,因为一部分人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以放贷为业,使得一部分民间借贷具有了商事属性。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民间借贷的规制中已经出现了民商分立的痕迹,但法律并未采纳借贷关系的民商区分。从实际出发,将借贷关系依照行为主体的属性区分为民事借贷与商事借贷,并作出整体性的制度设计,这是未来规制民间借贷的重要路径。” 李政辉:《论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及改进——以民商分立为线索》,《法治研究》2011年第2期,第67页。 (二)我国民间借贷合同的历史 民间借贷合同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从古至今都在中国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一席之地。远在西周时期,社会上就产生了一种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唐、宋时期,民间借贷关系进一步发展,当时不计息的借贷称为“出举”,计息的借贷称为“负债”,统一由官府制定法律加以管理,禁止高利贷;元、明、清时期,官方亦严格管理借贷关系,大体限定月利率不得超过三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始终规定民间借贷月利率不得超过二分。 程世祥主编:《身边的法律顾问——民间借贷纠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第1页。 到了新中国,民间借贷作为人民群众之间进行经济互助的手段之一仍然十分普遍,并且以无偿性的借贷居多。然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一部分人走在时代前列,经营个体、私营经济,这时他们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极其有限的银行贷款并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于是他们把目光投向了民间融资。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积累了不少私人财富,因此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投资的需要,除了银行存款、股票市场等投资理财项目之外,民间借贷也是他们获得收益的方式之一。所以,巨大的融资及投资需求造成了今天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民间借贷的属性也由社会互助性逐渐向营利性转变。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 1.转移所有权 民间借贷合同作为消费借贷合同的一种,在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货币时,直接转移货币的所有权,此时借款人不仅取得了对借款的占有,更取得了所有权。借款人可以任意支配、处分借款,无需受到贷款人的限制,贷款人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所以也没有任何物上请求权。借款人到期仅仅需要向还给贷款人归还同样种类、数量的货币以及利息即可。 2.要物合同 要物合同,又称实践合同,指合同成立或生效除了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特定要件。《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 所以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合同,仅仅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意并不足以导致合同成立,还需要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 3.非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也可。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是否要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是亲友间小额的借款,当事人常常口头订约并给付;如果借款数额较大,当事人则会考虑采用书面形式,写下借据或是签订借款合同书。无论是哪一种形式法律都是承认的,关于这个问题将在“合同形式”一章详细论述。 4.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合同义务,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不负有合同义务。因为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合同,贷款人交付货币是合同生效要件而不是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在合同生效以后,贷款人享有到期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而不负担其他合同义务,借款人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而不享有其他合同权利,所以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合同,仅借款人一方负有义务。 5.非绝对有偿性 与商业贷款不同,民间借贷合同不一定是有偿合同,贷款人可与借款人自由约定是否需要利息以及利息的多少,但是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规定。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 这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经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基于临时或紧急需要而借款,金额也不太大,为了鼓励互帮互助,所以法律规定在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时,以无偿合同认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偿的问题将在“合同内容”的“利息”一节里详细介绍。 (四)规制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文简称《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充分肯定。其中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规定确定了只要贷款人与借款人在订立、变更和终止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这条规定虽然简单,但是它是其他法律中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根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总则里规定了大量关于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如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等,这些都是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必须要遵守的规定。《合同法》第12章是对于借款合同的专门规定,对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定义、内容、形式、利息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是调整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其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的一份司法解释,距今已经过了20多年,但是《审理借贷案件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与实际生活中的民间借贷合同起到了极大的规制作用。它补充、完善了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一些重要法律规则,如知名的“4倍利息限制”规定,本文也将在多处详细分析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其有效。这是对谁可以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的解释,把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由自然人之间扩大到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四种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情形。 5、其他规定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还有很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进行了很好的总结,其中很多规定值得司法者甚至立法者借鉴。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 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我国现行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时,显著的特征在于按照主体的不同属性分别设定规则。依照民事主体理论,可发生民间借贷的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其组合可产生三种形式,即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 李政辉:《论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及改进——以民商分立为线索》,《法治研究》2011年第2期,第68页。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系以自然人为中心,即至少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民间借贷。在实践当中,常见的借贷主体除了自然人、普通企业之外还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私募基金等等,其中有的是合法主体进行的合法借贷行为,有的是合法主体进行的非法行为,还有的是非法主体进行的非法行为。 (一)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自然人双方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法律完全认可的,前提是自然人要满足《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据,自然人充当贷款人或借款人又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十八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公民,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资格独立地参与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或者借入资金。 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六十八周岁)、间歇性精神病人。他们能够从事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间借贷活动,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借款的数额和用途来判断他们的行为是否超出他们的行为能力。如一个十一岁的小学生向同学借十块钱去买本书,这个行为完全与小学生的年龄、智力相适应,所以借贷合同有效。但是如果这个小学生向他人借了几千元去购买一台电脑,则这个借贷行为显然超出了其行为能力,应认定为效力待定。 其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未满十周岁)、精神病人。他们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生活经验或是存在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所以他们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他们与他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如一个八岁的小学生,向同班同学借一元钱坐公车,这种情况也应认为该小学生的借款行为有效,民间借贷合同成立。 (二)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企业与自然人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因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可以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当然包括用其进行借贷。但是为了防止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者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禁止企业对自然人实施下列借贷行为,如有发生视之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三)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企业间的民间借贷,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却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把所有企业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一概否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形的。 事实上企业间的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因此在下列情形之下,只要企业间的民间借贷确因生产经营所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并且无非法集资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如:(1)企业内部机构或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2)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企业之间的临时借贷;(3)非法人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与业务急需的临时性借款;(4)大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对中小企业的帮扶性借贷;(5)一方需要对方完成特定业务(如承揽行为)而对方有经济困难的借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发展,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却难以通过正规途径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的方式进行筹资,另一些企业则现金储备充足,却苦于无投资渠道,若能适度放开对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便能够满足双方投资、融资的需求,使得资金配置的效率得以提高,缓解社会融资压力,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并且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都允许企业间的民间借贷,所以我国可适当放开对企业间借贷的限制,充分发挥资金的自由配置功能。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一系列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建议,其中有一条就是“关于规范和有条件开放企业间借贷活动,建议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 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是指借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 ”可见,立法上对于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强调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民间借贷合同数额较小,还款时间较短,再加上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信赖关系,口头形式十分常见,立法上的规定正是因应这种实际情况。但我认为,对于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则宜采取书面形式,这样可以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方便发生纠纷时贷款人的举证,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事实来做出正确的判决或裁决,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其他形式则较为少见。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各种形式进行比较,详细分析各种形式的优缺点及注意事项。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文字的方式记录合同权利义务的方式。书面形式可进一步划分,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书、借据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书面形式。 1.借款合同书 借款合同书,又称民间借贷协议,是借贷双方当事人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而订立的形式正规、内容详细的书面合同。在订立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合同时,为了保证债务人在未来能够按照约定如期履行,当事人往往会采取这种正式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在借贷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借款合同书通过详细的条款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了基本的贷款人、借款人、借款数额、期限、利率这些事项以外,还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违约、担保、公证等各方面的内容。 在民间借贷合同书中,有时候还会出现格式条款的问题。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39条至41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使用格式条款,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也不例外。在此,笔者着重强调的是当事人在使用格式条款合同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贷款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醒借款人注意相关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次,贷款人若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借款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再次,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借款人一方的解释;最后,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非格式条款优先。 2.借据 借据,又称借条,是借款人在向贷款人借款时所立的借款凭证,作为一种简易的书面文件在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借据形式、内容简单,一般只记载借款人、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一些最基本的事项。借据虽简单,但也能清楚证明贷款人已经交付货币的事实,在发生纠纷时,借据便是书证,如果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就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借条还经常与欠条、收条这两个概念相混淆。借条是借款人在获得借款时而订立的,能够直接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含义比借条更广一些,其可以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欠条,这时候欠条的效力就等于借条,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欠条还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确认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而产生。例如合伙关系终止以后,结算之时原合伙一方欠另一方金钱,于是立下欠条,这时候欠条是对过往合伙关系中的债务进行确认,而非产生一个新的借贷关系,所以与借条便有所差异。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则相差更大,借条的法律意义是设立了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而收条的法律意义是标志着一个民事合同的履行完毕,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收到买方的金钱给付后立下收条,表示买方已经履行完毕。 实务上,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都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如无书面借据,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 因此,借条作为书面借据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在一些案子里,被告常常辩称原告持有的借条其实是欠条或是收条,但是除非被告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条系欠条或收条,否则的话,该借条就将成为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依据。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以对话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包括面谈方式、电话方式、网络聊天方式等。口头形式常见的原因出于以下几种情况,如双方当事人借款数额较小,能够在短时间内结清;或是亲朋好友之间关系密切,互相信赖;或是贷款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 口头形式的优点在于订立的高效便捷及低成本,但是其缺点也十分明显。首先,通过口头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书面文字记载,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借款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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