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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修订)模版.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743346
  • 上传时间:2024-06-05
  • 格式:DOC
  •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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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洗钱 保密制度 修订 模版
    资源描述:
    附件2 xx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维护金融安全,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确保我行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行员工应提高对反洗钱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晰泄密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中获悉的秘密。 第三条 总行各部室、各分支机构为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部门,具体执行反洗钱保密制度,落实反洗钱保密措施。 第二章 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四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总行反洗钱保密制度,负责对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总行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反洗钱保密制度要求,负责对本条线范围内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总行科技研发、系统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的保密技术措施;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反洗钱保密工作要求。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反洗钱保密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引导员工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 第六条 知悉反洗钱保密内容的人员应做好保密措施,非经办人员不得打听、偷看、复制、查阅有关反洗钱保密内容。 第七条 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任何员工发现反洗钱泄密事件或违反反洗钱保密制度行为时,应该及时报告总分行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并同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反洗钱保密内容 第九条 反洗钱保密内容 (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客户等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 (四)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及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等工作信息; (五)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六)行内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监管机关及行内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提示信息、工作指引、检查通报、测验试题、培训课件等有关文件资料; (八)反洗钱有关的信息系统操作员代码及口令、电子邮箱口令等有关资料; (九)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钱有关资料。 第四章 反洗钱保密措施 第十条 客户身份识别环节保密措施 (一)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限制客户资料的查询权限,本行人员查询客户资料需取得有权人的授权,非本行人员查询客户资料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环节保密措施 (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指定客户资料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 (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置保管客户档案的库房或档案柜等保管设施; (三)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限制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查询权限,本行人员查询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需取得有权人的授权,非本行人员查询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机构信用代码的保密措施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妥善保管客户机构信用代码资料,做好机构信用代码信息保密工作;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机构信用代码相关信息。 (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限制机构信用代码信息的查询、录入和维护等权限,本行人员对客户机构信用代码信息进行查询、录入和维护等操作需取得有权人的授权,未经有权人授权不得查询、录入、维护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机构信用代码信息;非本行人员查询客户机构信用代码信息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知悉机构信用代码信息的人员应做好保密措施,不得向无关人员传递机构信用代码相关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打听、偷看、复制、查阅机构信用代码相关信息。 (四)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按人民银行及行内规定申请开通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的用户权限。系统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及口令,不得借用他人的用户名及口令,不得将自己的用户名及口令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五)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配合有权机关开展案件调查涉及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查询的,需由各单位指定负责协查工作的专人查询,并将机构信用代码信息与其它协查资料一并以密件方式报送调查机构。 第十三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保密措施 (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及时通过总行反洗钱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报送人员应对其操作员工号和密码进行保密,定期更换密码。不得借用他人的工号及密码,也不得将自己的工号及密码转借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用; (三)设定各岗位人员对反洗钱系统的访问权限; (四)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送重大可疑线索交易的纸质文件时,要采取密件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 第十四条 案件协查的保密措施 (一)由总分行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协查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向人民银行领取调查通知、提交协查资料;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 (二)协查工作纸质文件要专人、专夹保管,协查资料应由专人以密件方式报送调查机构; (三)协查过程中严格控制知情人数,确保非协查人员不能接触到协查信息。 第十五条 反洗钱有关信息系统保密措施 (一)对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络应当配备入侵检测; (二)反洗钱数据传输网络上的主交换机和路由器要有安全控制措施; (三)定期对录入与存储反洗钱数据的计算机作安全巡检,做好反洗钱数据处理网络上其他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此类计算机被利用作为入侵的跳板; (四)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操作口令设置应要求采用有一定长度的高强度密码,并定期更换; (五)反洗钱有关信息系统由适当岗位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应使用自己的操作员代码及口令,不得借用他人的操作员代码及口令,也不得将自己的操作员代码及口令转借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用。 第十六条 工作档案的保密措施 (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不得将反洗钱工作档案与其他文件混合组卷、混合保管; (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属于保密范围的反洗钱文件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传递,不得擅自扩大知情人范围,传递方式要采取能够保密的方式。属于保密范围的反洗钱文件资料不得在对社会开放的网络媒体上传阅,有权人传阅完毕后的文件资料要按保密要求归档; (三)反洗钱涉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外借;监管机关、上级行在工作检查过程中需要查阅时,需经总(分)行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复印、拍照、拷贝反洗钱工作档案; (四)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将涉密文件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五)总分行设立档案库房,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等单位应设置档案库房或档案柜等保管设施,用来保管反洗钱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其他保密规定 (一)总分行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向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部门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非现场监管信息和涉密工作报告等反洗钱信息资料应该严格使用人民银行专用渠道进行报送,或由专人向人民银行报送,不得在公共网络进行传输; (三)严格控制涉密信息资料在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内部的传递流转过程,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无关人员知悉; (四)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并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反洗钱保密工作会议的人员范围; (五)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置反洗钱保密员,原则上由反洗钱情报(专)员兼任,负责本单位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落实与监督。 第五章 反洗钱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总分行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密检查监督的对象包括反洗钱信息涉密部门、分支机构及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保密检查监督的基本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人员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涉密文件、资料、档案的使用、管理与保存的情况; (三)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安全保密防范情况; (四)其他反洗钱保密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反洗钱保密检查监督的方式可以是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也可以是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还可以采取自查、联合检查、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保密监督检查的情况,尤其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泄密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报告总分行反洗钱工作主管行领导,并迅速采取整改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总分行应将各单位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反洗钱工作考核体系,将反洗钱保密工作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内容之一,与各单位的绩效挂钩。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反洗钱保密制度》(xx发[2011] 6号)同时废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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