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与经纪公司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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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同范文 本文档为Word版本,可根据需要修订。 演出合同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参加本次演出之事宜,特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之规定,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演出信息 1. 演员姓名: 2. 演出地点: 3. 演出时间: 4. 演出内容: 5. 其他约定: 第二条 演出报酬与支付 1. 演出的报酬: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就本合同项下所载之乙方演出事宜,甲方共计应当支付乙方演出报酬总计为人民币[ ]元(含税)。 2. 支付进度:本条前项约定之演出报酬,甲方在乙方演出结束并收到乙方出具的合规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3. 支付方式:除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外,甲方承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演出报酬,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乙方于此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本条所载之银行账户不予变更。如对前述银行账户信息确需变更的,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页首所载之甲方联系方式,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且经甲方确认知悉后,方可视为该银行账户变更成功。未经前述约定之有效变更程序,所导致甲方未能成功付款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全额(1)/(2)发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其他合规商业发票。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合规发票,经核对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额。乙方未向甲方提供上述合规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如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上述发票有假,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1. 乙方承诺对于其本身及所属演出人员在表演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至第(六)项及第二款所产生的权利拥有表演者的合法授权,该等合法授权得以保证乙方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合法使用及授权第三方合法使用上述权利,并且乙方同意将上述权利授予甲方行使。 2. 乙方进一步承诺,其本身或其所属演出人员所表演的内容与形式以及上述授予甲方行使的权利,均已获得所演出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已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用。该等授权及费用业已包含甲方得以对所演出作品进行广播和电视的录音、录像,并可进行电视或网络转播、直播、新闻报道等。 3. 乙方知悉并承诺上述授权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演出报酬中,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乙方授权使用之著作权及邻接权无须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 乙方确认甲方所支付演出报酬已包含了甲方使用该授权节目可能涉及的所有版权费用(如肖像权、改编权、音乐及录音制品广播权等),包括但不限于向该节目权利人以及该节目中的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合法付酬。因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而引发任何版权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在此情形下,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有已支付款项,并承担与甲方所支付款项相同数额的违约金。若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解决纠纷所实际付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5. 甲方将安排对整个演出进行广播和电视的录音、录像,并可进行电视和网络转播、直播、新闻报道等;甲方对其上述根据乙方或乙方演出人员的演出所制作的节目享有完全著作权。甲方行使上述著作权时不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亦无需额外支付任何报酬。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将有权对整个演出的节目进行审核,并对不足之处要求乙方予以完善或整改。 2. 甲方负责申请乙方演出人员之演出报批,如果因为演出报批未被批准,则视为不可抗力,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甲方负责承担乙方总共[ ]人从出发地至演出地的往返机票和航空保险费用,其中包括[ ]张往返头等舱机票、 [ ]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甲方应于乙方到达演出地后根据机票实际费用与乙方据实报销。乙方在出发地往返机场的交通路费以及在行程过程中停留所发生的合理餐费均由甲方负责据实报销,乙方以单程票据报销等额的返程路费。 4. 甲方负责安排并承担乙方人员在演出当地[ ]星级酒店[ ]间套房、[ ]间标准间的食宿费用,乙方可直接在酒店房间点餐签单,费用由甲方承担,套间每日餐费不得高于人民币[ ]元/天,标准间每日餐费不得高于人民币[ ]元/天;如果演出当地没有相应级别的酒店,甲方须于乙方前往之前与乙方提前协商。 5. 甲方负责安排[ ]辆的专车,用于乙方在演出地与演出相关的必要接待。 6. 甲方负责安排该活动的场地、舞美、灯光、音响、导演、剧务等相关事宜,并为乙方安排[ ]间休息室,并配有相关所需用品。 7. 演出前甲方负责安排乙方的排练时间、场地。 8.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演出报酬。 9. 因本合同约定之演出活动所产生及衍生之权利,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均属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及邻接权等。甲方对于该等权利的使用不受乙方的干扰与阻碍。 10. 甲方与乙方的演员或其组织的演员不因本合同而发生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 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乙方演出人员向乙方出具的授权书。 12.涉及本条第3款、第4款所发生的需据实报销的费用,甲乙双方均需遵守甲方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及办理手续。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报酬。 2. 乙方应保证遵守法律法规、本次演出的制度(包括遵守排练和彩排时间)及甲方对本次演出所作出的各项安排与规定,及时参加本次活动的每场演出,并保证演出的质量。 3. 乙方负责演出服装、歌曲伴奏及歌词,以便排练及正式演出使用。乙方承认乙方演出人员身穿[ ]品牌服装出席本次活动并进行表演不构成对该品牌的形象代言,任何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或者不利影响与甲方无涉。 4. 乙方应保证其参加此次演出已办妥了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了其经纪公司的许可、与其经纪公司签署了合同(或协议或许可,若已受雇于经纪公司的话)及法律法规其他要求与程序(或手续),保证甲方不因演出人员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表演受到其所属经纪公司提出的竞业禁止或类似劳动纠纷的主张。否则乙方应负责独自处理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 乙方保证参加本次演出的所有节目均是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和邻接权等,否则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权利人购买争议权利;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避免甲方遭受诉累及财产或名誉上的损失。 6. 乙方同意甲方对本次演出的节目有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7. 乙方对其参加此次演出的人身安全及其财产安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在演出过程中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等。乙方应为其演出人员投保必要的人身伤害、意外事故等保险,乙方演出人员在参加该活动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所遭受的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8.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合作伙伴或类似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并且不得使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频道、频率、节目、栏目的名称、LOGO、商标或其他标识。 9. 乙方承诺,如因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宣传部门原因致使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演出最终不能实现的,乙方放弃按照本合同项下之其他任何条款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而仅需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约定之演出报酬的5%作为补偿且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六条 保密义务 1. 除相关方作出明确书面之相反表述,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另一方提供或允许另一方知悉的信息均属于该方的机密信息。 2. 非因一方过错或第三方过错,本合同一方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从公开之日起即不再属于机密信息。 3. 非经一方书面许可,相对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机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本合同各方应负责约束其雇员同样应当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所有保密义务。 5. 一方在下列情形下披露或/和使用另一方之机密信息的,不应被视为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 (1)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 (2)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需披露的; (3)另一方书面允许向第三方披露的。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 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均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国家有关政策的改变等。 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就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书面通知另一方,且应当在15日内向相对方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对该不可抗力事件之证明文件。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合同有继续履行之可能,双方应当尽快书面确认是否恢复履行合同下的各项义务。如系由于乙方演出人员临时身患重病(乙方应出示正规有效的医生诊断书)等突发事件,致使本合约演出无法如期举行,双方应协商推迟或取消本合约演出,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推荐与本合同约定演出人员同级别的人员作为候选人以供甲方选择使用,且不得增加任何费用。如乙方推荐艺人均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全额退款并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或因乙方原因外,甲方如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 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涉之总标的额的30%作为违约金。 3. 除本合同所明确载明之违约行为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项下所涉之总标的额承担违约金。 4. 如任何一方违约,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其纠正后30天内仍不能消除违约状态,则视为该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如违约方向守约方按本条第2项或第3项约定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尚不足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则就前述不足部分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补足。 6. 本合同项下所约定之实际损失系指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减损、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各项调查取证、公证费用,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 因本合同或/和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 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自【 】至【 】止。 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事宜另行达成合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该等书面文件应当作为本合同之附件,系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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