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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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3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投资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年版)》等规章制度,特拟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股份境内分支机构(下称“各行”)。 第三条 各行应依据有关“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核”的展业原则,对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有关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对登记后的业务进行将来跟踪,确保登记业务背景真实、合法。 遵循**人民银行及反洗钱监测与分析中心、我行关于反洗钱的规定,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控等反洗钱工作。如发现客户利用该业务从事关于洗钱、恐怖融资、偷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可疑交易线索。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个人在我行办理的直接投资业务,包括境内直接投资(FDI)业务和境外直接投资(ODI)业务。 第二章 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业务处理 第五条 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流程示意图 客户申请 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查询打印信息 接收客户资料合规性审核 开户 外汇账户申报系统报送开户数据 资金入账 开户 系统操作 结汇/境内划转 资金入账 外汇账户申报系统补录账户内结售汇数据 结汇/境内划转 关户 关户 核准 客户确认 系统输出/打印凭证 反馈客户 归 档 第六条 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主要涉及四类账户: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核心系统产品名称统一定义为“个人外汇资本账户”(产品码详见第八条),开立后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为外汇现汇账户,不允许存入、提取现钞,依照**银行对外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七条 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可开立账户币别为美元、日元、港币、欧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元、加元、新加坡元、*元。账户开立与变更、资金收付与结售汇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 第八条 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产品码 5503 0629 个人英镑存折资本汇户 5503 0633 个人港币存折资本汇户 5503 0637 个人美元存折资本汇户 5503 0641 个人瑞士法郎存折资本汇户 5503 0645 个人新加坡元存折资本汇户 5503 0649 个人日元存折资本汇户 5503 0653 个人加拿大元存折资本汇户 5503 0657 个人澳大利亚元存折资本汇户 5503 0661 个人欧元存折资本汇户 5503 0665 个人*元存折资本汇户 第九条 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操作流程 一、开户 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核心系统中产品名称为“个人外汇资本账户”)的开立,须凭银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开户手续严格遵守实名制规定办理,柜台人员要认真审查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开户允许代办。代办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公证的委托人授权书。 (一)客户到银行开户需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1.业务登记凭证,境外资产变现账户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机构外汇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审核/校验 柜员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进入“资本项目业务办理(银行版)”,使用客户提供的、银行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上业务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通过“监控信息查询”模块打印《监控信息表》,核对申请主体信息与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不得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开户银行为开户人开立账户,须严格审核需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资料,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客户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并在PIDM系统留存电子影像。如本地外汇局对客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有其它要求,应以本地外汇局的要求为准。 同一客户如需开立其它币种的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需重新在银行登记并提交开户申请。 (三)开户录入 在核心系统输入客户号或账号,选择与其对应的产品类型、产品子类开立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打印“系统输出凭证(TY04)”。 (四)存款凭证 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为活期一本通存折。 账户开立履行后,通过补换发存折交易,选择菜单“1-新账户”,并对存折写磁。凭证配发时,需设置凭证的支取方式及密码。 (五)账户信息维护 1.检查客户BANCS系统CIF客户信息“居民/非居民”信息栏位是否与客户实际情形相符,如不符及时修改,否则账户信息导入外汇账户申报系统(FARS)时会出现错误; 2.开户后立即执行“7050 X-账户扩展信息维护(入口交易)”修改主账户申报标识,其中: 申报标识:维护为“Y申报”; 外汇账户性质: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2101-资本项目-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开户核准件编号:录入《业务登记凭证》中的“业务编号”。 其余栏位无需变更,提交后交易成功,账户信息将于次日导入FARS系统。 (六)将来业务处理 1.客户开户材料随当天业务传票上交,网点留存复印件一套一户一档,留存5年备查; 2.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在外汇账户申报系统(FARS)进行开户补录,核对要点与补录要求: 开户类型: BANCS系统导入至FARS时,其开户类型默认为“对私居民”。 账户类别:现汇户; 单位代码: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报送方式:仅报送账户数据采集(XML); 账户性质: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2101-资本项目-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限额类型:贷方流入限额; 核准件编号:开户日,须依据有关《业务登记凭证》中“业务编号”在BANCS系统7050交易内录入,系统将于次日自动导入FARS系统; 账户限额:依据有关监控信息表内限额进行录入。 成功履行补录的账户数据,数据状态应为“可报送”,由系统当天自动报送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无须银行另行备案。报送成功后,FARS系统内数据状态变更为“报送成功”。 二、资金入账 (一)审核 柜员登陆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银行端,打印流入监控信息表。依据有关《监控信息表》办理资金入账手续。该表作为入账依据与交易传票附件。 原则上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监控信息表》中注明的“尚可流入金额,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致使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二)入账录入 柜员核对《监控信息表》资金流入方式,选择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相应的交易码,录入有关要素办理入账,并打印存折及“个人业务交易单”。 (三)将来业务处理 客户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按实际业务背景选择相应的申报交易号码,由国际收支申报柜员履行国际收支申报。 三、结汇(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一)审核 1.境内个人开立的前期费用账户 (1)《直接投资有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资料文件(包括商业协议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包含商业协议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3)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有关凭证(验原件,留存有本人签字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本人签字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形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最后一笔,个人应于结汇后2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4)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或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依据有关展业原则提供可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有关证明资料文件; (5)视情形应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2.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 (1)有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 (2)视情形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3)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交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3.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 (1)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税务申报单或完税凭证。 4.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造成或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二)结汇录入 对于涉及结售汇的业务处理,使用系统的外币兑换功能。柜员首先在相应交易画面将申报标识选择为“申报”,点击“兑换”按钮,录入转入转出账户币别、金额、汇率、结售汇统计码,点击提交履行兑换及相应的金融交易,在系统联动申报界面补充申报号码、报送方式、收支方式等信息。 (三)将来操作 1.即时通过核心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额度登记,业务类型选择“资本项目结汇”。结售汇统计分析码依照交易实际情形选择;外汇管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按业务登记凭证编号录入,并在备注栏填写审核的材料等。 2.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1:00前通过外汇账户申报系统“账户内结售汇模块”,对上日发生的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内结汇交易与FARS系统内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如有信息缺失,须补录完整。补录后数据状态应为“可报送”。成功报送外汇局后,状态变更为“报送成功”。对于“报送失败”数据,应及时查明原因,修改后重新报送。 四、境内划转(前期费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一)审核 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将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资料文件和批准证书。 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资料文件); 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业务适用。 (3)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资料文件)。 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原境内资产变现账户业务适用。 (二)划转录入 使用相应的交易码进行转账汇款交易处理。 (三)将来业务处理 1.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开户主体的股权投资方;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履行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依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五、结清关户 撤销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时,应依据有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要求客户申请人填写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的关户申请表(参照总行公司贸易金融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申请书》),银行据此办理销户手续。 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的销户,应由客户本人带存折在原开户银行办理。 (一)审核/核验 1.柜员接受客户提交的有关销户资料文件资料,核实办理客户身份; 2.依据有关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审查销户申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对未了事项等核实无误后,对满足销户条件的账户进行结清关户操作。 (二)关户录入 账户结清关户后转入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I类)或本人人民币定时存款账户,并打印“个人业务交易单”、活(定)期一本通存折、兑换凭证。利息结汇等值100美元(含)以下无需录入个人外汇监测系统。 (三)将来业务处理 1.销户信息自动导入FARS系统后,导入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2.FARS系统操作员于客户销户次日11:00前登录FARS系统,对上日发生的个人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关户信息进行核对,如有信息缺失,须补录完整。补录后数据状态应为“可报送”。成功报送外汇局后,状态变更为“报送成功”。对于“报送失败”数据,应及时查明原因,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三章 其他个人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处理 第十条 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结汇业务 一、审核材料 1.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提供《**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定居国外的**公民提供**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资料文件(如国外永久居留证、归国华侨证或可表明华侨身份的其他证件等)、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商品房销售协议或预售协议;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协议登记备案等有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所有权登记证明资料文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办理原则 1.各行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2.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本规定办理; 3.夫妻各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4.各行应即时通过核心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额度登记,业务类型选择“资本项目结汇”;结售汇统计分析码应依照交易实际情形选择;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录入“N/A”,并在备注栏填写审核的材料、购房协议编号等。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一、审核材料 1.原结汇凭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证明资料文件;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办理原则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境外,或划回境外个人原境内外汇账户; 2.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造成或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各行应即时通过核心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额度登记,业务类型选择“资本项目购汇”;结售汇统计分析码应依照交易实际情形选择;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录入“N/A”,并在备注栏填写审核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购付汇业务 一、审核材料 1.境外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文件; 2.商品房转让协议及登记证明资料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办理原则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2.各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各行应即时通过核心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额度登记,业务类型选择“资本项目购汇”;结售汇统计分析码应依照交易实际情形选择;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录入“N/A”,并在备注栏填写审核的材料、商品房转让协议编号等。 第十三条 境内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业务 一、审核材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监控信息表;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 二、办理原则 各行应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流出监控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或银行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第十四条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业务 一、审核材料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核准件。 二、办理原则 1.各行应严格依照外汇局相应核准件要求办理; 2.各行应即时通过核心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额度登记,业务类型选择“资本项目购汇”;依据有关资金性质准确录入结售汇统计分析码;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按外汇局核准件编号录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指引由**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 本操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发送核心银行系统及外围系统储蓄存款及代理业务有关资料文件(*年版)的通知》(**发[*]865号)文中附件10:《**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个人外汇资本账户业务操作规程(*年版)》同时废止。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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