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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2876038
  • 上传时间:2024-06-07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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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商业银行 中小企业 不良贷款 呆账 核销 重组 减免 实施细则
    资源描述:
    xx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暂行) xx银〔xx〕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置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有效化解资产风险,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xx修订版)的通知》(财金[xx]28号)、《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xx]1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xx]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范围确定;涉农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xx]246号)规定范围确定。 第三条 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是指本行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不良贷款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 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重组和减免,是指当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本行实施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本行实行“分级管理、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支行(部)负责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的申请,总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总行分管行长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 及时处置,指各支行(部)对符合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应及时上报总行及时处置,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六条 呆账核销遵循账销案存、对外保密原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对xx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 第二章 呆账认定条件 第八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和涉农债权可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一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驶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本行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三)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 第九条 下列债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本行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本行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本行债权; (四)本行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股权。 第三章 呆账核销程序 第十条 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按支行(部)自主申报或总行督促申报、总行相关部门审核,经总行行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的的程序办理。 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呆账核销的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室)为协办部门。 第十一条 支行(部)在呆账核销申报前,应先对拟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呆账认定,并由贷款主办人和协办人负责对拟办理核销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与财务情况、抵质押物情况、呆账形成过程、资产保全过程、呆账形成原因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如实撰写《关于申请核销***呆账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务求过程详实完整、内容真实全面、理由确实充分,签字后提交支行行长审核并签字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与实缴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发展与变化、与我行合作历史等内容; (二)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名称、抵押人或出质人、数量、抵(质)押率、抵(质)押登记情况等内容; (三)呆账形成及资产保全过程。包括债务人违约过程及原因、贷款逾期时间、逾期后催收经过、债务重组过程、诉讼保全过程(含起诉时间、法院判决意见、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执行结果等)、以资抵债过程、资产处置、债权受偿和损失情况等内容; (四)申请核销理由及呆账金额。包括呆账特征综述、申报核销理由、呆账币种、本金金额与欠息金额等; (五)呆账形成原因与教训总结; (六)调查结论与申请核销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分类取证的原则,支行(部)应根据各类呆账的特征分别搜集、提供以下证明呆账符合核销条件的材料: (一)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的呆账提交: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及债务人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的呆账提交:法院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八条第(三)款的呆账提交:气象、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及债务人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八条第(四)款的呆账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八条第(五)款的呆账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八条第(六)款的呆账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八条第(七)款的呆账提交: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八条第(八)款的呆账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我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九)符合第八条第(九)款的呆账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放款凭证、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内部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内部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八条第(十)款的呆账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及上述1至9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八条第(十一)款的呆账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1至10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八条第(十二)款的呆账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三)如不能获取法院出具的债务人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应同时提交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由总行稽核监察部出具,内容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总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十四)债务人在我行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我行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仅提交该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十五)债务人在其他金融企业有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可以仅提交该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支行(部)办理呆账核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请核销***呆账的调查报告》; (二)《贷款呆账认定表》; (三)《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 (四)贷款发放收回明细清单; (五)贷款发放收回相关资料:包括借款申请审查(审批)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及收回收等; (六)贷款担保相关资料:包括抵(质)押担保合同、抵押清单及抵押物登记证、保证担保合同等; (七)借款人、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资产保全和债权受偿等诉讼材料: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总行相关部门根据支行(部)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信贷管理部 1、对支行认定的呆账进行审核和审批; 2、对核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3、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4、按季填制呆账核销情况表; 5、建立呆账核销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二)特殊资产管理部 1、根据核销申报材料完整性的要求,对支行(部)提供的核销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 2、从法律角度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3、出具内部法律意见书。 (三)稽核监察部 1、按照规定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稽核,查明呆账形成原因,明确相应责任人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2、根据稽核情况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3、出具内部清收报告; 4、建立呆账责任人处理结果数据库。 (四)计划财务部 1、根据财务承受能力、资本管理要求以及税收政策等情况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2、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有关申报工作,所需申报资料由信贷管理部提供; 3、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呆账核销情况。 (五)会计出纳部 1、根据本行会计制度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呆账核销申报申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2、对经批准同意核销的呆账进行账务处理; 3、建立记载“账销案存”表外科目核算账。 第十五条 总行信贷分管行长根据上述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拟核销的呆账审批后报总行行长最终批准。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总行会计出纳部对经批准核销后的呆账进行账务处理。本金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表外应收利息则直接冲减表外科目。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呆账准备金;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 第十七条 已核销的呆账单独设立表外科目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 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解除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各支行(部)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各支行(部)应严格执行“账销案存权在”的管理原则,切实落实核销后的管理责任,按户落实清收责任人,采取多种手段继续追索。 第二十条 信贷管理部要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管理,逐户建立呆账核销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要逐户逐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在每次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有关信息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 清收责任人须按年向信贷管理部书面报告核销资产的管理和清收情况,信贷管理部要对清收责任人的工作尽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应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核销呆账,信贷管理部可借助社会力量,采取挂牌重奖、风险代理、联合清收比例分成等形式组织清收,也可进行打包转让。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我行呆账核销运作。 第二十五条 呆账核销实行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呆账后,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第二十七条 总行对呆账“账销案存权在”的执行情况以及应核销而未进行核销的呆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债务人资产却未及时追索或放弃追索的,或对应核销的呆账未按规定申报核销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重组和减免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借款人在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本行可实施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 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应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本行核实、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已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具体追偿程序按照《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xx]72号)及我行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不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实施贷款减免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贷款减免约定如期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十条 借款人为法人客户的,除具备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B级(或相当于BBB级)及以下的;本行未对借款人进行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可按内部信用评级规定比照执行; (二)借款人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前景良好,但因临时资金困难形成不良贷款的。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为个人客户的,除具备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适度减免贷款: (一)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企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根本下降的; (二)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在还款期内为国家或公共利益伤残、死亡、还款能力根本下降的。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贷款减免: (一)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 (二)借款人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三)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财政部、银监会和本行认为不宜减免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行可自主按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实施减免,无须逐笔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减免形成的损失,可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贷款减免对借款人单笔贷款原则上只适用一次,对于单户借款人两年内不得重复减免。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的例外。 第七章 重组和减免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的重组和减免按借款人先提出申请,支行(部)申报、总行相关部门审核,经总行行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的程序办理。 总行信贷管理部为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室)为协办部门。 第三十七条 支行(部)在减免申报前,应当由贷款主办人和协办人负责对拟重组和减免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与财务情况、抵质押物情况、不良贷款形成过程、贷款追偿过程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如实撰写《关于申请重组或减免***不良贷款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务求过程详实完整、内容真实全面、理由确实充分,签字后提交支行行长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支行(部)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关于要求减免的申请报告; (二)《关于申请重组或减免***不良贷款的调查报告》; (三)《贷款减免申报申批表》; (四)贷款发放收回明细清单; (五)贷款发放收回相关资料:包括借款申请审查(审批)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及收回收等; (六)贷款担保相关资料:包括抵(质)押担保合同、抵押清单及抵押物登记证、保证担保合同等; (七)借款人、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与贷款追偿相关的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九条 总行相关部门根据支行(部)提交的申报材料,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信贷管理部 1、对减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贷款减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贷款风险、还款义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进行评估; 3、对拟减免贷款进行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减免申报申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4、按季填制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统计表; 5、建立贷款减免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二)特殊资产管理部 1、根据减免申报材料完整性的要求,对支行(部)提供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 2、从法律角度对拟减免的贷款进行审核和认定,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减免申报申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稽核监察部 1、按照规定对拟减免的贷款进行稽核,查明不良贷款形成和损失原因,对责任进行认定,明确相应责任人,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2、根据稽核情况对拟减免的贷款进行审核和认定,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减免申报申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计划财务部 1、根据财务承受能力、资本管理要求以及税收政策等情况对拟减免的贷款进行审核和认定,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减免申报申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2、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有关申报工作; 3、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情况统计表。 (五)会计出纳部 1、根据本行会计制度对拟减免的贷款进行审核和认定,并由其负责人在《贷款减免申报申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2、对经批准同意减免的贷款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总行信贷分管行长根据上述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拟减免的贷款进行审批后报总行行长最终批准。 第八章 重组和减免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总行会计出纳部对经批准的重组和减免贷款按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对于实施贷款展期或延期的,按本行有关贷款展期或延期的会计核算办法处理; (二)对于实施表外利息减免的,直接核销表外利息; (三)对于实施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免的,本金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表内利息直接冲减利息收入,同时将表内利息转为表外利息进行核销。 第四十二条 已减免的贷款本息单独设立表外科目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九章 重组和减免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减免后保留的债权,各支行(部)要切实维护社会信用,继续行使债权人权利,督促借款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有效防范逃废债务。 第四十四条 对于办理的每笔贷款减免事项,必须查明形成贷款损失的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对形成损失并且具有主观责任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称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要通过内部审核贷款减免,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汲取经验和教训,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堵塞漏洞,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四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要加强对已减免贷款的管理,逐户建立贷款减免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要逐户逐笔建立贷款减免台账,并在每次贷款减免账务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有关信息登记入账。 第四十七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应按照贷款减免的有关情况建立减免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贷款减免的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制定、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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