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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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信达采评报字[2008]第066号 江 西 信 达 矿 业 咨 询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JIANGXI XINDA KUANGYE ZIXUN FUWU YOUXIAN GONGSI 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938号 邮政编码:330030 电话:0791—5230580 传真:0791—5230580 E—mail:pfy1991@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摘 要 信达采评报字[2008]第066号 评估机构: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芦溪县国土资源局 评估对象: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目的: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拟向芦溪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扩界换证,该采矿权原主采矿种为建筑用灰岩,经检验后,矿石品质达到水泥用灰岩标准,拟调整发证权限,由萍乡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为此上栗县地质矿产局委托我公司进行评估,为该采石场采矿权价款提供咨询意见。本项目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价值公平、合理的咨询意见。 评估基准日: 2008年7月31日。 评估日期: 2008年8月18日至9月9日。 评估方法:收益权益法。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评定估算,确定“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7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9.37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叁仟柒佰元整。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本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结果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目 录 第一部分:报告正文 1.评估机构 1 2.采矿权出让人及评估委托人 1 3.评估对象和范围 1 4.评估目的 2 5.评估基准日 2 6.评估依据及参考资料 3 7.评估原则 4 8.评估过程 4 9.采矿权概况 5 10.评估方法 9 11.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选取的依据 10 12.主要技术指标的选取 12 13.经济参数的选取与计算 14 14.折现率 15 15.评估结果 15 16.评估有关问题说明 15 17.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17 18.评估机构和评估责任人 17 第二部分:报告附表 [附表1]: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附表2]: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 第三部分:报告附件(见附件目录) 附件目录 附件一: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1 附件二: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附件三: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3 附件四:采矿权评估委托书···································4 附件五:《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水泥用灰岩)》摘要····································5 附件六: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水泥用灰岩)〉评审备案证明》··············································15 附件七:《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水泥用灰岩)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16 附件八:《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水泥用灰岩)》··································22 附件九:《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31 附件十: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许可证···············································32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谭背采石场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信达采评报字[2008]第066号 受芦溪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成采矿权评估小组,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进行了评估。现将该采矿权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938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桂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3]009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3601002010131 2.采矿权出让人及评估委托人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向芦溪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换证,本项目采矿权出让人及评估委托人均为芦溪县国土资源局。 3.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根据《萍乡市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所确定的矿区范围,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矿区面积为0.0063平方公里,由4个拐点圈定,其拐点坐标为: 编号 X Y 1 3058030.00 38470770.00 2 3058170.00 38470680.00 3 3058095.00 38470530.00 4 3058050.00 38470500.00 开采深度:+320米至+259标高。 本次评估范围即为上述矿区范围。截止评估基准日,在此评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 4.评估目的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拟向芦溪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扩界换证,该采矿权原主采矿种为建筑用灰岩,经检验后,矿石品质达到水泥用灰岩标准,拟调整发证权限,由萍乡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为此上栗县地质矿产局委托我公司进行评估,为该采石场采矿权价款提供咨询意见。本项目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价值公平、合理的咨询意见。 5.评估基准日 按《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有关确定评估基准日要求,本项目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8年7月31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计量计价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客观有效标准。 6.评估依据及参考资料 6.1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5)《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 (6)《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8)《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9)“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公告); (10)《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11)《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水泥用灰岩)》(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2008年6月); (12)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水泥用灰岩)〉评审备案证明》(萍国土资储备字[2008]20号); (13)《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水泥用灰岩)评审意见书》(萍诚兴储审字[2008]16号); (14)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许可证; (15)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评估委托书》。 6.2评估参考资料 (1)《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 (2)《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水泥用灰岩)》(萍乡市诚兴矿业开发利用设计事务所,2008年8月); (3)《“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2008年5月); (4)评估人员现场核实、调查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5)其他。 7.评估原则 (1)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2)采矿权与有价值的地质勘查资料和矿产资源相依托的原则; (3)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的原则; (4)采矿权资产持续经营原则; (5)遵守地质勘探规范和采、选设计规范的原则。 8.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自2008年8月18日至2008年9月9日结束。 1)2008年8月18日至2008年8月19日,委托人与本公司接触,介绍该采矿权有关情况及评估委托意向,将相关资料提交本公司。本公司按评估程序验收资料后接受委托,签订评估委托书; 2)2008年8月20日—2008年9月2日,根据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我公司评估人员彭发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地矿高级工程师)、张银华(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高级经济师)进行了与本次评估有关材料的收集;由于建筑石料用灰岩属可视矿产,矿体特征比较简单,市场行情容易掌握,调查相邻采石场时已对本采石场作了基本了解,本次评估没有进行实地调查。 3)2008年9月8日—2008年9月9日,与委托单位交换意见,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印制,并提交正式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9.采矿权概况 9.1矿区位置、交通与自然地理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隶属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村管辖,位于芦溪县5度直距约8.5千米,有公路与320国道相接,交通较方便。地理坐标:东经114°01′58″~114°02′02″,北纬27°43′43″~27°43′46″。 9.2矿区地质工作概况 矿区2000年12月~2002年3月江西省地勘赣西地质调查大队在该区进行详查,提交了《芦溪县京竹地区灰岩矿区勘查地质报告》,2002年10月赣西地质调查大队作过储量勘查报告。2008年6月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派测量、地质人员在其指定矿区范围内到现场进行调查,编写了《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对矿区内的资源分布、产状,赋存状态及地质构造已查清;估算核定范围内+259~+320米标高资源量(332)559.18千吨(详见附件五)。 9.3矿区地质概况 矿区位于江西省三级大地构造单元萍乡~乐平坳陷带西端南缘,四级大地构造单元属萍乡~高安凹褶断束的西南部,南接武功地背斜三级构造北缘,矿区主要构造线方向为北北东向。 9.3.1 地层 矿区主要出露地层主要为二叠系和第四系。 (1)二叠系下统小江边组:区内出露不全,分布于矿区以南,岩性为一套灰色、深灰色薄~中层钙质泥岩、泥灰岩,间夹透镜状或瘤状灰岩,厚度不详。 (2)茅口组:区内出露较全,据岩性组合特征不同,自下而上分为两个岩性段。 下段:灰、深灰色中厚层状泥晶灰岩夹燧石条带,厚层状泥晶灰岩夹生物碎屑灰岩,含燧石结核,呈不规则状分布,方解石脉发育,局部夹硅质灰岩,厚度130米。 上段:下部:浅灰、深灰色厚~巨厚层状微晶灰岩,生物碎屑灰岩,底部夹少量硅质灰岩,含燧石结核,呈团块状,局部夹透镜状砂屑灰岩,产较丰富蜓类化石,厚230米。中部:浅灰色、深灰色中厚层状微晶灰岩、泥晶灰岩,夹数层薄层状深灰色硅质灰岩及夹燧石条带灰岩,产蜓类化石,厚160米。上部:浅灰色、深灰厚层状微晶灰岩,灰白色厚层生物碎屑灰岩,含少量蜓类化石,顶部夹薄层白云质灰岩和硅质灰岩,下部夹1-2层含燧石结核中层状灰岩,产蜓类化石,厚212米。 二叠系上统乐平组官山段:浅灰~灰黑色薄~中层状粉砂岩、砂岩及泥岩,中~粗粒长石石英砂岩、炭质泥岩,含煤数层产植物化石,厚75米。 (3)第四系:主要分布于冲沟,低谷等低凹地段,由残坡积层、冲积层组成,残坡积层主要为硅质岩、灰岩、砂岩及硅化灰岩组成,冲积层为粘土、沙土及砂、砾石等组成,厚度0~50.56米,平均厚15米左右,可达50.56米。 9.3.2 构造 本区位于狮子岭倒转向斜南东翼,根据狮子岭煤矿区的勘探资料,区内地层走向北东60~80度,浅部倾向南东,茅口组灰岩覆盖于含煤地层官山段之上,地层倾角50~75度,深部倾向北西,倾角30~60度,倒转轴面倾向东南,倾角55~80度。 区内主要褶皱见于F2断层北端,褶皱轴向8线~0线,60~70度,0线~3线向北扭,轴向50~60度,向斜从西向东仰起。 断裂 矿区主要断层一条。 F2逆断层 位于矿区内,断层走向60~70度,倾向南东,倾角50~55度,主要造成岩层产状斜交,并在露头见有断层角砾岩,在地貌上表现为冲沟或鞍部。 裂隙 本区节理裂隙可见三组,裂隙产状第一组278°∠48°,第二组96°∠48°,第三组38°∠62°,其中第一组裂隙发育,裂隙面光滑平整,最大裂隙破碎可达10厘米,有泥质充填,裂隙长度可达数十米,其它两组裂隙长度在十米以内,宽度1—2厘米。 9.4矿产资源概况 9.4.1矿体特征 该采石场开采对象为二叠系下统茅口组中~厚层状微晶灰岩,含少量的燧石结核,矿体在区内呈层状产出,在走向上和倾向上较为稳定,根据采坑剥离观察矿区含一层厚约10米的硅质灰岩夹层,以硅质灰岩为主夹泥晶灰岩,剔除硅质灰岩夹层后,其余均可做水泥灰岩原料,地层产状:325°∠43°~∠60°。 9.4.2矿石质量 该矿石为中~厚层状泥晶灰岩、含少量燧石结核,采场主要用做水泥灰岩原料,经化学分析结果:CaO:47.27%、SiO2:8.2%、Al2O3:0.3%,Fe2O3:0.18%、MgO:0.82%,水泥用灰岩工业指标要求(CaO≥48%;MgO≤3.0%; SiO2≤4%),该采石场除了硅质夹层以外其余皆可做水泥用灰岩。 9.5矿区开采技术条件 9.5.1水文地质条件 该区为低山丘陵区,开采标高+259米以上,为当地排泄基准面之上,排泄条件良好。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以裂隙含水为主,主要为大气降水,不存在大的导水、富水构造,所以不存在大的涌水。大气降水沿裂隙下渗形成下降泉,在暴雨季节要防止局部塌方和泥石流。 9.5.2 工程地质条件 (1)该采石场开采茅口组中~厚层状微晶灰岩夹含少量燧石结核。矿体岩石坚硬,抗压强度较高,整体性、稳固性较好。 (2)采场内以南有一条走向6070度逆断层,倾向5055度,因断层影响,区内节理、裂隙发育,裂隙面有泥质充填,岩块易沿其冒落或滑动,在开采中应引起高度重视。 总体矿区开采技术条件简单。 9.6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属生产矿山,目前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换证。 10.评估方法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规模及生产规模均属小型,服务年限短,虽然编写了《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军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但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收益法评估所需条件。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和《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有关规定,确定本项目评估采用收益权益法,其计算公式为: WP·K 式中:Wp—采矿权评估价值; Epi—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r—折现率; i—年序号(i=1,2,3,……n); n—计算年限。 11.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选取的依据 11.1资源储量可靠性评述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2008年6月提交了《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水泥用灰岩)》,该报告于2008年7月23日由萍乡市诚兴矿业开发利用设计事务所评估室评审通过,并于2008年7月29日由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以“萍国土资储备字[2008]20号”文下发了《关于〈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水泥用灰岩)〉评审备案证明》。 评估人员参照《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进行复核,该报告在搜集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和矿区周边已有矿山开采同类建筑石料矿资料的基础上,在矿区范围内开展野外实测工作,基本查明了区域和矿区的地层、构造、岩浆岩等地质特征;基本查明了矿体的分布范围、赋矿层位、矿体形态、产状、规模及空间位置;基本查明了矿石的质量特征;阐述了矿床开采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采用地质块段法估算了矿区内建筑石料矿资源/储量,其估算方法选择得当、各计算参数选择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基本准确。 资源/储量可以作为本次评估储量的依据。 11.2开发利用方案 本次评估的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参照萍乡市诚兴矿业开发利用设计事务所2008年8月编写的《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水泥用灰岩)》(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开发利用方案》由萍乡市诚兴矿业开发利用设计事务所编写,该单位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具有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资格。 《开发利用方案》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确定矿床的开采方案、开采方式、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均经济合理,符合技术要求。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建设设计规模相适应。方案设计中所制订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中部分达到同类型矿山企业的水平,如产品方案及其销售价格等,但部分技术经济指标制订得较为粗略,如投资、生产成本等(不能满足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收益法评估所需参数指标的详细程度)。 《开发利用方案》确定该矿最终产品方案:块状原岩。灰岩矿石销售价格为18元/吨(含税)。根据本次评估人员的现场调查及市场分析,《开发利用方案》的销售价格与目前该地区矿山实际价格相比偏高。 12.主要技术指标的选取 12.1保有资源储量 由萍乡市诚兴矿业开发利用设计事务所评估室评审、以萍国土资储备字[2008]20号下发的《关于〈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水泥用灰岩)〉评审备案证明》,截止到2008年6月10日,矿区范围内+259~+320米标高以上资源储量(332)559.18千吨。 12.2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矿区资源储量(332)截止至评估基准日2008年7月31日尚未开采动用,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第18号公告“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有关规定,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故本次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559.18千吨。 12.3开采方案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矿区为露天开采、汽车运输方案。 12.4产品方案 《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最终产品方案为块状原岩。本项目评估人员根据当地建筑材料类市场调查,该地区小型采石场多以销售原矿为主体,且开发利用方案中没有具体设计破碎工艺流程及碎石粒度等级,因而本次评估确定最终产品方案为块状原岩。 12.5评估基准日可采储量的确定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矿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599.18千吨,《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扣除边坡矿柱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为291.21千吨,即矿山原矿设计损失量为307.97千吨,开发方案没有设计采矿回采率,本次评估参考同类矿山露天开采实际,确定本矿山的采矿回采率为95%。 则评估利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559.18-307.97)×95% =238.65(千吨) 12.7生产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 12.7.1生产规模 《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生产规模为6万吨/年。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有关规定,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为6万吨/年。 12.7.2矿山服务年限 矿山服务年限计算公式: T=Q/A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能力.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238.65千吨,即23.86万吨。矿山生产规模为6万吨/年,将上述相关数据代入公式,计算得矿山合理服务年限为: T=23.86/6 =3.98(年) 本项目确定评估计算期为3.98年,约四年,自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1日。 13.经济参数的选取与计算 13.1销售收入 年销售收入=年原岩产量×原岩销售价格(不含税) 本项目评估确定最终产品方案为原岩。《开发利用方案》原岩销售价格为18元/吨(含税)。本项目评估人员到当地市场调查了解,方案的块状原岩价格与该地区目前水泥用块状灰岩原料的矿山价格相比偏高,可能含有短述运输费在内。该地区块状石灰石原岩销售价格12元/吨(含税),碎石价格18元/吨(含税)。故本项目评估确定该矿山所产水泥用块状灰岩原岩销售价格为12元/吨(含税)。则不含税价为: 不含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12/(1+13%) =10.62(元/吨) 以正常生产年为例,矿山水泥用灰岩矿年销售收入计算如下: 年销售收入=6万吨×10.62元/吨 =63.72(万元) 13.2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规定,建筑材料类矿产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3.5-4.5%。鉴于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地质构造条件简单、水文及工程地质条件简单,采用露天开采,汽车运输方式。总体看其采矿权权益系数宜在取值范围内中等偏上取值,本项目评估时采矿权权益系数取4.3%。 14.折现率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第18号公告《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有关规定,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方式,现阶段采用区间指标8%-10%。采矿权评估时折现率取为8%。 15.评估结果 本公司评估人员在调查、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经过评定估算,确定“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7月31日评估价值为9.37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叁仟柒佰元整。 16.评估有关问题说明 16.1 评估结果有效期 本次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7月31日。按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果自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其有效期,本公司对引应用此评估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6.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在本评估报告提交起一年时间内,如果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矿山扩大生产规模而追加投资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委托本公司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资产价格标准或税费标准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委托本公司重新确定采矿权价值。 16.3 评估结果有效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评估结果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下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结果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16.4 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用于此次评估所涉及的特定评估目的和呈送采矿权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或公开。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本评估报告书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6.5 评估假设条件 (1)本项目拟定的未来矿山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保持不变; (2)国家产业、财税、金融政策在评估计算期内无重大变化; (3)以现阶段采选技术水平为基准; (4)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7.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评估报告书提交日期为2008年9月9日 18.评估机构和评估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评估工作人员: 张银华(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会计师) 彭发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地矿工程师) 李丽(助理矿业权评估师) 报告复核人:周雪桂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18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附表1]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评估委托人:芦溪县国土资源局 评估基准日:2008年7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合计 生产期 2008年8-12月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1-7月 1 2 3 4 5 一 年销售收入 254.88 26.55 63.72 63.72 63.72 37.17 二 折现系数 (r=8%) 1.0000 0.9259 0.8573 0.7938 0.7350 三 销售收入现值 218.08 26.55 59.00 54.63 50.58 27.32 四 采矿权权益系数(%) 4.3 4.3 4.3 4.3 4.3 4.3 五 采矿权评估价值 9.37 1.14 2.54 2.35 2.17 1.17 评估机构: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审核人: 制表人: 李丽 [附表2] 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京竹潭背采石场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 评估委托人:芦溪县国土资源局 评估基准日:2008年7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合计 生产期 2008年8-12月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1-7月 1 2 3 4 5 一 年产量(万吨) 24 2.5 6 6 6 3.5 二 销售价格(元/吨)(不含税) 10.62 10.62 10.62 10.62 10.62 10.62 三 年销售收入(不含税/万元) 254.88 26.55 63.72 63.72 63.72 37.17 评估机构: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审核人: 制表人:李丽 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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