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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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4月08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职责 4 第三章 积分管理规则 5 第四章 积分运用 6 第五章 处理程序 7 第六章 附则 7 附件: 8 附件1.《合规检查扣分标准》 8 附件2.《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 37 修改与审批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防控工作力度,强化内部管理,引导和督促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合规操作,依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合规文化,根据《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办法》、《银行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处罚办法》、《银行合规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积分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行、各营销中心、微贷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含外包)。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本行成立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申学清行长担任组长,各业务条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总经理任办公室主任。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 审议决定本行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 对各经营机构提出对积分达到10分以上员工的处理意见; (三)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开展员工积分管理工作; (四) 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六条 总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 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 对监督检查中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三) 受理不服积分处罚的申诉; (四) 对各经营机构员工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台账、通报; (五) 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总行负责对上报的违规人员进行具体处理。 第三章 积分管理规则 第八条 实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按《银行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处罚办法》、《合规检查扣分标准》(附件1)所列违规事项及扣分标准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在规定积分的周期内,违规积分达到或超过周期总值,将对员工进行降星或罚款处理。 第九条 基本积分规则 (一) 积分周期以一个年度为单位。积分周期总值为10分,最小积分单位为0.1分。个人积分年度内达到2.5分(含)以上的,要进行组织处理,一个年度后,个人积分从零分起算; (二) 个人自查自纠的轻微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但按照《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除外; (三) 工作人员在银行机构间交流、轮岗时,个人积分移入新机构,当年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条 特殊积分规则 (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按所负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个工作人员积分而免除其他积分; (二) 一次发现一个工作人员数个违规事项,应累计积分,不因其中某项积分而免除其他违规事项的积分; (三) 一次发现一个工作人员因同一违规事项同时触犯多项积分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 (四) 直接责任人责任占比为100%,授权(复核)或审查人员责任占比为30%,其中重大责任问题责任占比由本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积分减免规则 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资产损失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若积分期间有积分,经认定、银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酌情减免个人积分。因人员配备、设施等客观因素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可免于积分。 第四章 积分运用 第十二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积分处理后,再次发生同一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积分标准的2-3倍进行积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后发生的违规行为,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何时发现何时进行积分处理。积分办法生效前发生的违规行为,没做过处理的,不予积分。 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待问题处理后,按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进行积分。 第十五条 个人积分应作为员工星级考核、提拔使用、竞聘上岗、年终评先等事项的考察依据。 第十六条 个人积分与个人星级工资直接挂钩,按季统计上报实施。具体为:个人积分达到2.5分(含)的,处个人星级工资下调一档处理;个人积分达到2.5分以上5分(含)以下的,处个人星级工资下调一星处理;个人积分达到5分以上10分(含)以下的,处个人星级工资下调二星处理;个人积分超过10分(不含)以上将上交总行处理。无星级员工按个人积分分值达到2.5分(含)以上的,以每分处500元罚款处理,达到10分以上的上交总行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各业务条线及监督检查部门在日常管理及检查中发现的员工违规行为,要根据《银行业务条线监督检查处罚办法》、《合规检查扣分标准》规定的扣分标准予以积分,对已做过处理的同一问题各条线部门不重复积分,各业务条线部门应于每季末3日内将本季度本条线所产生的违规积分报至,由统一汇总上报至做为违规员工的处罚依据。 第十八条 对违规人员实施积分时,被积分人要在《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附件2)或监督员检查底稿上签字,视同处理送达。 第十九条 员工在本行系统内交流、调动后,发现在调出单位的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积分处理的,将积分处理结果移交调入单位,并通知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违规行为,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积分过程中发现应积分而没有积分或积分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后果严重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合规检查扣分标准》 2.《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 附件1.《合规检查扣分标准》 合规检查扣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合规检查按存在问题性质分类,划分为:严重性问题、较严重性问题、一般性问题三类。 第二条 合规检查扣分标准为:严重性问题扣0.5分,较严重性问题扣0.2分,一般性问题扣0.1分,按季考核,全年通算。 第二章 信贷业务 第三条 在信贷业务办理中存在以下问题属严重性问题: (一) 贷前调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进行贷前调查或贷前调查报告内容失实; 2. 贷前调查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串通做虚假报告; 3. 贷前调查中收集使用伪造、虚假或无效的调查材料。 (二) 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为不具备本行准入条件的客户办理信贷业务; 2. 发放虚假、冒名贷款; 3. 超授权、逆程序办理业务; 4. 擅自降低或变更授信审批实施条件,未经有权人审批; 5. 超规定比例发放贷款; 6. 未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7. 抵(质)押物权属不明确,价值不充足,资料不真实。 (三) 贷后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严格监管信贷资金使用,挪用信贷资金; 2. 在贷款期间,违规变更贷款条款; 3. 对债务人未充分行使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争议或者失效; 4. 对保证人、抵(质)押物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从而丧失追索权; 5. 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丧失优先受偿权; 6. 未按规定进行信贷档案管理,造成档案资料遗失; 7. 对存在的风险处理不及时、不妥当造成贷款损失或责任人逃脱。 (四) 保证金管理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保证金来源不合规,用贷款、贴现回头资金作保证金,以含息质押形式少收取保证金、以定期存款代替保证金; 2. 迟收保证金,保证金与票据期限不匹配,挪用或擅自支用保证金。 (五) 存在下列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之一: 1. 受理应知属伪造、变造或失效的有价单证办理质押贷款、贴现贷款; 2. 利用职权之便以贷谋私; 3.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投向政策,对禁止投向的行业或企业给予授信; 4. 违反信贷政策发放不符合贷款规定对象、用途和其他条件的贷款; 5. 授信或合作对象与其授信业务品种、合作业务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匹配或特殊行业资质未达到本行要求; 6. 未执行统一授信制度,超期限、超额度或未严格按授信形式、落实授信条件为授信企业办理业务; 7. 继续对资信不良、长期拖欠贷款不还、有逃废债等行为的借款人给予授信; 8. 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 9. 对合作方提供的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瑕疵或结论明显不客观的资料未予指明,对合作方的不规范行为或可能危及本行利益的行为未予指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10. 办理业务收集使用伪造、虚假或无效的签章或资料; 11. 对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12. 收集虚假发票; 13. 越权决定为债务人降息、减息、缓息、免息和停息; 14.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第四条 在信贷业务办理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属较严重性问题: (一) 贷前调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贷前调查未形成书面报告; 2. 贷款发放用途与实际使用用途不符; 3. 信贷资料中缺少必备要件; 4. 未对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的有关情况及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并如实报告; 5. 未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和评估; 6. 抵(质)押手续不完善,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 7. 抵(质)押物失真、价值不合理、资料不完整。 (二) 贷时审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信贷资料中缺少必备要件未指明; 2. 对贷前调查报告及企业提供资料内容的重大表面错误及重大表面不合理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指明; 3. 审查审批意见明显有失客观、合理。 (三) 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内容不一致,借款凭证或借款合同要素不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2. 利率执行不正确、不规范; 3. 贷款、贴现利息收取不正确; 4. 未严格执行贸融产品方案,致使我行信贷资产产生风险; 5. 未按规定收取贸融产品项下各种费用,致使我行收益受到损失。 (四) 贷后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贷后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企业出现的明显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 2. 贷后检查报告未充分反映企业状况和提示风险; 3. 对抵(质)押物在抵(质)押期间发生明显不足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 4. 未按规定时间向借款人、债务清偿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或未按规定进行催收; 5.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重要档案资料不全或有重要信息档案涂改、拆换、损毁等现象; 6. 发现抵(质)押物转移、损毁、变质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7. 发现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8. 在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分类结果明显不真实; 9. 未按贸融产品方案的要求进行核库、巡库。 (五) 存在下列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之一: 1.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贷业务; 2.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监交手续; 3. 未按贷款新规要求执行受托支付制度或变相规避受托支付发放贷款; 4. 未严格执行协议、合同约定; 5. 贴现、转贴现业务未按规定核票,为不具备规定条件或手续不完善的申请人办理贴现或转贴现; 6. 保证金账户未实行专户管理; 7. 保证金比例不合规; 8. 保证金来源存在其他不合规事项; 9. 需冻结(止付)的资金未按要求冻结(止付); 10. 以框架性购销合同为依据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11.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未及时收集相关发票。 (六) 不良资产认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造成分类结果明显失真。 (七) 不良资产保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抵债物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2. 在抵债物的日常管理中,未按规定执行抵债物的保管、登记、领用、检查、风险控制、统计和会计制度; 3. 抵债物未经评估即违规办理以物抵债手续; 4. 虚报债务人基本情况,造成有现金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以物抵债; 5. 将不宜抵债的物品用以抵债。 第五条 在信贷业务办理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一般性问题: (一) 贷前调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取得贷款、承兑、保函等授信业务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2. 承兑购销合同要素不全; 3. 未坚持双人调查并签名; 4. 贷前调查内容不全但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5. 未按规定对委托存款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和落实; 6. 对存在疑义、错误、遗漏的资料信息未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未进行风险评估并说明; 7. 未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或评分; 8. 未按规定进行营运资金需求测算。 (二) 贷时审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对明显的潜在风险未在审查意见中明示; 2. 不重视贷前调查意见,凭主观意向审批贷款或授意他人按其意见审批贷款; 3. 审批形式不合规,审批结论不客观、不正确。 (三) 信贷业务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填写信贷合同、协议、文本、借据; 2. 未按规定审核、签订相关合同、文件; 3. 贷款出账手续不完善; 4. 贴现、转贴现日期、金额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凭证要素不完整。 (四) 贷后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2. 检查频次、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 3. 贷后检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更新不及时; 4. 未履行协议管理委托贷款; 5. 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行为; 6. 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估价; 7. 未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8. 风险分类资料不完整、不规范; 9. 风险分类操作不符合制度要求; 10. 贷款、贴现利息收取不及时; 11. 未按规定向债务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并取得回执; 12. 办理展期手续不规范。 (五) 存在下列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之一: 1. 未建立、实施审贷分离制度及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制度; 2. 未按时在信贷系统录入规定信息或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正确; 3. 未按规定通过征信系统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资信情况进行查询,查询手续不全、不规范; 4. 信贷、征信系统使用不符合规定; 5. 档案立卷、保管、整理装订、归档不符合要求; 6. 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资料进行借阅、移交、提取; 7. 未按规定建立、登记各类信贷登记簿、台账; 8. 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三章 前台业务 第六条 办理前台业务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严重性问题: (一) 存在下列违反存款、账户、印鉴、电子银行、特殊业务等管理制度行为之一: 1. 违规修改客户资料; 2. 离柜办理开户手续; 3. 利用职权为他人借用、利用银行账户便利洗钱; 4. 空白印鉴卡领用早于开户日; 5. 开立账户后未立即在电脑验印系统建立电子印模; 6. 印鉴录入内容不齐全、不合规; 7. 未按规定为存款户办理变更、挂失印鉴手续,未妥善保管好印鉴卡和相关资料; 8. 印鉴变更资料失真或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9. 办理付款、出售凭证、电子银行等业务时未按规定验印; 10. 违规开办新的存款业务品种; 11. 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客户存款,侵占客户利息; 12. 利用工作之便虚开存单或存折,违规对外提供票据和存单,虚存实取,空存、空取; 13. 业务无关人员接触、复印(制)会计资料,如开销户资料、印鉴卡等; 14. 员工通过出借账户或其他方式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冒充客户签字,代客户签字; 15. 密码重置、电子银行业务、解挂业务、补换卡业务非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 存在下列违反前台业务及结算规定行为之一: 1. 未执行会计授权管理,未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授权或授权复核流于形式; 2. 在印章、有价单证管理中,因保管不善导致丢失; 3. 未按规定程序认真审查受理的票据、结算凭证、密押、印鉴、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或内外勾结,造成账户透支、资金被挪用、冒领等不良后果; 4. 违规确定存款利率、利率执行不正确; 5. 违反规定制作各类业务凭证、业务印章; 6. 伪造、变造结算票据; 7. 违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办理空头资金结算及汇划,受理结算票据未及时入账,造成垫款; 8. 开具虚假资金证明; 9. 办理循环验资; 10. 办理增资、验资业务资料不真实、退资手续不符合要求; 11. 大额资金查证登记不实; 12. 办理前台业务造成垫款; 13. 违规进行无凭证数据录入或违规批准无凭证数据录入; 14. 未按规定取得放款通知书等必备文件就违规进行放款账务处理; 15. 查询、冻结、解冻、扣划金额不正确; 16. 有权人在日常结算业务中发现会计人员的违规现象不及时制止和纠正; 17. 记账串户未能及时发现并未正确处理; 18. 盗用他人操作号、密码进行业务操作。 (三) 存在下列违反现金、库款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 1. 违反规定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 2. 重要空白凭证遗失; 3. 利用假挂失等手段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存款凭证; 4. 违规办理挂失、查询、冻结(止付)、解冻、解除止付、扣划、提前支取、密码重置等业务; 5. 违规挪用库款或白条抵库、票据抵库,账款不符; 6. 金库管理人员工作不尽职,造成经济损失或案件。 第七条 办理前台业务存在以下问题的属较严重性问题: (一) 存在下列违反大额取现、账户管理制度行为之一: 1. 未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制度; 2. 账户开户、销户资料不齐、不规范; 3. 开立账户未经人行审批或备案、备案不及时; 4. 账户信息变更不及时; 5. 不同系统显示的账户信息不一致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6. 账户使用不符合规定; 7. 清理账户不符合有关规定; 8.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开、销户手续; 9. 存在其他违规开立、撤销账户行为; 10. 验印系统录入、变更、修改和删除印鉴信息不规范; 11. 未按规定保存验印信息,预留印鉴卡、变更印鉴资料不规范、不齐全,操作不合规; 12. 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利用账户异常存取现金及转账未及时报告; 13. 未按规定执行大额资金查证制度; 14. 可疑交易未按规定上报,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不尽职行为; 15. 未执行银企对账管理制度; 16. 银企对账单加盖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验印未通过的未采取措施重新对账; 17. 对账范围不全面; 18. 在对账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对账数据准确有效。 (二) 存在下列违反前台业务及结算规定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使用各类凭证; 2. 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业务印章,未按规定办理业务印章的更换、停用、收缴及销毁手续,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个人名章; 3. 违反规定将内部传递的凭证交客户在外部传递; 4. 未按规定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 5. 密码混用或未按规定定期更换密码; 6. 未经有权人授权批准,越权处理业务或授权流于形式; 7. 收款业务未按先收款后记账的规定,一笔一清; 8. 付款时未按规定先记账后付款; 9. 资金汇划业务未按规定换人逐笔授权、录入、复核; 10. 未及时处理资金汇划往来,未及时处理同城票据、通存通兑等业务; 11. 未按规定办理银行汇票签发、解付,签发银行汇票未及时移存资金; 12. 自助设备吞卡后处理不及时或登记不全,产生纠纷; 13. 自助设备管理中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14. 出具资金证明重要要素错误; 15. 办理验资、增资业务资金来源、存入方式不合规; 16. 办理增资、验资业务存在较严重违规行为; 17. 对相关业务系统显示的数据不一致、不准确、存在管理漏洞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 18. 未按规定办理代理业务,未签订合法、规范、有效的代理协议,代扣款项未经客户授权; 19.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查询查复。 (三) 存在下列违反现金、库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 1. 现金出入库不办理交接手续; 2. 现金未集中入库保管; 3. 未坚持循环检查,柜员离开岗位未做柜员签退、锁屏操作或人离章锁; 4. 款箱未坚持双人封箱、双人开箱; 5.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超范围支付现金、套取现金; 6. 违反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7. 当日结账后现金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并隐瞒不报; 8.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未按规定领用、保管、出售、销号、作废、交接、登记、上缴、调配; 9. 出售凭证时客户未签字、签字不清晰不能辨认或出售不及时; 10. 登记凭证购买人未按规定办理; 11. 未执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制度; 12. 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登记簿、表外科目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四) 理财产品销售、售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客户信息管理; 2. 理财销售人员将理财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 3. 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计划; 4. 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计划; 5. 非客户本人面签及代替客户签署相关协议; 6. 理财计划产品销售后未按规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五)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存在较严重的风险隐患。 第八条 办理前台业务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一般性问题: (一) 存在下列违反存款、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之一: 1. 吞没卡处理不正确、处理不及时或登记不全; 2. 未按规定清机、加钞; 3. 清机、加钞登记不实、登记不全、登记错误; 4. 自助设备长、短款未及时作账务处理或账务处理不符合规定; 5. 办理存款业务存在其他不合规现象。 (二) 存在下列违反前台业务及结算规定行为之一: 1.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2. 办理验资、增资业务资料不齐全、不规范; 3. 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手续、资料不齐全、不规范; 4.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项柜面业务; 5. 相关资料留存不完整、不合规; 6. 办理业务未按规定核查客户身份信息; 7. 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证明业务,出具资金证明程序、内容、资料不合规、手续不齐全; 8. 代理款项长期挂账,未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办理代理业务中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9. 未按规定办理保管箱业务、咨询顾问等中间业务; 10. 业务人员工作变动,不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监交手续; 11. 未按规定设置、登记、打印、管理各类登记簿,已记载业务的各种账表、凭证、登记簿,经办员、复核员漏盖有关印章; 12. 未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 13. 验印时要素录入不正确; 14. 未按规定收取各项手续费、工本费等应收费用; 15. 未坚持事权划分原则,不相容岗位互相兼任; 16.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业务,并做到日清月结。 (三) 存在违反现金、库款、凭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 1. 违反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 2. 现金款项调拨未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调拨手续等相关规定; 3. 未按规定对假币进行收缴、登记、上交和管理; 4. 未按规定坚持查库制度; 5. 查库登记不实; 6. 违反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四)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资料不合规,操作不规范。 第四章 投资银行业务 第九条 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属严重性问题: (一) 投资银行业务前期调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应进行尽职调查,未进行尽职调查的; 2. 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串通做出虚假报告; 3. 提供伪造、虚假或无效的调查材料; 4. 合作业务中拟签订的书面协议未经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二) 办理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落实总部审批意见; 2. 未落实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意见; 3. 未落实担保条件,或担保无效。 (三) 投资银行业务后续管理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经办行未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后续检查,未严格监管资金使用; 2. 因经办人主观原因未及时足额收取项目收益; 3. 未按约定使用项目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4. 未及时预警客户重大不利经营事项; 5. 对债务人未充分行使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争议或者失效; 6. 对保证人、抵(质)押物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从而丧失追索权; 7. 对抵(质)押物监管不善而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丧失优先受偿权; 8.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档案资料遗失; 9. 对存在的风险处理不及时、不妥当造成资金损失或责任人逃脱。 (四) 存在下列违反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行为之一: 1. 受理伪造、变造或失效的有价单证办理投行业务的; 2. 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 3. 利用职权之便以权谋私;担保人数量、范围未达到本行要求。 第十条 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属较严重性问题: (一) 投资银行业务前期调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信托计划文件不完整,缺少必备的要件; 2. 抵(质)押手续不完善,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担保、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 (二) 办理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按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 2. 监管账户使用不合规。 第十一条 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属一般性问题: (一) 投资银行业务前期调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办理投资银行业务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2. 未坚持双人调查并签名; 3. 对存在疑义、错误、遗漏的资料信息未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未进行风险评估并说明。 (二) 办理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相关合同、协议,资料不齐全,凭证要素不完整。 (三) 投资银行业务后续办理时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后续检查,检查频次、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 2. 后续检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更新不及时; 3. 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估价; 4. 未建立并登记《投资银行业务资金台账》。 第五章 计划资金业务 第十二条 办理计划资金业务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严重性问题: (一) 存在下列违反资金管理、交易规定行为之一: 1. 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进行债券投资、债券回购、理财投资和信托产品投资、资金拆借、其他投资等资金交易业务; 2. 未对交易员进行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和止损点授权及交易员越权交易; 3. 交易业务违反人民银行、市场中介或其他有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4. 制造并提供虚假交易资料和交易信息。 (二) 存在下列违反资金交易规定行为之一: 1. 前台资金交易与后台资金结算、自营交易业务与代客交易业务未严格分离; 2. 违规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3. 违规从事其他投资业务; 4. 违规交易未经批准的债券。 第十三条 办理计划资金业务存在以下问题的属较严重性问题: (一) 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违反系统内资金调拔审批制度,越权办理资金调拔、交易业务; 2. 对头寸不足等重大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 提供错误账户或资金调拔单,造成错误划账; 4. 违规代理企业发行、兑付债券; 5. 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计划和头寸管理,未按规定拆出、拆入资金;错调、漏调、迟调资金造成资金不能按时达账情节较为严重的。 (二) 统计工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拒报、虚报或瞒报统计数据; 2.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 统计工作出现重大差错; 4. 统计人员擅自泄露本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办理计划资金业务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一般性问题: (一) 存在下列违反资金交易规定行为之一: 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债券、投资台账; 2. 向第三方泄露债券、投资结算代理业务中被委托账户情况; 3. 泄露本行筹资秘密、竞争策略、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 拆借资金、投资资金的对手、期限、利率等不符合有关规定; 5. 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交易员上岗操作。 (二) 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由于工作疏忽,错报、漏报、迟报资金头寸日报; 2. 错调、漏调、迟调资金造成资金不能按时达账; 3. 未按规定装订、保管、销毁有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致使资金凭证、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遗失、损坏。 (三) 统计工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统计错误、遗漏或不及时,造成统计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2. 上报统计信息不及时、不准确; 3. 统计工作中存在其他不合规事项。 (四) 未严格执行利率政策。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在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严重性问题: (一) 未明确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权限,未按权限操作;系统管理的设置、增加、修改、变更和删除不合规; (二) 违规侵入银行业务系统或网络以及违规对外联网; (三) 业务设备违规接入互联网; (四)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个人或操作系统、业务系统、生产设备密码,不按规定定期更新密码,造成泄密; (五) 因工作失职而导致本行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泄密; (六) 未经允许使用无线上网卡或安装双网卡; (七) 违规接入上网设备。 第十六条 在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以下问题的属较严重性问题: (一) 未按规定安装、更新防病毒软件; (二) 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计算机系统及设备事故和损失; (三) 未坚持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制度,不相容岗位之间互相兼任; (四) 登录系统时指纹、密码使用方式不符合要求;加密U盘未按规定保管; (五) 生产运行管理人员不按制度规定正确开启、关闭业务生产系统,非客观原因不按时准确接收、传送、打印各类业务数据和报表。 第十七条 在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一般性问题: (一) 未按法律法规或本行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各类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印章、公文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在使用管理印章、公文与档案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严重性问题: (一) 印章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 2. 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 3. 未按规定保管印章; 4. 携章外出无相关审批手续; 5. 使用印章未经审批、未登记、登记不实。 (二) 公文及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伪造、涂改、丢失档案; 2. 在文档处理过程中需保密的内容发生泄密。 第十九条 在使用管理印章、公文与档案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属较严重性问题: (一) 未按规定保管文件档案,致使文件档案损毁; 第二十条 在使用管理印章、公文与档案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一般性问题: (一) 公文及档案的收发、交接未落实相关制度; (二) 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处理公文; (三) 文件档案的调阅未执行登记制度。 第八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内部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严重性问题: (一) 擅自扩大业务经营范围; (二) 未经批准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或出具证明文件等; (三) 未经合规、合法审查或未落实法律审查意见,擅自对外签订协议、出具法律文书; (四) 内控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对外报告、发布、披露涉密信息; (六) 本行员工账户与客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七) 未履行对外签订的协议造成严重后果; (八) 业务或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而违规办理业务; (九) 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十) 未经总部书面审批同意,擅自聘用员工; (十一) 未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造成信息泄露或可能造成信息泄露。 第二十二条 在内部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属较严重性问题: (一) 未按规定悬挂、保管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 相关证照信息不一致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报告和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及说明; (四) 报送资料不实或对存在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 (五) 未按总行或监管要求设置内部机构、人员,不相容岗位未分离; (六) 重要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七)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监交手续; (八) 未按工资管理办法支付员工工资; (九) 现金运送不合规; (十) 授权、转授权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1. 未执行授权制度,未按规定审批或超权限、违规转授权; 2. 未按各专业委员会审批要求的条件或违反发放条件办理业务; 3. 由于业务手续不合规、不完善,致使所办业务实际已超出审批权限; 4. 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开办业务,开办新业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5. 未履行对外签订的协议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十一) 内控制度缺失或存在明显缺陷; (十二) 管理部门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形成一定负面影响; (十三) 各级人员工作中存在不尽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内部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属一般性问题: (一) 未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领导班子岗位职责分工不明; (二) 未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内控制度,越权操作; (三) 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 (四) 专业委员会未按规定开展工作; (五) 管理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 (六) 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和各项规章制度,分(支)行缺少书面会议记录; (七) 对外签订协议未完全履行但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八) 内控制度不完善,存在瑕疵; (九) 监控设备不符合要求,监控覆盖范围不全,不清晰,对重要部位不能实时监控; (十) 网点UPS或发电设备齐全,但停电后监控设备不能按规定处于工作状态; (十一) 监控资料不完整,保存期不符合要求; (十二) 擅自操作监控或利用设备看电视、录像、光盘、电子游戏等; (十三) 营业网点及办公场所不符合安全制度规定,存放有易燃、易爆,使用电炉等不安全物品; (十四) 通勤门、缓冲门、保险柜(枪柜)等要害部门未按规定严格管理、落锁; (十五) 未安装110联网报警系统、防爆设施、消防设施或设施不合格; (十六) 出入营业厅未登记、登记不全、手续不完善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十七) 未按规定持自卫器械全员接送款包; (十八) 款包交接不符合要求; (十九)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演练无记录或存在其他不规范现象; (二十) 管理部门未严格按制度要求履行职责。 第九章 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以下属严重性问题: (一) 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或已经发生的案件,不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 (二) 丢失机密资料,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五条 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以下属较严重性问题 : (一) 违规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库房等限制进入场所; (二) 向检查人员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数据、资料或拒绝、拖延提供; (三) 拒绝就检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作出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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