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流轮岗管理办法(2016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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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 交流 轮岗 管理办法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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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流轮岗管理办法(201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规范、合理有序的干部员工交流轮岗机制,达到培养干部、增长才干、激发活力、创新工作、优化结构的目的,根据《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后备干部管理办法(xx版)》(xx发〔xx〕540号)等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流轮岗管理办法(2016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干部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跨公司(总分公司及各专业子公司)、跨条线、跨部门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单位(部门及科室)内部,各级干部员工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四条 交流轮岗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集体研究、统筹规划的原则; (二)优化结构、盘活人才的原则; (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三)在同一个工作单位、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缺少基层工作经验、岗位工作经历单一的; (五)有亲属关系,需要回避任职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 (一)总公司A类及以上,分公司B类及以上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有计划地安排进行交流。其中,负责财务、审计和采购管理等工作的干部,任职满3年的,必须安排进行交流; (二)二/三级机构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必须安排进行交流; (三)二/三级机构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有计划地安排进行交流; (四)缺乏两个及以上单位(条线、部门、科室)任职经历的3812人才工程后备干部; (五)在同一单位(部门、科室)连续工作满3年的干部,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需改善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宜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员工,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轮岗。 (一)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干部员工,应有计划地安排进行轮岗;其中,在财务、审计和采购管理等同一专职岗位工作满3年的员工,必须安排进行轮岗; (二)缺乏两个及以上单位(条线、部门、科室)任职经历的3812人才工程后备人才; (三)因工作能力、专业知识、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应现职岗位任职要求的; (四)应进行交流的对象,因交流名额限制或其它原因而未能交流的; (五)其他需要轮岗的。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不作为轮岗对象: (一)非管理职位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 (二)涉及公司重要机密的; (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各级干部员工交流轮岗工作需在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规划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干部员工的交流轮岗工作应考虑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节奏,一般在职务空缺或年度考核时一并进行,必要时可随时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干部的交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交流人员名单,或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需要直接拟定交流人员名单; (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了解拟交流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拟交流人员的意见; (三)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工作交流方案; (四)公司领导审议; (五)公司指派专人与拟交流人员进行谈话; (六)总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至少1人,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干部员工的轮岗,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轮岗方案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交流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各级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关于干部员工交流轮岗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干部员工交流轮岗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干部; (三)各级干部必须服从公司的交流轮岗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任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交流轮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核定的架构和编制规定,不准超架构、超编制配备;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原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员工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总、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干部员工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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