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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有工程局有限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972107
  • 上传时间:2024-06-12
  • 格式:DOCX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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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有 工程局 有限公司 审计 档案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工程局有限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直接 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部门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所属单位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和本企业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 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审计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 利用、编研、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如期移交应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 (四) 对下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 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等活动。 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 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七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 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 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承诺书、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 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 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 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 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 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 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 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 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 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搜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档案管理部门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至 50年)和短期(15年及以下)三种。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在划分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 审计类别”或“年度——组织机构”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管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坚固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十九条 借阅审计档案应经立卷部门和档案部门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审计档案,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本部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及时、准确地对本部门的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利用、组织、保管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和行政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部门移交时应编制归档目录和移交清册,双方签字,各留存一份,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公司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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