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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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企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协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四、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成。 五、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各级领导对所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认真落实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从业人员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八、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颁布,企业部门、人员设置变动,设备更新改造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构 一、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检查、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要有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做到层层把关,各负其责。 二、 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理。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组织制定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审查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其奖惩内容的承包责任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每月第一个星期五召开全项目部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主持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三、项目部安全保卫处职责 项目部安全保卫处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依法行使管理、监督、检查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权利。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全项目部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相关制度的建设。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治理危险源,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将检查结果填入《监督检查记录》。 负责组织全员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搞好特殊工种的复审培训、取证、换卡。 负责特种车辆的申报检测,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 组织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建立事故档案。 四、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层安全生产组织网络,组织制定各层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查处“三违”行为。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 坚持“五同时”制度,不定期的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专题会议,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方案与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新措施,并按“三定”原则组织整改。 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统计报告。 五、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实施。 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做到预防为主。监督实施各项安全措施,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督促、指导、检查各生产班组搞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提出安全生产建议,报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六、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市、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本企业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六)本企业内职工调动和离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在岗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七)本企业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4学时。 (八)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企业其他负责人、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九)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教育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时间、地点、学时、方式(授课人员、组织学习讨论等)及经费落实、组织部门等。 (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登记表、教育培训卡、教育培训教材或大纲、教育培训考试试卷、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工作总结等。 2、档案管理按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和内容 1、企业级安全生产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工会人员参加。 (1)综合安全检查:每月一次,主要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违章行为等情况。 (2)重要节假日安全检查:节前安全隐患、应急准备,节中值班、节后设备重启和对重点危险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安排对重点部位和部门进行检查。雨季防雷电、夏节防高温、防汛、冬季防火、防冻。 (4)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 2、部门综合安全检查,由部门安全主管人员组织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一次对所管辖的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进行检查。 3、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按职责分工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包括聘请专业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2次。 (1)设备部门对电气设备、起重机械设备、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安保部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3)办公室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4、日常巡查:重点对重要部位、危险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1)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部门安全员每月一次。 (2)部门安全员组织人员每天一次。 (三)安全检查表设计。各类安全检查表由安全检查组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检查重点、设计检查项目、内容、检查方法等,并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四)隐患整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四定”原则:定整改内容、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和费用,定完成期限。 1、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责任部门限期整改。严重和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由组织部门组织整改。 2、车间、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由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有困难的报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整改。 (五)企业安全检查记录、部门安全检查记录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车间班组检查记录,每年交安全主管部门归档。 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本企业现场实际安全情况和安全健康的需要,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制定发放标准明细表。 2、员工变更岗位、工种,劳动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随之变更。 3、危险作业和有害作业人员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部门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四)发放部门严格按照领用手续和标准发放。 (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上岗工作。 3、从业人员所在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 4、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或失去其应有功能时,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换。 (六)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车间、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企业采纳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奖励。 4、对予制止和抵制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企业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对所使用的设备未认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检修或检查不合格的将进行批评和处罚。 2、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酌情给予批评和处罚。 3、对于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和屡次违犯者酌情处罚。 4、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或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者将进行处罚。 5、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6、对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 7、对特种作业人员证照,未通知按规定时间进行检验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处罚。 8、各级领导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三)奖励与惩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处罚款由财务部门单独立账,罚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五、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沟通,消除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我企业决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一)企业定于每月第一周星期一下午2:00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地点:办公室。 (三)参加人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四)主持人:总经理或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会议内容: 1、学习或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2、听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上一周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 3、讨论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 4、听取其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或讨论本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给予奖励或批评教育及处罚的部门、车间班组或个人。 6、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对上一周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7、对于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类,属于非本企业的隐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属于本企业的安排计划予以排除。 8、每次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发放有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1、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季度、节假日前、长假复工后,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排查本企业的事故隐患。 2、来源于各种渠道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和治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2、对一般事故隐患可按企业级、部门级、班组级,由有关部门安排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查。 3、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治理的方法和措施、整改资金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治理的期限和要求、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进行监管。 5、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局部或全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治理,复查合格后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治理。 7、治理工作结束后,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 8、凡安监局、消防等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向政府督办部门提出恢复生产书面申请,待审查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9、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上报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对非本企业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或难以消除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或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管理 1、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表,并按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2、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进行事故隐患登记。 3、对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重点防范部位、重大危险源等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表、隐患整改通知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等资料,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档妥善保管。 七、机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内部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相关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机械设备设施台账和档案 1、建立设备、设施台账 2、设备部建立机械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械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机械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机械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三)机械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企业对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设备结构、性能教育和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维护、保养等知识。 2、操作人员对自己的使用的设备班前进行点检、润滑。 3、重要设备由车间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班前点检和润滑并做好记录。 4、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格遵守相关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发现机械设备存在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上报设备部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修。 (四)机械设备设施管理 1、设备部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2、生产部和车间安全员每天对操作人员点检情况进行检查。 3、进行机械设备检修时,对相关机械设备进行断电,确认其运转彻底停止,方可进行检修作业,并悬挂“禁止合闸”等安全警示标志,设专人进行监护。 4、机械设备设施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全部撤离相关机械设备,方可取牌合闸,进行试运转。 5、机械设备传动部位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危险部位应设置挡(盖)板、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较大的机械设备作业场所,如需进入,经设备部或安全管理人员批准,确保安全后方可进入。 7、对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或专用的机械设备,专人操作,不具备作业条件的人员严禁动用。 八、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制定本制度。 (二)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三)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码放。垛与灯距、垛与墙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柱距,垛与梁距不小于0.3米(1000m2以上单位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米,并保证“五距”:垛与垛距不应小于1米)。 (四)物品不宜码放过高,以免倒塌伤人。 (五)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源开关应设在库房外,库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六)库房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 (七)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等表面炽热的电器。 (八)库房内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带火种进入库房。 (九)危险物品应设置专用的独立库房。 (十)库房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宿住人,库房内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十一)配备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十二)库房管理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隐患时才能离岗。 九、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危险物品的装运、储存保管、领用和废物处理,防止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物品采购 1、需用危险物品时,由使用部门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经审核后报主管副经理、总经理批准。 2、采购部门严格控制采购品种和数量 (三)。危险物品的装运 1、装运危险物品时,首先对包装物和容器进行检查,确定无损坏方可装运,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运。 2、装运危险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和重压。 3、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燃烧、爆炸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4、装运危险物品,针对其性制采取防火、防爆、防潮、防毒、防晒等措施。 (四)储存保管 1、危险物品要分类现量储存在专门仓库或储存室,并设专人保管。 2、储放危险物品的地点,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语,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3、危险物品储存场所,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不得驾设临时线路,下班切断电源。 4、保管员要熟知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操作规程和履行职责。 5、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检查,班组巡查并做好记录。 (五)危险物品使用 1、领用危险物品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2、使用危险物品必须随用随领,领用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部分及时退回库房。 3、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采取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4、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危险物品的理化性质和相应应急方法。 (六)废物处理 1、危险物品的包装、瓶桶等统一回收,严加管理。 2、报废危险物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发生投资行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四)企业建设项目设计 1、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采取的措施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安全设计专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3、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时,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健康资金投入计划。 (五)施工试运行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图纸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劳动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变更时,必须重新论证。 2、劳动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3、建设项目试运行时,同时调试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并记录运行状况、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经试运行具备验收条件后,企业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劳动安全卫生专编》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2、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健康方面的改进意见,积极安排人员、资金按期解决。 3、投资大的项目,在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与评价,提出的问题按期改正。 4、劳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程) 电工的安全规程 (一)值班电工,上班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 (二)值班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工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备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三)值班电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四)雷雨天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针与避雷器。 (五)任何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 (六)电气设备不准在运行中拆卸修理。必须在停机后,切断设备电源 (七)取下熔断器,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并验电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八,临时工作中断后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确已断开,并验明无电,才能作业。 (九)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 (十)带电卸熔断器管时,要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 (十一)熔断器的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安装容量相适应。不允许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丝。 (十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接地线要符合标准。有电设备不准断开外壳接地线。 (十三)电器或线路拆除后,可能来电的线头,必须及时用绝缘布包扎好。 (十四)安装灯头时,开关必须接在火线上,灯口螺纹必须接在中线上。 (十五)临时装设的电气设备必须将金属外壳接地。 (十六)严禁将电动工具的外壳接地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 (十七)用橡套软电缆连接移动设备时,专供保护接零的芯线上,不许有工作电流通过。 (十八)动力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变压器等各种电气设备附近,不准堆放物品。 (十九)使用电动工具时,要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工作(1类工具时),其电源线不许随意更换或接长。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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