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反洗钱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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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反洗钱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号)、《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的规定,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 (一)设立反洗钱内设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分、支行(部)按照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构架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反洗钱报告员)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分、支行(部)应当以正式文件向所辖机构下发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所辖机构网点的反洗钱工作内容以及本行反洗钱工作流程和报告流程,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和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为机构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应当查验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登记客户机构信用代码,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比对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各项信息(不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查询比对),并留存查询记录(注:查询后做好留痕工作,截屏拷贝的查询页面按用户、查询时间分类保存);如查询不一致,要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采取进一步措施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查看证件原件、查阅工商税务部门公开信息等),并按照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报告异议信息。 2、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3、对于存在代理关系的业务,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其中:(1)自然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核实记录。 (2)单位代理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存款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如果代理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时,应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取款业务时,对于他人代为办理的,应严格审核存款人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号码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并留存存款人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对机构客户应当查验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登记客户机构信用代码,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并留存查询记录。 5、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按照我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相关内控制度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为机构客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业务权限时,应当查验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机构信用代码,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客户信息并留存查询记录。 6、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7、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各级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各级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对机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时,应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客户身份信息,留存查询记录;如原未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印件,应要求客户补充相关资料,并补充登记机构信用代码。 8、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查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9、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不能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身份证件,可采取以下方式对客户身份进一步确认: (1)采取电话回访的方式。即在办理开户等业务时登记的基本信息应当完整,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核实,定期通过客户留存的电话号码进行回访。 (2)采取提供辅助证明材料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3)对于非居民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应请非居民客户提供由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还可请求境外代理行协助识别非居民客户身份。 10、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我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11、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12、各分、支行(部)应在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基础上,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三)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1、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2、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四)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1、各分、支行(部)为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主体,总行会计结算部为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送机构。我行大额交易报告为“总对总”报告模式,反洗钱大额交易数据由总行通过系统自动提取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疑交易确认流程为“支行+分行”模式,各支行为可疑交易报告机构,分行(反洗钱报告员)为可疑交易复核确认机构。 2、各分、支行(部)应当按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总行规定的报送内容与程序,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对于可疑交易,异地分、支行在向总、分行报告的同时应按属地原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五)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相关信息,主动沟通,争取监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检查情况;发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总行业务条线主管部门和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配合其进入营业机构进行检查。 2、按要求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按要求提供、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协助其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检查。 (六) 履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义务 1、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工作流程以及国际国内洗钱活动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案例、经验等,明晰反洗钱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责任,增强员工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2、反洗钱培训实行逐级培训制,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编制相应的教材进行培训。总行负责对总行本部、分、支行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分、支行负责对本级及所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级机构应做好全体员工反洗钱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签到等记录工作,建立反洗钱培训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档案。 3、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必须接受反洗钱培训。新行员入行培训必须包括反洗钱法规和我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等基础知识的培训。 4、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分、支行应当按照总行、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面向客户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反洗钱宣传活动,让客户了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的法律义务,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氛围。 (七)履行保密义务 1、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2、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3、以接入金融城域网的方式联网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信息,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得以反洗钱工作的名义,将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获得的信息用作招揽客户、投资理财等其他商业目的。 (八)履行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的义务 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核实,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交以下信息资料并提供资料封存、账户临时冻结等支持。如我行各级机构涉及反洗钱调查涉案的,应立即报告总行。 1、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3、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4、 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九)履行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侦查的义务 1、各分、支行(部)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应当逐级、及时书面上报至总行,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三、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 总行和各分、支行(部)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如有信息变更,及时报告更新情况;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确认和核实工作。各分、支行(部)对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要定期进行总结、分析,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检查及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总行业务条线主管部门和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按年度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2、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3、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4、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5、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1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总行、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上述第2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总行、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二)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1、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2、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3、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三)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有要求时,应向其按季度汇总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1、报告可疑交易情况。 2、配合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3、执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4、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情况。 5、其他需要报送的统计报表和反洗钱信息。 四、组织反洗钱检查工作 我行各级检查人员,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各分、支行(部)和全行的反洗钱业务检查工作。 五、 反洗钱报告员的管理 (一)反洗钱报告员配备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至少应配设1名以上反洗钱报告员,分、支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以及辖内各分支机构应配设2名以上反洗钱报告员(A、B角),履行相应职责,处理反洗钱事务。 (二)反洗钱报告员任职资格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有一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3、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反洗钱制度。 (三)反洗钱报告员职责 1、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反洗钱报告员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收集、提供本部门和业务条线涉及的反洗钱信息和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将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和信息报告部门负责人。 (2)负责组织开展对本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工作检查。 (3)负责确认审核或协助总行报告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事项。 (4)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拟开发和推广的新产品、新业务可能隐含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5)负责参与和组织实施反洗钱宣传、培训。 (6)本部门反洗钱报告员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7)负责按反洗钱保密原则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8)完成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反洗钱及其他工作。 2、分、支行反洗钱报告员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及时将上级管理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信息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和工作建议,及时报告领导和总行。 (2)负责本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确认或审核报送工作,定期检查营业网点大额交易补录情况;每个工作日登陆反洗钱监测系统查看大额和可疑交易错误数据补正讯息和可疑交易自动提取一览表,对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正并提交上级行;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和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分析调查,按照要求登记《可疑交易备案登记簿》;在总行统一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等反洗钱工作。 (3)负责配合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反洗钱相关账户、交易的查询和调查。配合内外部审计、外部监管部门反洗钱现场、非现场检查、调查和问题的确认及整改工作。 (4)负责按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要求,在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在反洗钱监测系统中及时审查、录入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分行还要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完成人行反洗钱工作其他事项。 (5)负责本机构重点可疑交易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反洗钱宣传、培训。 (7)分、支行反洗钱报告员发生变动时,负责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备。 (8)负责按反洗钱保密原则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9)完成上级机构或本机构领导交办的与反洗钱相关的其他工作。 3、营业网点反洗钱报告员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及时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和信息报告本网点负责人;对涉及本网点的反洗钱信息和工作建议及时报告上一级机构。 (2)负责本网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确认报告工作,在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落实完成本机构大额交易的信息补录工作;开户网点或交易网点的反洗钱报告员发现可疑交易,负责向支行反洗钱报告员报告;负责实施或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等反洗钱工作。 (3)负责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反洗钱相关账户、交易的查询和调查。 (4)负责本网点重点可疑交易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5)负责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并在每季初第1个工作日内报告支行反洗钱报告员。 (6)协助分、支行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7)本网点反洗钱报告员发生变动时,负责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备。 (8)负责按反洗钱保密原则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9)完成上级机构或本机构领导交办与反洗钱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反洗钱报告员新增及变更 1、新设分、支行(部)须在开业前确定新增的辖属各级反洗钱报告员名单,填报《银行反洗钱报告员登记表》(附件五)报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还须通过电子审批流程报总行会计结算部。 2、各分、支行(部)变更反洗钱报告员须及时填报《银行反洗钱报告员登记表》报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还须通过电子审批流程报总行会计结算部。 3、各分、支行(部)要保持反洗钱报告员的相对稳定,反洗钱报告员变更时须做好反洗钱工作事项交接及接交人员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确保接交人员能正常、有序地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二节 操作流程 一、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一)大额交易的四种类型: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4、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5、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6、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9、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10、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各分、支行(部)每年以6月30日和12月31日客户数据为依据统计《免报大额交易客户名单统计表》(附件四)(免报名单为半年度内新增客户,不含老客户),经委派会计、主管行长审核后分别于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通过电子审批流程方式报总行会计结算部。 (三)营业网点各经办人员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和操作“大额数据信息补录”交易时,须确保大额交易要素录入完整、正确。 1、“大额数据信息补录”交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笔大额交易信息当日补录;另一种是累计大额交易信息次日补录。柜员轧账前须对当日单笔达到大额标准的交易记录进行信息补录;累计大额交易由指定专人在次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以柜员传票为依据,对本网点应补录的所有交易进行补录。 2、对存在代办人信息的交易,应完整补录代办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代办人国籍,四项要素缺一不可。若无代办人信息,则应在代办人证件类型处选择“无”,代办人姓名、证件号码、国籍同时为空,不允许填写。 3、对系统采集的大额转账交易(包括单笔大额交易和累计大额交易),必须补录交易对手方的名称和账号。 (四)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洗钱报告员登录办公系统—反洗钱数据报送—报文管理,集中提取大额交易、形成报文后,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进行大额数据报送。 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一)可疑交易的类型 1、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可疑交易的十八种类型: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2、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3、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报告可疑交易: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4、在日常办理业务和识别客户身份过程中,发现客户符合以下情形时应重点关注其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存在异常交易的及时报告: (1)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 (2)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 (3)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4)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5)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6)符合本流程三、(二)、1中高风险等级的21种参考因素的客户。 (二)营业网点经办柜员要加强对结算业务的审查,在经办业务和审核凭证过程中,发现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异常的,应及时向营业网点反洗钱报告员报告。营业网点反洗钱报告员对报告的异常交易进行主观分析和上报前的调查后,向支行反洗钱报告员报告。 (三)建立可疑交易备案登记簿,填报可疑交易 1、对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了解客户过程中报告的异常交易,支行反洗钱报告员对客户信息及相关交易进行分析、甄别并收集整理异常客户的有关资料后,通过办公网登录“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数据维护—可疑交易填报,输入查询条件、选择要报送的交易后填报可疑交易信息,发送至分行反洗钱报告员。对已上报且数据状态为“报送数据”的可疑交易登记《可疑交易备案登记簿(已上报)》(附件二)。 2、支行反洗钱报告员每日通过办公网登录“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报送数据统计—可疑交易自动提取一览表,输入报送机构、报告日期后查询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将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信息反馈给营业网点反洗钱报告员,经过甄别、有合理理由判断不作为可疑交易上报的,由营业网点反洗钱报告员登记《可疑交易备案登记簿(未上报)》(附件三);经过甄别、分析后,认为需作为可疑交易上报的由支行反洗钱报告员登录“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数据维护—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确认,选定客户后提交已选定的交易,发送至分行反洗钱报告员。对已上报且数据状态为“报送数据”的可疑交易登记《可疑交易备案登记簿(已上报)》。 对于系统筛选或人工主动发现的异常交易,排查过程中须以机构信用代码为索引,查询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相关信息,并留存查询记录。 可疑交易报送详见《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操作手册》,原则上要求支行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分行;对于特殊情况或在检查中发现的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的异常交易确认为可疑的,与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洗钱报告员联系后再上报。 (四) 分行反洗钱报告员对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核实,确认后上报总行。可疑交易的确认工作必须经过经办和复核两个岗位的操作处理。 (五)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洗钱报告员通过办公网登录“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数据维护—可疑交易数据维护(总部), 进一步核实、确认后,形成压缩文件,登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上报可疑交易。对经过分析认定为涉嫌洗钱案件需立即侦察的,须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并指导相关分、支行(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三、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流程 (一)分类等级 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的属性,结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职业、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性质和特征、交易偏好等因素,客户应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二)分类参考因素与基本标准 1、尽可能参考以下因素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若客户符合以下情况,风险等级可能较高。 (1)客户的类型和背景。客户或其交易对手如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多发领域人士,或为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者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简称外国政要)。 (2)客户的居住地、营业地以及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地。如上述地址为贪污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或贩毒等犯罪较为严重的国家,或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 (3)客户活动的地理范围。如客户经常进行跨国或跨省际活动。 (4)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如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不明确。 (5)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规模。如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业务规模不匹配。 (6)客户的业务规模、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如客户业务规模小、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好。 (7)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如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不高。 (8)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如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执行情况较差。 (9)客户商业关系的类型和复杂性。公司客户为经营娱乐场所的机构、不从事实体经营的机构、现金流量高的机构、经营高价值品的机构或与大额资金有关的机构(如:客户经营的行业为珠宝行、古董行、贵金属交易行、货币兑换店、当铺/典当行、汇款商、夜总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与武器相关的行业等)。 (10)资金及财富来源。若客户不能清楚、合理解释其资金及财富来源。 (11)是否有故意隐瞒身份识别信息的行为。如客户曾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业务。 (12)客户是否曾被其他金融机构拒绝。如客户曾被其他金融机构拒绝。 (13)客户的信用等级。如客户的信用等级低。 (14)客户是否有犯罪嫌疑或其他犯罪记录。如客户有犯罪嫌疑或其他犯罪记录。 (15)客户接受过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有权机关的行政或刑事协查,不包括客户仅因民事、经济纠纷被法院进行的调查。 (16)客户拆分方式的现金交易频率较高、合计金额较大。 (17)个人客户经常收到来自公司的款项,合计金额较大。 (18)客户经常与境外个人或境外机构的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19)客户使用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账户或资金进行支付。 (20)客户利用离岸账户频繁划拨资金。 (21)其他相关因素: ①开立账户后发现留存的联系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虚假或真实性有疑问的客户。 ②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3个月内无合理理由更新且仍有业务发生的客户。 ③故意隐瞒身份信息、交易目的,或不配合尽职调查的客户。 ④无合理理由频繁向个人账户转账且金额巨大的单位或个人客户;无合理理由频繁接收单位账户的汇款且金额巨大的个人客户。 ⑤经常代理多人办理业务且交易行为可疑的个人客户。 ⑥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频繁发生大量现金或非面对面交易,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⑦利用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证件开户,并开通了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业务且交易量巨大的个人客户。 ⑧其他可疑交易或行为等。 2、 关注下列风险较高的业务种类: (1)现金业务。 (2)金融票据业务。 (3)非面对面业务,如电子银行业务等。 (4)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合作代理业务。 3、一旦客户出现风险决定性要素,则不论其他要素的风险高低,均应将该客户纳入高风险等级。决定性要素主要包括:客户信息是否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个人或单位名单特征相符或与之发生交易;客户是否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客户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客户是否有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等。 4、依据或参照下列文件或资料所描述的可疑交易标准或特征,并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 (2)FATF发布的有关反洗钱报告或文件。 (3)公安或其他部门发布的有关警示信息。 (4)有关媒体或机构披露的洗钱案件的可疑特征。 (5)与已知的涉嫌重大案件或丑闻的客户有关的交易。 (6)有合理理由的其他依据。 发生符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或行为,并被报送可疑报告的客户应纳入高风险等级。 5、可将下列客户纳入低风险等级: (1)客户身份资料真实完整,所发生的交易真实、正常且交易资料完整,交易对手无异常情况,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高风险情形的客户。 (2)对公类客户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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