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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12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3051911
  • 上传时间:2024-06-14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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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2 事故隐患 责任 追究 制度
    资源描述:
    山西古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二○一二年 山西古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   1、各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要立即向公司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及事故经过等情况,由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2、本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管理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严重骨折事故)、一级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矿长、负事故管理责任的分管矿长、带班人员分别给予1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管理人员、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给予2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撤职等行政处分。   3、事故单位当班班组长及事故直接责任人、连保人员、其他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对由上级部门做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公司按照上级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1、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彻底、走形式的,罚款500元。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治理完毕的,罚款500元。   3、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公司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停产、停头或停面的,做以下处罚。   (1)被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全矿停产指令1次,罚款2000-5000元。   (2)被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停头停面1次,罚款500-2000元。   (3)对不执行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停产(包括全矿停产和停头、停面)指令的,出现1次罚款1000元。   4、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查出问题较多的,对负管理责任的矿级领导罚款200元。 5、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到期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元。四、其它 1、地面值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井下跟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带班人员)跟班期间不在井下现场和不进行井下交接班的,发现1次,罚款200元。 2、矿井发生工伤事故、重大侥幸事故隐满不报或迟报超过2小时以上者,罚款1000元。 3、隐满作业地点的罚款500元。 4、不按规定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的,罚款200元。 5、煤矿矿长、副矿长、工区科室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缺1个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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