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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制度样本.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723482
  • 上传时间:2024-06-0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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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城镇 体系 规划 编制 审批 制度 样本
    资源描述:
    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令第3号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编制审批措施》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镇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编制审批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升计划科学性,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编制和审批,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计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础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计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计划编制公共政策。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镇统筹计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节省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和相关计划相协调。   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同意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应该立即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公开内容除外。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制订和修改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组织编制具体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该委托含有城镇计划甲级资质证书单位负担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编制工作通常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纲要(以下简称计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结果(以下简称计划结果)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编制计划纲要目标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镇空间布局基础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计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镇空间影响,明确计划编制标准和关键,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对策和方法,为编制计划结果提供基础。   编制计划纲要时,应该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该对计划纲要和计划结果进行充足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 国务院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编制工作指导。   在计划纲要编制和计划结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该分别组织对计划纲要和计划结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计划纲要和计划结果时,应该附专题研究汇报、计划协调论证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该将计划结果给予公告,并征求教授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该将计划结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计划结果应该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计划说明书、计划编制工作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依据审议意见修改计划情况等。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结果应该包含计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示。   计划结果表示应该清楚、规范,符合城镇计划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应该符合《中国城镇计划法》相关要求。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向国务院汇报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应该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实施情况评定,提出计划修改必需性、修改计划基础思绪和关键,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镇计划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应该符合本措施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计划编制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依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计划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能够依据经同意省域城镇体系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区域性专题计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计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计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区域性专题计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计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内容和结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计划纲要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实施情况,明确计划编制标准、关键和应该处理关键问题。   (二)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计划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中地位和作用。   (三)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原因,提出城镇化进程中关键资源、能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要求。   (四)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镇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城镇化和城镇发展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关键原因,提出城镇化目标、任务及要求。   (五)根据城镇区域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条件,提出优化城镇空间格局计划要求,包含省域城镇空间布局,城镇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提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关键协调、引导地域,和需要和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协调处理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六)根据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优化省域城镇空间布局综合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严禁建设区划定标准和划定依据,明确限制建设区、严禁建设区基础类型。   第二十五条 计划结果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明确全省、自治区城镇统筹发展总体要求。包含城镇化目标和战略,城镇化发展质量目标及相关指标,城镇化路径和对应城镇协调发展政策和策略;城镇统筹发展目标、城镇结构改变趋势和计划策略;依据省、自治区内区域差异提出分类指导城镇化政策。   (二)明确资源利用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方法。包含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合理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域传统文化特色表现,生态环境保护。   (三)明确省域城镇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包含中心城市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省域层面关键协调、引导地域定位及协调、引导方法;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目标、标准和计划要求。   (四)明确和城镇空间布局相协调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包含省域综合交通发展目标、策略及综合交通设施和城镇空间布局协调标准,省域综合交通网络和关键交通设施布局,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及其计划要求。   (五)明确城镇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包含统筹城镇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标准和计划要求,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基础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农村居民点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改总体要求;综合防灾和重大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计划要求等。   (六)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包含限制建设区、严禁建设区区位和范围,提出管制要求和实现空间管制方法,为省域内各市(县)在城市总体计划中划定“四线”等计划控制线提供依据。   (七)明确对下层次城镇计划编制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对各地域在城镇协调发展、城镇空间布局、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开发管制等方面计划要求。   (八)明确计划实施政策方法。包含城镇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政策;需要深入深化落实计划内容;计划实施制度保障,计划实施方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实际,能够在省域城镇体系计划中提出和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项,近期行动计划等计划内容。必需时能够将本省、自治区分成若干区,深化和细化计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严禁建设区管制要求,关键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该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计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计划计划期限通常为二十年,还能够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镇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估计性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域范围内区域性专题计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计划内容和编制审批具体要求,由各地参考本措施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公布《城镇体系计划编制审批措施》(建设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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