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设公司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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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分行机关限时办结和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项办理和督办工作程序,提高区分行机关办事效率和执行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是指区分行机关各部门在履行日常工作职责或承担临时性工作任务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一定标准完成事项办理并予以答复;督办工作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或行领导要求,督办职能部门对需要督促落实的工作事项立项,交有关部门或二级分行限期办理,并对办理过程跟踪监督,对办理结果进行确认、报告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限时办结坚持效率和质量兼顾原则,办理事项既要及时高效、按时办结,又要依法合规、确保质量;督办工作坚持服务党委决策、强化贯彻执行、确保有效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纳入区分行机关限时办结范围的事项包括: (一)总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监管机构等上级机关安排部署事项以及有关单位商办事项。 (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及函复事项。 (三)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领导专题会、全行性工作会、业务经营分析会、各业务板块工作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领导小组会议定事项。 (四)行领导批办交办事项。 (五)二级分行请示需区分行批复事项。 (六)区分行部门会签事项。 (七)其他需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五条 纳入区分行机关督办工作范围的事项包括: (一)总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监管机构等上级机关安排部署事项以及有关单位商办事项。 (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及函复事项。 (三)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领导专题会、全行性工作会、业务经营分析会、各业务板块工作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领导小组会议定事项。 (四)行领导批办交办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限时办结管理 第六条 办理时限的确定与调整 (一)总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监管机构等上级机关部署事项,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及函复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和商办、会签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结时限由办公室与主办部门商定。 (三)行领导批办交办事项,必须按要求时限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进展情况和后续工作措施,并按计划办结。 (四)二级分行请示事项须按《二级分行请示需区分行批复类事项办结时限表》(见附件)规定时限要求办理;未列入时限表的,比照同类事项确定办结时限。 (五)区分行部门发起的通过会签方式办理的与时限表类似业务,比照时限表规定时限办结。 (六)因客观原因调整办理时限的,须经主管行领导批准。 第七条 办理时间的计算 (一)办理时间从承办部门收到事项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二)多部门顺次办理的事项,办理时间从上一部门办结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三)办理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文件退回修改完善,文件修改和补充完善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对二级分行同意暂缓办理的请示事项,办理时间自通知暂缓办理之日中止,二级分行再次请示时,办理时间重新计算。 (四)办理时间包含部门会签时间,不包含行领导审签时间。 第八条 办结时间的确定 (一)中间环节部门办理完毕移交下一部门继续办理的,以移送之日为本部门办结时间。 (二)事项办结。 1.需要正式行文的事项,向行外报送的以文件印发之日为办结时间,对行内答复的以部门负责人审签之日为办结时间。 2.不需要正式行文的事项,以书面或口头向行领导报告,或答复二级分行(部门)之日为办结时间。 3.需要各委员会审批的事项,有关资料提交委员会办公室之日为办结时间。 4.需要上报总行和监管部门审批或报备的事项,向总行和监管部门报送请示文件印发之日或按照总行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形式报送申请资料之日为办结时间。 第九条 办理流程 (一)事项交办。 1.经办公室流转的事项。办公室收到文件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行领导批示或直接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对行领导批办交办事项、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2.不经办公室流转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按要求办理。 (二)事项办理。 1.承办部门应尽快落实办理工作,对非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在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2.二级分行请示事项,按规定流程办理。对报送流程明显有误的,承办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相关政策以及我行管理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并停止办理;提交材料不齐备、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事项办结。 1.需要正式行文的事项。 (1)文件起草。承办部门应统筹安排办理时间,尽快起草文件。 (2)文件会签。会签部门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紧急公文应即时会签。 (3)文件审核与印发。各环节审核人员应做到当日文件当日办结。需要行领导签发的,办公室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发人签发文件后,承办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校对,办公室应在校对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印发。 2.不需要正式行文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书面或口头报告行领导或答复二级分行(部门)。信贷事项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批复。 第四章 督办工作管理 第十条 组织与分工 建立主管行长领导,督办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段负责的督办工作组织体系。 (一)办公室是督办职能部门,承担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评价职责。办公室督办岗负责督办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督办工作制度及办法,具体负责督办事项的分解、立项、交办、催办、汇总、审核、报告等工作。 (二)区分行各部室和二级分行是督办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事项落实,确保事项按期完成,并及时向行领导(或办公室)反馈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协办部门负责主办部门交办事项的办理,配合主办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按期反馈办理情况。各二级分行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承办事项,承担催办、审核和反馈等职责。 (三)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事项的督办,参照《xx银行整改工作管理办法》及区分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督办工作程序 督办工作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主要包括分解、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反馈、办结、报告等环节。 (一)分解。办公室根据行领导批示或部室职责分工,将督办事项分解,初步确定主、协办部门或承办二级分行。 (二)立项。对全行性工作会议定事项,办公室通过会议精神任务分解表的形式,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主办部门,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对其他事项,办公室填制《xx银行x分行督办事项处理单》(以下简称督办单),进行登记、编号,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主办部门或承办二级分行,明确事项办理时限和办结标志。 (三)交办。对全行性工作会议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办公室通过邮件将督办单发送主办部门或承办二级分行,主办部门或承办二级分行对工作任务分解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由办公室协调调整。 (四)承办。主办部门或承办二级分行应及时将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单元(科室)并明确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办理。对需要其他部门协办的事项,主办部门确定协办部门,明确协办部门办理内容、反馈时间,并加强与协办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事项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五)催办。根据督办任务要求和办结时限,办公室通过电话或邮件对主办部门或承办二级分行进行催办。 (六)反馈。对全行性工作会议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主办部门或承办二级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督办单上填写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向办公室反馈。 (七)办结。对全行性工作会议定事项,主办部门每月汇总填写《xx银行x分行××会议分解任务完成情况表》,向办公室反馈。对其他事项,主办部门或承办二级分行办结督办事项后,在督办单上填写办理结果,向办公室反馈。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办结归档。 (八)报告。办公室须定期通过邮件向行领导报告督办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涉密的督办事项,严格按照总分行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一)督办事项办理时限遵照限时办结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时限规定的,由办公室与主办部门或承办二级分行商定,其中行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紧急事项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督办事项办理时限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因客观原因调整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须提出明确的延期理由和办结时间,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相关材料须送交办公室,以备查考。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限时办结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各二级分行与部门的投诉和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入重点工作类指标考核。 第十四条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延误工作开展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x规章〔2010〕140号)和《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修正案)》(x规章〔2013〕99号)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区分行机关部室关键绩效指标考评方案,将全行督办事项纳入重点工作类指标考核。根据行领导要求,考核范围可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办公室每月通过便函或邮件对督办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x分行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x分行(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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