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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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省范围内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 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系统的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xx省范围内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含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 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社(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 第六条 发起(接收)农信银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称为发起(接收)行(社)。 第七条 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 第八条 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省中心须与其保持一致。 第九条 加入(退出)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应由县级联社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中心审核后,由省中心上报农信银中心,并报省联社科技部门进行系统开启(锁闭)。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农信银汇兑业务包括实时汇兑与特约电子汇兑两种方式。实时汇兑方式为接收行已接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接收社(行)号由10位数字组成;特约电子汇兑方式为接收行(社)未接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接收行(社)号由7位数字组成。 第十一条 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单笔额度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无需授权;1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需05级柜员授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需02级与05级“双授权”。 第十二条 对于挂账的农信银汇兑来账,柜员可以发起退汇交易将资金退回原汇款人账户,对退汇的来账业务不可以再退汇;特约电子汇兑来账需退汇时,应直接使用往账交易进行退回,不得使用退汇交易。 第十三条 当日发出的农信银汇兑业务被农信银中心拒绝,系统会自动冲销,若冲销失败,需发起社(行)手工启动冲销交易,将款项转入“待解付款项”账户中,柜员可以从待解付款项账户中重新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或将款项退回汇款人账户。 第十四条 省中心应及时监控在农信银中心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余额过大时应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出现业务日间排队时,省中心应及时补充资金,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足的,发起社(行)应对排队业务予以撤销。 发起社(行)只能对“排队”状态的汇兑业务进行撤销。 第十六条 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发起的往账业务,清算余额不足时,将自动被冲至农信银汇兑挂账户核算,发起社(行)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发起社(行)因柜员操作失误造成业务重复发送或金额错误,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紧急止付通知”。农信银中心尚未清算的,将退回发起社(行);已清算的,将“紧急止付通知”转发接收社(行)。 接收社(行)收到“紧急止付通知”,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做退汇处理;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拒绝退汇,将结果告知发起社(行),同时协助发起社(行)与客户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省中心应依据农信银中心对账单及业务明细清单进行账务核对,发现不符,及时核查。核查后仍不符时,应当以农信银中心对账单为准,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九条 省中心每月初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应将上月对账结果,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的“清算账户余额对账回执”反馈农信银中心。每年初5日内,将上年末对账单加盖业务公章后报送农信银中心。 第二十条 入网机构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一)查询、查复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二)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 (三)查询、查复书需专夹保管; (四)特约电子汇兑业务只能对来账业务发起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授权柜员、录入柜员、复核柜员三个岗位,确保职责分离。录入柜员与复核柜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入网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 (三)查询、查复不及时,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的; (四)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 (五)影响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中,入网机构之间发生争议,应通过农信银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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