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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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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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财务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本行设监事会。本行监事会由5名至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本行监事由股东代表、本行职工代表及外部人士担任。其中监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外部监事,本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程序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监督本行财务活动;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一)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 (四)对由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送达。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外部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本行章程生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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