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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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 融资 合同 风险 揭示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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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信用客户号: 营业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协议 第一条 甲、乙各方基本信息 甲方(投资者) 姓名(或机构全称或金融产品全称): 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号码: 以下为机构投资者填写,个人投资者不需填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如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需填写此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如管理人为合伙企业需填写此项。 :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以下为金融产品填写,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不需填写: 管理人机构全称: 管理人机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类型: 管理人机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号码: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号2: 管理人授权代理人: 管理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证券) 公司名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邮政号码: *40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第二条 协议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协议必备条款》等规定,甲乙各方在平等自愿、诚信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三条 释义 本协议所涉及的各种词语、术语,除有专门说明的,应按如下释义理解: (一)**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 (二)**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甲方交存的、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 (三)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四)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依照关于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统称“信用账户”。 (五)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资买入交易所上*证券的行为。 (六)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券卖出交易所上*证券的行为。 (七)偿还融资负债: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后,通过卖出证券、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 (八)偿还融券负债:甲方融券卖出后,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证券。 (九)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十)保证金:在甲方融资、融券时,乙方向甲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十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上*交易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等证券。 (十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值按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十三)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十四)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值及融资融券交易造成或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有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十五)担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融资买入的所有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所有资金等。 (十六)担保物价值: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价值的总和,其中的证券价值为该证券当天在证券交易所的*价(长期停牌、风险警示等情形见本协议第十条商定)与该证券数量的乘积。 (十七)信用级别:乙方依据有关甲方的信用状况为甲方评定的信用等级。 (十八)融资期限:从实际融资发生当天计算,期限为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前甲方可申请展期。 (十九)融券期限:从实际融券发生当天计算,期限为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前甲方可申请展期。 (二十)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二十一)授信额度:是指乙方依据有关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场情形及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授予甲方的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最大限额。依据有关客户不同的授信额度范围,乙方按浮动授信额度和柜台授信额度两种方式发放授信额度。对浮动授信额度上限范围内的客户,乙方按浮动授信规则每天对甲方发放浮动授信额度;对超过浮动授信额度上限范围的客户,乙方按柜台授信审批结果,对甲方发放柜台授信额度。浮动授信额度上限的详细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十二)保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二十三)预警线: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保持担保比例低于该值起,乙方向甲方发送预警通知。原则上,保持担保比例预警线为150%,乙方有权依据有关关于情形调整预警线,详细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十四)平仓线: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保持担保比例低于该值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时限内追加担保资产或偿还负债达到追保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强制平仓。原则上,保持担保比例平仓线为130%,乙方有权依据有关关于情形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平仓线,详细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十五)追保线: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保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甲方应在乙方规定时限内追加担保资产或偿还负债达到的保持担保比例数值,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强制平仓。原则上,保持担保比例追保线为130-150%之间数值,乙方有权依据有关关于情形确定、调整追保线,详细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十六)强制平仓:是指当出现本协议商定的情形时,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所有或部分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 (二十七)关键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如甲方为个人,是指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如甲方为机构,是指甲方的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如甲方为金融产品,是指甲方的金融产品名称、管理人机构名称及身份证明资料文件/注册资料文件号码。 (二十八)长期停牌: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 (二十九)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为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证券价值,有关指数主要为:深圳成份指数、上证综合指数等。 (三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已经履行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的公司于第一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且已解除限售的股份。 (三十一)**证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1788。 (三十二)乙方网站:。 (三十三)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各方声明、保证及权利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备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2、甲方自愿遵守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乙方拟定的有关业务规则。 3、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现时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关于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 4、甲方承诺已详尽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内容;已听取讲解并充份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协议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损失,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5、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所有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6、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资料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依照关于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单位报送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文件资料、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等关于信息、资料文件资料。 甲方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为经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的,产品管理人承诺并保证其管理的金融产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已事先取得产品委托人的有效授权;管理人所从事的产品募集行为、投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规范要求;因产品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及与产品委托人之间的协议纠纷,不影响甲乙各方融资融券债权债务关系,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及产品管理人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存续期内,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持有**证券5%以上上*流通股票,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持有**证券股票,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其所有后果。 8、甲方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甲方持有上*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公司股票。 9、如甲方是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10、如甲方是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甲方承诺不开展以该上*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其所有后果。 11、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存续期内,向乙方及时、完整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是否为持有上*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是否为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的信息。 12、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资料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核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资质的批复》(证监许可[*]314号)],具备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资质。 2、乙方遵守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并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3、乙方已依照关于规定向甲方讲解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协议内容。 4、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取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5、乙方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权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乙方禁止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从事上述违规行为,如甲方与乙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从事上述行为,均属违反本协议商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私下签订的协议和商定事项无效,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声明,由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关于账户的表述有略微差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分别对应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差异仅为名称上的不同。 (三)甲方的权利 1、通过融资或融券从乙方处取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用于相应的证券交易。 2、甲方可在融资、融券期限内归还乙方资金、证券,但法律法规或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3、知悉融资融券交易的关于信息,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有关信息。 4、因乙方的过错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得到赔偿。 5、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资料文件规定的及本协议商定的其他权利。 (四)甲方的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资料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交无任何权利瑕疵的保证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作为担保物,并承诺不再为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3、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指定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4、及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资金、融券证券、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并依照规定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费。 5、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不接受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保证甲方取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 6、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账户持有一家上*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其持股变更达到规定的比例或者符合规定的甲方通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家上*公司股票的数量或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的比例时,甲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7、甲方应当及时查询乙方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及其他有关费率等指标调整以及本协议修订公告,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始终保持注意义务。 甲方知晓并同意,上述指标调整事项经乙方公告后,即对甲、乙各方造成或产生效力。 8、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资料文件规定的及本协议商定的其他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各类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和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或说明。乙方有权在向甲方融资、融券前,对甲方进行征信,了解甲方的身份、资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形,有权对甲方进行适当性评估和管理。 乙方履行的适当性职责未能取代甲方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2、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依据有关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形、*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信用级别、授信额度。 3、乙方不保证甲方实际融资、融券负债总款项达到授信额度。 4、乙方可依据有关风险因素、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限制甲方融资买入的金额和融券卖出的数量、金额。 5、乙方对甲方的资产及交易情形进行实时监控,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依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有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6、当出现本协议商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所得资金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本金、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所得证券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证券,仍不足偿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7、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形下,乙方有权依据有关*场利率水平、自身财务情形以及甲方资信情形、*场波动状况等因素,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及其他有关费率,有关信息在乙方网站公告,有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各方造成或产生效力。 8、乙方有权依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等指标,并及时在乙方网站公告,有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各方造成或产生效力。 9、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关键资料文件资料与普通证券账户资料文件资料不一致,自乙方通知甲方到乙方营业部修改关键资料文件资料两个交易日内甲方未能修改,乙方有权自第三个交易日起采取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终止协议等违约处置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资料文件规定的及本协议商定的其他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依据协议的商定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资金、证券;将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形实时更新于甲方信用账户信息中,方便甲方查询。 2、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供甲方查询并提供对账服务;以本协议商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柜台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形。 3、依据有关本协议商定情形,乙方需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甲方有关业务指标、操作规则变更的,乙方应于有关变更发生后及时通过乙方网站通知甲方。 4、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资料文件规定的及本协议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信用账户管理 (一)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应填妥有关书面申请,并提交乙方指定工作人员。乙方对甲方的申请审核同意后予以开立。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三)甲方依照关于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有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协议、凭证单据、账户密码等。由于甲方原因遗失有关资料文件或泄露有关信息,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信用账户的注销。在本协议发生终止情形时,依据有关甲方申请或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注销甲方信用账户。乙方注销甲方账户时,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所有了结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划转至其本人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划转至其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甲方不予协助配合的,乙方有权在账户注销前拒绝接受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委托等申请。 信用证券账户销户、信用资金账户销户即表明甲方认可此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上所有发生的证券交易、资金及证券的转出等行为,甲方事后不得就与该信用账户有关的证券交易、证券和资金对乙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第六条 资产信托关系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所有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所有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资产范围。上述信托资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详细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设立和生效。自甲乙各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设立。信托设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资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资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各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资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资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资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资产。甲方未按时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对上述信托资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协议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各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七条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担保物、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一)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1、保证金、保证金比例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依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应符合乙方的规定与甲方的承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依据有关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风险管理要求,调整保证金比例。乙方调整保证金比例的,将在乙方网站公告,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各方造成或产生效力。 2、保证金可用余额 (1)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2)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是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不含本数)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证券出现如下情形,计算公式中“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值”、“融资买入证券*值”、“融券卖出证券*值”的处理方式为: 1)在证券长期停牌期间(停牌期间该证券被乙方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除外),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该证券采用公允价值或停牌时价值计算证券*值。 2)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因权益处理等造成或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依照该证券*价计算证券*值。 (二)担保物 1、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所有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所有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造成或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2、**证券股票不作为担保物。 3、保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4、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300%(不含本数),甲方可依照交易所规定和本协议商定转出超出部分的担保物,但转出后保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5、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在收回乙方对甲方融资融券所造成或产生的债权后,依照关于规定协助执行。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资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形时,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乙方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乙方依照关于规定协助办理关于继承、资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 (三)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1、乙方可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依据有关*场情形调整标的证券名单。 2、乙方可在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依据有关*场情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范围及折算率。 3、被实行风险警示后的证券,从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乙方有权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 4、发布可能被暂停上*或可能被终止上*风险提示公告的证券,乙方有权调整其折算率,有权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 5、标的证券进入暂停上*、终止上*、进入要约收购程序的,从发布被暂停上*、终止上*、要约收购有关公告日起,乙方有权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 6、证券长期停牌期间,乙方可对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7、如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将在乙方网站公告,经公告后执行。 第八条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一)授信额度 依据有关客户不同的授信额度范围,乙方分别按浮动授信额度和柜台授信额度两种方式向甲方发放授信额度。 1、浮动授信额度(适用于非柜台授信) 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后,乙方依据有关甲方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信用状况等因素按日动态确定甲方浮动授信额度。浮动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乙方确定的浮动授信额度最高数值,即浮动授信额度上限,详细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浮动授信额度=MIN(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浮动授信系数×客户类别系数,浮动授信额度上限) 其中: (1)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信用账户总资产-信用账户总负债; (2)乙方依据有关证券*场状况和风险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浮动授信系数,经公告后执行。甲乙各方对浮动授信系数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3)乙方依据有关甲方征信评级、交易情形、盈利能力情形等因素确定甲方客户类别系数; (4)每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下一交易日浮动授信额度由乙方依照浮动授信额度公式予以确定。 (5)甲方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甲方每天浮动授信额度,并关注其变化情形,乙方不再另行通知,因甲方未及时了解其浮动授信额度变化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柜台授信额度 甲方如需申请浮动授信额度上限以上授信额度的,应主动向乙方提出柜台授信额度申请,甲方申请柜台授信并获乙方批准的,不再适用浮动授信额度有关条款。 针对甲方提出的柜台授信额度申请,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提交的甲方资信情形、资产价值、乙方的资券安排、*场情形等因素,确定甲方的柜台授信额度。确定的柜台授信额度不得高于甲方申请的柜台授信额度。柜台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通过后生效。 3、乙方有权调整浮动授信额度上限、浮动授信额度系数或计算公式,在乙方网站公告后生效。 4、在确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乙方有权依据有关风险监控要求、融券规模安排等因素设定甲方最大融券规模。 5、甲方第一次使用授予或调整的授信额度,视为对授信额度的确认。 6、乙方有权随时依据有关甲方资信状况、资产价值、*场状况等对甲方授信额度进行重新评估,依据有关评估情形适时调减或取消甲方已取得的授信额度,甲方应当随时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授信额度变化情形,因甲方未及时了解其授信额度变化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应当充份了解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或虽被同意但其后乙方作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对由此造成的权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融资融券期限 1、融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融资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 2、融资期限、融券期限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乙方允许甲方向乙方提交展期申请;乙方有权调整允许甲方提交展期申请的时间,详细以乙方有关公告为准。 甲方应当依照且仅能依照乙方网站公告确定的展期申请方式,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乙方有权调整甲方提交展期申请的方式,详细以乙方有关公告为准。 每次展期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3、对于甲方提交的展期申请,乙方以甲方申请展期的前一交易日清算后数据为依据,综合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形、担保物质量(包括不限于信用账户内证券品种或证券集中度)、保持担保比例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展期申请。 甲方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其符合提交展期申请时间的每笔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并自主决定是否发起展期申请。甲方提交展期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乙方对甲方展期申请的审批结果。如甲方展期申请取得乙方同意的,该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日为,以原交易到期日为基准予以展期后的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的,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甲方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到期日不变。 甲方应当充份了解甲方的展期申请不被乙方同意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对由此造成的权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融资融券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否则到期日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因该等期限顺延而造成或产生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1、乙方依据有关资金营运成本、*场风险状况、*场需求状况等因素确定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水平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有权进行相应调整。融资利息依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算。 融资利息= ∑【融资金额(天)×融资利率(天)】。 2、乙方依据有关券源筹措成本、*场风险状况、*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融券费率。 融券费用依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天数计算。 融券费用=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成交价)×融券费率(天)】。 3、甲方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由乙方在网站公告,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查询。甲乙各方对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4、乙方依据融资利息计算公式及融券费用计算公式,每天对甲方融资余额计算融资利息,对融券余额计算融券费用。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采用“息随本清”及“按季结转”结息方式,即:仓单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在该仓单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额结清的次日日终结转;每季度结息日日终,结转所有仓单融资利息及融券费用。 仓单为交易系统记录的单笔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所形成的负债。 5、如甲方逾期未还本金或利息,或在乙方规定的负债到期日、结息日,甲方信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支付本金、融资利息、融券费用,乙方有权将逾期的利息、费用和债务本金转为逾期负债,并依照本协议商定的罚息率收取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自甲方应偿还债务之日的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逾期罚息=逾期负债金额×逾期罚息率×逾期天数 本协议商定逾期罚息率为每天万分之五。 6、乙方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情形下,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等有关费率及其计算公式,并及时在乙方网站公告,有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各方造成或产生效力。 第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 (一)甲方的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确定后,乙方提供资金、证券供甲方融资融券交易使用。由于乙方受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规模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融资交易时能融到资金,融券交易时能融到证券。 (二)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信息资料文件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四)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供甲方查询。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在需要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乙方有权依照监管要求采取限制甲方有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六)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当符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在融券期间,甲方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场。 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信用关系。 (七)若某时点乙方实际融资总规模,以及乙方向甲方融资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资交易。 若某时点乙方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或乙方向甲方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 (八)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即信用账户内单一证券*值占其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当甲方信用账户某证券集中度等指标达到乙方的监控条件时,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接受甲方融资买入、以自有资金买入该证券、将该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信用账户等委托。 乙方对于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等指标的详细监控条件,由乙方在乙方网站公告,有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各方造成或产生效力。甲乙各方对信用账户证券集中度监控条款另行商定的,从其商定。 (九)甲方卖出其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是否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应遵循交易所有关规定。 (十)未了结有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有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有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符合交易所规定且乙方认可的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场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满足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乙方认可的其他用途。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自身风险监控的需要,确定、调整乙方认可的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买入或申购的证券范围,并在乙方网站公告,有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各方造成或产生效力。 (十一)甲方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若甲方委托划转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视为甲方指令无效,由此造成或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甲方采用还券划转方式偿还融券负债,多划转部分由乙方采用余券划转方式划转回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十二)乙方应当依照甲方委托发出的证券交易、证券划转交易指令真实、准确地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因乙方的过错致使指令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依法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但甲方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正在执行或已经履行的业务操作。 (十三) 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情信息、板块分类、投资分析报告、新闻及财务数据等来自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信息资料文件资料系无偿服务内容,仅供甲方参考,如甲方依据有关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保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 (一)保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 保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价+利息及费用) ×100% 1、被实行风险警示后的证券,从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至第20个交易日,上述计算公式中“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值”依照该证券的*价计算*值参加保持担保比例计算,乙方有权自第21个交易日起依照该证券的*价乘以0%的折扣比例参加保持担保比例计算,详细以乙方公告为准。上*公司发生基本面重大变化,如预告本年度业绩扭亏、重大资产重组或收购兼并取得证监会通过等,并发布有关公告的,乙方有权选择调整该证券*值的折扣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详细折扣比例以乙方公告为准。 但是,如证券停牌且在停牌期间,因上*公司出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规则(*年修订)》第十三章第二节13.2.1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规则(*年修订)》第十三章第二节13.2.1第(四)项至第(十二)项情形,致使交易所对该证券实施退*风险警示的,从该证券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乙方即有权依照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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