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地域管辖.docx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范本 租赁 合同 地域 管辖
- 资源描述:
-
租赁协议地区管辖 【篇一:租赁协议,专属管辖】 篇一: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内容摘要] 因不动产牵连发生的诉讼,不应一概划为专属管辖,应有所区分。如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原则上应按一般地区管辖对待,应允许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对诉讼管辖自主作出安排。 a公司在b地设有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租用b地某单位的房屋若干间作为办公之用。后履约当中因房屋瑕疵与租金给付发生纠纷,某单位诉至b地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解决。a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所有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应由a公司公司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b地一审法院裁定双方约定管辖无效,此案属专属管辖;a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b地上一级人民法院,b地上一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这样b地初审法院就获得了该案的管辖权,a公司希望通过约定管辖方法避开地方保护的目的落空。 问题:b地两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由来。 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所有不动产涉及到的纠纷,所有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另一种观点是并非所全不动产纠纷皆属专属管辖,其中仅就不动产物权之诉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他因不动产牵连发生的纠纷,应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即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安排。 笔者批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方面,不动产纠纷是个大的概念,不动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的三种物(动产、不动产、特定权利)的形态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因其归属运用产生的纠纷形形色色,大量存在,其中既有也许涉及物权之诉,也有也许涉及债权之诉,而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归属为诉讼标的,因此不能因纠纷涉及到不动产,就不问理由地所有划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这样解决,那么许多案件就会成为专属管辖,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优先实行一般地区管辖会形成冲突,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涉外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问题,因此一般都行使专属管辖权,但在国内不动产纠纷中,并不涉及这个因素;第三,国内不动产专属管辖设立的重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但有些时候因不动产纠纷产生的诉讼,原告或被告并不一定与不动产所在地同属一地,由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不一定符合该目的;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协议履行地。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涉及到的不动产作为专属管辖对待;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作出的《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拟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指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可见该批复并未明确表达房屋租赁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不能涉足,况且该批复至今有效。 具体到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我们认为其本质是一种债权纠纷,不应按专属管辖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23〕11号)总共规定了361种案由,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作为其中的一种,明确地将其放在债权纠纷一节当中,这表白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房屋租 赁协议纠纷作为物权之诉解决。况且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涉及到的物权之争,无非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针对该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城乡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1号)当中,运用三个条款(第21条、23条、24条)专门作了限制性解决,核心内容有三:一是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是出租人将租凭房屋出卖给房屋共有人、本人近亲属、善意第三人,以及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履行了告知义务,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达购买时,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白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弱化该项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再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对待。 因此我们认为,因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发生的诉讼,除涉及到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物权之争,应按专属管辖解决外,其他的纠纷应按一般地区管辖对待,特别是应允许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对诉讼管辖自主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安排。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拟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作出的,且至今有效,而民诉法第34条又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这样在适法性上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情况,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重新细化和明确关于不动产租赁纠纷管辖的问题,以维护司法的统一。篇二:协议管辖问题总结 篇三:协议管辖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民诉法》 法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履行地的拟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需先拟定协议的性质): 1.《协议法》的一般规定: 《协议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拟定的,合用下列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揽协议、财产租赁协议、补偿贸易等协议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协议,以加工行为地为协议履行地,但协议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协议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协议履行地,但协议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协议,以接受投资一方重要义务履行地为协议履行地。 此外,根据协议法相关规定,借款协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履行地;证券回购协议,凡在交易场合内进行的,交易场合所在地为协议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协议,按当事人的约定拟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协议履行地。 协议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协议,以该协议的内容拟定协议的性质,从而拟定协议履行地;若根据该协议的内容难以区分协议的性质,以及协议的名称与该协议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协议的名称拟定协议履行地。 3. 购销 / 买卖协议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 货地点为协议履行地;?? 购销协议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协议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协议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拟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拟定购销协议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96规定》)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协议履行地。当事人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协议履行地。 协议中约定的货品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协议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拟定协议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协议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协议的约定拟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协议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品,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协议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协议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拟定案件管辖。在合用上述法规时应注意:购销协议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协议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协议履行地;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协议履行地。但是,假如货品未实际交付[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协议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拟定案件管辖,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为购销 / 买卖协议履行地的“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拟定“交货地点”。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拟定协议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协议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协议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协议履行地。 《协议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拟定的,合用下列规定: a. 标的物需要运送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标的物不需要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协议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协议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述,在协议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下列三个顺序拟定协议履行地: 第一,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协议履行地的,从约定; 第二,对购销协议、加工承揽协议、财产租赁协议、补偿贸易等协议,应按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拟定,此时的协议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合用《协议法》等实体法; 第三,对于前两者之外的协议纠纷管辖法院的拟定,只能引用《协议法》等实体法对协议履行地的规定来拟定,这时协议履行地是实体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派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送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要拟定、单一) 协议签订地的拟定: 以协议签订地拟定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协议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拟定协议签订地问题的批复》(1986年)中指出:“凡书面协议写明了协议签订地点的,以协议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协议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 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协议签订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协议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协议签订地;协议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协议签订地。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协议书形式订立协议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协议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干成立的协议,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协议签订地。例如,当事人约定协议需要公证才干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协议的签订地。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备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意见》 18、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协议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拟定协议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协议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协议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协议履行地。 购销协议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协议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协议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协议,以加工行为地为协议履行地,但协议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协议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协议履行地,但协议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协议,以接受投资一方重要义务履行地为协议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中的协议,是指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定管辖。 25、因保险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保险标的物是运送工具或者运送中的货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送工具登记注册地、运送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篇二: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内容摘要] 因不动产牵连发生的诉讼,不应一概划为专属管辖,应有所区分。如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原则上应按一般地区管辖对待,应允许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对诉讼管辖自主作出安排。 a公司在b地设有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租用b地某单位的房屋若干间作为办公之用。后履约当中因房屋瑕疵与租金给付发生纠纷,某单位诉至b地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解决。a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所有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应由a公司公司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b地一审法院裁定双方约定管辖无效,此案属专属管辖;a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b地上一级人民法院,b地上一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这样b地初审法院就获得了该案的管辖权,a公司希望通过约定管辖方法避开地方保护的目的落空。 问题:b地两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由来。 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所有不动产涉及到的纠纷,所有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另一种观点是并非所全不动产纠纷皆属专属管辖,其中仅就不动产物权之诉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而其他因不动产牵连发生的纠纷,应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即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安排。 笔者批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方面,不动产纠纷是个大的概念,不动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的三种物(动产、不动产、特定权利)的形态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因其归属运用产生的纠纷形形色色,大量存在,其中既有也许涉及物权之诉,也有也许涉及债权之诉,而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归属为诉讼标的,因此不能因纠纷涉及到不动产,就不问理由地所有划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这样解决,那么许多案件就会成为专属管辖,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优先实行一般地区管辖会形成冲突,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涉外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问题,因此一般都行使专属管辖权,但在国内不动产纠纷中,并不涉及这个因素;第三,国内不动产专属管辖设立的重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但有些时候因不动产纠纷产生的诉讼,原告或被告并不一定与不动产所在地同属一地,由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不一定符合该目的;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协议履行地。这说明最 高人民法院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涉及到的不动产作为专属管辖对待;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作出的《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拟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指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可见该批复并未明确表达房屋租赁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不能涉足,况且该批复至今有效。 具体到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我们认为其本质是一种债权纠纷,不应按专属管辖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23〕11号)总共规定了361种案由,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作为其中的一种,明确地将其放在债权纠纷一节当中,这表白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作为物权之诉解决。况且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涉及到的物权之争,无非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针对该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城乡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1号)当中,运用三个条款(第21条、23条、24条)专门作了限制性解决,核心内容有三:一是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是出租人将租凭房屋出卖给房屋共有人、本人近亲属、善意 第三人,以及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履行了告知义务,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达购买时,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白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弱化该项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再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对待。 因此我们认为,因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发生的诉讼,除涉及到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物权之争,应按专属管辖解决外,其他的纠纷应按一般地区管辖对待,特别是应允许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对诉讼管辖自主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安排。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拟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6〕2号)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作出的,且至今有效,而民诉法第34条又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这样在适法性上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情况,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重新细化和明确关于不动产租赁纠纷管辖的问题,以维护司法的统一。 【篇三:最新协议纠纷的地区管辖】 协议纠纷的地区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拟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区管辖又涉及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内容。 而关于协议纠纷的地区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的制度,关于协议纠纷的地区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自身有6个条文(第23—27、34条);《民诉意见》有8个条文(第18—25、30条),此外尚有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的若干批复、规定。 下面范时斌归纳汇总了与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协议纠纷一般地区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协议纠纷特殊地区管辖 《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的协议纠纷特殊地区管辖:第18-25、30条: 18、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协议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协议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拟定协议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品送达地为协议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协议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品发运地为协议履行地。 购销协议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协议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协议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协议,以加工行为地为协议履行地,但协议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协议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协议履行地,但协议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协议,以接受投资一方重要义务履行地为协议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中的协议,是指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定管辖。 25、因保险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保险标的物是运送工具或者运送中的货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送工具登记注册地、运送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0、铁路运送协议纠纷及与铁路运送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送法院管辖。 三、协议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34条:协议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协议纠纷管辖权问题的若干批复、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拟定借款协议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协议履行地是指当 事人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拟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协议纠纷案件若干案件问题的规定(试行)》:农业承包协议纠纷案件,由承包协议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协议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的名称与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并且根据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协议性质的,以及协议的名称与该协议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协议的名称拟定协议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拟定证券回购协议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凡在交易场合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合所在地应为协议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合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协议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拟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购销协议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1)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协议履行地。 当事人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协议履行地。 协议中约定的货品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协议履行地。 (2)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走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走协议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协议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协议的约定拟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协议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品,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协议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协议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拟定案件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议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拟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在协议当事人仅履行了协议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协议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协议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拟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协议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拟定问题的复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协议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解决。 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协议履行地缺少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地域管辖.docx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2966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