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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防灾科技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3029128
  • 上传时间:2024-06-13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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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防灾 科技学院 校园卡 管理办法 试行 模版
    资源描述:
    防灾科技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步伐,确保防灾科技学院校园卡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规范校园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院的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院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小额消费、门禁管理等功能的介质,仅限在防灾科技学院校内使用。 第三条 校园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由信息化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卡务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发展与财务处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其中,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和技术维护,卡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的制卡、人工充值、退款、挂失与解挂、补卡、注销和密码重置,结算中心负责资金圈存、结算、商户开户等。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分类 第四条 为便于管理和使用,防灾科技学院校园卡按最终用户身份及功能划分为六类:职工卡、离退休职工卡、家属卡、学生卡、学员卡、贵宾卡,(各种卡的样式详见附件1)。其中,人事处负责职工卡、离退休职工卡、家属卡的用户权限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生卡的用户权限管理,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学员卡的用户权限管理,学院办公室负责贵宾卡的用户权限管理。周转卡和速通卡为特殊卡,周转卡仅限于为本科生入学时临时消费使用。 第五条 速通卡是使具有机动车校园通行权限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快速通过门禁的特殊用途校园卡,仅用于学院大门门禁通行的权限验证,无其他权限。速通卡纳入校园卡系统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受理申请、审批、发放,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制卡。速通卡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条 职工卡发放对象为学院教职员工(含返聘专家、编制外聘用人员);离退休职工卡发放对象为学院离退休职工;家属卡发放对象为学院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学院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学员卡发放对象为继续教育中心招收的长期在校进修学习的学员(短期进修学员不发卡,凭券消费);贵宾卡发放对象为校外贵宾用户;周转卡发放对象为卡片办理期间尚未取得正式学生卡的学生。 第七条 职工卡的有效期为教职员工在校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离退休职工卡长期有效;家属卡有效期限为一年,每年接受复核激活;学生卡和学员卡的有效期与学生、学员的学籍在籍期限一致;周转卡的有效期为四十天;贵宾卡的有效期为一年。周转卡和贵宾卡到期自动失效,不可恢复,不可延期。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领、发放、挂失、补卡、注销和延期 第八条 职工卡办理程序:由本人提出办卡申请,人事处采集并审核职工信息,本人到卡务中心现场采集(更新)照片等制卡信息,由卡务中心完成制卡、发卡工作。 第九条 离退休职工卡办理程序: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原有的职工卡随即终止。可重新申请办理离退休职工卡。家属卡由教职工本人向人事处申请办理,人事处核准后,由家属本人到卡务中心现场采集数码照片等制卡信息后由卡务中心完成制卡、发卡工作,每位教职工按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最多可申请办理4张家属卡。家属卡审批流程和审请表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学生卡由教务处或学科与研究生处学籍审核、数码照片现场采集,卡务中心制卡,由学生所在系发放;学员卡由继续教育中心资格审核、数码照片现场采集,卡务中心制卡,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发放。新生周转卡由招生就业处提供信息,卡务中心在新生入学时发放(发放时学生需交20元卡片押金,换发正式卡时退还原周转卡)。 第十一条 贵宾卡采用实名制,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学院办公室交卡务中心制卡,实名制卡不超过50张。学院办公室制备不超过10张的非实名制贵宾卡,作接待贵宾的临时周转用。贵宾卡审批流程和审请表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各类校园卡在发放时应按规定采集并储存完整的用户信息,严格按卡样制作,不得遗漏用户信息项和必备卡面要素内容,用户信息项和卡面要素内容在初始采集入库后,不再受理个人申请信息变更,由原用户权限审核部门负责维护。数码照片在初始采集时要达到质量标准,一经采集后不再变更。各类卡用户信息审核及卡面要素内容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因写卡错误、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及时上传等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解冻手续。解冻后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如校园卡遗失或被盗,用户可通过校园卡网站或圈存机进行挂失,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挂失。因用户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校园卡挂失后,用户可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校园卡,原卡注销,卡内资金在1个工作日后自动转移到新卡中。 第十六条 校园卡挂失后,在补办新卡前若想解除挂失,需用户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和被挂失的校园卡到卡务中心申请解除挂失。 第十七条 初始发放的学生卡、贵宾卡免工本费,其它种类校园卡工本费20元。因各种原因补卡、换卡需缴纳工本费,学生卡工本费10元,其它种类校园卡工本费20元。 第十八条 校园卡只能进行刷卡转账消费,不允许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 校园卡到期时由原身份审核部门在校园卡系统中注销,用户本人可持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注销退款手续。如逾期不办理,校园卡系统将在逾期7个工作日后自动永久注销校园卡,卡内资金不予退还。家属卡和贵宾卡由系统按规定期限到期自动注销,家属卡在原审核部门复核通过后重新激活,每次激活重新设定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校园卡(周转卡除外)注销后卡片不回收,不退还工本费,退还卡内余额。周转卡在注销换发正式卡后收回,卡内余额转入正式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卡和学员卡到期如仍需继续使用时,本人应在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学生卡由教务处或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核后办理延期;学员卡由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后办理延期。延期最长时限均为30天,如需再次延期应重新申请。其他校园卡类别不得办理延期。 第二十二条 各类校园卡权限审批部门有权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在不通知卡用户本人的情况下停止、变更相关校园卡的使用权限,并在停止、变更权限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卡用户。 第四章 校园卡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资金纳入学校统一财务管理。卡务中心为校园卡资金核算的二级核算单位,其财务管理服从结算中心管理,日常业务管理由后勤管理处管理,负责校园卡开户、销户、补卡、充值的小额资金收支、汇算清缴及报表编制。结算中心负责校园卡资金的归集、核算、划转、商户开户以及相关核算制度、内控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资金结算原则为: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本金的充值:是指向校园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用户)的校园卡个人账户增加资金的行为。本金的充值包括以下几种业务类型: (一)现金充值:是指用户直接到校园卡充值点通过现金缴纳的方式进行充值。 1.现金充值人员负责收取充值现金,及时将当日收取的现金汇总交存学院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将与系统核对后的现金缴款单交结算中心。 2.卡务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对充值人员的业务进行审核,每天核对充值金额,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金额一致,每月底编制《“校园一卡通”现金充值月报表》报结算中心。 (二)柜台转账充值:是指用户在卡务中心柜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校园卡账户充值。卡务中心人员应将每日银行卡转账汇总单交到结算中心,同时将系统数据与银行账目进行核对。 (三)自助圈存机转账充值:是指用户在校园自助圈存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校园卡账户充值。 第二十六条 本金消费:是指“用户”在商户(是指经卡务中心授权,利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经营结算和收费的单位、公司或个人)的pos机刷卡或通过网络转账的消费。“用户”刷卡或网络转账后,持卡人账户资金减少,商户账户资金增加。 在商户结算日,卡务中心与商户核对系统自动产生的《商户营业统计表》数据,经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结算中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收入:是指在校园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补卡、换卡时收取的工本费以及其他管理费收入。 卡务中心将以现金形式收取的校园卡工本费存入学院银行结算账户,并将现金缴款单交结算中心。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支出:是指在管理校园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制卡成本费等。制卡成本费从校园卡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学院预算支出补足。 第二十九条 商户结算流程: (一)商户申请开户时,应持合同、批件,经商户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到结算中心办理开户,由信息化管理中心配置刷卡系统; (二)商户结算每月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商户的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发展与财务处共同商定结算周期; (三)商户(学生食堂除外)结算时,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2‰缴纳一卡通系统维护费,列入校园卡收支; (四)校园卡各商户应核对每日交易明细账,发现差错应及时和卡务中心联系; (五)校园卡商户下属的子商户及其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结算中心。否则,由于组织机构变动而造成的系统数据转账错误、延迟或遗漏,由各商户自行负责; (六)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系统操作规范,不得无故脱机使用消费pos机,造成账目不一致的,以校园卡系统认可的最小金额为准进行结算; (七)当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院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八)已开户商户的结算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卡务中心根据商户的要求打印“商户清算汇总报表”,交各商户对账。 2.商户填制“防灾科技学院特约商户支取表”并签字确认无误后,经卡务中心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后勤管理处公章。 3.卡务中心结算人员凭“防灾科技学院特约商户支取表”到结算中心办理资金划转。 第三十条 卡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区分校园卡收入、支出本金、消费、系统平账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资金,与系统自动产生的《操作员营业统计表》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维护人员在后台进行的与校园卡资金有关的处理,应及时与发展与财务处沟通,共同协作完成校园卡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设备时要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为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商户应随时对收费终端机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数据库。 第五章 退卡、退费流程及校园卡补助应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卡、学员卡因毕业或退学等应在规定离校时间七天内到卡务中心退卡、退费,逾期不办理,校园卡将自动注销。 第三十四条 职工卡因调离或辞职应在离校七天内办理退卡、退费,逾期不办理,校园卡将自动注销。退休职工如离退休应提前办理离退休职工卡,取得离退休职工卡后应及时通卡、退费,七天后卡片将自动注销。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的日常退费由卡务中心通过借取备用金直接办理。退费由持卡人发起,卡务中心负责审核无误后,通过系统打印退费确认单据,经持卡人签名确认后退费。 当日发生的退费,卡务中心应及时按照学院经费审批权限报批后向结算中心办理结算。因公办理的校园卡,即充值经费来源为非个人资金的,退回资金交回到相应部门。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提供“小钱包”补助发放功能,实现补助款与个人充值款的分户管理。补助款可实现按指定范围、指定用途专款消费,定期清零余额、禁止取现。系统提供报表、编报等功能。 第六章 校园卡使用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校园卡设有消费密码,校园卡用户可自行在校园圈存机上修改密码。用户须妥善保管消费密码,如密码遗忘,持卡人应持校园卡、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校园卡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校园卡用户的经济利益,校园卡系统初始设定学生卡单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三十元、其他卡单笔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五十元的须输入消费密码,学生卡当日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五十元、其他卡当日累积消费额大于人民币贰佰元的须输入消费密码。校园卡用户也可使用校园圈存机自助更改单笔消费及当日累积消费验密额度。 第三十九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院公共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和保管。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及设备,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凡属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 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经查实, 相关人员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的,应及时交还所有人或卡务中心。拾获他人校园卡不归还或不上交或恶意用卡,造成校园卡用户经济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类校园卡用户使用权限的新设、调整由商户、用卡场所的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由院务会议议定后公布,使用权限可不定期调整,但应至少每学年末复核调整一次。校园卡用户使用权限表见附件5。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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