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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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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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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国人民银行 日照市 中心 支行 票据 交换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交换管理,确保日照市票据交换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强资金周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交换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组织的日照市票据交换区域内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是适应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辖区内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第四条 票据交换循环“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五条 票据清算中心是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中介场所,具体负责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日照市辖区票据交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授权协助做好票据交换工作。 第七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或备付金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为票据交换管辖行(以下简称管辖行)。 管辖行负责系统内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日照办事处要加强对系统内办理票据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票据清算中心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设立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管理全辖票据交换业务。 第九条 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票据清算中心负责传递票据,各管辖行交换员在指定时间到达票据清算中心清分票据。 第十条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办理以下事项: 1.银行机构参加、退出、停止交换,交换银行名称及变更、确定交换代号等事项; 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批准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为同城票据交换行(亦称同城清算行,以下简称交换行)。 2.确定并公布票据交换的场次、场结时间、日终时间和收票截止时间; 以上如有时间调整的,票据清算中心及时通知各交换行。 3.负责对交换行及交换人员的管理及违规的处分,具体组织对交换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票据交换和票据资金的轧差和平衡; 5.办理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票据清算中心的运行运费用由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和使用同城清算系统的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票据清算中心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内控制制度要求,同城清算系统管理员与票据清算员不得由一人兼容。 票据清算员作为重要岗位定期轮换。 同城清算程序的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操作计算机,处理会计账务。 操作人员和账务处理人员不得参与程序的开发和修改计算机程序。 第十三条 票据清算中心要严格管理,确保票据凭证传递的安全,采取措施为交换行提供优质服务。 票据清算中心要对交换行建立考核、培训、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票据清算中心要明确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确保票据传递及时、安全,资金清算准确无风险,同城清算系统高效运转。 第三章 交换行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许可办理结算业务; 2. 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3. 管辖行要具备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差额; 4. 能派出符合条件的交换员,履行票据交换职责; 5. 自愿遵守票据清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缴纳票据交换费用,能准时提出和提入票据,在规定时间办理退票。 第十六条 系统审核员和系统操作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2. 严格执行支付结算规则,熟悉会计业务,具有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能当场处理票据交换业务; 3. 能自觉遵守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的各项规定。 系统审核员和系统操作员需经票据清算中心培训后上岗。 第十七条 各管辖行派到票据清算中心现场清分票据为系统审核员。 系统审核员需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考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参加县域内票据交换的系统审核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综合业务部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 第十八条 交换行申报程序 1. 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填写“票据交换申请表”(附表1),经其管辖行签署意见,由管辖行行文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该银行机构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和申请表为申请文件的附件,并需向票据清算中心出示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的原件。 交换行为管辖行的,需确定系统审核员,填写“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员上岗申请表”(附表2)。 2.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现场查看相关银行机构的准备情况。 银行机构驻在县域内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在票据交换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 经审核合格的,票据清算中心确定其交换代号,发放票据交换专用章,发布公告,开办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管辖行申请文件明确该机构可以签发银行本票的,票据交换中心为该机构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 交换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由管辖行向票据清算中心申请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 第十九条 交换行填写的票据交换申请表上有关事项变更的,填写“票据交 换申请表”,由管辖行行文申请,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和申请表为文件附件。 第二十条 交换行撤销的或机构未撤销欲退出同城清算系统的,由管辖行向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报告,并交回票据交换专用章,签发银行本票的交换行交回银行本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内部职能部门参加票据 交换的,视同一个交换银行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提出行录入票据交换信息,提入行根据发送的信息和传递的票据办理业务。场结或日终时由票据清算中心打印差额清算凭证送营业部门记账。 第二十三条 不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可以委托其管辖行或其代理银行代理票据交换,管辖行或代理行要富票据交换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票据交换业务有关的提入、提出清单、差额凭证及其他报表由同城清算系统打印。 第二十五条 票据交换使用以下业务印章: 1.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交换行保管使用,加盖于提出的票据上。系统审核员不得保管和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 2.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由票据清算中心清算员保管和使用,加盖于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和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上。 各管辖行和交换行自行打印的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不需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 以上印章由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统一刻制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交换行应遵循结算规定,认真审查票据,避免提出无效票据。 第二十七条 提出票据业务必须换人复核,并在提出票据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按规定加锁封包。 第二十八条 系统审核员负责清分票据,根据提入行打印的提入清单与票据实物进行核对,按提入行加锁封包。 第二十九条 提入行收到票据后,应核对以下事项:是否本行票据;票据上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提入清单与提入票据是否相符。 第三十条 提入行如发现提出行虚构借方票据、故意提出错误借方票据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票据清算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是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与交换清算行的记账凭证,必须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和清算员名章,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记账的联次要及时送到营业部门,各管辖行记账的联次于次场交各管辖行核对。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同城清算系统方式下的贷记业务应实时处理,银行本票的兑付比照贷记业务处理,支票等借记业务实行隔场抵用。如有退票,应在次场规定时间及时提出。 第五章 差错与退票处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交换差错处理 各管辖行要认真核对票据清算中心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利用网上对账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及时核对账务,确保本行打印的差额清算凭证与票据清算中心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记载一致。 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发现问题的管辖行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营业室报告,并与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核对账务,查明原因。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查明原因后及时报告核对情况。 第三十四条 提入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入票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退票理由书办理退票: 1.非本行票据; 2.未经出票人签章; 3.未经持票人签章或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 4.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密码不正确或未填写密码的; 5.绝对记载事项不齐全或更改的; 6.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或记载不符; 7.已逾付款提示期; 8.字迹擦改; 9.更改可更改事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 10.背书不符或不连续; 11.取得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 12.已经挂失止付或司法机关通知止付; 13.伪造或变造票据; 14.账号或户名不符; 15.出现空头的; 16.其他违反规定应予退票的。 第六章 空头支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因支票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产生空头的,以及出票人因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提入行要填写空头支票报告书,并提供支票复印件,余额不足的,提供付款时出票人的账户余额表,印鉴不符的,提供出票人的预留印鉴复印件。 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义务的交换行为空头支票报告行,报告行要在报告书和余额表上加盖业务公章。 交换行按属地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 空头支票报告行最晚应于次场交换时将空头支票报告书和有关资料报送至日照市票据交换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综合营业部。 第三十七条 支票出现空头或印鉴不符现象的,提入行不得以其他理由退票,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提入行和提出行要配合票据中心的调查,按要求提供余额表资料等并作出说明。 第七章 票据交换纪律及处分 第三十九条 交换行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票据及结算凭证。 第四十条 交换行要严格落实票据传递过程的各项安全措施,在票据清算中心票据传递人员到达时,应封好交换包或做好准备,随时可以将票据封存交换包。 票据交换包内有票据或资料的,必须加锁。钥匙由系统审核员和交换行业务人员分别保管。 第四十一条 系统审核员要准时到达票据清算中心。 第四十二条 各交换行要及时签到,场结时要及时对账,日终时及时签退。 第四十三条 系统审核员发现收到票据少于提入清单记载票据的,要与提出行系统审核员核实,确认后登记缺票登记簿。 第四十四条 提入行要对提入的票据负责,不得自行涂改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票据无效。 第四十五条 退票行不得在规定的退票理由之外随意退票。 禁止使用其他原因作为退票理由,如确有需要的,退票行要做出说明交票据清算中心,必要时提供有关票据的复印件以作证明。 第四十六条 管辖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的匡算、调度工作,确保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的存款足以清算借记差额。 第四十七条 提入行要认真审核提出的票据,确保提入行正确、票据有效等,提出票据被提入行以正当理由退票,且该项因素提出行应能审核的,提出行承担票据审核不严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换行在票据交换过程中出现违规的,票据清算中心予以考核记录,相关人员接受培训,情节严重的全辖通报。 第四十九条 交换行违规次数较多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研究决定可以暂停或正式停止相关银行机构的票据交换资格。 第五十条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接受客户和银行机构的投诉,如有投诉,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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