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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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 设计 卫生 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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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 GBZ1- 前 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是在GBZ1-《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基本上修订,本原则除个别语句明确表达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GBZ 1-已于8月1日起被GBZ1-代替实行。 本原则与GBZ 1-相比重要修改如下: a)调节了原则合用范畴,新增长了对事业单位和其她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 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因素需要暂时性工业公司设计, 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规定; b)增长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献; c)增长了工业公司卫生设计惯用术语及定义; d)调节了某些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长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职业卫生规定以及职业卫生 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内容; f)增长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公司选址时职 业卫生规定。 g)增长了工作场合职业危害防止控制卫生设计原则; h)增长了工作场合防尘、防毒详细卫生设计规定: —— 增长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卫生学规定; —— 细化了事故排风卫生学设计; —— 增长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设计规定; —— 增长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温度和平均风速规定。 i)恰当调节了防暑、防寒卫生学设计规定: ——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温度规定; —— 冬季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采暖温度。 j)调节了防非电离辐射卫生学设计规定: —— 增长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取以及新建电力 设施卫生学规定; —— 调节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卫生学规定; —— 增长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 —— 增长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卫生规定。 k)增长了采光、照明设计详细规定; l)增长了应急救援设计详细规定; —— 应急救援机构急救人员人数配备; —— 气体防护站装备参照配备; —— 急救箱配备参照清单。 m)删除了已在GBZ 2.2-中包括职业接触限值: —— 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II —— 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 工频高压电作业场合电场强度限值; ——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 劳动强度分级。 n)删除了原GBZ1-规范性附录-附录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办法; o)增长了工业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原则,见规范性附录-附录B。 GBZ 1- p)特殊行业如制药、生物、食品加工等行业在遵守本原则基本上,还应依照行业特点制定符合本 原则配套原则。 本原则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原则由卫生部职业卫生原则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原则重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环境 与健康有关产品安全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防止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防止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职 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 卫生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全国电力行 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李涛、张敏、吴维皑、杜燮祎、邵强、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赵容、吕琳、吴世达、刘茁、余善法、李刚、刘晓延、邵华、林菡、王恩业、刘 承彬、樊晶光、赵桂芹、王丹、金晔鑫、陈青松、张永。 本原则所代替原则历次版本发布状况为: —— 原则-101-56,GBJ 1-62,TJ 36-79,GBZ 1-。 III 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工业公司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合、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基本卫生学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工业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如下统称建设项目)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她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因素需要暂时性工业公司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原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 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 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Z 2.1 工作场合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某些: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合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某些: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记 GBZ/T 194 工作场合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办法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合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合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立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原则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 GB/T 16758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业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原则 GB/T18664 呼吸防护用品选取、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原则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原则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原则 GB 50073 干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公司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3.1卫生原则 hygienic standard 为实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关于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防止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基 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各类技术规定。 3.2 工作场合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所有工作地点。 3.3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期停留岗位或作业地点。 3.4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也许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导致不良影响因素或条件,涉及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涉及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涉及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3.6自然疫源地 natural infectious focus 某些传染病病原体在自然界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导致动物间流行地区。 3.7卫生防护距离 hygienic buffer zone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至居住区边界最小距离。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范畴内,可以满足 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有关原则规定所需最小距离。 3.8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 annual (summer) minimum 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 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浮现至少风向。 3.9夏季主导风向 summer prevailing wind direction 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风向。 3.10粉尘 dust 可以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固体微粒。 3.11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 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粉尘。按粉尘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 粉尘、人工合成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各类粉尘)。 3.12毒物 toxicant[toxic substance(s)] 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外源性化学物质。 3.13生产性毒物 industrial toxicant (toxic substance) 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合空气中各种毒物。 3.14高温作业 work(job) under hot environment 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作业。 3.15寒冷环境 cold environment 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伙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映环境状态。 3.16低温作业 work(job) under cold stress 平均气温≤5℃作业。 3.17噪声 noise 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她危害声响。 3.18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按噪声时间分布分为持续声(continuous noise)和间断声(intermittent noise);声级波动<3dB(A)噪声为稳态噪声(steady noise),声级波动≥3dB(A)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 3.19振动 vibration 一种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环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运动。 3.20手传振动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又称手臂振动(hand-arm vibration)或局部振动(segmental vibration),指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机械振动或冲击。 3.21全身振动 whole-body vibration 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身振动。 3.22电离辐射 ionizing radiation 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辐射,即波长<100nm电磁辐射。 3.23非电离辐射 non-ionizing radiation 波长>100nm 局限性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电磁辐射。 3.24辅助用室 work-related welfare facilities 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营、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立非生产用房。 3.25工效学 ergonomics 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互有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她活动中健 康、安全、舒服和高效一门学科。 4 总则 4.1 工业公司建设项目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防止为主,防治结合” 卫生工作方针,贯彻职业病危害“前期防止”控制制度,保证工业公司建设项目设计符合卫生规定。 4.2 工业公司建设项目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限制使用或者裁减职业病危害严重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用综合控制办法,使工作场合职业性有害因 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原则规定,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损害。 4.3 承担工业公司卫生设计设计人员应理解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分布、毒作用特点和关于防止控制技术。 4.4 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使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涉及职业卫生有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初步设计应涉及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5 应依照工业公司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限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可参照附录 A 表 A.1。 4.6 项目预算设计应涉及职业病防治经费。 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5.1 选址 5.1.1 工业公司选址应根据国内现行卫生、安全生产和环保等法律法规、原则和拟建工业公司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卫生特性及其对环境规定、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本地政府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拟定。 5.1.2 工业公司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因素不能避开,应设计详细疫情综合防止控制办法。 5.1.3 工业公司选址宜避开也许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场合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解决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也许已被原工业公司污染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应一方面进行卫生学评估,并依照评估成果采用必要控制办法。设计单位应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营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5.1.4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工业公司应设在本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参照附录 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互相影响。对于当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依照实际评估成果作出鉴定。 5.1.5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性工业公司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伙用。 5.2 总体布局 5.2.1 平面布置 5.2.1.1 工业公司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依照卫生规定,结合工业公司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送、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 5.2.1.2 工业公司总平面布置,涉及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 GB 50187 等国家有关原则规定。 5.2.1.3 工业公司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别区原则应遵循: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立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关于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规定有较高干净规定建筑(部位)应有恰当间距或分隔。 5.2.1.4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地段,布置在本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本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本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5.2.1.5 工业公司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前提下,宜将也许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设施远离产生普通职业性有害因素其她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车间与其她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卫生防护绿化带。 5.2.1.6 存在或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 158 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记。 5.2.1.7 也许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有毒、有害生产车间布置应设立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5.2.1.8 高温车间纵轴宜与本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5.2.1.9 高温热源应尽量地布置在车间外本地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接近车间下风侧外墙侧窗附近。 5.2.2 竖向布置 5.2.2.1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高层。如必要布置在下层时,应采用有效办法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5.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顿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用有效隔声和减振办法。 5.2.2.3 具有挥发性气体、蒸气各类管道不适当从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经常停留或通过辅助用室空中和地下通过;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并应具备抗压、耐腐蚀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 5.3 厂房设计 5.3.1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间距普通不适当不大于两者中较高建筑物高度; 5.3.2 以自然通风为主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规定: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启动,适应不同季节规定,天窗排气口面积应略不不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立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适当高于 1.2m。 5.3.3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规定和人员较多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立遮阳、遮雨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以便雨天通风。 5.3.4 产生噪声、振动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用降噪和减振办法。 5.3.5 车间办公室宜接近厂房布置,但不适当与解决危险、有毒物质场合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规定。 5.3.6 空调厂房及干净厂房设计按 GB 50073 等关于现行国标执行。 6 工作场合基本卫生规定 6.1 防尘、防毒 6.1.1 优先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规定,应依照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规定设计相应防尘、防毒通风控制办法,使劳动者活动工作场合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规定;如预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规定,应依照实际接触状况,参照GBZ/T 195、GB/T19664规定同步设计有效个人防护办法。 6.1.1.1 原材料选取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原则。 6.1.1.2 对产生粉尘、毒物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用有效密闭办法,密闭形式应依照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规定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拟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用通风和净化办法。对移动扬尘和逸散毒物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6.1.1.3 对于逸散粉尘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用密闭办法;设立适当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用湿式作业,应采用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规定期,应采用其她通风、除尘方式。 6.1.2 产生或也许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工作场合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合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构造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取、不吸附毒物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也许产生积液地面应做防渗入解决,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解决系统。 6.1.3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边应设立泄险沟(堰)。 6.1.4 工作场合粉尘、毒物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自然通风或进风口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生产过程所涉及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工作场合应与其她工作场合隔离。 6.1.5 防尘和防毒设施应根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性质、作业点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适当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管道。 6.1.5.1 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规定。 a)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步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接触限值所需要空气量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除上述有害气体及蒸气外,其她有害物质同步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有害物质计算。 b)通风系统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能满足防尘、防毒规定。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通风 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物质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互相连通。 c)采用热风采暖、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装置车间,其进风口应设立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对有防火防爆规定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也许有火花溅落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相邻工作场合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d)进风口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散至室内原则通过计算拟定。有条件时,应在投入运营前以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进行实际调节。 e)供应工作场合空气普通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放散气体排出应依照工作场合详细条件及气 体密度合理设立排出区域及排风量。 f)拟定密闭罩进风口位置、构造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 g)下列三种状况不适当采用循环空气: —— 空气中具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含尘浓度不不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25%时; —— 对于局部通风除尘、排毒系统,在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不不大于或 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30%时; —— 空气中具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也许突然增高工作场合。 h)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应参照 GB/T 16758 规定,遵循形式适当、位置对的、风量适 中、强度足够、检修以便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尘、毒吸入罩内,保证达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依照不同工艺操作规定 和技术经济条件选取适当伞形排风装置。 i)输送含尘气体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夹角应>45°。如必要设立水平管道时,管道不应过长,并应在恰当位置设立清扫孔,以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j)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测试,设计时应在除尘器进出口处设可开闭式测试孔,测试孔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直管段,测试孔在不测试时应可以关闭。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宜设立持续自动检测装置。 k)为减少对厂区及周边地区人员危害及环境污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设备所排出尾气以及由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有害气体应通过净化解决设备后排出;直接排入大气,应依照排放气体落地浓度拟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场合劳动者接触落点浓度符合 GBZ 2.1规定,还应符合GB16297和GB3095等相应环保原则规定。 l)具有剧毒、高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局部排风系统,或具有较高浓度爆炸危险性物质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气体,应排至建筑物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之外。 6.1.5.2 在生产中也许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导致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室内作业场合,应设立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泄漏报警装置。 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要保证能提供足够通风量。事故通风风量宜依照工艺设计规定通过计算拟定,但换气次数不适当<12次/h。 b)事故通风通风机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立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 c)事故排风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放散量也许最大或汇集最多地点。对事故排风死角处,应采用导流办法。 d)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设立应尽量避免对人员影响: —— 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 地点; ——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1.5.3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工作场合,应设立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6.1.6 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也许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工作场合,依照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6.1.6.1 检测报警点应依照 GBZ/T233规定,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工作地点,涉及也许释放高毒、剧毒气体作业场合,也许大量释放或容易汇集其她有毒气体工作地点也应设立检测报警点。 6.1.6.2 应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立固定式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6.1.6.3 毒物报警值应依照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状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1/2,无PC-STEL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状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6.1.7 也许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工作场合应依照有毒物质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立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立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解决系统。 6.2 防暑、防寒 6.2.1 防暑 6.2.1.1 应优先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步依照其详细条件采用必要隔热、通风、降温等办法,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6.2.1.2 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规定,应依照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采用工程控制办法和必要组织办法,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进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规定。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原则规定,应依照实际接触状况采用有效个人防护办法。 6.2.1.3 应依照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长自然通风风压。高温作业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其开口某些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迎风面。 6.2.1.4 高温作业厂房宜设有避风天窗,天窗和侧窗宜便于开关和清扫。 6.2.1.5 夏季自然通风用进气窗下端距地面不适当>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依照热平衡原则合理拟定热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普通不适当<4m;若<4m时,宜采用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有效办法。 6.2.1.6 以自然通风为主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进、排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单层厂房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30%,且不适当设在厂房迎风面。 6.2.1.7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若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用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办法。 6.2.1.8 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采用热压为主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下方;采用穿堂风为主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隔热及降温办法。 6.2.1.9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立应按车间气流详细状况拟定,普通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部位。 6.2.1.10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依照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隔热办法,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接近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适当>60℃。 6.2.1.11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规定期,应采用降温办法。 a)采用局部送风降温办法时,气流达到工作地点风速控制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 带有水雾气流风速为3m/s~5m/s,雾滴直径应<100μm; —— 不带水雾气流风速,劳动强度I级应控制在2m/s~3m/s,II级控制在3m/s~5m/s,III级控制在4m/s~6m/s。 b)设立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工作地点温度和平均风速 热辐射强度 (W/m2) 冬季 夏季 温度(℃) 风速(m/s) 温度(℃) 风速(m/s) 350~700 20~25 1~2 26~31 1.5~3 701~1400 20~25 1~3 26~30 2~4 1401~2100 18~22 2~3 25~29 3~5 2101~2800 18~22 3~4 24~28 4~6 注1:轻度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度强度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拟定。 注2:对于夏热冬冷(或冬暖)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温度,可提高2℃。 注3:当局部送风系统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解决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夏季应采用通风室 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冬季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6.2.1.12工艺上以湿度为重要规定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规定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温度规定(上限值) 相对湿度(%) <55 <65 <75 <85 ≥85 温度(℃) 30 29 28 27 26 6.2.1.13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用通风、降温、隔热等办法,使温 度≤30℃;设有空气调节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可设观测(休息)室。 6.2.1.14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隔热办法,热辐射强度应<700W/m2,室内气温不应>28℃。 6.2.1.15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用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办法,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6.2.2 防寒 6.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月数≥3个月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合附近设立取暖室。 6.2.2.2 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冬季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干球温度)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采暖温度(℃) Ⅰ ≥18 Ⅱ ≥16 Ⅲ ≥14 Ⅳ ≥12 注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GBZ2.2,其中I级代表轻劳动,Ⅱ级代表中档劳动,Ⅲ级代表重劳动,Ⅳ级代表极重劳动。 注2:当作业地点劳动者人均占用较大面积(50m2~100m2)、劳动强度I级时,其冬季工作地点 采暖温度可低至10℃,II级时可低至7℃,III级时可低至5℃。 注3:当室内散热量<23W/m3时,风速不适当>0.3m/s;当室内散热量≥23W/m3时,风速不适当>0.5m/s。 6.2.2.3 采暖地区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4中规定。 表4 生产辅助用室冬季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气温(℃) 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合 ≥18 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 ≥25 厕所、盥洗室 ≥14 注: 工业公司辅助建筑,风速不适当>0.3m/s。 6.2.2.4 工业建筑采暖设立、采暖方式选取应按照GB 50019,依照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及环保政策等规定,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拟定。 6.2.2.5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20℃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侵袭,应依照详细状况设立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6.2.2.6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送风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内气流普通应为0.1m/s~0.3m/s。 6.2.2.7 产生较多或大量湿气车间,应设计必要除湿排水防潮设施。 6.2.2.8 车间围护构造应防止雨水渗入,冬季需要采暖车间,围护构造内表面(不涉及门窗)应防止凝结水气,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容许在墙上凝结水汽除外。 6.3 防噪声与振动 6.3.1 防噪声 6.3.1.1 工业公司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办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噪声,应一方面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规定。采用工程控制技术办法仍达不到GBZ2.2规定,应依照实际状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用适当个人防护办法。 6.3.1.2 产生噪声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3 工业公司设计中设备选取,宜选用噪声较低设备。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规定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用相应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办法。 6.3.1.5 为减少噪声传播,宜设立隔声室。隔声室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规定。 6.3.1.6 产生噪声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基本上,对厂房建筑设计采用减轻噪声影响办法,注意增长隔声、吸声办法。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规定应符合表5规定设计规定: 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规定 地点名称 噪声声级 dB(A) 工效限值 dB(A) 噪声车间观测(值班)室 ≤75 ≤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 ≤60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70 6.3.2 防振动 6.3.2.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避免振动对健康影响,应一方面控制振动源,使手传振动接振 强度符合GBZ2.2规定,全身振动强度不超过表6规定卫生限值。采用工程控制技术办法仍达不到规定,应依照实际状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用适当个人防护办法。 表6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时间(t,h) 卫生限值(m/s2) 4<t≤8 0.62 2.5<t≤4 1.10 1.0<t≤2.5 1.40 0.5<t≤1.0 2.40 t≤0.5 3.60 6.3.2.2 工业公司设计中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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