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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客票合作协议doc2015.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3055408
  • 上传时间:2024-06-1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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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客票 合作 协议 doc2015
    资源描述:
    客票代售合作经营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地址:中国﹒云南﹒昆明 甲方:昆明铁路国际旅行社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昆明铁路局客票联网代售点管理办法》和《昆明铁路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客票代售合作经营管理办法》以及铁路的有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作开展火车客票代售经营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期限 1.协议有效期自 2015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2.协议期满,如需续约,由乙方在期满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 二、合作事宜 1.为促进铁路“服务旅客、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双方决定合作开展铁路客票代售经营业务。 2.双方同意————————————合作开设客票代售点。客票代售点以甲方作为经营主体,由乙方按照非法人营业网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三、服务费分成与结算 1.按照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发的计价格【2000】146号文件规定、昆明铁路局《关于城际列车异地手续费及代售点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昆铁客电【2011】12号)、《关于明确互联网售票、电话订票收费规定的通知》(昆铁客电【2011】793)号的要求,每代售1张客票、在代售点换、取互联网售票、电话订票纸质车票时,可向旅客收取不超过5元的客票销售服务费;(学生票不得收取服务费,同时不得拒售学生票)。 2.甲方按照乙方销售车票所得服务费总额的 20%作为合作经营的收益(暂定标准,今后可根据市场和经营情况协商上浮),剩余80%再扣除全额服务费的税金及附加后分成给乙方(代售点由乙方在当地购买发票并支付税金的,不再扣除相应税金)。 3.经营分成视业务量情况按月或季度结算。甲方负责核算收入并提供数据,经乙方核对确认。乙方向甲方出具税务部门其它服务发票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分成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四、抵押金与保证金 1.根据路局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按每个代售点 壹拾万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经营抵押金。 2.为确保票据、资金安全,规范经营行为,每个代售点乙方必须缴纳 伍万元工作质量保证金,用于代售点日常管理和工作质量考核。如被有关部门考核扣款,必须立即补足相应金额。 3.1-2项共计人民币 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正)须于开展经营活动之前汇入甲方帐户。合同终止时,乙方未发生事故、路风、安全及工作质量问题及经营纠纷,双方结清所有帐目,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抵押金和工作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为乙方售票人员联系、组织上岗资格、业务培训和指导。 2.负责或协助乙方办理请领售票所需的票卷、碳带等工作。 3.负责提供售票所需的电脑、制票机、路由器、识别仪等专用设备。 4.负责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办理代售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5.负责为乙方提供火车票代售(客运)相关信息及业务培训; 6.有权对乙方的车票代售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开办代售点的场地、合格的售票人员、监控安保设施、通信专用通道或互联网管控器接入等设备并承担费用。 2.负责代售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承担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银行护卫收款、经营管理等费用。 3.指定专人负责代售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得将代售点对外承包、转让、转租;未经同意,不得开展火车票以外的业务。 4.负责办理代售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按期进行年检;收取服务费时,必须主动向旅客出具税务部门批准的专用发票。 5.负责每日将票款和服务费及时解缴存入甲方指定的专用帐户;凡不按规定解缴的,按照铁路运输收入规定缴纳迟交金并接受考核。 6.加强票卷、碳带、发票等重要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果发生票卷丢失,按每卷票卷价值壹佰万元、每张票价值壹仟元进行赔偿。 7.严格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私自拷贝、传播售票前台软件,并将有关配置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8.乙方工作质量和要求按本协议及《联网代售点路风及服务质量包保责任书》(附件1)、《工作质量评价和考核标准》(附件2)和售票“七不准”( 附件3)规定执行。 9.中国铁路总公司、路局及站段、公司对乙方的管理、指导、检查和考核,乙方应接受并立即整改;扣款由甲方负责落实,从乙方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六、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铁路行业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变相倒卖火车票、或擅自将火车票用于其他用途的,除按铁路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 3.乙方私自拷贝、传播售票前台软件,并将有关配置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的,承担全部民事及刑事责任。 4.违反《联网代售点路风及服务质量包保责任书》(附件1)、《工作质量评价和考核标准》(附件2)和售票“七不准”( 附件3)规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安全管理 1.乙方承担协议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合法营业,确保合作经营场地安全,保证不发生任何火灾、爆炸、污染、食品等安全事故及治安事件和刑事犯罪案件。 2.乙方在协议期内,负责对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整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设备坠落、雷击等事件发生,严格做好消防、人身、财产等各项安全工作,严禁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在协议期间,若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八、协议的解除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铁路有关管理规定,不履行本协议的责任和义务,拒不按要求整改并接受考核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2.乙方擅自向购票旅客收取其他额外费用,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3.发生损害铁路形象的问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不良反映时,铁路将严格定性定责,按照《铁路路风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解除协议。 4.如遇政策改变或铁路结构调整(改革)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解除协议后,双方进行清算,扣除铁路及甲方的经济损失和考核罚款后,甲方将抵押金余款退还乙方。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纳抵押保证金后生效。 2.本协议之附件及有关补充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及附件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3.本协议未及之事宜,由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0871-1111111 传真: 开户行: 建行云南省分行新兴支行 开户行: 账号: 1111111111111111111 账号: 单位地址:昆明火车站铁路大厦内 单位地址: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附件1: 联网代售点路风及服务质量包保责任书 为切实维护铁路路风路誉和旅客合法权益,树立联网代售点的良好形象,保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乙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1.乙方对代售点路风工作要实行逐级负责,综合治理。做到售票员对代售点负责,代售点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负责。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甲方路风规章制度及售票组织等各项要求。严禁客票代售人员或与不法人员内外勾结,加价倒卖车票。 3.乙方开办代售业务后,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售票时主动向旅客出示税务票据,每张最高不超过5元。禁止发生乱收费、乱加价、重复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拒绝出具收费票据。 4.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价收费、重复收费。售票人员不得截留侵占客票票款、私分服务费收入。不得索要、收受购票旅客财物和好处费。不得开办代办退票、改签而另收费。 5.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的代售点对外承包、转让、转租和委托经营。 6.乙方售票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精神饱满、着装统一、佩戴服务标志上岗,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严禁讲服务忌语或有粗暴待客行为。 7.乙方要重视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诚心听取旅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办事公道,并在代售点明显位置公示甲乙双方的服务监督电话及乙方的投诉受理电话。对购票旅客反映的问题,要行动迅速、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地展开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并回复旅客,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8.乙方发生损害铁路形象的问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不良反映时,乙方应及时、迅速向甲方报告情况,对迟报、瞒报情况造成极坏影响,给甲方工作造成被动的,追究乙方的责任。同时,甲方将严格定性定责,按照《铁路路风管理办法》及甲方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乙方责任。 9.乙方对甲方路风监察人员实施监管指出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要求积极落实并整改。 10.乙方人员有触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乙方未能遵守上述约定,甲方一经检查并查实,有权视情节轻重程度,按《违约责任细则》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附件2: 工作质量标准及考核细则 为保障旅客运输安全,维护客票系统正常运转,促进代售点规范经营,维护铁路形象和旅客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一、乙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违约,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200元。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予以通报处理。 1.未公示营业时间和不按对外公示营业时间售票的。 2.未公示服务监督电话或公示虚假电话。 3.未公布《铁路旅行须知》、《旅客列车简明时刻表》等业务资料,未及时修改相关客运规章,对培训过的业务知识仍不掌握的。 4.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时没有公告揭示。 5.未公示上岗售票员相片、工号。 6.售票人员在岗位作业时,着装不统一、随意脱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7.售票员进班次错误,影响18点数据上报(每次扣款200元)。 8.售票员的工号、密码相互借用。 9.售票员上岗作业时未坚持挂牌持证上岗。 10.未按规定填写《交接班登记簿》、《请领票签收簿》。 11.未按甲方规定时限交回当月报表、进账单。 12.未及时检查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过期,未建立书面检查记录或粘贴检查标签。 13.发生售票业务差错造成旅客投诉。 14.对旅客的疑问解释不到位造成旅客误解引发投诉。 15.售票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 16.接到业务通知后未迅速传达并对外公告宣传。 17.未按规定请领、使用、保管、交接、缴销票据(包括换错、相互借用、共用票卷),发现后及时上报妥善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8.运输进款交接、保管不规范,收入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 19.保险柜未按要求固定,且不在监控范围内。保险柜钥匙交接不清、未使用密码管理。 20.误售、误作废车票。(除按规定考核扣款外,由代售点承担由此造成的旅客损失。) 21.作废票发生丢失,含采用寄送方式上缴作废票的代售点在寄送环节发生丢失。(除按票据事故处理,追究其管理责任,视丢失原因及整改情况每次对代售点考核扣款100—200元)。 22.代售点未核对当月作废票张数,上交作废票与报表中显示的作废票张数不一致,发生多交、少交的。 23.空白作废票、红黑号不一致的作废票未在作废票交接时填写情况说明的。 二、乙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违约,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1.未按规定请领、使用、保管、交接、缴销票据(包括换错、相互借用、共用票卷),产生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2.领取票据后,未按规定回馈平安到达信息的。 3.未按规定实施进款管理,影响车站上报相关报表及运输进款汇缴。运输进款交接、保管不规范,收入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反复提出未进行整改的。 4.拖延不对帐,影响统计。 5.未公示铁路授权标识和年检证书。 6.未公示《营业执照》。 7.未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 8.由于工作失误及人为过错未及时纠正导致旅客投诉或者售票服务中态度 “生、冷、硬、顶”。 9.对旅客投诉处理不及时,造成反复投诉。 10.收取服务费时不主动出示税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上未加盖代售点公章的。 11.票据管理人员变更时未按规定交接,产生错误的。 12.上级通报的一般性服务质量问题。 13.监控设备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相差超过5分钟及其以上的。 14.售票房内有闲杂人员进入或逗留,票房门未及时锁闭,安保措施不到位。 三、乙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违约,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予以通报处理。 1.未按铁路客运规章及甲方相关规定发售车票。 2.当月作废票及使用完的碳带逾期不交视为丢失,按《收规》处理赔偿。 3.未按甲方要求及时修改、更换业务揭示。 4.遇不明业务问题未向甲方咨询,擅自臆测行事并造成或不良影响的。 5.每月前台作废票率超过1‰(设备故障除外,但若因设备故障代售点当月未采取措施恢复设备正常使用,下月仍有大量作废票产生的,比照此条款进行考核)。 6.向旅客售出错误、无效或票面模糊不清的车票。 7.售票员携带现金、提包、银行卡、手机等进入工作岗位。 8. 一次售票超过规定数量,违规办理团体票。 9.在售票房内利用工作便利代买代卖车票。 10.在售票房内利用工作便利替他人代办电话订票、互联网购票取、换票手续。 四、乙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违约,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予以通报直至暂停售票3天处理。 1.办理客票代售业务收取服务费时,未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擅自违规开展延伸服务收费。 2.因使用不当造成售票汉卡损坏,照原价赔偿。 3.没有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过期。 4.没有采取有效防盗措施(包括“三铁一器”即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红外自动报警装置及监控设备并要求全天候24小时实时监控录像)。 5.私自安排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上岗售票。 6.变更售票员和票据管理人员,未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7.违反规定办理互联网售票机电话订票取票手续。 8.违反实名制售票规定私自凭报号出票或随意输入身份证件号码造成误取车票的。 9.一次售票超过规定数量,违规办理团体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10.违反规定向旅客强行发售指定车次车票。 五、乙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违约,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予以暂停售票5-7天直至取消代售资格处理。 1.擅自更换售票网络设备、变换数据通信方式。 2.利用售票微机办理与客票代售无关的业务。 3.无汉卡请领、使用、交接登记记录或登记记录不实。 4.私自配置售票机器。 5.经停业整顿后又重复发生同一违约行为的。 6.违反规定办理退票、改签。 7.利用当班之机抢打车票、私留车票、囤积车票。 8.在售票房内利用工作便利代买代卖车票,性质恶劣严重情节的。 9.在售票房内利用工作便利替他人代办电话订票、互联网购票取、换票手续,性质恶劣严重情节的。 10.违反第三项第7条、第四项第7-9条规定,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附件3: “七不准”售票纪律 1.不准私自携带现金、提包、银行卡、手机等进入工作岗位。 2.不准利用当班之机提前制票、抢票、囤积、私留车票。 3.不准代买代卖车票。 4.不准违反实名制售票规定,私自凭报号出票。 5.不准违反规定办理电话订票及互联网售票取票手续。 6.不准违反规定办理退票、改签业务。 7.不准向旅客强行发售指定车次车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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