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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财务报账暂行规定模版.docx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704231
  • 上传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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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大学人文 科技学院 财务 报账 暂行规定 模版
    资源描述:
    人文科技学院财务报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办事程序,节约经费开支,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经费使用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必须按照书面报告、审计审查、财务建议、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报批,突破5万元的还需要党委研究决定。对擅自突破预算的部门,学校将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计财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日常财务工作。计财处必须严格报账手续, 对于支出内容和支出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二章 报账审批程序 第四条 单位(部门)经费审批制度。系部教工党团经费、学生活动费、招生就业经费由党务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经费由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原始票据一般最后由计财处审核。各种票据在开支部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单位(部门)审批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和经费开支预算项目。 第六条 经常性支出审批权限。各单位(部门)日常维持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和系部的教工党团经费、学生活动费、招生就业费,教师用书等项目报账程序:由各单位(部门)经手人、证明人、经费负责人签字后经计财处审核报账。 第七条 除经常性支出外的其他经费,超过一定限额外的经费除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核外,单笔开支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开支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开支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财务监督。对于连续多张内容一致的票据按单张票据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系部毕业实习费、课程实践费(含实习、见习、采风、写生、毕业论文)等经费,由系部编制活动计划,教务处及主管副校长统一安排和审批,计财处凭计划和学生名册借款,报账时由教务处审核,相关领导批准后到计财处审核报账。 第十条 计财处已按课题组或个人专户管理的专项经费(科研项目费、科研启动费、教改、精品课程、特色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引进、人才稳定等)采取项目负责人制,由经手人、课题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单位(部门)经费管理人登记及负责人审批。各类项目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执行,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协作转外经费必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纵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课题任务书或合同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 全校统一发放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及上缴社会保障费等人员经费,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在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经费中开支的奖金、加班费、劳务费、课时费、各种补助等,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方案并报分管副校长同意后,由人事处审核并开具专门审批单办理。 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人文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因特殊情况住宿费超标的,由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用学校预算经费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出差到相邻省份,不得乘坐飞机。副处以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因工作紧急需乘坐飞机的,事前申请和事后报账应向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报批。利用科研等项目经费、单位(部门)自有经费乘坐飞机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责任人审批。 (三)国际机票应附发票一同报销。若为电子机票,报销时应提供登机牌。如不能提供发票的,应提供付款证明如银行刷卡记录等。 (四)出差报账必须凭领导审批的派遣单或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各种创收留成经费借款及开支,按日常维持费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基建维修支出及工程款项的审批程序: (一)维修支出(含零星维修包干),5000元以下由经办单位(部门)审核后,计财处复核;5000元以上由审计处办理审计复核或出具审计意见书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二)工程进度款,由工程承包方凭工程概算及施工合同,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发票经基建处、审计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0万以上报校长审批。 (三)工程决算款,由工程承包方凭工程项目决算审核单(或审计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发票经基建处、审计处审核后,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四)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配套费、墙改费等各种前期费用,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审批程序。 第三章 原始凭证要求 第十六条 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各类合同等报账凭证,必须凭原件报账。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内容完整,原始凭证的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若有其它项目更改需加盖出票单位的公章。 第十八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加盖的监制章,盖有填制单位(部门)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属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要载明品名,不得笼统以商品、实物的种类(如食品、办公用品、文具等)称之,要写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或由供货单位出具购物清单,并加盖公章。凡由电脑打印的发票,必须在发票上列明详细的物品情况。发票上不能有数量、单价、金额的涂改。原始发票要素不完整,未注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的,如确实无法重新开票,由经办人写出清单,经2人验收证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且只能以报账联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一条 经上级有关单位(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附上该文的复印件且有复印属实的证明及盖章。 第二十二条 凡资料零星订阅发票,需附邮寄费发票才能报账。 第二十三条 税务代开发票。除基建、维修和劳务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外,其他各个单位(部门)无论何种情况都只能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合理、合法票据,否则不能报账。 第二十四条 除在系部党团经费及工会活动费可以开支旅游费外,其他任何情况的旅游票据一律不能报账。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导致原始票据丢失 (一)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票据丢失无法提供复印件的,由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由同路人或知情人证明,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购置物品等发票丢失一般不予报账,特殊情况,由个人写出书面说明,同事证实,单位(部门)经费负责人签字,由开具发票单位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由计财处查实未报情况,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验收 (一)购买或自制的各类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均应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计财处根据采购计划及合同、发票、资产验收单审核报账。 购置进口设备必须凭以下原始票据报账:1、国外发票;2、国内报关报检费、商检费、仓储费、运费、代理手续费原始发票;3、银行水单及银行手续费原始票据,如银行水单为复印件,必须加盖银行公章。 (二)购买各类图书资料,无论其经费来源,须在学校图书馆办理图书验收手续后方可报账。 第二十七条 基建及维修工程付款要求。小型维修工程(30万以下)不付进度款,完工审计结算后付款。大型工程预付进度款需根据合同由工程承包方凭发票、工程支付证书和有关工程量情况表付款,完工决算后凭工程结算发票、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工程项目决算审核单(或审计报告)原件,工程计价取费表(外审项目包含在审计报告中)原件等报账付款。不需办理论证立项手续的小型基建维修及用工项目,凭后勤基建处开具的维修用工三联单、发票、零星工程报账审核表原件、工程造价计价表或结算单原件付款。 第二十八条 凡签单形式的招待费、住宿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汽车修理费等,凭发票和签单附件报账,发票附件须经开支单位(部门)专人核对并逐张标明“已核报”,并签上名字及时间。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单、领据属内部使用的自制票据,差旅费报销单后除附车船、飞机票、住宿票、订票费及会务票外,不得附其他票据,并且由经手人和经费负责人签字。领据必须附酬金发放详单,必须由领款人、经手人、经费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员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193号)文件精神,职工公务消费必须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消费,减少现金使用,并实行有效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职工、学生、外单位及个人付款一般采用转账方式,取消现金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能付现金。 代理外单位或个人报账,只能将款项支付给相关单位及个人,不能将款项付给代理报账人。 第三十二条 基建、设备等合同付款,计财处必须严格按合同付款,收款人或单位的名称、帐号、印章与合同或协议上标明的相一致。如有更改收款人或单位的情况,必须由合同签订方的法人当面办理委托书并签字后才能更改。质保金支付,必须由使用和经费管理部门提供质保意见,按规定签字后报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可确定1名财务报账员负责报账手续以及与计财处核对账目等日常财务事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将经费负责人的签字样式及财务专管员名单以纸质形式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若人员有变动,应及时书面报计划财务处更改。 第三十五条 所有票据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签名、签字一律不能签在凭证的左上方,以防止凭证装订时被遮盖。 第三十六条 加强政府采购力度。有关设备及图书采购、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要求,才能办理报账业务。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不管什么原因,借款原则上必须在年内还清。各种出差及材料采购等原则上不予借款,采用公务卡消费。各经费负责人负责清理相关借款,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必须报账并归还借款,对于跨年未还的借款,学校不仅减少单位(部门)下年相关经费预算,而且在下年相关预算经费中按借款余额冲减预算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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