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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指引模版.docx

  • 上传人: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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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管理人 销售业务 操作 流程 指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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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投资管理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3 第三章 业务流程综述 3 第四章 交易账户类业务第一节交易账户业务概述 6 第五章 基金账户类业务 11 第六章 交易类业务 18 第七章 交易核对和差错处理 28 第八章 网上交易系统操作流程 28 第九章 客户投诉 33 第十章 附则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运作和销售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顺利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特制订本流程。 第二条 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时,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第三条 本流程规定的基金销售业务主要分为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 (一)账户类业务包括交易账户类业务和基金账户类业务。交易账户类业务包括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变更指定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账户冻结/解冻等业务。 基金账户类业务包括基金账户的开立/登记、基金账户的取消登记/销户、基金账户的资料变更以及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等业务。 (二)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 交易类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 第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服务内容  (一)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委托方式,包括:网上委托和柜台委托等; (二)为投资者提供多渠道的交易查询服务,确保交易信息反馈的及时、准确; (三)每日在网站上及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公告等相关基金信息,并备有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四)开设咨询电话、客服邮箱等,及时解决投资者的问题; (五)为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业务的入门和专业培训; (六)其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有不同的业务规则,因此代理业务也不相同,工作人员在办理基金业务时必须详细阅读相应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三章 业务流程综述 第六条 客户身份验证流程 投资者在我公司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各项业务时,必须首先验证客户有效身份。 (一)柜台交易客户 个人投资者在我公司柜台办理各项业务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交易账户开户、变更银行卡等业务时还需提供银行储蓄卡和相应证明文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核验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机构客户在我公司办理账户类业务时,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组织代码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预留申请人印鉴。 机构客户在我公司办理交易类业务时,须提供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印鉴。 柜台操作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的各项证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证、照,本公司将不予以办理。 (二)网上交易客户 网上交易客户在网上交易系统开户环节,提交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由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核对投资者的信息完成身份验证。如果身份验证未通过或失败,则不能完成网上开户。 网上交易客户在交易环节,除了账号名、口令、验证码验证外,还通过客户端电脑特征码绑定,向客户提供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方式。 第七条 基金销售业务数据流程 (一)流程描述 作为基金销售机构,我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实行集中清算,公司运营部汇总网上与柜台产生的基金业务委托数据传递到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再依据其返回的确认数据进行清算。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由基金公司自己担任,也可以由基金公司委托的其他注册登记机构。 (二)具体业务流程 1、注册登记机构提供当日(T日)交易参数; 2、接收各登记机构的行情交易参数并初始化; 3、交易日9:30前初始化并下载当日参数;  4、柜台客户提交开放式基金业务时间为9:30-15:00;网上客户提交委托没有时间限制,但以每天15:00作为当日委托截止时间,15:00后提交委托将视为下一交易日的交易申请; 5、汇总当日全部数据并分别发送到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6、T+1日(申请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本业务流程中涉及的所有类似描述均指交易日)15:00前接收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数据,收到数据后进行清算; 7、下载成交数据并完成清算、对帐、复核。 (三)业务要求 应当严格按照流程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下载参数、上传申请数据、下载成交清算数据、清算、对帐、复核等各业务环节,并建立相关业务日志。 如果发现当日交易参数错误,应当及时检查参数下载记录。如果没有按时下载参数,需重新下载参数。 如果基金公司数据不到、数据差错等原因造成的全公司委托数据上传或者成交数据下载延迟的情况发生,应当耐心等待并及时关注系统中发送的通知直至完成全部规定的流程。 第八条 基金销售业务交易委托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互联网或柜台受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有: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登记、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设置分红方式、撤单、查询等。 必须通过柜台受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非交易过户等特殊账户类业务。 第九条 网上业务基本流程 (一)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  (二)选择要办理的业务,提交业务申请; (三)通过电子网银在线支付或在线身份认证; (四)申请提交成功; 第十条 柜台业务基本流程 (一)接受业务“申请表”,审核客户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二)柜台经办人员进入基金系统相应业务界面,查询并录入客户的“交易账号”; (三)柜台经办人员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四)柜台复核人员检查“申请表”并核对经办人员录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四)打印两联交易凭条; (五)柜台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章,在交易凭条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六)交还客户一联凭条、客户相关证件; (七)收存客户“申请表”、一联凭条、客户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 第四章 交易账户类业务第一节交易账户业务概述 第十一条 交易账户业务概述 (一)基金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是公司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我公司认购、申购基金的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户,每个投资人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在我公司可以开立一个或多个交易账户。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即具备了在我公司办理基金业务的资格。 (三)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投资人应同时指定一个本人的银行账户作为基金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交收。每个交易账户只能对应一个银行账户。 第二节 交易账户开户/增开 第十二条 交易账户开户 (一)客户在柜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客户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2)投资者本人银行账户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客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6)填写完整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机  构公章,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开户申请表中包含授权委托事项); (二)柜台业务受理流程 1、协助个人投资者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协助机构投资者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完成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 2、接受“申请表”,核对相关证件无误后,进入相应的系统界面; 3、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4、复核后确认,打印凭条一式两联; 5、柜员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凭条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6、交还个人客户身份证件、银行账户证件等及一联凭条;交还机构客户机构证件原件、经办人证件原件等及一联凭条; 7、收存个人客户“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银行账户证件复印件及一联凭条;收存机构客户“申请表”、机构证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经办人证件复印件等及一联凭条。 (四)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 1、业务申请表中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必填内容属于重要信息,投资者应如实填写。 2、如投资人身份证件、银行卡验证未获通过则不受理投资人开户申请。 3、基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应是本人(本机构)的银行账户,并只能用该指定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结算,否则会导致交易失败。 4、基金投资人开户留存资料为日后基金交易重要的业务凭证,柜台人员应仔细检查并妥善保管,确保相关资料内容正确,字迹、印章留痕清晰;  5、柜台业务受理人员需为投资者认真讲述我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交易账户增开 投资人在已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再开立新的交易账户则需要进行增开交易账户的业务操作,增开交易账户的受理条件和流程与交易账户开户相同,参考前述流程即可。 第三节 交易账户资料变更 第十四条 交易账户资料变更业务概述 基金投资人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包括一般资料变更和重要资料变更: (一)一般资料的变更包括:投资人变更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业务。 (二)重要资料的变更包括:个人投资者变更姓名、银行账户、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等资料;机构投资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机构工商注册号等资料。 第十五条 交易账户一般资料变更业务处理流程 (一)个人投资者办理一般资料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办理一般资料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三)业务受理流程参照交易账户开户的标准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 交易账户重要资料变更业务处理流程 (一)个人投资者办理重要资料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3、如只变更指定银行账户,需填写说明银行账户变更情况,并提变更凭证; 4、如需要变更身份证姓名、号码,还需要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复印件,同时出具公安机关的变更证明以及以变更后证件开立的银行账户资料。 (二)机构投资者办理重要资料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1、含相关内容的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公章的授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4、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5、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6、如需要变更机构证件名称、号码,还需要提供变更后的机构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签发的变更证明,并提交变更后的银行账户资料; 7、修改银行账户,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8、机构投资者若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还需出具变更证明文件;变更指定授权代理人还需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交易账户资料变更注意事项 交易账户重要资料变更时,应提醒基金投资人必须保持银行账户、基金账户与交易账户资料的一致性,否则可能会出现交易申请失败、赎回资金无法到账、对账单寄送不及时等业务风险。 第四节 交易账户冻结/解冻 第十八条 交易账户的冻结与解冻业务概述 (一)我公司根据基金投资人申请,对交易账户进行冻结处理或根据司法程序对交易账户进行的冻结处理称为交易账户冻结,其反向操作为交易账户解冻。 (二)个人投资者主动冻结与解冻申请须亲自到我公司各营业网点办理。交易账户冻结期间投资人不能进行基金交易,也不能对账户进行其他操作。 第十九条 交易账户的冻结与解冻业务处理流程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冻结(解冻)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冻结申请情况说明。 (二)机构投资者申请交易账户冻结(解冻)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账户冻结申请情况说明。 (三)个人投资者交易账户冻结业务须本人亲自办理。 (四)受理司法冻结(解冻)的申请,办理人员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冻结或解冻基金持有人的交易账户时,应向网点业务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件。 2、对上述所冻结交易账户实施解冻,应由原要求冻结的机关向营业网点出示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基金账户解冻通知书等文件。 3、业务主管接受司法机构对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申请,检查司法机构有关法律文件的完备性;核对由司法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格并签字确认的账户冻结申请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交易账户的冻结与解冻业务注意事项 (一)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性冻结,投资人可在工作日交易时间内申请对交易账户进行解冻。 (二)对于司法冻结(解冻)业务,办理人员应当仔细检查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留存有关资料原件,并及时归档保存。 (三)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身份证件、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重大嫌疑,公司有权拒绝申请人的冻结申请。 (四)有权机关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交易账户司法冻结(解冻)的申请,公司按司法通知书的判决书进行处理,对于有权部门冻结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五)交易账户司法冻结(解冻)业务作为异常交易,需报监察稽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交易账户的冻结与解冻业务注意事项 (一)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性冻结,投资人可在工作日交易时间内申请对交易账户进行解冻。 (二)对于司法冻结(解冻)业务,办理人员应当仔细检查相关  第五节 交易账户销户 第二十二条 交易账户销户业务概述 (一)基金投资人不再使用我公司为其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可以申请办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基金投资人交易账户的销户申请方可受理成功: 1、通过该交易账户购买的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 2、当日没有通过该交易账户提出的任何业务申请; 3、没有通过该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 4、该交易账户没有在途的赎回款、分红款、交易失败等导致的退款; 5、该交易账户下的基金账户均已注销或取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交易账户销户业务处理流程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业务,应向经办柜员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写合格并经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交易账户销户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三)个人投资者交易账户销户须本人亲自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账户销户业务注意事项 (一)基金投资人办理交易账户销户后,该账号停止使用,营业  网点不再受理该投资人对该账户的任何交易和查询等业务,该账号不再分配给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投资人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人一个新的交易账号。 第五章 基金账户类业务 第一节 基金账户业务概述 第二十五条 基金账户业务概述 (一)基金账户是用于记录投资者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单位所有权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者投资某只开放式基金时,必须首先申请开立该只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 (二)一个基金账户对应一个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如果需要投资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则需要开立不同的基金账户。针对某一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相同基金公司旗下的不同基金可能选取不同的注册登记机构。 (三)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必须先开立交易账户,投资者可以用同一个交易账户办理各基金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业务; (四)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后,无需等待基金公司的确认情况,就可以同时进行认购或申购基金。 (五)投资者可以在T+2日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如果开户不成功则开户未确认时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也会被确认失败。 第二节 基金账户开户 第二十六条 基金账户开户、登记  (一)基金账户开户指投资者还未在任何注册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的情况,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号的业务。 (二)基金账户登记指投资者已经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号的,需要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则可通过登记业务办理。 (三)客户在柜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客户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2)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客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开户申请表中包含授权委托事项); (四)柜台业务员受理流程 1、接受“申请表”,核对相关证件及资料,进入相应的系统界面; 2、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3、复核后确认,打印凭条一式两联; 4、柜员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凭条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5、交还个人客户身份证件、一联凭条;交还机构客户机构证件原件、经办人证件原件、一联凭条;  7、收存个人客户“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一联凭条•,收存机构客户“申请表”、机构证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经办人证件复印件、一联凭条。 (五)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 1、如果客户已经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了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则需要客户办理“账户登记”业务。 2、请柜台人员特别注意客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录入是否准确。 3、在开户成功后,柜台可以给客户打印开户确认单。 第三节 基金账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 基金账户登记 (一)投资者已经开立了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有基金账号)的,在我公司交易开放式基金时需在我司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 (二)客户在柜台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个人客户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2)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客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机  构公章,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开户申请表中包含授权委托事项); (三)柜台业务员受理流程 1、接受“申请表”,核对相关证件及资料,进入相应的系统界面; 2、选择“账户”一“基金账户开户”; 3、严格按照客户提供的文件在基金账号一栏录入“基金账号”; 3、录入客户信息,并严格核实客户的基金账号、证件号码等内容,点击确认; 4、打印开户凭条两联,柜员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凭条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5、交还个人客户身份证件、一联凭条;交还机构客户机构证件原件、经办人证件原件、一联凭条; 6、收存个人客户申请表、一联凭条、身份证件复印件;收存机构客户申请表、一联凭条、机构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证件复印件。 (四)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 1、柜台业务员应当注意基金账号的准确录入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准确选择。 2、基金投资人如未开立基金账户,其基金账户登记的申请将被拒绝。 3、基金账户登记申请中,基金投资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中的任一项与其已开立的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资料不一致,登记业务申请将确认失败。 第四节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二十八条 基金账户修改 基金投资人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包括一般资料变更和重要资料变 (一)一般资料的变更包括:投资人变更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业务。 (二)重要资料的变更包括:个人投资者变更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等资料;机构投资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工商注册号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处理流程 (一)客户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客户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2)本人持身份证件原件; (3)如需变更身份证件类型、号码等,需携带公安机关的相关 证明; 2、机构客户 (1)加盖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如需变更机构证件名称、号码,还需要提供变更后的机构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签发的变更证明。 (三)柜台业务员受理流程 1、接受“申请表”,核对相关证件及资料,进入系统选择“账户”一“基金账户修改”界面; 2、录入相关信息,核对账户姓名是否正确,点击确认; 3、打印凭条两联,柜员在申请表上签章;  4、在凭条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5、交还个人客户身份证件、一联凭条;交还机构客户经办人证件原件、一联凭条; 6、收存个人客户申请表、一联凭条;收存机构客户申请表、一联凭条。 第三十条 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 (一)柜台人员应提醒投资人先变更客户交易账户资料,然后再变更基金账户资料,保持二者一致; (二)基金投资人进行重要资料的变更,在变更当天(T日)至变更业务确认(T+2)前,部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受理投资人的父易申请; (三)基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后,部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受理投资人当日提出的对基金账户重要资料进行变更的申请; (四)T+2日后,客户可以凭身份证件到柜台查询表更结果。 (五)应提醒投资人,部分注册登记机构只按照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某一基金销售机构处的客户资料,并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基金销售机构的数据同步处理。投资人须按上述程序,分别提交变更申请,才能全部完成与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基金销售机构对应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六)基金账户重要资料变更作为异常交易,应及时报监察稽核部门备案。 第五节 基金账户销户/取消登记 第三十一条 基金账户销户/取消登记  (一)基金账户销户指应基金投资人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撤销基金账户资料和信息的业务。 (二)基金账户取消登记是指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人提出的申请,为投资人撤销登记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账号的业务。取消登记后,该投资人不能在该销售机构做任何交易。 (三)投资者申请注销基金账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该基金账户内没有有基金份额余额或在途基金份额; 2、该基金账户未被冻结或挂失; 3、该基金账户当日没有任何交易申请(包括未确认的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变更、转托管等交易申请以及募集期尚未结束的认购申请等),也没有任何未确认的在途父易申请; 4、该基金账户当日没有任何账户类申请(包括资料修改、非交易过户等),也没有任何未确认的在途账户类申请; 5、该基金账户所属的交易账户状态正常。 第三十二条 基金账户销户/取消登记业务处理流程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取消登记业务,应向经办柜员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写合格并经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取消登记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表》。 (三)柜台业务员受理流程  1、接受“申请表”,核对相关证件及资料,进入系统选择“账户”一“账户修改”界面; 2、录入相关信息,核对账户姓名是否正确,点击确认; 3、打印凭条两联,柜员在申请表上签章; 4、在凭条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5、交还个人客户身份证件、一联凭条;交还机构客户经办人证件原件、一联凭条; 6、收存个人客户申请表、一联凭条;收存机构客户申请表、一联凭条。 第三十三条 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 (一)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取消登记后,该账号停止使用,营业网点不再受理该投资人对该账户的任何交易和查询等业务,注册登记机构不将该账号再分配给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后又重新开立基金账户时,注册登记机构可能为其新分配一个账户也可能使用原来账户,具体情况取决于各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 第六节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第三十四条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部分基金公司不允许销售机构发起该业务,而且不同基金公司对该类业务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因此该业务的具体办理办法依照与基金公司的约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业务流程: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冻结或解冻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时,应向网点业务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件。 (二)对上述所冻结基金账户实施解冻,应由原要求冻结的机关向代销网点出示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基金账户解冻通知书等文件。 (三)业务主管接受司法机构对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申请,检查司法机构有关法律文件的完备性;由司法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冻结申请情况说明。 (四)营业网点须指定的专人将以上材料寄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材料在寄送之前,均应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业务注意事项 (一)基金账户及基金份额一经冻结,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二)网点柜台应以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实际规定为准,受理投资人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解冻业务申请。 (三)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重大嫌疑,业务主管有权拒绝申请人的冻结申请。 (四)有权机关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司法冻结(解冻)的申请,公司按司法通知书的判决书进行处理,对于有权部门冻结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司法冻结(解冻)业务作为异常交易,需报监察稽核部门备案。  第六章 交易类业务 第一节 基金认购与申购 第三十七条 基金认购、申购业务概述 (一)基金认购指投资者在基金发行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一)基金申购指基金发行完成之后投资者日常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三)基金认购、申购收费方式 基金认购、申购收费方式可以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方式。前端收费方式是指客户在购买(认购、申购)基金的同时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认购费或申购费)。后端收费方式是指客户在申请购买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在赎回时由注册登记机构依据客户持有的期限收取相应的认购或申购费。 (四)前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计算 1、认购份额的计算 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即认购申请金额)包含认购费,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 (1)方式一 认购费用=认购申请金额X认购费率 客户所得份额=(认购申请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面值 认购费用=认购申请金额X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客户所得份额=(认购申请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 面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即申请金额)包含申购费,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 (1)方式一 申购费=申购金额X申购费率 客户所得份额=(申请金额-申购费)/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注: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NAV)依据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计算,于下个工作日公布。 (2)方式二 申购费=申购金额X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客户所得份额=(申请金额-申购费)/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五)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计算: 1、后端认购费的计算 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申请金额客户所得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面值后端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X后端认购费率客户赎回后所得款项=赎回份额X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后端认购费-赎回费 2、后端申购费的计算 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申请金额 客户所得份额=申购金额/基金面值 后端申购费=申购金额X后端申购费率 客户赎回后所得款项=赎回份额X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第三十八条 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办理 (一)客户在柜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客户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开户时的证件相同);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机构客户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写完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 (二)柜台业务员受理流程 1、接受“申请表”,核对相关证件及资料,核对无误后进入系统相应界面; 2、录入客户交易账号; 3、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4、复核后确认,打印凭条一式两联; 5、柜员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凭条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6、交还个人客户身份证件、一联凭条;交还机构客户经办人证件原件、一联凭条; 7、收存客户“申请表”、一联凭条。 第三十九条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 (一)客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到帐日通常为R+2日(R为基金宣告成立日);申购的份额到帐日通常是T+2日(T为申请日)。份额到帐日开始客户可以办理查询,如果是基金开放期也允许客户进行赎回。  (二)柜台人员需认真核对申请表上的金额或份额是否与录入的一致,另外基金认购、申购时通常会有认购的最低限制和认购的步长限制,系统会对录入的数量进行合法性检验。 (三)客户在一个工作日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不能撤单。申购在15:00前可以通过自助系统、柜台撤单。 (四)认购开始前,相关业务人员需认真组织学习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了解并掌握每只基金的收费方式。 (五)部分基金将认购期产生利息折算成份额返还客户,但计息的利息率略有不同,有的基金公司依据居民活期储蓄利率,有的依据同业存款利率。 (六)绝大多数基金公司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2位,个别基金公司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七)同一只基金的不同收费方式目前采用不同的基金代码进行区分,柜台业务员应准确录入。 (八)柜台不得在交易日15:00以后的接受申购委托。 (九)在基金投资者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对于基金投资者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超过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上记录基金投资者的确认信息。 第二节 基金赎回 第四十条 基金赎回业务概述 (一)客户申请将基金卖回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即为赎回。 (二)基金公司通常有最低赎回份额限制和最低剩余份额限制。 对于不符合赎回限制的申请,部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会对该类委托确认失败,部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会将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注:强制赎回:强制赎回本身不是一种业务,而是由于客户某次赎回造成某账户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部分基金公司会依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强制赎回剩余份额。 (三)客户所得的赎回款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当日基金单位净值(NAV)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金额X赎回费率 客户实际得到的金额=赎回净额 注:根据法规,赎回费的一部分必须计入基金资产,另一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由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分成)。另外,如果客户购买基金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客户实际得到的金额还需要减去后端认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第四十一条基金赎回业务办理 (一)客户在柜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客户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开户时的证件相同);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机构客户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写完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 (二)柜台业务员受理流程  1、接受“申请表”,核对相关证件及资料,核对无误后进入系统相应界面; 2、录入客户交易账号; 3、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4、复核后确认,打印凭条一式两联; 5、柜员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凭条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6、交还个人客户身份证件、一联凭条;交还机构客户经办人证件原件、一联凭条; 7、收存客户“申请表”、一联凭条。 (三)有关“巨额赎回”标志的说明 1、巨额赎回不是一项业务,而是反映一种状况。反映的是单日某基金整体净赎回量超过前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状况。 2、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可以进行如下处理 (1)赎回全部份额; (2)部分赎回(至少满足基金总份额的10%的申请前提下按一定比例赎回); 3、巨额赎回处理标志的含义:当发生巨额赎回时且基金公司进行部分成交时客户的选择。选择“放弃”意味着客户放弃未成交部分的申请。选择“顺延”意味着未成交部分自动于下一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直至全赎回; 4、如果某基金连续数日(3日)出现巨额赎回,基金公司可以拒绝继续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并在20日内支付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的赎回款。 第四十二条 风险提示和业务事项 (一)赎回申请可以精确到0.01份,以整数份额登记的基金赎回  申请必须申报整数; (二)赎回款到帐前,客户不能进行基金账户销户或交易账户销户; (三)一天内可以多次赎回,赎回可在15:00前撤单; (四)部分基金公司的后端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按客户持有时间不同,对于曾多笔申购基金的客户申请赎回时,如果客户不做任何指定则按基金的默认方式处理,默认方式可能为“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对于部分基金公司的基金,客户可以“指定笔赎回”,即指定赎回哪笔申购的基金份额,柜台业务录入时,要准确录入客户申购时的申请单编号。 第三节 定期定额 第四十三条 定期定额业务概述 (一)定期定额是指基金投资人通过我公司业务系统提交申请,自主约定扣款时间、扣款周期、扣款金额以及投资基金名称,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二)开办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基金为存续期基金,且基金状态必须为“交易”状态。 (三)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手续费交纳方式及费率标准以基金管理人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公告为准。 (四)投资人可同期参加多个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可包括若干相同或不同品种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四十四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处理流程 (一)客户在柜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客户 (1)填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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