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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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全方面地发挥公园游憩功效和改善环境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隶属绿地设计可参考实施。 第1.0.3条 公园设计应在同意城市总体计划和绿地系统计划基础上进行。应正确处理公园和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和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之间关系。 第1.0.4条 公园内多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一节 和城市计划关系 第2.1.1条 公园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同意城市总体计划和绿地系统计划为依据。 第2.1.2条 市、区级公园范围线应和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许可时,必需设通道使关键出入口和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地面标高应和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方法,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市、区级公园关键出入口位置,必需和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依据计划和交通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景观,应和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和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显著界限。 第2.1.7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其它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经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经过乔、灌木种植区地下管线和树木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要求;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经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实状况大树下部经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依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需保护方法; 四、经过乔木林架空线,提出确保树木正常生长方法。 第二节 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 公园设计必需以发明优美绿色自然环境为基础任务,并依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内容。 第2.2.2条 综合性公园内容应包含多个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平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经有动物园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第2.2.3条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4条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设施;安全、卫生隔离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和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含有地域或类型特点动物为关键内容。全园面积宜在5~20hm2之间。 第2.2.5条 植物园应发明适于多个植物生长立地环境,应有表现本园特点科普展览区和对应科研试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含有显著特征或关键意义植物为关键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盆景园应以展出多种盆景为关键内容。独立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6条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需符合《中国文物保护法》要求。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 其它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专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9条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需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料老人游憩需要。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2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 第2.2.10条 带状公园,应含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和城市环境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观赏效果。 第2.2.11条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设施。 第三节 园内关键用地百分比 第2.3.1条 公园内部用地百分比应依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百分比应符合表2.3.1要求。 第2.3.2条 表2.3.1中Ⅰ、Ⅱ、Ⅲ三项上限和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下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一、通常情况增加绿化用地面积或设置多种活动用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增值。 第2.3.3条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要求值合适增大,但增值不得超出公园总面积5%。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二分之一以上地形坡度超出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围长度。 第四节 常规设施 第2.4.1条 常规设施项目标设置,应符合表2.4.1要求。 第2.4.2条 公园内不得修建和其性质无关、单纯以营利为目标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规模应和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2.4.3条 游人使用厕所面积大于10hm2公园,应按游人容量2%设置厕所蹲位(包含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1.5%设置;男女蹲位百分比为1~1.5∶1;厕所服务半径不宜超出250m;各厕所内蹲位数应和公园内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周围,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厕所。 第2.4.4条 公用条凳、坐椅、美人靠(包含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2陆地面积上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出150。分布应合理。 第2.4.5条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周围,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依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交通工具确定。 第2.4.6条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照明标准,可参考相关标准实施。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容量计算 第3.1.1条 公园设计必需确定公园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多种设施容量、个数、用地面积和进行公园管理依据。 第3.1.2条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3.1.3条 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m2为宜,居住区公园、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30m2为宜;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m2。风景名胜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00m2。 第3.1.4条 水面和坡度大于50%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出总面积50%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合适增加,其指标应符合表3.1.4要求。 第二节 布局 第3.2.1条 公园总体设计应依据同意设计任务书,结合现实状况条件对功效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和建筑物和构筑物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第3.2.2条 功效或景区划分,应依据公园性质和现实状况条件,确定各分区规模及特色。 第3.2.3条 出入口设计,应依据城市计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第3.2.4条 园路系统设计,应依据公园规模、各分区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位置和特色要求。 第3.2.5条 园路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2之间;动物园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hm2之间。 第3.2.6条 关键园路应含有引导游览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域园路要做到显著、通畅、便于集散。通行养护管理机械园路宽度应和机具、车辆相适应。通向建筑集中地域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和关键游览路交叉。 第3.2.7条 河湖水系设计,应依据水源和现实状况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位置;各类水体形状和使用要求。游船水面应按船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一样水深范围;观赏水面应确定多种水生植物种植范围和不一样水深要求。 第3.2.8条 全园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依据当地气候情况、园外环境特征、园内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效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足绿化和满足多个游憩及审美要求。 第3.2.9条 建筑布局,应依据功效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第3.2.10条 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第3.2.11条 需要采暖多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取集中供热。 第3.2.12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部署,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省和便于维修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第3.2.13条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需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关键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二、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生长,对计划新栽树木,应提出处理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方法。 第3.2.14条 公园内景观最好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服务设施。 第三节 竖向控制 第3.3.1条 竖向控制应依据公园四面城市道路计划标高和园内关键内容,充足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关键景物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需适应拟保留现实状况物和地表水排放。 第3.3.2条 竖向控制应包含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关键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关键建筑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埋深;园内外佳景相互因借观赏点地面高程。 第四节 现实状况处理 第3.4.1条 公园范围内现实状况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需进行调查,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第3.4.2条 在保留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周围进行多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保护方法和施工要求。 第3.4.3条 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方法。 第3.4.4条 古树名木保护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多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藤本植物; 三、保护范围周围,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有害水、气设施; 四、采取有效工程技术方法和发明良好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第3.4.5条 原有健壮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在乔木周围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要求; 二、在上款要求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积水。 第3.4.6条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第四章 地形设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4.1.1条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各控制点高程为依据。 第4.1.2条 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方法。 第4.1.3条 栽植地段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附录四要求。 第4.1.4条 人力剪草机修剪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 第4.1.5条 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自然沉降系数。 第4.1.6条 改造地形坡度超出土壤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工程方法。 第4.1.7条 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第4.1.8条 地形改造后原有多种管线覆土深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节 地表排水 第4.2.1条 发明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排放,各类地表排水坡度宜符合表4.2.1要求。 第4.2.2条 公园内河、湖最高水位,必需确保关键建筑物、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第三节 水体外缘 第4.3.1条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标高,应确保适宜水位和泄洪、清淤需要; 二、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处理方法; 三、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方法。 第4.3.2条 硬底人工水体近岸2.0m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应设护栏。无护栏园桥、汀步周围2.0m范围以内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4.3.3条 溢水口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条 护岸顶和常水位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预防岸体冲刷。 第五章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第一节 园路 第5.1.1条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线形和路面结构。 第5.1.2条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要求。 第5.1.3条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和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风景构图; 二、发明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透视线; 三、路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行为规律。 第5.1.4条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出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需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5.1.5条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出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出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第5.1.6条 常常通行机动车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7条 园路在地形险要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5.1.8条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需沿原路返回,宜合适放宽路面。应依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合适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场所及护拦设施。 第5.1.9条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依据不一样功效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和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和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分。 第5.1.10条 公园出入口及关键园路宜便于经过残疾人使用轮椅,其宽度及坡度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中相关要求。 第5.1.11条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要求; 二、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 三、举行大规模活动公园,应另设安全门。 第二节 铺装场地 第5.2.1条 依据公园总体设计布局要求,确定多种铺装场地面积。铺装场地应依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效要求作出不一样设计。 第5.2.2条 内容丰富售票公园游人出入口外集散场地面积下限指标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m2/万人计算。 第5.2.3条 平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和喧闹区隔离。 第5.2.4条 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第三节 园桥 第5.3.1条 园桥应依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体要求。 第5.3.2条 经过管线园桥,应同时考虑管道隐蔽、安全、维修等问题。 第5.3.3条 通行车辆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第5.3.4条 非通行车辆园桥应有阻止车辆经过方法,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 第5.3.5条 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第六章 种植设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6.1.1条 公园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墙体、构筑物可部署垂直绿化。 第6.1.2条 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要求为依据。 第6.1.3条 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当地适生种类; 二、林下植物应含有耐阴性,其根系发展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生 长; 三、垂直绿化攀缘植物依据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四、含有对应抗性种类; 五、适应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 六、改善栽植地条件后能够正常生长、含有特殊意义种类。 第6.1.4条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栽植土层厚度符合附录四数值,且无大面积不透水层; 二、废弃物污染程度不致影响植物正常生长; 三、酸碱度适宜; 四、物理性质符合表6.1.4要求; 五、凡栽植土壤不符合以上各款要求者必需进行土壤改良。 第6.1.5条 铺装场地内树木其成年期根系伸展范围,应采取透气性铺装。 第6.1.6条 公园浇灌设施应依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第6.1.7条 乔木、灌木和多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多种地下管线距离,应符合附录二、三要求。 第6.1.8条 苗木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要求苗木种名、规格和质量; 二、依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一样景观要求,关键地段应兼顾近、远期景观,并提出过渡方法; 三、估计疏伐或间移时期。 第6.1.9条 树木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郁闭度 1、风景林地应符合表6.1.9要求; 2、风景林中各观赏单元应另行计算,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带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 二、观赏特征 1、孤植树、树丛:选择观赏特征突出树种,并确定其规格、分枝点高度、姿态等要求;和周围环境或树木之间应留有显著空间;提出有特殊要求养护管理方法。 2、树群:群内各层应能显露出其特征部分。 三、视距 1、孤立树、树丛和树群最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为观赏面宽度1.5倍和高度2倍; 2、成片树林观赏林缘线视距为林高2倍以上。 第6.1.10条单行整形绿篱地上生长空间尺度应符合表6.1.10要求。双行种植时,其宽度按表6.1.10要求值增加0.3~0.5m。 第二节 游人集中场所 第6.2.1条 游人集中场所植物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择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择危及游人生命安全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择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 硬剑、刺状和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种类; 四、不宜选择挥发物或花粉能引发显著过敏反应种类。 第6.2.2条 集散场地种植设计部署方法,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第6.2.3条 儿童游戏场植物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乔木宜选择高大荫浓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50%; 二、活动范围内灌木宜选择萌发力强、直立生长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第6.2.4条 露天演出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部署阻碍视线植物,观众席铺栽草坪应选择耐践踏种类。 第6.2.5条 停车场种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要求;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标准: 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三、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第6.2.6条 成人活动场种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选择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50%。 第6.2.7条 园路两侧植物种植 一、通行机动车辆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枝条; 二、方便残疾人使用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选择硬质叶片丛生型植物; 2、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 3、乔木种植点距路绿应大于0.5m。 第三节 动物展览区 第6.3.1条 动物展览区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发明动物良好生活环境; 二、不致造成动物逃逸; 三、发明有特色植物景观和游人参观休憩良好环境; 四、有利于卫生防护隔离。 第6.3.2条 动物展览区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模拟动物原产区自然景观; 二、动物运动范围内应种植对动物无毒、无刺、萌发力强、病虫 害少中慢长种类。 第6.3.3条 在笼舍、动物运动场内种植植物,应同时提出保护植物 方法。 第四节 植物园展览区 第6.4.1条 植物园展览区种植设计应将各类植物展览区专题内容和植物引种驯化结果、科普教育、园林艺术相结合。 第6.4.2条 展览区展示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科普、科研含相关键价值; 二、在城市绿化、美化功效等方面有特殊意义。 第6.4.3条 展览区配合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为展示种类提供局部良好生态环境; 二、能衬托展示种类观赏特征或填补其不足; 三、含有满足游览需要其它功效。 第6.4.4条 展览区引入植物种类,应是本园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内生长时间较长、基础适应当地域环境条件者。 第七章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设计 第一节 建筑物 第7.1.1条 建筑物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效,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第7.1.2条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和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专题和点景作用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台阶,设护拦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合适提升,但不宜大于1.2m;护拦设施必需坚固耐久且采取不易攀登结构,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要求; 五、有吊顶亭、廊、敞厅,吊顶采取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取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取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结构。 第7.1.3条 游览、休憩建筑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经过或赏景要求。 第7.1.4条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隶属设施,其体量和烟囱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标准严格控制;管理建筑不宜超出2层。 第7.1.5条 “三废”处理必需和建筑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 第7.1.6条 残疾人使用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要求。 第二节 驳岸和山石 第7.2.1条 河湖水池必需建造驳岸并依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要求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岸边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要求。 第7.2.2条 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取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技术方法; 二、地表迳流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7.2.3条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驳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寒地域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冻胀对驳岸影响,需要采取管理方法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要求。 第7.2.4条 采取工程方法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质地、色彩均应和环境协调。 第7.2.5条 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需和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 第7.2.6条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多种造景,必需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多种功效要求。 第7.2.7条 叠山、置石和山石梯道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要求》(GBJ 7)要求。 第7.2.8条 游人进出山洞,其结构必需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方法,并应确保通行安全。 第7.2.9条 叠石必需保持本身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和悬挑、山洞部分山石之间、叠石和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结构必需牢靠,确保安全。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三节 电气和防雷 第7.3.1条 园内照明宜采取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第7.3.2条 电力线路及主园路照明线路宜埋地敷设,架空线必需采取绝缘线,线路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13条要求。 第7.3.3条 动物园和晚间开展大型游园活动、装置电动游乐设施、有开放性地下岩洞或架空索道公园,应按两路电源供电设计,并应设自投装置;有特殊需要应设自备发电装置。 第7.3.4条 公共场所配电箱应加锁,并宜设在非游览地段。园灯接线盒外罩应考虑防护方法。 第7.3.5条 园林建筑、配电设施防雷装置应按相关标准实施。园内游乐设备、制高点护栏等应装置防雷设备或提出对应管理方法。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7.4.1条 依据植物浇灌、喷泉水景、人畜饮用、卫生和消防等需要进行供水管网部署和配套工程设计。 第7.4.2条 使用城市供水系统以外水源作为人畜饮用水和天然游泳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对应卫生标准。 第7.4.3条 人工水体应预防渗漏,瀑布、喷泉水应反复利用;喷泉设计可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要求。 第7.4.4条 养护园林植物用浇灌系统应和种植设计配合,喷灌或滴灌设施应分段控制。喷灌设计应符合《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 85)要求。 第7.4.5条 公园排放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透地下。 第五节 护栏 第7.5.1条 公园内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出0.4m。 第7.5.2条 多种游人集中场所轻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考本规范第7.1.2条要求。 第7.5.3条 多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结构作法,严禁采取锐角、利刺等形式。 第7.5.4条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和其它专用防范性护栏,应依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第六节 儿童游戏场 第7.6.1条 公园内儿童游戏场和平静休憩区、游人密集区及城市干道之间,应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组成隔离地带。 第7.6.2条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器械,应分别设置。 第7.6.3条 游戏内容应确保安全、卫生和适合儿童特点,有利于开发智力,增强体质。不宜选择强刺激性、高能耗器械。 第7.6.4条 游戏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儿童游戏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要求: 1、室内外多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结构上硬棱角; 2、尺度应和儿童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 4、依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管理监护设施。 二、机动游乐设施及游艺机,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8408)要求; 三、戏水池最深处水深不得超出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方法; 四、儿童游戏场内应设置坐凳及避雨、庇荫等休憩设施; 五、宜设置饮水器、洗手池。 第7.6.5条 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取锐利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取缓坡过渡,不宜采取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场地地面宜采取耐磨、有柔性、不扬尘材料铺装。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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