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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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气瓶安全监察,确保气瓶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要求》、《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负担气瓶定时检验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要求》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要求,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使用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该在使用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时检验。 第二十六条 经同意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取得同意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时检验和评定》(GB8334)实施。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定时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要求,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三条 气瓶定时检验必需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时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对应国家标准要求,不得偷工减料随意降低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当用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已经超出校验使用期,无法正确反应检验数据时,应停止检验,不然检验结果无效,所出具检验汇报一律按虚假检验汇报给予查处。 第三十五条 对超出标准要求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必需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终一个检验周期气瓶,应注明检验使用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检验机构必需划定明确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气瓶必需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要求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该在检验前书面汇报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假如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气瓶检验工作,应该立即汇报市质监局,不得将所负担检验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机构。 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相关要求暂停其核准项目标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检验工作由其它检验机构负担。 第四十一条 检验机构在核准检验项目内开展检验工作,应该严格实施国家和重庆市相关部门要求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有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三条 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使用、定时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按相关要求给予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实施年度监督检验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十二个月应该对本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第二年度监督检验(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验结论统计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验或年度监督检验不合格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理。对整理不合格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 年度监督检验结论分为两种: 合格:按《年度监督检验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通常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自有产权气瓶种类、数量、当年充装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统计上报市质监局。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1次监督检验,并将监督检验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验不合格,由实施检验区县质监局责令更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监督抽查、抽查考评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标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十二个月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25%,4年中最少应该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 凡发觉有违反本要求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要求》(第14号令)及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该忠于职守、坚持标准、秉公执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要求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渝质监〔〕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多种气体充装统计 附件2:气瓶判废通知书 附件3:气瓶定时检验统计表 附件4:气瓶定时检验汇报 附件5:重庆市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验评定表 附件1:多种气体充装统计 1.液化气体充装统计最少包含下列内容 充装日期 永久性标识 送瓶单位(个人) 瓶号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充装温度 气瓶重量 气瓶容积 充装后重量 复称重量 充装人署名 复称人署名 备注 审核人: 2.永久气体充装统计最少包含下列内容 充装日期 永久性标识 送瓶单位(个人) 瓶号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充装温度 充装压力 充装人署名 备注 审核人: 3.溶解乙炔充装统计最少包含下列内容 充装日期 永久性标识 送瓶单位(个人) 瓶号 充装温度 皮重 实重 气瓶容积 剩下压力 丙酮补加量 充装后重量 乙炔充装量 静置后压力 充装人署名 备注 审核人: 附件2: 气瓶判废通知书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GB )要求,经检验,你单位气瓶共 只已判废(见附表),对其中 只已做破坏性处理。特此通知。 检验员: 日期: 技术责任人: 日期: 签发: 日期: (检验单位章) 送检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气瓶判废通知书( )字第 号附表: 永久性标识 制造单位 公称容积 判废原因 处理结果 附件3:气瓶定时检验统计表 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时检验统计表 送检单位: 检验批号: 型号: □YSP-50 □YSP-15 □YSP-5.0 检验实施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时检验和评定》 检验日期 检验流转号 钢印标识检验 除锈前外观初检验 除锈后内外复检 璧厚测定mm 容积测定L 水压试验Mpa 瓶阀检验 气密试验Mpa 检验结果 钻检验标识孔 检验合格环编号 下次检验日期 检验员 备注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识 气瓶制造厂 出厂编号 设计璧厚mm 出厂年月 瓶体材料 瓶口螺纹 内璧和 外观 焊缝 2、无缝气瓶定时检验统计表 送检单位: 检验实施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日期 检验流转号 钢印标识检验 外观检验 音响检验 内璧检验 瓶口螺纹检验 重量和容积测定 水压试验 瓶阀检验 璧厚测定mm 气密试验MPa 喷漆 检验钢印标识 检验结果 下次检验日期 检验员 永久性标识 盛装介质 气瓶制造厂代码 出厂编号 水压试验压力MPa 工作压力MPa 瓶重kg 容积L 璧厚mm 制造年月 空瓶重量kg 重量损失率% 容积L 容积增大率% 试验压力MPa 保压时间Min 气瓶压入总水量 ml 管路压入水量ml 容积残余变形值 △V 容积残余变形率 % 瓶体异常现象 上 中 下 3、焊接气瓶气瓶定时检验统计表 送检单位: 型号: 检验实施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日期 检验流转号 钢印标识检验 外观初步检验 置换吹扫 除锈 外观复检 璧厚测定mm 表面喷涂 容积测定L 水压试验Mpa 瓶阀检验 气密试验Mpa 检验结果 检验钢印标识 下次检验日期 检验员 备注 永久性标识 气瓶制造厂 出厂编号 水压试验压力MPa 工作压力MPa 瓶重kg 容积L 璧厚mm 出厂年月 瓶体材料 阀座 外观 焊缝 附件4 气瓶定时检验汇报 ( )字第 号 : 你单在_____年____月__日送我机构检验______________型钢瓶 只。月止。检验合格钢瓶明细表附后。 校验瓶阀 只。更换瓶阀 只。 检验员: 日期: 技术责任人: 日期: 签发: 日期: 检验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检验合格汇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送检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 )字第 号气瓶定时检验汇报附表: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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