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物业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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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物业贷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鉴于: 借款人因 项目(项目名称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实施需要,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本合同项下贷款所支持之项目为: 。(对横线处应填写完整,不用填写处应划斜线删除,下同) 2.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 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具体用途为: 。 4.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年(或 月),即从提款计划的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还款计划的最后一次还款之日止。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利率为: (1)人民币利率:按年利率 %(口上浮、口下浮) %计算。 结息方式在下述方式中√选一项: 口按月结息,则结自日为每月的二十(20日); 口按季结息,则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二十(20)日; 口其他方式: 。 分期还款的,最后一笔利随本清。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在合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下述方式中选择一项): 口按月调整,自调息日次月开始调整; 口按季调整,自调息日次季开始调整; 口按年调整,自调息日次年开始调整; 口利率不作调整。 6.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为: (1)本合同逾期利率为逾期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2)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挪用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7.本合同项下贷款提款期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8.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计划如下: 序号 提款期限提款 金额 1.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2.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4.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5.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9.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计划按下述第( )款执行: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到期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具体还款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一《还款计划》。 10.提前归还贷款时的违约金: (1)若借款人单方面提出以他行贷款置换我行贷款的,相当于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 %。: (2)除上述第(1)款之外原因而提前归还贷款,相当于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 %; 11.提前还贷的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币种) 万元整(大写)。 12.借款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及担保合同包括: 口保证人 《保证合同》编号【 】; 口抵押人 《抵押合同》编号【 】; 口质押人 《质押合同》编号【 】。 13.违约处理。 违约金:相当于贷款本金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或 。 1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 (2)《 》。 (3)《 》。 (4)《 》。 (5)《 》。 1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其中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 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一条 贷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之贷款在任何时候均按贷款人的全权决定提取;该贷款接受贷款人全权决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以决定是否继续给予借款人任何形式之贷款;尽管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中有任何其他规定,贷款人将随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所有贷款。贷款人亦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或暂停全部或部分贷款,取消借款人对贷款的任何进一步使用,而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二条 贷款利率及计息方式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占用天数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2.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利息),按逾期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结息日次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本合同所称“到期”包括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应付末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 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贷款人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 5.利率市场化或市场瘫痪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政策,则借款人应与贷款人进行协商以确定利率标准,如在协商开始后的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借款人应在无法达成一致之日起的三十(30)个银行营业日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条 保险 1.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该保险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险种,借款人同时确认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所有权益(包括各种性质的索赔及保险金的支付)转让给贷款人或办理由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手续。直至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并在保单和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或批注。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偿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3.保险赔款应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顺序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但贷款人也可视项目情况决定保险赔款是否可以继续用于贷款支持的项目。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贷款本息不构成对借款人应偿付债务的免除。 第四条 提款 1.在首次提款之前,借款人应全部满足下列条件,但贷款人无义务审核下列文件或条件: (1)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提款申请书、已填妥的《借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2)本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已签署并持续有效。 (3)经营性物业产权证书。 (4)借款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提款日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当期报表)。 (5)借款人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机构作出的借款决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样本正本。 (6)借款人已按贷款人的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监管账户、结算账户和/或保证金账户。 (7)借款人已对经营性物业办妥了保险,且办妥了公证(若需)手续。 (8)借款人和第三方受托机构(若有)已与贷款人签订了《经营性物业贷款账户监管两方协 议》和《经营性物业收款账户监管二方协议》(若有)并持续有效。 (9)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没有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10)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 2.除首次提款外,在每次提款之前,借款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但贷款人无义务审核下列文件或条件: (1)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提款申请书、已填妥的《借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2)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没有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3)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 3.提款 (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分期提款,并在每一提款日到期的三(3)个银行营业日之前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2)借款人需要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到期的二(3)个银行营业日之前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一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贷款的,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前三(3)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清,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借款人确认,如未能在提款期提完全部款项,借款人应对未提款部分支付承诺费(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 (4)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三(3)个银行营业日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末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5)即使已有本条的上述约定,只要贷款尚末发放,贷款人均有权随时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并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全部或部分。 第五条 还款 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地偿还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于借款到期日或在满足本合同约定情况时从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账户中主动扣划前述债权金额。 2.借款人提前归还人民币贷款的,应当提前I个月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还本付息。 提前还贷应按借款人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提前还贷的本金金额不得少于本合同第一部分约定的限额;其归还的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的顺序倒序冲减贷款本金。 3.借款人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还款的,应于本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第三十(30)个银行营业日之前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展期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办理有关展期手续。本合同项下贷款有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借款人为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贷款人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于本合同签署时作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1.借款人系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整财务制度和还款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借款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项下的法律包括借款人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借款人的章程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借款人保证其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如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报表真实、完整、公正地反映了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包括其自身、完整而无任何隐瞒或遗漏。 5.借款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自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出具以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或设立文件规定的或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注册年检手续。 8.不放弃任何到期债权,也不以无偿或其他不合适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9.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披露其所知或应当知道的、对贷款人决定是否给予本合同项下贷款重要的事实和状况。 10.借款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补偿金等现象。 11.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金。 12.借款人保证不存在对借款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或事件。 第七条 约定事项 贷款期间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如下: 1.借款人保证依法经营,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挪作它用。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包括月、年报表在内的各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贷款人可以随时以各种方式检查、督促借款的使用情况。 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协议书、申请书、借款借据规定的时间、金额及利率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实际的还款时间、金额、利率等应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3.借款人保证,一旦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足以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产生重人不利影响的事件,借款人将及时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4.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在末获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承包、租赁、联营、对外投资、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停业、解散、申请破产、重整及其它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行为。 (3)修改章程或其他设立文件,改变机构编制、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4)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其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5)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6)申请重整、破产或解散公司、机构或被取消。 (7)签署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5.借款人承诺,当出现下述事件,借款人将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将相关通知原件送达贷款人(加盖公章); (1)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2)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3)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4)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的。 6.借款人保证不违反正常的偿还次序而优先清偿其他贷款,且现在和将来不签署任何致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处于从属地位的合同或协议。 7.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入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IPO)、经营性物业资产转让涉及的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和收购兼并的财务顾问、发行信托计划、发行集合资产计划、发债等,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贷款行办理相关业务。 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遇到特定情形或发生特定变化时,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该特定情形或特定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重整、破产、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涉案、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以及要求解除担保合同等。 9.在贷款期间内,贷款人有权每年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给贷款人的经营性物业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相关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确认,如果经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原值的,则借款人须就差额部分向贷款人追加提供其他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未偿付债务。 11.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其股东不进行分红。如需分红,需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且借款人必须已归还当期项下应还的贷款本息,同时预留下一期应还的贷款本息。 12.借款人同意,在贷款人根据业务需求要求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时,借款人需办理公证,公证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13.若经营性物业已先行抵押给其他银行,借款人的首次提款金额不得高于物业现行抵押物价值(或重估值)减去他行贷款本息后的余额与他行贷款两者间的孰低值。且借款人的首次提款金额仅用于归还原抵押权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他行贷款清偿后,借款人应尽快办妥原抵押的撤销手续。在原抵押的撤销手续未办妥之前,借款人不得再次提款。 第八条 扣划约定 1.借款人同意,在与本合同贷款有关的任一债务到期应付时,贷款人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在xx银行开立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到期应付债务;项目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xx银行开立的任一其他账户中的资 金。 2.除非国家有权机构另有规定,扣划所得款项清偿应付债务时的顺序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借款人到期未被偿付的费用,再用于清偿到期末被偿付的利息,最后用于清偿到期末被偿付本金。 第九条 债权证明 贷款人按其一贯的业务操作惯例,在其会计账簿上保持与本合同所涉及的业务活动相关的会计账目,以证明贷款人的贷款额。借款人承认本合同借款债权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1.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按主要营业地址挂号寄发后的第七(7)个银行营业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贷款人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均须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向贷款人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加盖公章)以当面送交或邮寄于贷款人的方式加以确认。 2.借款人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主要营业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贷款人,对贷款人不生效。 第十一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借款人及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生效后,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违约: ①借款人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以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②借款人已违反本合同第一部分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约定事项或第二部分之第七条中任一约定事项的。 ③借款人违反其所签署的其他任何借贷合同、协议的约定;或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其签署的其他借贷合同、协议项下的债务的。 ④借款人的投资者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权的。 ⑤借款人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或到位后又抽逃的。 ⑥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⑦担保人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 ⑧借款人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重整、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 ⑨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的。 ⑩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财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损及贷款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2.违约处理 (I)当前款所列违约情形之一项或数项发生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 ②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③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所欠利息结清,并通过各种形式向担保人或借款人立即追索。 ④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 ⑤从借款人开立在xx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进行扣划。 ⑥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⑦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除以上措施外,贷款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的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贷款人所受损失的,借款人应赔偿贷款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支付的全部费用,还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各种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定义 (1)本合同项下所称“全部债权”,是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前项所称“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 (3)本合同项下所称“银行营业日”,是指贷款人住所地的贷款人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2.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4.杂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约定并记载于本合同第一部分中,也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参见本合同第一部分)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其他行为予以宽限或延缓采取行动,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据法律或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或权益,也不能作为贷款人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认可,更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对借款人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3)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无效时,借款人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贷款人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贷款人有权立即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可立即向借款人追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的一切债务。 (4)贷款人可以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应对借款人享有及/或承担其若作为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和/或义务。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受让人承担责任。 (5)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附件中相关用语和表述与本合同有相同的含义。 (6)本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参阅方便之用,不们为该标题项下内容的依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借款人及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署。借款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主要营业地址: 主要营业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联系人: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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