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现金管理保本1号投资说明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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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现金管理保本1号 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行 二零XX年九月 51 重要提示 本投资说明书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投资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资产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投资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投资说明书对资产管理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备案登记,但中国证监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二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3 第三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5 一、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5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0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1 四、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4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5 六、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越权交易 21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3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26 十一、报告义务 27 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30 十三、清算程序 31 十四、违约责任 34 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35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36 十七、其他事项 37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概况 38 一、管理人 38 二、托管人 38 第五部分 投资风险揭示 40 第六部分 初始销售期间 42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44 第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45 第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49 第一部分 释义 在本投资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X现金管理保本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下称“本合同”。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委托人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内委托人单笔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资产管理人:指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为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管理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指《XXX现金管理保本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9、交易日:XXX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1、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3、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4、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5、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6、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17、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8、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9、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0、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1、认购/参与申请单:指资产委托人在认购或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在本资产管理合同之外与资产管理人共同签署的约定该笔认购或参与份额封闭运作期(下同)期限、起止日期、计息起始日期、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的具有与本资产管理合同等同法律效力的申请单 一笔认购/参与金额:资产委托人签订一份认购/参与申请单获得计划份额后,在该笔认购/参与申请单项下“认购/参与金额”即为该认购/参与申请单对应的认购/参与金额。 22、封闭运作期:指对于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期认购或合同存续期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从合同生效日或参与申请确认日起,将进入认购/参与申请单约定的投资运作期限,在此期间,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退出计划。认购/参与申请单约定的投资运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23、自动退出:指资产管理人将在每笔认购或参与份额封闭运作期到期后,对到期份额发起的自动退出的行为,资产委托人无需提出退出申请。 退出总金额:每笔认购或参与的计划份额的退出总金额按照其对应的认购/参与申请单所载明的相关要素单独计算。具体计算结果以届时管理人认定为准。 24、保本:资产委托人签订一份认购/参与申请单获得计划份额后,在该份认购/参与申请单项下所获计划份额持有到对应封闭运作期到期自动退出时,如该份认购/参与申请单项下所获计划份额的退出总金额低于该份认购/参与申请单项下认购金额或参与金额的,由资产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最迟应在封闭运作期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资产委托人。 25、保本义务人:资产管理人 26、担保人:指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7、担保:指担保人为资产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28、保本期:指一份认购/参与申请单项下计划份额认购或参与确认日起至封闭运作期到期日之间的期限 29、保本金额:资产委托人签订一份认购/参与申请单所对应的认购金额或参与金额。 30、担保期:【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5】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担保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资产管理人将在后续提供保本的期间开始前确定当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31、担保函:指保本义务人出具的《XXX现金管理保本1号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函》 3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X现金管理保本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现金管理类。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1、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签署认购/参与申请单的方式约定每笔认购或参与份额的持有期限和退出时间; 2、对于本计划认购期认购或合同存续期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自认购或参与申请确认日起,将进入申请单约定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到期日前,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退出申请; 3、封闭运作期到期日,资产管理人将对到期份额发起自动退出。单个投资者可在开放参与日多次参与计划投资,本计划不限制投资者签署申请单的次数。 4、对于资产委托人在一份认购/参与申请单项下的认购/参与资金,如果管理人未发现收益率不低于该笔认购/参与申请单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投资机会,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该笔委托资金的投资运作,并发起该份认购/参与申请单项下所获份额的退出。该笔认购/参与资金不享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也不承担相关费用。 (四)计划担保 本计划保本义务范围为资产委托人签订一份认购/参与申请单获得计划份额后,在该笔认购/参与申请单项下所获计划份额持有到对应封闭运作期到期自动退出时,该笔认购/参与申请单项下所获计划份额的退出总金额低于该笔认购/参与申请单项下的认购金额或参与金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 本计划首个担保期届满后,计划后续担保期、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化的,以资产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5年,可展期。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本计划担保人可提供担保额度上限与50亿元人民币的孰低数,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九)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市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人:X 联系电话:X 传真:X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遵守本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行 住址: XXX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人: X 联系电话:X 传真: X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数。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委托资产将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同业存单等流动性资产,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基金,在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以及正现金流入的金融衍生品,本计划委托资产不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投资策略 在本计划中,协议存款、债券回购(逆回购)、正现金流入的金融衍生品是现金管理的重要工具。 协议存款是指存款人与银行签订协议存款合同,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议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协议存款的特点为帮助投资者解决资金沉淀问题,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投资收益。协议存款利率水平高于活期存款,且具有灵活自由的特点,日常结算不受影响,资金可自由进出。 本计划投资的债券回购(逆回购)包括买断式回购(逆回购)和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买断式回购(逆回购),是指在期初从交易对手买入债券,并签订未来以约定价格将债券卖还的回购协议。通过卖还与买入的价差实现固定收益。质押式回购(逆回购),是指交易对手在期初将其持有的债券质押给本资产管理计划以融入资金,并约定将来交易对手向本资产管理计划返回本金及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债券回购(逆回购)交易不承担债券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仅承担对手方风险。本计划将选择担保人认可的机构作为交易对手,并通过严格的期限匹配保证对投资者的到期支付。 本计划投资的正现金流入的金融衍生品是指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下的、由证券公司提供的、累积现金流入为正的金融衍生品,标的资产为股票、债券或者指数。此类金融衍生品有固定的到期时间,在期初由资产管理计划向证券公司交付本金,在到期后本金将由证券公司返还,并根据标的资产在运作期内的表现支付条件收益。此类金融衍生品的本金安全由证券公司的信用保证,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有足额的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支持。 本计划主要通过资产负债匹配、久期匹配、信用风险控制等措施,通过谨慎选择投资标的,为持有人提供稳定的投资回报: 资产负债匹配。在本计划中,每一笔经确认的参与资金都将与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对应,确保每笔资金的收益不会受到本计划其它投资的影响。 久期匹配。在本计划中,与每一笔参与资金相匹配的投资品种,期限均不长于该笔资金的约定赎回期限,以确保到期可以足额兑付。 信用风险控制。本计划可投资的债券,包括利率债、主体评级AAA及以上信用债或其它固定收益品种、以及由本产品担保人担保的债券,或者与担保人认可的金融机构签订回购协议的债券。 (四)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 不得投资于任何公开或非公开交易的股票、股权。 2. 不得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基金以外的证券投资基金。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五)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签署认购/参与申请单的方式约定每笔认购或参与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现金管理类计划,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股票型投资品种,与货币市场型投资品种类似。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四、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XXX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 X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计划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或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间同业存款利率】。 六、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电子直连或者网银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2小时。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如正本与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知不一致时,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前述不一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及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二)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三)参与或自动退出的资金清算 1、T日,客户发起参与申请或资产管理人发起自动退出,计划份额净值固定为1.00元。 2、T+1日下午14:00前,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参与份额或退出金额,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管理人应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清算的“清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4、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16:00前在资产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和资金账户之间交收。 5、如果当日为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当日应收款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为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八、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尽快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委托资产将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同业存单等流动性资产,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基金,在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以及正现金流入的金融衍生品,本计划委托资产不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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