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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制度.doc

  • 上传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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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房产 善意 取得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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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代日耳曼法中的手护手原则,历经了古代、中世纪、近代至现代的漫长岁月。其制度创造、判例、学说屡经变迁,在诸多市场经济国家确立起来,发挥着保障流通安全的重要功能。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有许多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因为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立法确立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尚不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交易的日趋频繁,此项制度的确立将更好的保护交易的安全,保障财产的流转关系。然而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及登记的客观状况的特殊性,使得《物权法》在规定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还有一些不足。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同时,笔者也提出一些建议,以便使共有房产更好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目 录 摘要 1 1.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1 1.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 1 1.2.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 1 2. 不动产及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之立法状况 2 2.1.国外有关立法规定 2 2.2.我国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现有规定 3 2.3.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 3 3. 在我国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及立法上的不足 5 3.1.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 5 3.1.1.我国目前房产登记制度不完备 5 3.1.2.权利人登记意识较弱 6 3.2.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的不足 6 3.2.1.受让人的善意 6 3.2.2.关于价格合理与否的判断 7 4. 我国共有房产更好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 7 4.1.严格控制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7 4.1.1.出让人须是共同共有人之一 8 4.1.2.买受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8 4.1.3.受让人取得产权必须支付合理对价 9 4.1.4.须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并已作产权变更登记 9 4.2.关于对共有房产善意取得中的原权利人的保护 9 4.2.1.侵权责任救济 9 4.2.2.不当得利救济 9 4.2.3.违约责任救济 9 4.2.4.国家赔偿救济 10 结 语 10 注 释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4 ii 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 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长期以来人们关于善意取得的讨论只限于动产,而不动产则不能适用。本文从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论述,探讨《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性。进而论述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规定上的一些缺陷。从而提出自己对我国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些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共有房产 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第三人 1.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1.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是基于善意且是有偿,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学界一般认为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1]根据这一原则,占有是物权的外在表征,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者。对动产享有权利者也必须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如果物的所有权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其权利的效力便会因此而减弱。所以,当所有者之物被占有人让与第三人的情况下,所有人只能向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物权返还。第三人依据“以手护手”原则取得所有权,是原权利人由于丧失对物的占有导致对其物的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在此也无须考察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由此可以看出,“以手护手”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在对该原则进行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之上,善意取得制度应运而生。[2] 1.2.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 善意取得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交易安全。在社会生产各环节中,产品的交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日益频繁,如果参与交易的善意受让人完全承担从无权利人手中不能取得权利的风险,不仅会使交易主体因畏惧承担此种风险而丧失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也会使必须参与交易的受让人为避免此种风险而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逐一调查交易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真相,从而增加交易的成本,有碍交易的发展,从交易受让人与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来看,完全由受让人承担从无权利人手中不能取得权利的风险,属于有失公平;如果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这样做妨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损害社会生活的整体利益。善意取得即在保护交易安全与真实权利人固有权利之间,选择了优先保护前者,从而形成了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其价值取向的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3] 2. 不动产及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之立法状况 2.1.国外有关立法规定 国外立法在发展完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借鉴早期罗马法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要求和继承日尔曼法对不动产注重交付方式的交付制度,逐步发展形成了现代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应当或者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4]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使得物权的变动会对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限制,为避免第三人遭受不虞之害,要求物权的变动应当与一定的技术性手段结合起来,使之可以让交易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确知。这一技术手段就是公示制度。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要求当事人将物权变动以某种便于从外部表象进行判断的方式对外界加以公示,从而使物权变动的当事人负担公示义务。通过公示,使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了一个识别、判断物权的客观标准。在正常情况下,无需进行实质调查,仅凭公示的外部表象即可放心交易。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权利上的瑕疵,使真正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物权要求方面的冲突,法律只能以公示与否作为客观标准,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这样较好地协调了静态财产安全与动态财产安全。所谓公信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5]该制度的实质是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在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相对人从事交易的时候,相对人相信登记的内容并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相对人只要不明知(善意的相对人),法律仍承认交易行为有效。不动产公示采用登记的方法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通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借助登记的公信力原则来维护交易安全。 从国外立法不难看出,在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方面,公示公信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相同的。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分别就动产和不动产在动态流转过程中,以符合社会效益,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对房产善意第三人权益予以保护,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2.2.我国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现有规定 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以前,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对其它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即我国只承认有限度地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是不动产的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受让人善意、无过失的,方可取得所有权。有学者认为在对不动产登记实行实质审查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不应仅限于共同所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应适用于所有已登记的不动产。[6]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有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此,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我国的司法解释首次出现了“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概念。尽管这一条款对“善意第三人”规定了两方面的限制条件,即一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一方的处分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这也说明了我国法律界对善意第三人取得房产的法律效力问题并非持完全否认态度。 第三、2007年10月1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3.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 共有房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来看,我国历来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回避共有房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第二部分“房产纠纷问题”第3条规定“凡是依法准许买卖的房产,经过正当合法手续确定房产买卖关系的,应保护双方的权利”,从该条规定的内容及该条文之后又规定了未全部执行买卖契约而引起的纠纷的处理方法中,隐含了善意买受人受让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出让的共有房产应予认定房产所有权的内容。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二部分“关于财产权益纠纷”第二节“房产问题”第2条规定“依法准许买卖的房产,经过合法手续,确定了买卖关系的,应保护双方的权利。非所有权人非法出卖他人房产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房产为共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房产,买方又明知故犯的,亦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不知情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买卖关系已成立,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现在又提出异议的,应视为买卖关系有效。”该规定在共有房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的买卖关系中,提出了三条处理规则,其中包括可以认定买卖有效的情形,前提是买受人善意无过失。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部分“房产问题”第25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产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不知情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因买卖关系无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过错一方应负责赔偿”。该解释承继了1979年司法解释的内容,同时提出了买卖无效的赔偿规则。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89条明确了对共同共有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包括了共同共有的房产。 共有关系中,共有人按份额或共同对共有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相应地,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一般由共有人共同行使或按照份额行使或者依约定来行使。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共有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所有权的联合。就每个共有人而言,无论所占份额多少或在共同关系中地位如何,其享有的权利都及于全部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各个部分都享有一定的处分权,不过由于其他共有人处分权的同时存在,这种处分权又是不完全的,行使时需受到一定限制。基于共有人遵循共同行使权利原则和各共有人权利都应得到相应尊重与保护等因素。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属于全体共有人。[7]因此,任何共有人行使其相应处分权时,需通过一定条件的满足,如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等,转化为共同处分权后,才能产生实际处分效果。即各种共有人的处分权可以在影响或决定共同处分权中发生作用,而无法对共有财产做出处分。在上述意义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所规定的“共同共有”从立法本意上考察,其精神仍可适用到按份共有之中。另一方面,按份共有的房产与共同共有的房产其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处分权上。共同共有的房产共有人无权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基于共同共有不确定份额,若部分共有人实施处分行为,则系无权处分行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共有人确定了房产份额,享有份额权,实施处分行为时仅能处分相应的份额,但若处分了全部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的部分仍然是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因而,笔者认为在共有的对外法律关系上按份共有的房产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系基于按份共有人内部法律关系,该内部法律关系属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也不能在对外关系上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在我国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及立法上的不足 3.1.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 3.1.1.我国目前房产登记制度不完备 此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社会背景。建国以后,在五十年代初期登记主要适用于土地,以后城市房产逐步实行登记制度,并由人民政府颁发城市房产所有权证,自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房产登记工作逐渐放松,尤其是十年动乱期间,房产管理完全遭到破坏,机构被撤销,登记制度被废弛,权属不明、户籍不清的现象十分普遍。改革开放以后,房产登记制度逐渐恢复,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建立起来,但与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比,现有的登记制度仍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定,缺乏对登记的程序、登记机关及其职权、登记申请人、登记请求权、登记的事项、登记的类型、登记的审查、登记的交易等的规定,登记机关所从事的登记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8]由于登记的目的和职责不明确,登记制度不统一,登记信息不能完全公开,登记错误疏漏时常发生。虽然我国现在颁布了《物权法》,其中也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如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等,但是作为一部部门法它不可能把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规定地十分的详尽,而且我国现在也没有一部房产登记制度的专门法,此其一;其二,作为一部新法来说,公民理解和接受它,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3.1.2.权利人登记意识较弱 此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人文因素。共有房产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按份共有除了基于法律规定的外,还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例如合伙而产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也是基于一定的亲属、朋友关系。我国公民受儒家和为贵思想影响深重,较为普遍地对共有关系的登记持漠视的态度,认为共有关系是内部的事,是“家”里的事,往往以亲情或交情的诚信道德约束代替登记,使得共有房产不具有登记意义上的公开性。[9] 从上面两点可以看出,当共有房产的部分共有人对外发生交易行为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无权处分的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应当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可以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因而共有房产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2.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的不足 3.2.1.受让人的善意 该条关于善意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难点。   首先,以何人为判断标准。因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知识能力有限,亦或由于行为能力受限制,交易往往采用代理人雇佣人等扩张其交易活动范围。所以,(1)本人为受让人者,以本人为判断标准。即只有本人在交易时为善意,才可适用善意取得。(2)以法定代理人代为受让者,以法定代理人为判断标准。(3)以代理人为交易者,是否为善意以代理人为判断。但如果其交易是依照本人所指示意思而为时,是否为善意,应以本人为判断标准。   其次,以何时为判断标准。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以登记完毕时为善意时点,只有在登记完毕时仍为善意者,才适用善意取得。一种以登记申请时为判断时点,只要受让人提出登记申请时为善意即可,即使在登记过程中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也不妨碍善意取得的适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92条第2项规定:“为取得权利而有必要进行登记的,对于取得人的知情,以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或在依873条有必要成立的合同嗣后才成立时,以合意的时间为准”。可知,其采用第二说。[10]   笔者认为,从理论角度而言,因登记完毕物权变动才完成,自以第一说为当。但鉴于我国目前登记机关众多、混乱,而且登记过程非受让人所能左右,采第二说对受让人保护较为周全。因此,交易当事人就房产变交易达成合意,而后进行登记的,以申请登记时为善意判断标准。但当事人先进行登记,而后合同才成立生效的,以合同生效时为判断标准。《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应参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3.2.2.关于价格合理与否的判断 《物权法》第106条对不动产转让价格合理的规定,采用的是模糊主义模式,留给法官一个自由空间,以根据具体案情裁判,应当说这种设计有其合理性,但因为这个自由空间的存在,给法官今后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价格合理与否”的权力也大了,不利于司法公正,易产生司法腐败。[11] 为此笔者建议,为保护房产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在法律对房产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作出弹性规定的同时,也应给法官出示相应的制度予以制衡:一是建立价格评估机制,成立一批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而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进入价格司法鉴定的评判市场;二是尚未建立价格评估机制的区域,法官应当选择合理的参照物,如有同一时期、同一类型的不动产交易价格的应优先选择参照:再考虑能影响不动产价格的基本因素,这样尽可能使价格评判趋于合理,促使司法公正,保护交易安全。 4. 我国共有房产更好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 4.1.严格控制共有房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为: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虽然共有房产善意取得是以牺牲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属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畴,但是由于共有房产交易的活跃性和特殊性。笔者认为,在本着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它的适用条件为以下几点 4.1.1.出让人须是共同共有人之一 共有房产交易的出让人必须是共同共有人,才能构成共有房产交易中善意取得。如果出让人是非所有权人,且无法律法规上的依据,(法院的强制执行、拍卖等虽非所有权人,但其处分有法律依据,当然有效),则其根本无权处分不动产,其处分行为一律无效。[12]如果出让人对不动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则其处分应为正当的行为,只要交易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则不存在交易无效的问题。如果出让人是按份共有人,则应按照按份共有财产处分的规则处置,亦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只有出让人是共同共有人,才会出现出让不动产时既享有一定权利,又不享有完全处分权的情况,因而才能更好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性。 4.1.2.买受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就共有房产交易的受让人一方的要求而言,应当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要求。 首先,受让人在主观上必须为善意。如何确定这种善意,有的认为就是指第三人没有过错,对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的是共有房产这一事实不知情。认为善意是不知情,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司法解释和1984年司法解释中亦称"买方不知情的"为善意。但认为善意就是无过失,则有欠恰当。不知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买受人对不动产为共同共有财产的事实不知情,将共同共有财产认作个人所有财产,这必须是出于出让人一方的原因而使买受人有此误解,如果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而误解,则为有过失;二是,买受人知其为共同共有财产但对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让不知情,同样,亦须为出让人的原因所致。这两种情况,均为善意。[13] 其次,受让人必须无过失。这种无过失的表现,就是已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在交易中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性质和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的事实,予以充分的注意。受让人已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只是由于出让人的原因而使受让人不知情,即为无过失;反之,即为有过失。 4.1.3.受让人取得产权必须支付合理对价 这是要求,这种善意取得只限于买卖(或者也包括互易)领域之内,不包括赠与等民事流转场合。如果是受让人无偿取得,也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4.1.4.须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并已作产权变更登记 共有房产转移的善意取得,必须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因而,出让共有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是擅自处分。如果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出让共有房产,则不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对于部分共有人在出让共有房产的当时明知而不反对的,应为默示同意,以其同意出让论。 产权变更登记,是共有房产转移的必备条件。在共有房产交易中,也必须具备这一条件。具备其他要件,而未具备产权变更登记的要件,为共有房产交易行为未完成,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当然也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14] 4.2.关于对共有房产善意取得中的原权利人的保护 共有房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原权利人是最大受害者。为维护公平正义,笔者认为法律对原权利人应提供如下救济: 4.2.1.侵权责任救济 无权处分人(部分房产共有人)未经原权利人(共有房产所有权人)授权或事后追认而处分共有房产的,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者,原权利人可依民法通则117条请求损害赔偿。但应注意的是,并不是无处分权人(部分房产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时均构成侵权行为。如登记实质关系无效或被撤消,而无处分权人(部分房产共有人)不知而处分者,自不能谓其有过错,构成侵权。 4.2.2.不当得利救济 无权处分人(部分房产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所受对价,是原共有房产的替代价值。原权利人受损而让与人获利,且缺乏法律依据,故在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部分房产共有人)间构成不当得利。原权利人可基于《民法通则》92条请求让与人返还利益。但是因为无权处分人(部分房产共有人)对其处分行为为无权是否知情而返还利益不一。在其善意的情况下,仅只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负返还责任,但如明知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故意擅自处分,则不仅对现在利益,而且对已失利益亦应返还。 4.2.3.违约责任救济 如果在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部分房产共有人)间原存在合同关系,如房产所有权保留买卖情况下,因登记机关的错误而误登记为买受人(无权处分人)所有,则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部分房产共有人)主张违约责任。 4.2.4.国家赔偿救济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因国家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对此,德国、台湾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如德国专门设立错误赔偿基金。而台湾地政登记机关则就登记所收费用提取百分之十作为登记储金,专赔偿损害之用。[15]我国物权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以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结 语 我国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将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规定在一起,承认了不动产上的善意取得,对不动产上的交易安全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对于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的逐步繁荣以及担保制度融通资金功能的全面发挥,它对交易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那么这就需要法律不仅要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维护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并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试想,如果没有该制度,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必然人人自危,彼此都害怕对方不是买卖标的物的真正主人,那么市场交易的秩序必然难以建立,同时人们纷纷纠缠于寻索物之权源,陷入讼累,不利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可以预见,共有房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未来的市场交易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 释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03页; [2]马东: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山大学学报,2006年第二期; [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页; [4]曾宪义、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5]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三期;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7]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页; [8]田翠:《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国法学,2006年第二期; [9]邓志红、邓志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完善》,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七期; [10]王利明:《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 [11]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06页; [12]杨立新:《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二期; [13]王轶:《物权法解度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页; [14]成晓娜:《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探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一期; [15]陈同锋 、蔡镇疆: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成都大学学报,2004年第六期。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2]马东: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山大学学报,2006年第二期; [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曾宪义、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三期;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田翠:《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国法学,2006年第二期; [9]邓志红、邓志波:《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完善》,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七期; [10]王利明:《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12]杨立新:《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二期; [13]王轶:《物权法解度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4]成晓娜:《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探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一期; [15]陈同锋 、蔡镇疆: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成都大学学报,2004年第六期; [16]李建伟:《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初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7]梅瑞琦、汪淑华:《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18]高富平: 《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9]杨志国: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吉林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20]王利明:《论无权处分》,中国法学,2001年第9期; [21]余淑玲:《善意取得制度初探》,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3期; [22]CliveTurnerAustralianCommercialLaw[M]Sydney:ThelawBookCompanyLimited,2007. [23]Lewis.AustralinaBankruptcyLaw[M].Syndye:ThelawBookCompanyLimitde,2000. [24]RBVerⅡ∞ch,KELnids~-.BusinessLawofAustralia[M].Syndye:Butterworths, 2002. [25]EricaSharplin.TheLawHandbook[M].Darwin:DarwinCommunityLegalService,2007. [26]American bankruptcy law author: (the US) David G Epstein is waiting. 2006. [27] Das deutsche Insolvenzrecht: Geschichtliche Entwicklung, Status quo und Systeminnovation ,2006. 致 谢 落笔之际,思绪万千。   一路走来,终于到了毕业时节。这几年的时间仿佛在古老的时间器皿沙漏中紧张而又舒缓地滑落。此刻就是那最后的瞬间,最后几粒沙子,顽强而又坚定地粘在沙漏的壁上,执著地抗拒着时间的流逝。 学校的学习生活给予我的不仅仅是知识的积累,几年的风雨兼程已经成为我生命中独特的一段人生体验,一笔人生财富。正是这段时间,我从一个稚气未脱的孩子成长为一个充满理想的青年;正是这段时间,我从一个懵懂无知的少年成长为一个愿意追求真理之光的青年;也是在这两年中,我开始体验到人生的万千滋味,开始了自己坚定执著的生命之旅。 两年的日子,在悄无声息中远逝而去。在实习过程中,我才真正体验到了工作的艰辛,才真正体会到了校园的宁静与幸福。现在想来,幸福有时候很简单,它是能坐在课堂里,认真的听老师讲课;它是获得奖学金时激动的心情;它是为了考研用功温书时的一股动力,…… 时光总是如白驹过隙、匆匆而逝,能够留在岁月中的那些记忆片断和感悟就成为生活过、奋斗过的痕迹。 在即将毕业的日子里,我认真的思考和创作我的毕业论文。在完成此篇论文的过程中,从构思、写作到最终定稿,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期间得到了许多人的帮助和指导。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亲人、老师对我学业的支持。特别是要感谢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董会咏老师。在论文开题之初,他就及早地与我沟通、联系,及时对我的论文大纲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修正我的论文写作思路,并详细列出需要修改的部分。同时引导我用科学的方法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在他的帮助和指导下,我的论文完成了多次的修改,他的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我找到正确的思路并提升了我的论文深度。在此我真诚的对董会咏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感谢董老师对学生的信任、教导、理解、宽容、关心、爱护和帮助,学生永远铭记在心! 其次感谢所有资料室的老师,你们辛勤的工作为我的学习提供了最好的条件和支持。 再次我要感谢我的同学,是他们在我的生活与学习中给我帮助和鼓励,使我感受到生活的温馨。特别感谢社科系04级法学及06法学专升本的所有同学,两年来,是你们的无私帮助和并肩战斗让我深深体味到被友情围绕的温暖和幸福!相信我们的友谊之树常青!和你们两年的朝夕相处与交流让我人生更加丰富和完整。激情、理性、宽容是我们共同的标签。 最后,还要特别感谢的是我的朋友们,是他们帮助我在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等学校查找相关资料,为我的论文提供了充足的资料支持。使我的论文最终能够顺利的完成。 最后再次感谢两年中给予我帮助与鼓励的师长们、同学们、朋友们。这一段大学时光正是因为与你们同行,才那么快乐与难忘,在我心中,这也是一种幸福。这些珍贵的记忆,将与岁月一样,永远沉淀在我心灵的深处。 半年的论文写作看似漫长,如今看来却是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当美丽的校园在迎接炎炎夏日到来之时,我怀着复杂的心情为毕业论文划上句号,为我的大学生活划上句号。掩卷而思,心中却是万般滋味。我知道,完成了这篇论文,我的求学生涯也将暂时告一段落。不管是每次在公交车里听到的“下一站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还是和校友见面时提起的“阳泉学院”,四年的大学生活就像是一个永远融化不掉的情结,永远印在心里。 二○○八年六月 1. 基于C8051F单片机直流电动机反馈控制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2.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Web服务器的研究 3. MOTOROLA单片机MC68HC(8)05PV8/A内嵌EEPROM的工艺和制程方法及对良率的影响研究 4. 基于模糊控制的电阻钎焊单片机温度控制系统的研制 5. 基于MCS-51系列单片机的通用控制模块的研究 6. 基于单片机实现的供暖系统最佳启停自校正(STR)调节器 7. 单片机控制的二级倒立摆系统的研究 8. 基于增强型51系列单片机的TCP/IP协议栈的实现 9. 基于单片机的蓄电池自动监测系统 10. 基于32位嵌入式单片机系统的图像采集与处理技术的研究 11. 基于单片机的作物营养诊断专家系统的研究 12. 基于单片机的交流伺服电机运动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 13. 基于单片机的泵管内壁硬度测试仪的研制 14. 基于单片机的自动找平控制系统研究 15. 基于C8051F040单片机的嵌入式系统开发 16. 基于单片机的液压动力系统状态监测仪开发 17. 模糊Smith智能控制方法的研究及其单片机实现 18. 一种基于单片机的轴快流CO〈,2〉激光器的手持控制面板的研制 19. 基于双单片机冲床数控系统的研究 20. 基于CYGNAL单片机的在线间歇式浊度仪的研制 21. 基于单片机的喷油泵试验台控制器的研制 22. 基于单片机的软起动器的研究和设计 23.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高速快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床短循环走丝方式研究 24. 基于单片机的机电产品控制系统开发 25. 基于PIC单片机的智能手机充电器 26. 基于单片机的实时内核设计及其应用研究 27. 基于单片机的远程抄表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28. 基于单片机的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仪的研制 29. 基于微型光谱仪的单片机系统 30. 单片机系统软件构件开发的技术研究 31. 基于单片机的液体点滴速度自动检测仪的研制 32. 基于单片机系统的多功能温度测量仪的研制 33. 基于PIC单片机的电能采集终端的设计和应用 34.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光栅解调仪的研制 35. 气压式线性摩擦焊机单片机控制系统的研制 36. 基于单片机的数字磁通门传感器 37. 基于单片机的旋转变压器-数字转换器的研究 38.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Bragg光栅解调系统的研究 39. 单片机控制的便携式多功能乳腺治疗仪的研制 40. 基于C8051F020单片机的多生理信号检测仪 41. 基于单片机的电机运动控制系统设计 42. Pico专用单片机核的可测性设计研究 43. 基于MCS-51单片机的热量计 44. 基于双单片机的智能遥测微型气象站 45. MCS-51单片机构建机器人的实践研究 46. 基于单片机的轮轨力检测 47. 基于单片机的GPS定位仪的研究与实现 48. 基于单片机的电液伺服控制系统 49. 用于单片机系统的MMC卡文件系统研制 50. 基于单片机的时控和计数系统性能优化的研究 51. 基于单片机和CPLD的粗光栅位移测量系统研究 52. 单片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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