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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汇编.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3063498
  • 上传时间:2024-06-1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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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大连 商品交易所 期权 做市商 管理办法 汇编
    资源描述:
    附件3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增强期权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单位客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期权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 交易所按期权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人员应当熟悉期货、期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 (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的经验;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申请品种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做市商申请其他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时,应当向交易所补充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八)、(九)项所要求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后,申请人正式成为做市商,具有该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八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在某一期权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该期权品种上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报价义务; (二)在该期权品种年度做市评价排名中处于最末位(含并列情况),且年度日均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或年度日均有效回应询价比小于80%; (三)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在所有期权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四)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五)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 (六)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做市商放弃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做市商放弃或被取消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外,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在该期权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期权品种的做市商业务,并向市场公布,相关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做市商数量。 第三章 做市业务 第十三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业务无关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将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生效。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或者失去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后,应当自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生效或者失去资格之日起1个月内了结原做市交易编码下的相关持仓,出现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持仓合约出现同方向连续停板; (二)持仓合约处于极度虚/实值等情况,合约流动性不足;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自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生效或者失去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之日起,交易所将限制原做市交易编码相关开仓权限。在规定时间未能及时了结持仓且未出现前款三种情形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相关持仓了结后,若该做市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分为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 (一)持续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对收到询价请求的期权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 第十六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要求做市商对指定期权合约进行双边报价。 第十七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八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以限价方式申报。 第十九条 因履行做市义务需要,做市商可以在客户投机持仓限额标准基础上,申请增加持仓额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履行以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一)持续报价的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应当符合协议约定; (二)回应报价的有效回应询价比应当符合协议约定; (三)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是指在协议约定履行持续报价义务的所有合约上做市商报价处于有效持续报价状态的时间总和与交易时间总和的比例。 有效持续报价状态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最优报价数量不小于协议规定的最小报价数量; (二)最优买卖价差不大于协议规定的最大买卖价差。 其中,最优报价数量是指做市商报入的最优买入价和最优卖出价的成对委托报价数量;最优买卖价差是指做市商在同一时刻最优卖出价与最优买入价之差。 第二十三条 有效回应询价比,是指在协议约定履行回应报价义务的所有合约上做市商有效回应报价次数总和与询价请求次数总和的比例。 有效回应报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响应时间不大于协议规定的最长响应时间; (二)报价数量不小于协议规定的最小报价数量; (三)买卖价差不大于协议规定的最大买卖价差; (四)持续时间不小于协议规定的最短持续时间,或者在最短持续时间内成交。 其中,响应时间是指交易所系统收到询价与做市商回应报价之间的时间差;持续时间是指做市商回应报价的挂单与撤单或成交的时间差的累计值。 第二十四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标的期货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月份的所有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三)期权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四)期权合约出现符合协议要求的报价价差和报价数量的委托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回应报价义务; (五)做市商在某期权合约上的卖出报价低于协议规定时,免除该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买入报价义务;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定期对做市商义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商进行监管,做市商及其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 第二十八条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资格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按季度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级等变化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做市义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进行年度排名,或者根据需要进行排名。评价内容包括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有效回应询价比、成交及买卖价差等情况。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排名相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做市商的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做市业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做市业务情况,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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