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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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 交通事故 调查 处理 简易程序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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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事故当事方共同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可以适用本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涉及客(汽)渡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沉没、人员受伤以及外国籍船舶的事故除外。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 海事调查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事故当事人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附带各当事方授权人共同签名的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二)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勘查,全面采集证据,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执行本程序;若不适用,则按一般程序执行。 (三)如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在结案前有权利对调查程序和内容提出异议,或要求相关利害调查人员回避和申请采用一般程序开展海事调查; 2、当事方如对民事纠纷存在异议,可共同申请海事调解、海事仲裁或直接上诉人民法院; 3、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获得《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 4、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海事调查人员如实提供相关事故证据; 5、海事调查简易程序的内容。 (四)如发现事故有疑点,海事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确认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五)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六)经批准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登记确认表》(见附表2),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事故当事人应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登记确认表》“处理结果”栏中注明对调查人员的告知内容、事故损失、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申诉权的意见,并共同签字确认。 (七)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事故当事人。 第五条 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海事调查人员应按规定做好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及相关文书的保存工作。 第六条 简易程序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事故调查处理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海事调查人员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事故损失超过了小事故等级标准的、当事人在执行简易程序对调查过程和结论提出异议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普遍吸取教训意义的,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第八条 应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上作记录,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人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作人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事故种类 事故时间 事故水域 直接经济损失 船名 所有人/经营人 国籍/船籍港 出 发 港 目 的 港 总 吨 载货(吨)或载客(人) 船员人数 事故损失 联系人(船长) 联系电话 船名 所有人/经营人 国籍/船籍港 出 发 港 目 的 港 总 吨 载货(吨)或载客(人) 船员人数 事故损失 联系人(船长) 联系电话 事故经过描述 当事方申请意见及签章 注:事故当事方应单独或共同递交申请书,但不应超过事故发生后48小时。 附表2: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登记确认表 海事局(处)(签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种类 事故时间 事故水域 直接经济损失 船名 所有人/经营人 国籍/船籍港 出 发 港 目 的 港 总 吨 载货(吨)或载客(人) 船员人数 事故损失 联系人(船长) 联系电话 船名 所有人/经营人 国籍/船籍港 出 发 港 目 的 港 总 吨 载货(吨)或载客(人) 船员人数 事故损失 联系人(船长) 联系电话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 事故当事人 责任认定 处理结果 海事执法人员: 海事执法人员: 注1:事故当事人多于两方的相应增加当事船舶概况栏; 注2: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等项目栏如不足填写,可另附材料。 附表3: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立/结案内部审批表 编号: 事故名称及简况 海事调查人员 意 见 职能部门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签发法定文书的内部审批需要增加或减少会签部门意见栏,并应随事故档案保存本表格。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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