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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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 业务 金融资产 收益 转让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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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与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目录 第1条 定义 4 第2条 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5 第3条 先决条件 9 第4条 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远期受让 9 第5条 金融资产收益权的管理 11 第6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2 第7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3 第8条 文件资料的提交 13 第9条 陈述与保证 13 第10条 税费 15 第11条 保密事项 15 第12条 通知和送达 16 第13条 不可抗力 16 第14条 违约责任 17 第15条 期限和合同终止 17 第16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8 第17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 18 第18条 合同的解释 18 第19条 条款的独立 18 第20条 权利的保留 19 第21条 期间的顺延和账户的变更 19 第22条 合同的完整 19 第23条 其他事项 20 本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月日签署: 甲方(转让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 联系人:X 联系电话:0X 传真:X 邮寄地址:X 邮编:X 电子邮箱:X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 联系人:x 联系电话:x 传真:x 邮寄地址:x 邮编:x 电子邮箱:x 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拟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其所投资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利(以下简称“金融资产收益权”)(定义见下文)转让给深圳市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XX兴融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以专项计划项下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XX证券持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甲方以双^《转让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二)中载明的固定的溢价率远期受让该金融资产收益权。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金融资产收益权:指在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甲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所形成的金融资产的资产收益权利,具体指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一所示)所列示的金融资产相关合同项下甲方所获得的一切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本息收入、费用及违约情况下行使担保权利取得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相关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权利产生的其他任何收益。 1.3金融资产相关合同:指甲方开展第1.2条所述金融资产业务,与投资者或相关交易主体所签订的金融资产相关合同。为本合同之目的,金融资产是指甲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所形成的融资债权类资产,具体以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所列的合同为准。 1.4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转让清单:指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示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格式所确认的每期拟转让的金融资产收益权清单。 1.5权利负担:系指(1)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2)选择权、出售权、优先购买或任何性质的权益负担或任何请求权、主张;(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或(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 1.6转让日: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乙方,且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每期转让价款付给甲方之日。 1.7受让日:指乙方每期获得甲方支付的远期受让价款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全额支付之日。 1.8转让价款:指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乙方每期受让甲方持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而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对价。 1.9远期受让价款:指甲方远期受让乙方持有的每期金融资产收益权而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对价。无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价值在转让期限内有任何变动, 远期受让价款的计算方法均不予调整。 1.10远期受让溢价核算日:指(i)对于每期拟转让的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期限长于3个月的,自转让日起每届满3个月当日及甲方支付远期受让价款之日(受让日);(ii)对于每期拟转让的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期限短于3个月的,为甲方支付远期受让价款之日(受让日)。 1.11远期受让溢价核算期:指一个远期受让溢价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远期受让溢价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其中第一个远期受让溢价核算期指转让日(含该日)至第一个远期受让溢价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12远期受让溢价支付日:指远期受让溢价核算日当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1.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4工作日:指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15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16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17税收: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18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人民币元。 第2条 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 2.1在本合同存续期限内,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金融资产收益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甲方受让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金融资产收益权。拟转让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即“标的资产”)具体以每期转让清单(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一所示)载明的金融资产收益权为准。 双方同意,在每个工作日日终,乙方代表专项计划自甲方受让的全部金融资产收益权对应的金融资产规模不得高于甲方融出资金和融出证券的融资融券资产余额之和扣除甲方在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转融通业务的融资融券资产余额及扣除甲方已出售给第三方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对应的融资融券资产余额。 甲方应确保其向乙方所提供的上述公式中的各项资产规模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2转让价款 在本合同存续期限内,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对价以每期《转让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二)回执确认的价款、期限、远期受让溢价费率为准。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转让申请书》,并按《转让申请书》载明的金融资产收益权金额向乙方提交转让清单,确保金融资产收益权金额足额。 转让价款不得高于对应的金融资产余额(为免疑义,扣除已实现、变现后的金融资产)的【90%】 转让清单相应给专项计划资产委托人发送一份,邮件发送地址见第2.8条中约定的专项计划资产委托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件接收地址。 2.3转让日 (1)在本合同第3.1条所列的支付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被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事先以书面方式豁免或放弃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期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让价款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转让价款确认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三)。 2.4乙方应将转让价款划付至甲方的如下收款账户: 户名: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XXX 账号:X 2.5自转让日(含当日)起,本合同项下金融资产收益权即已转移至乙方名下,乙方享有该部分己受让的金融资产收益权项下的所有收益及权利,双方无需另行办理其他转让确认手续。 2.6特别约定。本合同成立后,如因法律的修改或颁布、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甲方或乙方监管部门提出新的监管要求致使甲方无法向乙方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或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目的,或者乙方无法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或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目的,甲方或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责任。 2.7双方确认,在转让期限内,若金融资产的担保物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划扣的,甲方应立即将其予以置换,将其他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置换入该期转让清单以确保该期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不高于该期转让清单对应的金融资产余额(为免疑义,扣除上述担保物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划扣的金融资产)的【90%】,新增加/置换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叙做标准应不低于证监会、相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所增加/置换金融资产权收益权对应的金融资产合同及相关材料,以及金融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进行检查,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交的转让清单内容与对应业务的交易文件(包括金融资产合同及对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和构成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清单项下所有交易文件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等)所载内容一致,且相关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也不存在重大遗漏。 转让清单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甲方提交的转让清单内容与对应标的的交易文件(包括原业务合同及对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和构成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清单项下所有交易文件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等)所载内容不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每半个月更新转让清单,并在每月1日、15日(如当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以及专项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发送更新后的转让清单,该转让清单自甲方发送给乙方和专项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之日起生效,除非乙方和专项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在收到该清单一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邮件发送地址、乙方和专项计划资产委托人邮件接收地址见第2.8条的约定。 在任意一期《转让申请书》载明的转让期限内,乙方自甲方受让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对应的金融资产余额不得高于:甲方融出资金和融出证券的融资融券资产余额之和扣除甲方在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转融通业务的融资融券资产余额及扣除甲方已出售给第三方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对应的融资融券资产余额。在任意一期《转让申请书》载明的转让期限内的任一交易日,如出现该期转让清单载明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对应的金融资产价值缩减情况时,甲方应在下一工作日17:00前向该期转让清单增加金融资产收益权,并将补充资产后的标的资产明细台账以书面形式递交至乙方和专项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以确保该期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不高于该期转让清单对应的金融资产余额(为免疑义,扣除已实现、变现后或者担保物被查封、冻结、划扣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金融资产)的【90%】,新增加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及其对应金融资产标的的标准应不低于证监会、相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2.8甲方应于每半个月对金融资产进行估值,金融资产有交易价格的应按收盘 价进行计算,甲方应在每个月1日、15日(如当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日17:00前将上一个工作日将“甲方融出资金和融出证券的融资融券资产余额之和-甲方在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办理转融通业务的融资融券资产余额-甲方已出售给第三方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对应的融资融券资产余额”的估值结果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乙方和专项计划资产委托人。 甲方邮件发送地址为:hujs@,数据包文件名称为:“合同编 号+YYYYMMDD.xls”,第H期的转让清单应单独在.xls文件的一个工作表中,工作表名称为第XX期。若本合同期内,甲方邮件发送地址发生变化,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邮件接收地址为:x,数据包文件名称为:“合同编号+YYYYMMDD.xls”,第n期的转让清单应单独在.xls文件的一个工作表中,工作表名称为第XX期。若本合同期内,乙方邮件接收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专项计划资产委托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件接收地为:x转让清单应单独在.xls文件的一个工作表中,工作表名称为第)(X期。若本合同期内,专项计划资产委托人邮件接收地址发生变化,专项计划资产 委托人应书面告知甲方。 2.9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应确保每期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期限内不时更新后的 转让清单载明的金融资产相关合同债权余额不低于该期《转让申请书》载明的金融资产相关合同债权余额。 第3条先决条件 3.1就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期转让价款而言,仅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 方书面豁免的情况下,乙方才有义务向甲方支付该期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 (1)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第8条约定提交了相关文件资料。 (2)本合同项下的甲方陈述与保证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性内容且没有被违反。 (3)甲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甲方已提交不可撤销的《转让申请书》(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二所示)且经乙方审核通过。 (5)专项计划已成立,且专项计划资产委托人已向资产管理人交付各期委 托财产。 (6)甲方已按照乙^■的要求提供该期转让清单,以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7)甲方无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3.2如上述任一先决条件未获满足,除非乙方书面豁免该等未满足的先决条件,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乙方亦有权但并无义务放弃或豁免前述所列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 3.3转让的生效: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自转让日(含该日)起,甲方将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予乙方,乙方自该日起取得并享有金融资产收益权,并有权根据本合同获得金融资产收益权处置带来的各种收益。双方无需另行办理其他转让确认手续。 第4条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远期受让 4.1远期受让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于每期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期限届满日向乙方远期受让金融资产收益权,并向乙方支付金融资产收益权远期受让价款。 (2)甲方同意并确认,甲方远期受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义务是明确、确定且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甲方对金融资产收益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完全接受并知悉金融资产收益权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收益权实际价值减损的风险)、瑕疵,甲方同意不得以远期受让价款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本合同。且转让期限内任一时点,如金融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债权到期导致金融资产余额减少的,甲方也应无条件依照本合同约定远期受让金融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上述理由进行抗辩。 (3)远期受让价款的确定(以下远期受让价款均针对任一期金融资产收益权而言) 远期受让价款=远期受让本金+远期受让溢价 远期受让本金=转让价款(以各期实际到账的转让价款为准) 远期受让溢价具体根据本合同4.3的约定进行计算。其中,远期受让溢价费率为固定溢价费率(以双方确认的《转让申请书》中载明的远期受让溢价费率为准)。 4.2转让期限 (1)本合同项下每期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期限以“转让申请书”(见本合 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本期转让期限”为准。根据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转让期限可以延长或提前届满。 (2)发生本合同第4.5条约定情形时,乙方有权宣布转让期限提前届满。 (3)甲方无条#1^同意,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远期受让溢价、远期受让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之前,金融资产收益权一直属于乙方所有,金融资产收益权不因甲方支付部分远期受让价款而全部或者部分转移至甲方,但经乙方书面确认同意的除外。 4.3远期受让溢价的支付 (1)甲方同意在转让日至受让日的期间向乙方支付远期受让溢价。每期远期受让溢价费率以“转让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远期受让溢价费率为准。 (2)甲方应当于每个远期受让溢价支付日向乙方支付如下金额的远期受让溢价:转让价款金额X远期受让溢价费率X该支付日前一个远期受让溢价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0。 (3)甲方应将远期受让溢价支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XX兴融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开户银行:x 账户号码:x 4.4远期受让本金的支付 (1)每期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期限届满,甲方应当于转让期限届满之日受让金融资产收益权并全额支付远期受让本金。 (2)甲方应将远期受让本金支付至本合同第4.3条第(3)项约定的乙方账户。 4.5发生以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宣布转让期限提前到期: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发生本合同第6.2(10)项约定情形之一,且甲方未取乙方认可的保障措施。 (3)金融资产收益权受到司法查封、被强制执行,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 (4)出现任意一期转让清单载明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到期,对应金融资产价值缩减时,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置换义务的。 第5条金融资产收益权的管理 5.1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受让的金融资产收益权是基于金融资产相关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一切收益的权利。。 5.2甲方应尽职尽责管理金融资产及金融资产收益权,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实施任何可能减损金融资产及金融资产收益权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5.3根据乙方的合理意见,进一步签署必要的文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乙方取得和享有金融资产收益权。 5.4及时回复乙方以合理方式就金融资产收益权等事宜所提出的所有合理质询。 5.5对金融资产犮金融资产收益权项下的权利或利益提供保护,以使该等权利或利益免受第三方的侵害。 第6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 (1)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 (2)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乙方9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金融资产收益权的管理义务。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远期受让金融资产收益权并支付远期受让本金及溢价。 (4)甲方应当保证转让价款的合法合规运用。 (5)甲方应当接受乙方对转让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 (6)转让日后,甲方应当在每个自然季结束后,向乙方提交加盖有甲方公章的财务报表。 (7)甲方不得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其自有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8)在未做出经乙方书面同意的债权保全措施前,甲方不得进行解散、清算及实施其他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行为。 (9)甲方变更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0)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当立即书面通报乙方,并配合乙方按乙方要求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i.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ii.甲方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 等情形。 iii.甲方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甲方正常运作的。 iv.甲方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 或刑事、行政处罚的。 v.甲方未按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vi.甲方与第三方合并、资产重组、分立、合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移、停产、歇业、以及股份制改造。 vii.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1)乙方持有金融资产收益权期间,除非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该等金融资产收益权或该等金融资产收益权对应的金融资产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12)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7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乙方的权利 C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受让金融资产收益权及享有相应的收益,并监督甲方对金融资产收益权的管理行为。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受让金融资产收益权并要求甲方支付远期受让价款。 C3)乙方有权对甲方对转让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甲方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C4)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 (2)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8条文件资料的提交 甲方应当于乙方支付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前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和转让申请书。 (2)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相关决议。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9条陈述与保证 9.1甲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其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己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4)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没有发生任何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5)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以及公认的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甲方在该报表年度内的财务状况;甲方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6)不存在针对甲方潜在的或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或可能发生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仲裁、争议、行政程序或其它法律程序而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或对履行本合同造成重大影响或障碍的。 (7)甲方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且将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且甲方未曾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也没有任何第三方针对甲方采取其他任何不利步骤,或者开始或即将启动任何法律程序,以使其解散、终止、破产、清算、重整或就其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或收入委任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类似人员。 (8)金融资产收益权为甲方合法所有,且不存在任何瑕疵或纠纷;甲方未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赠与、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 (9)对标的融资融券业务中甲方对客户享有的债权(“标的债权”)没有设置任^•权利负担,且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对标的债权主张诉讼、仲裁或其他被索赔争议事项。 (10)甲方有权向乙方转让和远期受让本合同项下的金融资产收益权,且该转让和远期受让行为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甲方内部的规章制度。 (11)甲方承诺将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所获得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的,不存在向乙方隐瞒重要信息、事项或情况的情形。 9.2乙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拥有与签署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己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3)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4)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受让金融资产收益权,且乙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9.3本合同中所述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均被视为由双方在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被解除或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基于届时存续的事实和情形重新作出。 第10条税费 10.1本合同双方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和费用。 10.2为本合同谈判、起草、签署而或有发生的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登记费、公证费等,由甲方承担。本合同成立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支付金融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上述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无义务予以补偿。 第11条保密事项 11.1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因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权利人同意披露。 (5)乙方履行法律法规或专项计划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进行的披露。 (6)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7)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8)法律的要求。 11.2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11.3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12条通知和送达 12.1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其他方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12.2本合同项下的经办人或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 通知其他方。其他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第13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3.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十五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13.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夫I: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14条违约责任 14.1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承诺或义务,或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有关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遗漏的,另一方(“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4.2如一方(“违约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守约方”)足额支付应付款项,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足额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0.5%。/日计算所得款项之和。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第15条期限和合同终止 15.1本合同期限为【2】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起算。 15.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XX兴融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3)本合同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其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 同。 (4)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其他方的经济利益而使合同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其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5)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6)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 (7)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15.3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 15.4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其他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16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6.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现行法律。 16.2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第17条合同的成立、生效 17.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18条合同的解释 18.1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 18.2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19条条款的独立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第20条权利的保留 20.1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 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20.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21条期间的顺延和账户的变更 21.1本合同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1.2本合同当事人如需变更本合同项下的银行账户,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账户变更方怠于发出上述通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账户变更方承担。 第22条合同的完整 22.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本合同项下由双方共同达成、签署的一切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下同)及电子邮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4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后,该金融资产收益权所对应的转让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3条其他事项 23.1约束力。本合伺对双方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同样适用并具有约束力。 23.2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的方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3.3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贰】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 】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签署页,无正文)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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