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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 上传人:a199****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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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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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个人 外汇业务 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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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版 次 : 编 制 部 门: 部门负责人: 批 准: 生 效 日 期: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管理职责 6 第三章 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9 第一节 基本规定 9 第二节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12 第三节 个人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13 第四节 个人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4 第五节 个人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15 第六节 个人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16 第四章 个人外币现钞管理 17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业务 18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8 第二节 个人结汇业务 19 第三节 个人购汇业务 22 第四节 分拆结售汇 26 第五节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27 第六章 个人外汇境内划转业务 29 第七章 个人外汇境外汇款业务 31 第一节 个人外汇汇入汇款 31 第二节 个人外汇汇出汇款 32 第八章 监督检查 34 第九章 附 则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及我行《内部控制管理大纲》等内控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办个人外汇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外汇业务,包括个人办理的所有涉及到外汇的银行业务。目前我行开办了个人外汇业务的开销户、现钞存取款、转账、结售汇、兑换、境内汇款、境外汇款、光票托收等业务。 第四条 个人外汇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 一、 各经办机构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二、 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需对有限额要求的业务进行额度管理,如现钞存取款的当日累计限额、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总额管理等; 三、 本人委托他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其中个人结售汇业务代办规定见第五章)需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 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需在当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五、 各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和我行反洗钱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六、 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材料需至少保存5年备查; 七、 本文件未涉及的个人外汇业务的支取、部提、挂失、查询、过户、介质、机具、凭证等业务规定,同人民币储蓄业务。 第五条 本行目前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币种有七种,分别为英镑、港币、美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欧元七种。其币种代码和货币符号如下: 英镑:币种代码12,货币符号GBP 港币:币种代码13,货币符号HKD 美元:币种代码14,货币符号USD 日元:币种代码27,货币符号JPY 加拿大元:币种代码28,货币符号CAD 澳大利亚元:币种代码29,货币符号AUD 欧元:币种代码33,货币符号EUR 第六条 个人外汇业务中涉及到的汇率,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并对外公布总行下发的挂牌汇价。 第七条 个人外汇业务中涉及到的利率,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各个人外汇业务经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外币大额存款的利率可以由客户与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并报经总行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在个人外汇业务中的管理职责: 一、 负责全行个人外汇业务中的现金出纳管理; 二、 负责全行个人外汇业务中的系统运行和管理; 三、 负责制定全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四、 负责制定个人外汇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五、 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六、 负责全行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及信息报送; 七、 负责相关外部监管报表的报送; 八、 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的事后监督; 九、 负责落实全行涉及到个人外汇业务中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办法; 十、 负责个人外汇业务中的介质、机具、凭证及档案管理。 第九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在个人外汇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在充分考虑国内外金融市场利率和汇率变动趋势的基础上拟定,经批准后公布外币储蓄业务的存款利率; 二、 负责分行、总行直属支行及未设立分行区域的支行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准入; 三、 负责制定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 第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在个人外汇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的外汇汇率管理及发布; 二、 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的外币资金头寸管理; 三、 负责全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信息统计工作; 四、 负责个人结售汇业务平盘。 第十一条 总行零售金融部在个人外汇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全行个人外汇业务的营销管理与组织推动; 二、 负责全行个人外汇业务产品的创新和管理; 三、 负责个人外汇理财业务程序的优化及管理。 第十二条 总行审计部在个人外汇业务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在个人外汇业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的制度、格式文本审定; 二、 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的反洗钱牵头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在个人外汇业务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全行个人外汇业务的电子银行渠道建设和管理; 二、 负责全行个人外汇业务电子银行的安全管理、内控建设与风险防范; 三、 负责全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客服工作。 第十五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在个人外汇业务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机构核算系统的安装与维护; 二、 负责个人外汇监测系统的端口、域名配置及日常维护,确保个人外汇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 负责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相关核算及报送系统网络线路和设备稳定、可靠和安全; 四、 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相关程序的优化和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分行在个人外汇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制定分行的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三、 负责合理安排分行个人外汇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个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 负责指导并督促下辖分支机构使用总行制定的统一兑换标识; 五、 负责辖内支行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准入; 六、 负责分行个人外汇业务的推广和管理。 第十七条 支行在个人外汇业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总行、分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组织开展支行的个人外汇业务; 三、 在醒目位置张贴总行制定的统一兑换标识; 四、 指定专人逐日对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数据信息与会计凭证记载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保证录入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 五、 负责定期查看、反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分拆结售汇推送信息; 六、 负责对支行经办的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交易进行台账登记及信息报送。 第三章 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个人外汇账户需按实名制要求开立,受理柜员审验有效身份证件,并联网核查后为其办理业务,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该笔交易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单一境外个人在我行所有机构开立的外汇账户存款余额之和累计达到等值5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进行规模管理。 第二十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存入的外币的资金形式不同,可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一、 外币现汇是从国外直接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没有取出就直接存入银行的外币款项。它包括从境外银行直接汇入的款项,居民委托银行代其将外国银行存款凭证、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外币私人支票等托收和贴现后所收到的外币现汇。以外币现汇的形式直接存入的外币账户,即是现汇账户。 二、 外币现钞是由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兑换的外币现金。以外币现金形式存入的外币账户即是现钞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账户。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根据是否办理经营性外汇收支分为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其中,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按照对公外汇账户管理,具体规定见本行《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只能开立现汇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可根据资金来源及用途分为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等。个人资本项目账户只能开立现汇账户。 第二十四条 开立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时,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控制信息表,并正确选择账户性质,开户核准件号为外汇局签发的业务登记凭证中的20位业务编号(填报规则详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信息数据报送: 一、 境外个人外汇账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户、关户、每日余额、每日收支合计等账户信息数据,次日由统一报送平台自动采集,核对无误后由开户机构负责报送; 二、 非居民个人外债信息由总行统一报送; 三、 如个人客户信息中的居民/非居民标识选择错误,统一报送平台系统将不会自动采集,发现错误机构需在修改日书面报送修改事项至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个人外汇账户依存入期限和计息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外币活期存款、外币通知存款、外币定活两便存款、外币整存整取存款和市场利率外币储蓄存款。外币活期存款介质为本行IC借记卡、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可随时凭IC借记卡及存折支取,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外币通知存款介质为本行IC借记卡、定期一本通存折、定期存单,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元的等值外币,目前只有7天通知存款。外币定活两便存款介质为定期一本通户存折、定期存单,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币,可随时支取,支取日即为到期日。外币定期存款介质为本行IC借记卡、定期一本通户存折、定期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五个档次,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币。 第二十七条 市场利率外币储蓄存款,也称为“百盈存款”,存期一般介于一年与两年之间,币种、起存金额、利率等不固定,每次发行由零售金融部向银监报备。目前发行的百盈存款的币种主要为美元,期限涉及到13个月、14个月、15个月、16个月等几种期限,存款介质为本行IC借记卡、定期存单。每期利率及起存金额由总行零售金融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后发布,公布发行期限后,我行有权根据市场行情提前终止发行。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实行靠档计息,到期不自动转存。总行按照每年的期次、存期、钞汇标识分设不同产品,每个产品的生效期为产品发行期,如发行期到期或提前终止,则该产品无法新开户。 第二十八条 外币活期存款、外币通知存款、外币定活两便存款、小额外币整存整取储蓄存款计息规定与人民币储蓄存款相同。大额定期储蓄存款、百盈存款的计息规定及个人外汇储蓄存款的利息税缴存详见本行《外币储蓄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是指个人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是指除货物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开户渠道分柜面核心系统、国际结算系统、网银等其他外围系统。客户柜面渠道账户的开立由开户网点经办柜员确定资金可当天到账后开立;如有境外汇款到账时,则由相应汇款业务经办人员通过国际结算系统为客户在IC借记卡内开立现汇账户;如境外汇款收款账号为存折,则需传真该笔收汇报文(需作为开户凭证附件)通知个人外汇业务网点开立现汇账户;网银及其他外围渠道由客户自助开立账户,仅包含IC借记卡及个人活期一本通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户,不可自助开立个人结算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三十条 账户收支范围:收入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自外汇结算账户转入,支出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支付、对外付汇当日转出至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节 个人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第三十一条 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的外国个人投资者,至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银行办理“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后,可以在我行开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第三十二条 账户的收支范围:收入范围为外汇局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前期费用开支资金;支出范围为结汇、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原路径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其他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三十三条 开立个人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时,除审核开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业务登记凭证; 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控制信息表。 注意事项:前期费用尚可流入金额须大于零方可办理开户。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需要,可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账户延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资金存入时,经办人员应查询资本项目系统中,前期费用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账户原币划转时,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所属企业的股东。 第四节 个人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第三十五条 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境内资产权益所得的外汇收入,需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予以保留现汇。 第三十六条 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购买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三十七条 开立个人境内资产变现账户时,除审核开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业务登记凭证; 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第三十八条 经办人员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开户主体转股登记信息表,按照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两种尚可流入金额,为其办理不同资金来源的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可现钞存入。 第五节 个人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第三十九条 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境外资产权益所得的外汇收入,需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予以保留现汇。 第四十条 账户收入范围:自境外汇入的境外资产变现收入;支出范围:在经营范围内结汇;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四十一条 开立个人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时,除审核开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经办人员还应审核外汇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作为开户资料存档。其中,外汇登记凭证包含以下材料: 一、业务登记凭证; 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第四十二条 经办人员应根据外汇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在尚可流入金额范围内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节 个人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第四十三条 境内个人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应在个人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个人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第四十四条 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的应退回的资金、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支出范围: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以及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四十五条 账户应以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开立账户时,除审核开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业务登记凭证; 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 第四十六条 经办人员应查询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应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账户仅可开立一个,不可现钞存入。 第四章 个人外币现钞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业务仅适用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实行当日累计限额管理。现钞存入个人外汇储蓄现汇账户,或通过现钞开立现汇账户,会通过账户内扣的方式收取个人钞汇互转手续费;从现汇账户中提取现钞暂不收手续费。 第四十八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我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我行办理,他行现钞提取单据的有效期原则上为自取款日起24个月。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复印后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保管。 第四十九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当地外汇局签发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 第五十条 个人携带总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应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携带证》的签发执行以下规定: 一、 10000美元(含)以下的《携带证》的携带证由银行签发,超过10000美元的由外汇局签发; 二、 我行在签发《携带证》时,须审核以下材料: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如系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参见本文件第六章第七十六条); 三、 签发《携带证》时,需加盖外币携带证专用章; 四、 签发机构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填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连同已签发《携带证》的第二联, 报送当地外汇局。 五、 《携带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 第五十一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报送范围为涉及我行存款账户的现钞存入数据及现钞支取数据,不包括手持现钞与人民币现金之间的结售汇业务、手持外币现钞之间的兑换业务。 第五十二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需通过统一报送平台系统报送业务数据,包含个人外币现钞存入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支取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入数据指个人向可以办理此业务的银行存入外币的现钞到其外汇账户。个人外币现钞支取数据指个人直接从外汇储蓄账户或者通过外币兑换提取外币的现钞。 “外币兑换”、“外币兑换机”渠道不纳入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范围。 该类信息次日由统一报送系统自动抽取,并由各经办机构核对后,最迟于业务发生后第三个工作日(T+3)中午11:00之前,通过统一报送平台系统报送。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目前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的按照资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须同时符合本文件第四章现钞存入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作为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合法证件。 第五十五条 境内个人结汇审核其外汇来源的交易性质,境外个人结汇审核其结汇用途的交易性质;境内个人购汇审核其外汇用途的交易性质,境外个人购汇审核其人民币资金的来源性质。 第五十六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规定携带出境。 第五十七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代理时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代理时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节 个人结汇业务 第五十八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 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 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 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 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 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 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五十九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 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 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 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六十条 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六十一条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第六十二条 境外个人资本项目结汇,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资金结汇: 1、结汇申请书(应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 2、非居民境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3、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4、结汇主体是非居民个人,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1、上述前2-4项文件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3、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在单据与凭证上批注结汇日期、结汇金额,出具结汇水单,注明资金来源性质; 4、经办机构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二、 境外个人前期费用账户内资金结汇: 可参照本行《资本项目外汇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资本金账户内资金支付结汇制相关规定执行,但不需收取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第三节 个人购汇业务 第六十三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具体如下: 一、 自费出境学习的学费或生活费: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二、 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1、因私护照;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3、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和)生活费用证明; 三、 境外就医: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2、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四、 境外培训: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2、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五、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2、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六、 境外直系亲属救助: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2、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注: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只能在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灾难情况时办理。直系亲属是指居民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七、 境外邮购: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2、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 八、 境外咨询:1、书面申请;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3、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九、 其他服务贸易费用:1、书面申请;2、本人真实身份证明;3、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注意事项: 一、 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审核其他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二、 合同、发票、收费凭证、学费证明等业务证明材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传真或网上下载件办理; 三、 经办人员不得为客户办理超过证明材料的金额购汇,办理业务时,需审核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并留复印件或传真件作为业务凭证附件。 第六十四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含税务凭证的收入来源证明)办理购汇; 二、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三、 对于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除此之外,不论购汇金额大小,均需按照以上一、二款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后办理。各地外汇管理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境内个人资本项目购汇业务办理时,银行需按照以下要求审核材料: 一、 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 3、与本次交易汇出金额相关的税务证明。 注意事项: 1、经办机构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银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 2、需分次对外支付的,应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我行每次均应留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税务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正本。 3、单笔购付汇金额小于等于等值5万美元的,不需提供《税务备案表》 二、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进行的境内个人购付汇:应凭外汇局“11”开头的购付汇核准件办理。经办机构应及时核注其使用信息,并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六十六条 境外个人资本项目购汇业务办理时,银行需按照以下要求审核材料: 一、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购汇汇出: 1、身份证明文件;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税务证明(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购汇时提供《税务备案表》); 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一套商品房出售所得资金应一次性汇出; 2、经办机构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原结汇凭证; 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如退回的人民币低于原结汇金额的应提交证明确实合规使用的相关材料; 2、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可以一并汇出 第四节 分拆结售汇 第六十七条 各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注意识别是否存在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行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 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 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 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第六十八条 如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以上特征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 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不予办理; 二、 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如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五节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第七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系统)。 第七十一条 个人系统实现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报送和个人主体的分类管理。系统上线后,个人主体资格可分为正常、预关注、关注。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 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结售汇年度额度设置为零,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柜台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开展检查,并做好系统分拆结售汇推送信息的反馈,包括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先通过个人系统准确报送个人结售汇信息,报送成功后方可进行记账处理,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系统进行报送: 一、 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 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办理销户,账户余额小于100美元的、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 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七十四条 个人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通知,启动应急预案。执行以下各项应急措施: 一、 启动应急预案后,在个人系统故障期间,网点可正常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但我行电子银行渠道的个人外汇业务将立即暂停。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外汇局相关政策及行内内控制度规定,根据个人自主申报,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内的个人结汇和购汇应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对超过单笔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结汇和购汇,还应根据资金性质,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网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 二、 个人系统故障期间,网点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对业务数据信息做详细的台账登记。个人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之内,应完成对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业务数据信息的补录工作。同时,网点应于个人系统恢复正常后72小时之内,将补录的笔数、金额及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外汇局。此外,网点应保留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详细台账记录六个月备查; 三、 各网点应随时关注个人系统运行情况。个人系统恢复正常后,各渠道应即时按照正常业务流程通过个人系统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章 个人外汇境内划转业务 第七十五条 个人外汇转账业务指的是我行个人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的行内、境内跨行外币资金转账业务,包含个人外汇转账、境内汇款交易和其他交易(转账开户、转账销户、转账部提、外币兑换、结售汇等交易)。 第七十六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 二、 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街道证明或公证书)办理。其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为能证明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三、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同一个人以境内居民身份开立的外汇账户与该个人以境外身份(非居民身份)开立的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资金划转,属于该类跨境交易。 第七十七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七十八条 网点办理个人外汇转账业务时,需按照以下规定要求客户填写申报凭证,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一、 境内同一居民个人通过我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外汇同户名划转业务(包括行内转账),无需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付款行应将境内汇款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给外管局,交易性质申报在“92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项下;收款行需报送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境内居民个人自身资本项目下定期转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及个人自身同名经常项目下划转业务不需报送该信息。); 二、 境内居民个人之间的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包括行内转账),如直系亲属之间的资金划转等,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办理付款业务后,我行应将境内汇款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给外管局,交易性质需按照实际款项申报,如为生活费,需填报在“421010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收款客户及网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即可入账,我行应报送境内外汇收入的基础信息; 三、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包括行内转账)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收付外汇款项,支付时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入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结算方式选择“电汇”,由境内居民完成申报。我行应将境外汇款/收入的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给外管局。交易性质需按照实际款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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