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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金融控股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模版.docx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2876590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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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 控股公司 资金 管理制度 模版
    资源描述: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做到综合平衡、严格控制、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所有成员公司。 本制度所称“成员公司”,是指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各级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等现金等价物。 第四条 公司实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司资金管理实行由集团统一控制的高度集权的集中管理模式; (二)公司所有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公司资金管理; (三)公司本部及下属各成员公司所有账户必须纳入集团财务信息系统集中管理; (四)公司所有的收入都必须进入经集团审批过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管,所有支出都必须根据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支付; (五)资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 (六)各项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指导下,主要负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更新完善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二)规范和监督公司各下属成员公司的资金工作; (三)编制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成员公司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集团资金中心要求汇总编制公司资金计划,并按要求上报; (四)负责公司各账户的使用监控,负责公司大额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监督各成员公司资金收支事项; (五)根据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总体资金平衡调剂方案; (六)负责公司的理财规划、执行及管理; (七)负责其他资金管理事项。 第六条 各成员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编制本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公司并报送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核; (二)负责本单位资金收入和支出事项处理; (三)严格按照制度及资金计划审核本单位各项费用支付情况; (四)办理集团财务管理部要求的其他资金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账户管理分类为:基本户、一般户、外币户、临时户及专用账户。其中专用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共管账户、税户、保证金账户、银行监管账户、证券户等。 第八条 公司对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集团审批管理。未经向集团报批前即自行开立账户,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列为全年考核重点扣分项目。公司财务管理部建立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对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管。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就近、安全、及时、方便的原则,选择在社会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服务优良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避免多头开户。原则上,各单位应在与集团开展了银企直联和归集业务的各大银行中选择几家开立账户;原则上,同一个地域,同一个银行只能选择一个分支机构开立账户。 第十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由其资金管理部门或投资部门(因业务开展需要开立的账户)提出申请并报送《开(销)户申请表》(附件1)。《开(销)户申请表》必须说明开户的具体原因,经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各单位对应的二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集团资金中心负责人及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人逐级审批后反馈各单位,各单位收到反馈的申请表后方可办理相应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时,应按集团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账户的银企直联和归集手续。原则上,在昆单位应在一周以内、非在昆单位应在两周之内,将各单位办理完成的银企直联和归集手续交回集团资金中心,再由资金中心配合相应银行完成后续的银企直联和归集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2),并报送集团资金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绝对不允许对外租用或借用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临时账户在开户后必须进行跟踪。对于3个月以内无活跃交易的临时账户必须进行注销。特殊情况须书面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申请延长临时账户留存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特殊情况申请开立的专用账户必须详细说明专用账户使用原因,必须全部纳入集团资金管理系统。对于不能进行资金归集的,须在账户开立申请中详细说明原因,经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后方能不纳入资金归集。对于不能纳入银企直连的账户,必须对该账户每一笔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录入集团资金管理系统中,确保账户金额信息的及时、准确 。 第十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与第三方开设共管账户的,必须报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批后方能开立。共管账户的资金支出无论 大小必须每笔报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批后方能对外支付。共管账户如无法纳入集团银企直连监控的,必须开立网银授权集团进行实时监控。共管期间,共管账户不得随意变更预留印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岗位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应加强银行账户对账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务并逐月编制非本人经管的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 银企直联CA支付证书、网银盾、 银行票据及印鉴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网银盾和银企直联CA支付证书由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人负责,坚持职责分离原则,禁止单人操作账户结算业务全过程。通过网上银行和银企直联CA支付进行的账户资金划转,必须经过授权操作。任何人不得同时持有经办、复核或授权的权限。银行网银盾和银企直联CA支付证书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网银盾、银企直联CA支付盾和相应密码,不得随意将网银盾、银企直联CA支付盾和其密码交给其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要设置备查簿,逐笔连号登记。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出票手续,票据的开具要填明日期、金额、收款单位、经办人、用途等,手续要齐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现金,不准开具空白支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应作为重要物品保管。公司名称或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改印鉴。对因销户、机构撤销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印章,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有关部门封存或销毁。银行印鉴应分别由两人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第五章 资金预算、计划及调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金活动实行预算管理,依据《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的编制及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使用。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开支项目应按预算的追加与调整程序获得预算审批后再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外特殊紧急情况资金支付,按集团核准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并补办预算追加与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资金收支,应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等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审核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成员公司报送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据此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除按年度编制集团资金使用计划外,还应逐月编制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公司除按年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外,还应逐月编制公司月度资金计划表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各成员公司按备案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执行资金收付工作。 第六章 资金报告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统一要求各成员公司上报的与资金相关的报表、报告有:资金日报、资金周报、月度资金计划、年度资金计划等相关报表。公司及各成员公司应根据集团总部对资金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制。如集团资金报告有所调整,公司及各成员公司应及时按要求调整。 第二十九条 各资金相关报表的报送必须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第三十条 各成员公司平时应做好各项资金管理台账的统计工作,数据变化须及时更新,对资金管理信息做到实时掌握。 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公司负责本公司资金报告的编制,并报送直属上级公司。报送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对资金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上报的资金报告正确性负责。各上级公司对资金报告进行检查及合并后报集团财务管理部。资金报告属于内部管理机密资料,未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报送。 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支付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资金支付审批。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对公支付审批单》或相关费用报销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的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审批。 (二)办理支付。会计人员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对附件完整的付款申请单据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在会计人员完成账务处理后,将相关单据提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根据核准后已记账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审批人应当根据公司对于货币资金授权批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八章 现金管理及大额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1. 对公司非正式员工的个人劳务报酬; 2.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其中可使用公务卡的部分除外; 3.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 经有权领导批准的借款或其它开支。 超过上述现金使用范围,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公司现金库存限额为3万元,超限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各成员公司在不高于3万元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及用款情况设立现金库存最高额度,超限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出纳不得私下借款或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根据各成员公司实际情况不同,如果出现现金多个存放地点的情况,必须对每一个存放地点单独进行现金核算。单独建立现金日记账对每个存放地点的现金收支进行单独管理。 (三)对收取的礼金、车辆保险安全奖励和废品、废旧物资变卖等偶然性现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都要如实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设账。严格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收入款项。 (四)单次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财务管理部予以准备,并及时办理相关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五)出纳应根据每日的收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如有不符,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处理。对盘盈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对于盘亏的现金由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五条 大额资金是指对外投资、资金拆借、对外捐赠、产权交易、重大物资和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建设支出等活动中,单笔发生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或单笔发生金额超过本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1%的资金使用事项,两者取其低。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金融投资)、捐赠和赞助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同时对于金融投资项目,公司内部按照资金安排类总经理专题会过会项目后,严格按照《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事项管理办法(试行)》中重大金融投资项目及一般金融投资项目的划分标准,在公司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或法定程序后上报集团财务管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对外支付投资款。 第三十七条 资金拆借是指能投集团公司总部、集团资金管理中心或各二级公司对其所属各公司拆借资金。对所属各公司拆借资金行为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统筹安排,除上述情况外各成员公司之间不得私自拆借资金。确实由于实际情况需要内部拆借资金须事前向集团提出申请,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进行。未经批准的资金拆借行为集团将严格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不允许各成员单位以各种形式对外部单位拆借资金。特殊情况下,须上报集团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成员公司大额资金支付时须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含内部转款)头寸报备表》(见附件3),提前3个工作日向财务管理部报备,同时附必要的手续完备的资金付款依据,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的,可提前一个工作日报备。大额资金款项的支付须在集团资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及各成员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大额资金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大额资金头寸报备,资金缺口预警,按照审批计划审核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预算安排、支付依据等合法性、合规性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基本流程规定如下:公司及各成员公司走内部审批流程→向资金中心报备大额资金头寸并提供必要的手续完备的支付资料→资金中心通过CA支付控制审批→各所属公司办理支付。 第九章 资金风险及监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集团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成员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并组织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各类资金业务的内控制度,并对内控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审计,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差错和舞弊,并保证各项资金业务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各成员公司财务部应定期组织对各项资金活动进行稽核自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行为,遵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各成员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对主管人员、主管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按规定应报批事项没有报批的; (二)未进行深入调研各论证,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支付大额资金的,包括未履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擅自批准的; (四)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侵吞国有资产的; (五)对坚持原则、拒绝办理违规大额资金使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附件1: 银行账户开(销)户申请表 申请内容 开户( ) 销户( ) 变更( ) 申请单位全称 拟开户(销户)银行 账户性质 销户账户账号 币种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单位开(销)户具体原因及用途: 经办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 (签字) (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集团二级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意见: 财务负责人 (签字) (财务章) 集团资金中心审批意见: (签字) 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批意见: (签字) 集团财务管理部经办说明: 办理日期:_________存档日期:_________ 注:1、勿修改格式,签字盖章后,发送扫描件传集团财务部办理; 2、请在银行办理完成开户和销户后,及时填报账户信息备案表交集团财务管理部经办人完成后续设置; 附件2: 银行账户备案表 编制单位: 账户名称 账户性质 开户(销户)银行 开(销)户账户账号 开(销)户时间 是否开通网银,如果已开通,请列举网银盾持有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电话等) 是否开通银企直联 是否实现归集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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