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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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草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0〕28号)和《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党委。 第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策重大事项。 (一)科学决策。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统筹内外各方面因素、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讲求决策效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二)民主决策。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三)依法决策。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合理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以及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具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分立、合并、变更公司的形式,终止、清算公司年度资金筹集计划,新建公司、银行借贷、债券发行、上市融资、土地收储、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的决策; (四)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重要子企业资本金变动,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的决策; (五)公司工资、奖金等薪酬分配,涉及员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切身利益的重大调整事项; (六)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七)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八)安全稳定工作重大事项,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九)涉及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选聘、任免和奖惩; (二)公司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及推荐上报; (三)向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高管人员; (四)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能投集团安排的投资项目; (二)购并联营、涉外合作、房产开发交易等项目; (三)对外担保事项; (四)固定资产购置,办公场所装修以及购买服务; (五)所属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六)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等经营活动; (七)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范围: (一)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向控股、参股项目借款或投入资本金; (三)对外捐赠、赞助等大额资金; (四)对公司以外的企业、单位以及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及担保;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十条 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有: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包括总经理专题会)、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范围 (一)制订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撤销方案;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决定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方案; (九)决定公司的融资方案; (十)制订公司的对外担保方案; (十一)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按照总经理提议决定其他高管职位设置和编制,决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管报酬事项; (十五)审议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决策范围 (一)在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股权及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事宜。 (二)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三)公司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机构级别与职数,人员定编等;各所属公司成立,人员定编等;所属公司党委(党支部)、纪委的设置与撤销。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各所属公司党政班子成员的推荐、任免和奖惩;所属公司主要领导的推荐、任免;参股、所属公司董事、监事推荐。 (五)公司纪委上报的重大事项。 (六)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议题和有关文件。 (七)先进个人、集体的评选、表彰。 (八)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其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和出资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范围 (一)拟定董事会决议的工作方案; (二)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和委托理财方案等; (三)拟定公司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研究公司具体规章; (六)决定投资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决定投资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八)决定重要资金收支计划及生产经营计划; (九)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绩效考核、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决定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 (十一)研究其他重要事项与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规定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决策范围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总经理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福利待遇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签订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 (六)其他需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由相关部门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特别应对决策风险进行全面评价。提交议案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要对议案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研究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项目安排要严格执行上级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投资项目要开展发起、立项两个环节的决策。当项目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原计划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要开展项目调整的决策。各个环节的决策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承担部门初审。根据各个环节决策的需要,先由承担部门编制相应的报告并初审通过。 (二)总经理专题会审议。经总经理专题会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查。 (三)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查。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全面审查,提出降低风险的相关措施的独立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 (四)董事会决策。董事会进行研究并作出最终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确定人选。通过党组织推荐、董事长提名、民主推荐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二)组织考察。党群人资部等部门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征求纪委意见,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 (三)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按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四)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任前公示等各项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大额度资金调度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大额度资金的对外投资和使用必须经公司总经理专题会(资金安排类)审议,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重大货币资金支付 1.向参股、控股项目发放委托贷款:在集团批准的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安排范围内的由公司经理班子研究决定,超出预算规模或规定发放范围的报集团批准后方可执行; 2.向参股、控股项目投入资本金: (1)向已正常经营的项目投入资本金时,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安排范围内的投资计划由公司班子研究决定; (2)风险投资、拟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调研、论证等前期费,预计前期工作开支在500万元以上报集团批准执行,开支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由公司班子研究决定; (3)新设立项目所属公司需投入的资本金,经董事会批准项目所属公司设立方案后,具体投入时由公司班子研究决定。 3.捐赠、赞助支出:按照集团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决策金额予以执行。 (三)财务管理部按照“无集体决策、不付款”的原则,依据“手续完备,附件齐全,票据合规”的要求,给予付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应以会议的形式,按照各自的决策范围及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党委会、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董事会、党委会、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会议需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需超过一半以上人员同意的事项方可做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如实记录,确保可追溯性。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决策做出后,主持会议领导应当按照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目标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但要无条件执行集体决议。当向上级反映时,在集体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当集体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审批时,应在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办公会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既要保证党委维护和支持董事会、办公会对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见在决策中得到尊重和体现。公司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各环节,凡法律法规对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决策生效程序等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依据各自职责权限,承担相关参与决策和落实决议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纪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时,将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公司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公司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给国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本实施办法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情形除外)重大问题的; (三)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造成损失或未向组织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四)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五)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按照《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会议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所属公司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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